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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
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达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达的文件、音响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1
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士变动等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回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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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4
人登记表》: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详见附件二)
并妥善保存,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5
人登记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于 5 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及证券事务部备案。董事会、证券事
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披露前,
不得透漏、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

                                   6
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岗位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7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
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8
附件一: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填表说明: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
附件二: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1
附件三: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了解到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相关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
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一、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
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
扩散。
    四、本人(本单位)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绝不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本人(本单位)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人(本单位)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
                                       日期:




                                  12
附件四: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
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
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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