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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图南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8-27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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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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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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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部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按相关要求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被收购、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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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的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
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
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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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条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向其报告。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递,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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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
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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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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