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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管理,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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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根
据本制度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
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
见。
    第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
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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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
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3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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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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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
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
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
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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