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蓝盾光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095 号



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蓝盾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
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3-022),《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
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铜陵市石城
路电子工业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厂区1#楼1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袁永刚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上午9:15至2023年4月17
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66,084,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13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六)《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
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
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蓝盾
光电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3
    (二)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66,03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 总数的 99.9292%)、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工作报告的议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意 66,03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 总数的 99.9292%)、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工作报告的议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意 66,03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总数的 99.9292%)、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及摘要的议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意 66,03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 总数的 99.9292%)、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算报告的议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意 66,03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 总数的 99.9292%)、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配的预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意 66,03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6、《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总数的 99.9292%)、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7、《关于公司制订<董事、监事    同意 66,07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总数的 99.98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的议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10,000 股(占

                                         4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意 66,07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   总数的 99.98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议案》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10,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 00095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
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