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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工作细则
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
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罢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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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
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
   (三)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
的进行监督;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和整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
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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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享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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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
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
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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