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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
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或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的一种投票
方式: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把所有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表决票
分散投向某几个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候选人当选的前提条件,公司按得票多少依
次确定最终应选人数范围内的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
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拟选任董事的
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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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
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
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
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
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须备置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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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的应选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该轮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
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
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选
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
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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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当场公布每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
选,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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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
程》修改,致使本实施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实施细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实施细则之前,原
实施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实施细则
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
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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