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0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
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
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
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
聘任张海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彭传英女士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周亚娜、周考文、吕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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