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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项
检查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
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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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在聘用前应当严格审
查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等情况。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
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公司下属子公司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
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经由审计委员会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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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
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并经由审计委员会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
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
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由审计委员会报请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应组成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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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
    在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
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资料、实物等,对审计事项采取审阅、
询问、核对、盘点、抽查、详查等方法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详细的记录,收集足够且有价值的审计证
据,编制审计底稿。
    第十九条 编写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
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审查及处理决定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
处理决定,交由审计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报告后 10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
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
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 30 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
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执行
    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结果的回单向审计部报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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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
于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
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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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经由审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
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
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
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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