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
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违反本规则上述对外担保审议权限和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3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的“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
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前款的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根

                                   4
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方”“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5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7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8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9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如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代理人
的投票视为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10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一) 股东可就议程所列提案提出质询。
    (二) 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作出回答。
    (三) 股东质疑不限时间和次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1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关联交易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表决的,有关该事
项的决议无效。
    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
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
股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
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
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

                                   12
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
在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或拟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为 2 人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
操作细则如下:
    (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普通股股份,
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二)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票集中投于一
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票用于投票表决,
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票用于投票表决。但股东累计投出的表决票不超过其所享有
的总票数。
    (三)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
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表决票过
半数通过。
    (四)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
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
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3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4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15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16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四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
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规则之前,原规则中前述
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
“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董事会成员对本规则条款的
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