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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南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01891

致: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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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
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丹阳市凤林大道 9
号,图南股份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为 116,787,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9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632,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16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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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154,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9,802,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0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受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出
席。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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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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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五)《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六)《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七)《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八)《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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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九)《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十)《关于修改〈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十一)《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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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十三)《关于修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787,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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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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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刘兆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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