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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图南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08-27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
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2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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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

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4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
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和解释。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表决。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
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审议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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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人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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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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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
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
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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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
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交易对方未提供的,
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
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
询、查阅等,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三十五条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过”、“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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