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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都在线: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2-11-22  

                        股票代码:300846                        股票简称:首都在线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1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或“公司”)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5,978,403 股(含),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1,607.03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渲染一体化智算平台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利好政策不断加码,云计算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核心基础设施

    云计算是信息技术发展和创新的集中体现,是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重大变革和
必然趋势。云计算技术满足了数据催生的巨量数据的存储、传输和运算需求,保
障了人工智能发展所需的海量算力,支持着物联网场景的进一步拓展和使用体验
的不断优化。当前,云计算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
纷纷出台扶持政策,着力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软件企业向
云计算转型,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推动产业生态建设。

    2020 年 4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上
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中,鼓励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和
企业范围内,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数字孪生、5G、物联网和区块
链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应用和集成创新,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撑。

    2020 年 4 月 2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正式对“新基建”的概念进行解读,
云计算作为新技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将与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
工业互联网等新兴技术融合发展,从底层技术架构到上层服务模式两方面赋能传
统行业智能升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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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3 月,“十四五规划”以“加快数字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作为独立
篇章,明确“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
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
治理方式变革”。此外,“十四五规划”还提出要鼓励发展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产
业,要求推动快速渲染处理等技术创新。

    2021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强调数
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
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
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
发展规划》,到 2025 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10%,
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产业数字化转型迈上新台阶,数字产业化水平显著
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2022 年 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
局联合印发通知,同意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内蒙古、贵州、
甘肃、宁夏等 8 地启动建设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并规划了 10 个国家数据中心集
群,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完成总体布局设计,“东数西算”工程正式全面
启动。

    综上,利好政策不断加码,IDC 和云计算服务商尤其是面向企业级用户提供
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面临着良好政策环境和发展机遇。

    2、云渲染技术蓬勃发展,GPU 算力需求强劲

    传统的渲染模式,受限于硬件设备能力,耗时较长。云渲染通过将渲染文件
打包至云端服务器,利用 GPU 服务器强大的图形性能,满足大量用户同时渲染
的算力需求,提升了渲染效率。受益于视频、云游戏、影视动画、工业设计、广
告等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 AR/VR、超高清等新兴应用带来的需求提升,云渲
染在未来拥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
—2026 年)》中明确提出,重点推进渲染优化技术,研发混合云渲染、基于眼球
追踪的注视点渲染、人工智能渲染等新兴技术,推动虚拟现实渲染处理向软硬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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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质量效率兼顾的精细化方向发展。

    GPU 是云渲染的重要算力载体,GPU 渲染具有更快速度、更低成本的优势,
同时 GPU 技术进步,GPU 加速渲染的可用性不断提高。对于虚拟现实、游戏制
作、3D 视觉效果或深度学习、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处理等涉及图形密集渲染的场
景,GPU 凭借其专为图形加速而设计的架构和计算能力,提供了更加高效的渲
染解决方案。

    3、公司坚持以技术革新、服务创新为核心,满足客户需求

    公司作为国内全球云网一体化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之一,以“云服务赋能数字
经济”为自己企业使命,与客户共同应对行业变化,坚持以技术革新、服务创新
为核心,实现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升级。随着更多新技术应用于新型虚实相融的互
联网行业、政企行业,虚拟人、数字孪生、智慧城市等应用必将出现爆发式增长,
公司基于客户需求对云计算技术进行迭代更新,并积极推动产品落地,为客户提
供高性能的云计算产品,服务于 AI 计算、深度学习、云游戏、AR/VR 等多种应
用场景。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巩固和提高行业地位,扩大市场份额

    公司始终致力于成为全球云计算解决方案服务商。通过提供计算、网络、存
储等云计算服务,助力电商、游戏、视频等互联网用户及政企客户获得快速、安
全、稳定的云服务和客户上云体验。近年来,基于云网一体化的发展理念,公司
构建云平台覆盖全球 20 余个节点,云平台历经迭代已基本具备全球人口密集区
域的较低网络延迟覆盖的能力,并且通过 GIC 一体化云平台让客户的全球业务
部署变得更加便捷。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渲染一体化智算平台项目”,本项目旨在建设算
力高质量供给、数据高效率流通的 GPU 算力资源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助力公司纵向深耕渲染与算力等专业云服务领域、
横向拓展丰富产品线,将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公司行业地位,扩大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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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丰富公司产品体系,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面对云计算行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以及不断提升的渲染算力需求,公司在巩固
现有市场的基础上,需要尽快在规模效应、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进
一步突破,继续强化和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强化核心竞争力。本次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将提升公司为客户提供 GPU 算力能力,满足图像图形渲染、深度
学习、AR/VR、AI 训练及推理、高性能算力需求,与客户业务发展相匹配,提
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和保障项目投资收益的前提下,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丰富公司产品体系,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并有效提高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优化公司业务模式,是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巩固行业地位的重
要战略措施。

    3、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资本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进
一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
公司将在长期战略、业务布局、研发投入、财务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夯实可持续发
展的基础,把握市场发展机遇,为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创造良
好的条件。

    同时,本次发行是公司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举措,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将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股东的
长远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5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
的资金需求。同时,近年来,公司一直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资本性支出较大,资金需求持续增长。为满足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保证上述投
资项目的正常推进,公司拟考虑外部股权融资。

    2、公司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融
资成本。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权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攀升,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
费用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增加经营风险。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能使公司保持
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与投资项目的用款进度及资金流入更匹配,可避免因时间
不匹配造成的偿付压力。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
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合上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6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
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
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7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
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
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
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
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
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8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
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
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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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
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0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
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
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股东将对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11
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
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
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1、测算假设及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
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1)假定本次发行方案预计于 2023 年 6 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
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并实际
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12
    (2)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
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公司截至 2022 年三季度末总股本 466,486,694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影响,不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假设按照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55,978,403 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达到 522,465,097 股。该发行数量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本次发行
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
为准,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4)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186.24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06.89 万元。鉴于 2022 年
1-9 月公司亏损较大,无法适当反映出本次发行对即期收益的摊薄效果,故假设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在 2021 年度的基础上按照 0.00%、±10.00%、±50.00%的业绩增
幅分别测算。前述利润值和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
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可能产生的收益,也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
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不考虑其他非经
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6)不考虑现金分红因素的影响。

    2、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发行人测算了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如
下所示:

                                             2021 年度       2023 年度/2023.12.31
                 项目
                                            /2021.12.31   假设不发行     假设发行
总股本(万股)                                41,131.63     46,648.67      52,246.51
假设情形 1: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 0%


                                       13
                                               2021 年度        2023 年度/2023.12.31
                 项目
                                              /2021.12.31    假设不发行     假设发行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186.24      2,186.24       2,186.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306.89        306.89          306.89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469          0.044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469          0.044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66          0.006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66          0.0062
假设情形 2: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186.24      2,404.86       2,404.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306.89        337.58          337.58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516          0.048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516          0.0486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72          0.0068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72          0.0068
假设情形 3: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减少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186.24     1,967.62        1,967.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306.89        276.20          276.20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422          0.039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422          0.0398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59          0.0056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59          0.0056
假设情形 4: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增长 5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186.24      3,279.36       3,279.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306.89        460.34          460.34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703          0.066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703          0.066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99          0.009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99          0.0093
假设情形 5: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度减少 5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186.24      1,093.12       1,093.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306.89        153.45          153.45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4
                                              2021 年度       2023 年度/2023.12.31
                 项目
                                             /2021.12.31   假设不发行     假设发行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234          0.022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32       0.0234          0.022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33          0.003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75       0.0033          0.0031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
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
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
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
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
的服务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
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
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


                                        15
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
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
和管控风险。

       4、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管理能力,增强公司持续盈
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即期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
面临的内外部风险仍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1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盖章页)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1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