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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都在线: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7-21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
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5.00 万股。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