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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1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与股东、
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离任监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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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
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提议召开公
司监事会会议;
   (八)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或重大失
职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解聘总经理的建议,并经监事会表决后向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十一)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监事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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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即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1/3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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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监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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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与会监事签署。监事会做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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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及其
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决议、决
议公告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订,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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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规则之前,原规则中前述
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如监事会成员对本规则条款的
解释发生歧义,公司监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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