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0-07-30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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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创新”、“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
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赵欢:于 201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运达科技 A 股 IPO、名雕股
份 A 股 IPO 、科达利 A 股 IPO 、正丹股份 A 股 IPO、永安行 A 股 IPO、意华
股份 A 股 IPO 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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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兵:于 200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海螺水泥增发、新和成
增发、英飞拓 A 股 IPO、华测检测 A 股 IPO、国联水产 A 股 IPO、运达科技 A
股 IPO、名雕股份 A 股 IPO、正丹股份 A 股 IPO、永安行 A 股 IPO 的保荐代表
人,沃华医药 A 股 IPO 的项目主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何璐,于 2013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猛狮科技 2015
年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鹿港文化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贾丽芳、龚翱、先庭宏、熊鹰、周挚胜、李金华。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6 日
注册日期:
(2016 年 6 月 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一
注册地址:
期七栋 7 楼 701 室
联系方式: 0731-8870 6602
电子产品、电源设备、智能化技术、通讯产品、影像设
备、人脸识别系统、积分管理软件、智能机器的研发;基
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地理信息软件的开发;
电子产品及配件、智能机器的销售;软件技术转让;软
件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
业务范围:
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
服务;电子产品生产(限分支机构);智能机器生产(限
分支机构);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限分支机构);
家用电器零售;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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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
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
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
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
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
关系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
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
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
司 44.32%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2%的
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
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
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
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
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
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
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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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
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
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
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
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
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
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
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
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
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
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
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
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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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
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
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
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
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
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
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
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
严格核查,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
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
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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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
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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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19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A 股发行上市的一切事宜
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A 股发行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
案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回购股份或进行赔偿并接受约束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对公司报告
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
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议案》《关于制定<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2019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A 股发行上市的一切事宜
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A 股发行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
案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回购股份或进行赔偿并接受约束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对公司报告
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
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议案》《关于制定<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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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4、2019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
5、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及延长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A 股发行上市的一切事
宜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6、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及延长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A 股发行上市的一切
事宜的议案》。
(1)其中,《关于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
及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
3)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4,100 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其中: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与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合理确定。并且公司可以根据发行时的市场
情况,授予主承销商不超过前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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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及验资费用、律师费、发行上
市及登记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
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
象。
6)定价方式
在向询价对象询价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7)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最终的
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8)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9)发行与上市时间
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完成发行工作,具体发行时间需视
资本市场状况和有关审批进展情况决定。
10)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有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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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截止日后进一步延长 12 个月。
(2)其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本次 A 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
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3)其中,《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投资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1 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46,141.15
2 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 35,904.43
3 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 19,415.50
4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40,000.00
合计 141,461.07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超出部分将用
于补充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如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
所需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如项目以公司自筹资金已经
作了先期投资或将进行先期投资,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
自筹资金,并用于后续剩余投入。
综上,本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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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
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
下文第(四)部分。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情况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2]551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
的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规范运行、财务会计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
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
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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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
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
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2)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
部控制制度及投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管理层
对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估意见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向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
讨论。
(3)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
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
函[2012]551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
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会
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
构成变动、主要产品价格变动和销量变化、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
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
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仲裁、诉讼相关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
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并走访了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就发行人财务
会计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
会议。
针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本机构通过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
行业分析师和行业专家意见、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
分析和独立判断,并就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风险向发行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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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骨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2、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海翼有限按其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净
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7017150P),发行人为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前身设立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截至本发行保
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7-5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
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对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的访谈,本
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7-5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按照
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
其运行效果,本机构认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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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公司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费电
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是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知名品牌商,产品主要包
括充电类、无线音频类、智能创新类三大系列,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
重大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以及工商、税务等
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合规证明,本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取得的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
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证明,以及保荐机构对有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走
访取得的访谈记录,并通过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出具的承诺、前述
人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机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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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查询等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
核查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
共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
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股份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修改薪酬制度时将薪酬安排与
股份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3-1-2-16
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前
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特别承诺:其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经核查,本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精神。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发行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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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1)和谐成长
企业名称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8EE600Q
成立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 L33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林栋梁)
出资额 673,300 万元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证券、期货等金
融业务并且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经营范围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资产管理(不
含国有资产等国家专项规定的资产)
营业期限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长期
(2)和谐博时
企业名称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JC5N83
成立时间 2015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84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连萌)
出资额 29,305.3860 万元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营业期限 2015 年 10 月 29 日至长期
(3)上海联时
企业名称 上海联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用代码 91310112MA1GB7029M
成立时间 2016 年 3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406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联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宗鹤)
出资额 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经纪)
营业期限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4)中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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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中信资本(深圳)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963622XK
成立时间 2014 年 11 月 6 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注册地址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曾之杰)
出资额 25,000 万元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经营范围
务
营业期限 201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6 日
(5)苏州维新
企业名称 苏州维新仲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354573543N
成立时间 2015 年 8 月 28 日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9 号楼 2 层 244
注册地址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维新力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卫哲)
出资额 110,000 万元
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经营范围
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实业投资
营业期限 2015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
3、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
(1)和谐成长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842。和谐成长已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N1516。
(2)和谐博时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已登
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1705。和谐博时已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K7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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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联时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上海联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持
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已登记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125。上海联时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M5850。
(4)中信资本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18889。中信资本已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D5709。
(5)苏州维新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365。苏州维新已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L5076。
4、核查意见
发行人机构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
记备案手续。
(八)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
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
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
3-1-2-21
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4000107934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
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
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
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分
阶段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
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50 万元整。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海问
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会计师,聘请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已经天健审阅,并出
具了“天健审〔2020〕7-757 号”《审阅报告》。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338,525.00 万元,负债总额为
110,401.5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25,925.87 万元。2020 年 1-6 月,公
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352,771.3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4.52%;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27,656.3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27%。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
材料和服务采购情况、主要产品和服务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
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全球经济、政治环境变化和贸易摩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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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 年以来,全球经济面临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动、局部经济环境
恶化以及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的情况。自美国新一届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在国际贸
易战略、进出口政策和市场开发措施等方面有向保护主义、本国优先主义方向发
展的趋势,其全球贸易政策呈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相关贸易摩擦事件、政治问
题冲突事件发生频率增大。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美国相关政策的变化或对全
球现有稳定的多边贸易体系产生较大的冲击,可能对全球经济状况、贸易环境以
及行业稳定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主要消费市场和世界产业链核心环节所在,美国所采
取的出口限制、关税壁垒等保护性贸易政策或对全球多个行业造成较大的不利影
响。就全球消费电子产品行业而言,美国是本行业主要核心市场之一,同时拥有
庞大的消费市场规模、前沿的产品技术和优秀的研发、营销人才团队,在全球消
费电子行业产业链上游技术市场和下游消费市场中均拥有较强的定价权、话语权。
因而,若美国对相关消费电子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则可能相应损害消费电子
产品行业海外品牌商、制造商的利益,并对全球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稳定发展造
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就当前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看,美国自 2018 年以来陆续发布了数项关税加征
措施,相关加征关税目录亦涉及消费电子产品,一定程度上或对中国消费电子行
业上游制造商、下游出口品牌商造成一定发展阻力。未来,若全球经济、政治环
境动荡加剧,美国延续对华提高关税、进口门槛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措施,或全
球贸易摩擦事件升级,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球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稳定发展,对
全球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上中游研发和制造市场、下游销售市场均可能造成一定
不利影响。
2、消费电子行业变化及产品更新换代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呈现细分行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的特
点;相关产品技术迭代迅速,各类具备新设计、新功能和新应用领域的产品层出
不穷,产品更新换代迅速。一方面,消费电子行业变革迅速的行业特点加剧了行
业内品牌商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消费电子产品行业前沿技术的突破、产品的
快速迭代或对消费电子产品市场竞争格局产生颠覆性变化,行业内品牌商、制造
3-1-2-23
商等市场参与者面临行业变化、产品更新换代的风险。
随着消费电子产品技术更新、产品迭代速度加快,相关技术、产品的生命周
期相应缩短,对本行业市场参与者的快速研发能力、市场营销反应速度以及日常
经营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同行业竞争对手不断提升产品技术
水平、改良设计、优化市场营销和内部管理,若公司不能紧跟消费电子行业变化
并持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及时推出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可能面
临因产品不能适销对路、无法顺应行业的快速变化而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作为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新兴引领者,公司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凭借
优质的产品和出色的营销管理,在欧美、中东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上占
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拥有较高的品牌美誉度。公司充电类和无线音频类等多款
产品在亚马逊平台上位列最畅销产品(Best Seller)和亚马逊之选(Amazon’s
Choice),公司已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然而,随着全球消费电子行业技术的快速革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不断发
展,本行业吸引了越来越多市场参与者加入市场竞争中,国际大型品牌企业、各
类本土中小企业乃至微型创业型企业迅速崛起,市场参与者数量、行业规模均呈
现高速增长态势。当前,公司面临行业竞争者增多、市场竞争加剧风险,可能会
导致公司在经营扩张过程中面临更大竞争挑战,导致业绩增速放缓、利润空间收
缩的情况,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4、境外经营环境相关的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海外
市场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97.68%、98.70%和 98.47%。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为公司营业收
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因此,公司将面临更多境外
经营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政局动荡、战争、动乱、敌对状态以及对华政
策变化;
3-1-2-24
(2)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政策、社会价值文化差异、经济下行导致
的境外管理及经营不利影响;
(3)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电子产品准入标准各有不同。为满足不同国家的
市场准入标准,公司需要投入专业人员以及提升生产管理能力以获取相应的质量
体系认证和产品注册证书。未来如果这些产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
公司无法及时调整和适应并取得相关准入资格,可能导致该区域内销售下滑,将
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5、新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随着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更新和产品迭代速度加快,为保
持公司现有技术领先和市场份额优势,公司需持续保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
体系建设以及扩大研发团队规模,紧跟市场技术发展趋势,增强公司的技术储备,
确保公司产品研发水平、市场份额居于并保持消费电子产品行业领先地位。新技
术、产品的研发投入可能短期内无法完成成果转换,部分研发项目亦存在失败风
险,可能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目前已培养一批技术经验丰富、研发能力较强的研发、设计团队,
取得了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相关人才、研发技术系公司实现稳
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快速发展,具备丰富技术经验、研
发能力的人才日益成为市场竞争的热点,若出现核心技术失密情况,或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公司技术研发实力、产品创新能力,亦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
不利影响。
6、外协生产风险
公司采用“自主研发设计+外协生产”的产品供应模式,公司全部产品的生
产制造环节由合作的外协厂商完成。报告期内与本公司有外协生产合作关系的厂
家主要包括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晶实业
有限公司、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优质合作企业。本公司自主研发、设计
和销售的消费电子类产品的产量、质量以及生产周期等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外协工
厂的生产能力、产品工艺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部分具备行业前沿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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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可能无法短期内寻找到合格供应商进行批量生产。与此同时,若外协厂商
出现停工、中止生产或与本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提前终止且无法及时解决,而公
司亦未能及时有效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出现产品供应延迟的情况,可能对本公
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若外协厂商未能按照与公司所约定的规格、质量、数量、成本和时间
等要求交付产品,可能出现产品销售延期、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等情况,公司的品
牌声誉、客户关系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影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外
协生产风险。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1、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广阔
近年来,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市场规模增长迅速。一方面,新兴经济体消费电
子行业市场的日益繁荣,各全球性消费电子品牌厂商积极参与新兴市场竞争,推
动了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亚太地区、拉美地区、中东及非洲
地区消费电子行业市场销售金额迅速崛起,新兴市场规模的的扩大为全球消费电
子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各大全球消费电子品牌商积极开拓新市场,新市
场、新需求等因素为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竞争注入新的活力。
另一方面,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迭代不断催生出新的细分市场,消费电子
行业边界得以不断拓展。近年来,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前沿科技不
断进步,消费电子产品制造水平日益提升,智能移动设备、车载设备、智能家居
及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级智能硬件层出不穷,衍生出各消费电子细分市场。技术与
应用创新为消费电子产品制造商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行业整体呈现蓝海竞争
的特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广阔。
2、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公司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费电子产品
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是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知名品牌商,销售渠道主要为亚
马逊、eBay、日本乐天等境外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电子行业与电商行业不断融
合的背景下公司的销售额保持较快的增长,公司的充电类、无线音频类等主要核
3-1-2-26
心产品在境外主流电商平台上具有领先的市场地位。
公司在全球消费电子产品线上市场中具有领先市场地位,为行业新兴引领者。
其中,亚马逊为全球线上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平台与渠道。据独立第三方电子商
务数据统计平台 Marketplace Pulse 监测结果,2018 年公司在美国亚马逊第三方
卖家中排名第二,在日本、加拿大和德国亚马逊中分别排名第四、五和六;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美国、日本、加拿大和德国亚马逊中分别排名第三、
第六、第八和第五。总体上,发行人在亚马逊平台上排名靠前,且排名情况持续
稳定位于前列。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美国亚马逊平台为例,公司移动电
源类产品在平台销量排名前 10 款最畅销产品(Best Seller)中包揽 7 款,且最畅
销产品排名前 4 款均为公司的产品;此外,车载充电器、蓝牙音箱产品排名中,
公司所销售产品位列最畅销产品,排名第一;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美国
亚马逊平台,公司移动电源类产品仍在平台销量排名前 10 款最畅销产品(Best
Seller)中包揽 5 款。除亚马逊平台外,公司在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亦具有较高
的市场份额。据日本乐天发布的 2019 年平台最畅销产品排名,公司的“Zolo”品
牌无线音频产品全平台排名第六,超越“苹果 AirPods”等国际知名品牌无线耳机
的销量;Soundcore2 无线音箱亦位列畅销排行榜第九,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此外,公司已在线下销售渠道中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并形成较强的行业影响
力,已覆盖了美国沃尔玛、百思买和塔吉特,日本 Canon Marketing、KDDI、
Softbank 等境外主要线下销售渠道,并在中东等市场中拥有很高的市场覆盖和占
有率。
3、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
(1)公司研发能力优势
公司拥有行业一流、国际化、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及核心
团队均具备较高的学历背景,以及在本行业丰富的实战经验:公司核心人员毕业
于北京大学、伦敦商学院、香港科技大学等国内外顶尖名校,并曾在谷歌(Google)、
华为、中兴、联想、戴尔、谷歌、飞利浦、TCL、伊莱克斯、穆迪、马田等全球
知名高科技公司担任研发、设计、销售和管理职务。
公司建立了一体化、高效率、专业性的产品研发流程和体系。基于优秀的人
3-1-2-27
才团队,公司设立了产品开发部、研发中心、设计中心、软件开发部及产品测试
部,构建起多维度的公司研发体系。公司各研发团队各司其职,技术互通,不同
部门、职能、地区、国籍的人才和团队相互配合,形成产品部门与支持部门交叉
的矩阵式研发团队结构,在综合性研发力量支持下重点开发市场前沿产品。
基于公司持续和巨大的研发投入,公司在各个产品领域均形成了丰富的技术
积累,并拥有诸多核心技术,如将 GaN(氮化镓半导体材料)材料应用在移动
电源等相关产品中,较大程度同时提高了移动电源的充电效率并降低了产品体积;
充电自适应技术、智能功率分配节能技术、高效便携小体积技术、过流自恢复技
术、凯夫拉材料实现在线材产品的应用、无线便携音箱低音增强技术、无线便携
音箱动态电源管理技术、无线耳机 LDS 天线技术、特殊防汗涂层、智能感应技
术、基于车载场景的智能语音识别技术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全
球范围内已取得 7 个发明专利、124 个实用新型专利和 389 个外观专利,并有多
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方面的投入,巩固并提升技术研
发优势。
(2)公司产品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设计,在产品设计上同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市场需求结合,
紧跟行业前沿的时尚潮流,在深入调研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与售后反馈基础上,
持续将领先的专利技术应用于设计并研发功能领先、质量优异、设计简洁以及高
性价比的明星产品。
公司内部设置了产品设计中心,从功能设计、包装设计与用户体验上为消费
者提供良好的视觉、感官和使用体验。此外,设计中心使用先进的设计方法提高
产品的功能专业性、运行高效性、设计创新性和经久耐用性,以快速的用户调研
反馈搜集并理解用户需求,完成产品设计迭代。同时,公司深入了解和总结了下
游消费电子行业终端客户的需求,根据市场即时需求进行针对性产品设计开发,
在材料选用、组件配置以及工业设计等方面,进行设计创新或结构优化。
目前,公司充电类、无线音频类等移动设备周边产品,以及智能创新类产品
共已取得 389 项外观专利,其设计精良的产品广受市场好评。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公司产品已累计 37 次荣获德国红点设计(Red dot)奖、汉诺威工业(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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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奖、日本优良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台湾地区金点设计奖(Golden Pin
Design Award)以及 CES(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创新奖等国际性工业、
消费电子产品设计大奖。公司部分明星产品如“Anker PowerHouse 200”移动电源、
“Nebula Capsule”便携式投影仪曾同时获得德国红点设计、汉诺威工业设计和金
点设计三项设计大奖,公司优秀的产品设计能力已获得国际消费电子产品设计领
域以及普通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3)公司品牌与营销优势
公司各类产品远销北美、欧洲、日本和中东等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多
年来在全球消费电子行业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占据领先的市场地位。公司产品
重复购买率高,消费者认知度和忠诚度高。随着公司业务的稳步增长,公司进一
步提升公司品牌优势,与业绩增长形成良性循环。
公司汲取全球消费电子行业领先品牌公司的品牌管理体系特点,并结合公司
自有商业模式运营情况,已建立起多品类、多品牌交叉发展的品牌体系。目前,
公司拥有以“Anker”为核心的充电类和无线音频类产品品牌,以“Eufy”、“Roav”
和“Nebula”为主的智能创新类产品品牌,以及“Zolo”、“Soundcore”中高端音
频类产品品牌等。
(4)公司渠道优势
公司已建立起了完善的境内外渠道体系,包括线上电商渠道、线下连锁卖场
和超市、区域贸易商、专业销售渠道等。公司根据不同的销售渠道特点,分别组
建了专业化的营销队伍与渠道管理团队,在产品定位、产品定价、推广以及售后
服务方面根据本地市场、本土渠道的特点进行优化,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消
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提高用户口碑。
线上渠道是发行人最早发展和销售占比较大的渠道,公司产品依托第三方电
子商务平台渠道覆盖北美、欧洲、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司深耕亚马逊
等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已成为业务规模大、综合运营能力强的卖家,移动
电源、充电器等多款产品在亚马逊平台上位列最畅销产品(Best Seller)和推荐
产品(Amazon’s Choice)。此外,公司亦在 eBay、日本乐天、天猫和京东等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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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主流电商平台上实现较好的销售。在线上销售持续增长的同时,公司亦在第三
方电子商务平台产品开发、产品销售、系统运营和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积累了丰富
了渠道经验。
(5)公司人才优势
设计研发团队的技术实力、经验为消费电子行业品牌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
之一。公司销售团队以及内部管理团队的运营能力亦为公司不断提高运营能力、
管理效率和销售表现的有效保障。研发团队、销售团队及内部管理团队的建设对
公司的人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始终注重各核心业务团队的建设和各类
专业人才梯队的培养,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团队。
(6)公司供应链优势
公司采用“自主研发设计+外协生产”模式,着力于消费电子产品的设计与
研发,与优秀的供应商和外协厂商合作并由其负责生产。在供应商管理战略上,
公司采取全球采购、战略寻源及合理扩大供应链选择面的模式。
公司与行业中最高水平的供应商,如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佳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同为全球顶尖消费电子品牌商代工的优秀生产制造企业开展战
略合作。针对电芯等关键原材料,公司均向 LG、松下等国际知名品牌商采购功
能和质量全球领先的原材料部件。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有助于发行人发展目标的达成,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综合
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发行人长期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发行人所处行业下游需求旺盛且潜力巨大,发行人在行
业内的竞争优势明显,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清晰连贯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
人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方向,发行人发展前景广阔。
附件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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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年 月 日
首席执行官:
黄朝晖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赵 欢 潘志兵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何 璐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1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赵沛霖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2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兹授权我
公司赵欢和潘志兵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体负责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
录情况;
(二)赵欢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资项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潘志兵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已完成的已完成的常州
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签字
保荐代表人以及已完成的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除本项目之外,赵欢目前未担任申报在审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情况;除本
项目之外,潘志兵还担任在审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 IPO 项目、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
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双人双签”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法
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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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赵 欢 潘志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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