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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图南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11-25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 司 ”)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 简 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 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 的筹 备
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 工作 等 事
宜,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 其 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 事 会
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 程 》,
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 勉义 务 。


                第二章 董 事 会秘书的聘任和 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 程 》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1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 专业 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 书 资 格
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其 承诺 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 涉 及 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 ,协 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 表 行 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 息 披 露
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 得 董 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

                                   2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 提 交 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 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 原 因 并 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深 交 所 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 日起 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
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 ,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 秘书 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 级管 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 选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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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 会 秘 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 事 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问
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 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
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 参 加相 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 及时 、如
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 的 正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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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 , 可 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 作 》规 定
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重 大 信 息
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 控 股 子
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 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 董 事 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 息知 情人 登记 入档 和 报 送 工
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 证 所 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 向 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 事 长 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 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采访或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 当 全 程
参加采访或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 形 成 书 面
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 其 他相
关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 务管 理 》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 书 将 予配
合。

       第二十四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 案,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收 集、
整理后报请董事长拟定最终议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 董 事 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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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 双 重 身
份作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 规 定 的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 及 其 衍 生
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 当按 要求 参加 深交 所组 织 的 后 续
培训。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 的 董 事 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 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 任 期 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 并 不 当
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 商 业 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 争 限 制 等
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
审 议 通 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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