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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
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召
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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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产品与技术研发、重大业务规划或计划、重要战略合作安
排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
和整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报证券事务部确认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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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细
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
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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