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6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2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 八、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企业 50 九、 发行人的业务 58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6 十一、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8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5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1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09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2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3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115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21 十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121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23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3 二十二、 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127 二十三、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127 3-3-2-2 释 义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A股 指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安克电子 指 湖南安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海翼智 远商贸有限公司) 安克智瑞 指 湖南安克智瑞制造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将其股票在 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之行为 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 指 发行人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会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该等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审议批准 本所 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变更公司形式/发行 指 发行人的前身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 人设立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项目的法律意 见书》 《发起人协议》 指 湖南海翼有限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签 订的《发起人协议》 方便电 指 杭州方便电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发行人/安克创 指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海翼电 3-3-2-3 新 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通过的修正案 《公司章程》 指 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发行 人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按照《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法律全面修订的《安克创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自发行人股票 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海蒙科技 指 湖南海蒙科技有限公司 海翼电子 指 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海翼科技 指 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海翼远行 指 深圳海翼远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翼远扬 指 深圳海翼远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翼远志 指 深圳海翼远志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翼智新 指 深圳海翼智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海翼翱 翔商贸有限公司) 和谐成长 指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谐博时 指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海翼有限 指 公司前身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街电科技 指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境外意见书 指 发行人聘请的境外律师为上市集团成员中的境外 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3-2-4 控股股东 指 阳萌先生,其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身 份 证 号 : 43011119820520**** 《纳税审核报告》 指 由天健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0]7-55 号《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内控报告》 指 由天健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0]7-52 号《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 上海联时 指 上海联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南芯 指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集团 指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合称 上市集团成员 指 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的单称或合称,依上下文意而定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0]7-51 号《审计报告》,包括后附的经审计的发行人的财 务报表(2017-2019 年度)及其附注 共同实际控制人 指 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 苏州维新 指 苏州维新仲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发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飞智 指 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波赛冬 指 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下属公司 指 发行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发行人子公司的分支 机构的单称或合称,依上下文意而定 欣旺达 指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3-2-5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远景咨询 指 深圳市海翼远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见咨询 指 深圳市海翼远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帆咨询 指 深圳市海翼远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修咨询 指 长沙远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清咨询 指 长沙远清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股说明书》 指 签署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0 日的《安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通过的修正案 政府机关 指 境外意见书中所涉法院、政府部门或者任何证券交 易机构的合称 政府批准 指 境外意见书中相关公司经营业务所需审批、授权、 同意、执照、证书、备案、登记、许可、豁免、年 检、资质和命令 郑州致欧 指 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中国法律 指 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资本 指 中信资本(深圳)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 主营业务 指 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 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 筑思(深圳) 指 筑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3-2-6 子公司 指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持 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发行人对其具有控制权, 并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Anker Cayman 指 Anker Holding Limited,一家在英属开曼群岛设立的 公司 Anker DMCC 指 Anker Innovations DMCC,Anker HK 设立在迪拜的 公司,原为 Anker HK 在迪拜设立的代表处 Anker Germany 指 ANKER Innovations Deutschland GmbH Anker HK 指 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 曾 用 名 : Anker Technology Co., Limited),一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 Anker Japan 指 Anker Japan Co., Ltd,一家在日本设立的公司 Anker Malta I 指 Anker Malta Holdings Co. Ltd,一家在马耳他设立的 公司 Anker Malta Ⅱ 指 Anker Innovations (Malta) Co. Ltd,一家在马耳他设 立的公司 Anker UK 指 Anker Technology (UK) Ltd,一家在英国设立的公司 Anker Vietnam 指 Anker Innovations (Vietnam) Company Limited,一家 在越南设立的公司 Digimarket 指 Digimarket Co., Ltd,一家在日本设立的公司 Fantasia USA 指 Fantasia Trading LLC,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的 公司 Jouz HK 指 Jouz Limited (曾用名:Power Mobile Life Limited (HK)),一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 Jouz Japan 指 Jouz Japan Co., Ltd,一家在日本设立的公司 Jouz Korea 指 Jouz Korea Co., Ltd,一家在韩国设立的公司 Navitas 指 Navitas Semiconductor, Inc.,一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3-3-2-7 Oceanwing HK 指 Oceanwing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一家在香港设 立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注销 PML US 指 Power Mobile Life, LLC,一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Smart Innovation 指 Smart Innovation LLC,一家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Saudi Branch 指 Saudi Branch of Anker Japan Co., Ltd,Anker Japan 在沙特阿拉伯王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3-3-2-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及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并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适 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应发行人的要求,就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于 1992 年在中国北京市注册成立,业务范围主要是在证券、公司、投资 和并购领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 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胡基、钱珍及黄珏,该三位律师自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 规记录。三位经办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胡基: 电话:(021)60435166 钱珍: 电话:(021)60435011 黄珏: 电话:(021)60435015 传真:(021)52985030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邮编:200040 二、工作过程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从 2015 年初开始,依 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 但不限于: 3-3-2-9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企业; 9、 发行人的业务; 10、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12、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5、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发行人的税务; 18、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9、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20、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1、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23、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电子文件、所填写的调查表格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对该等资料、文件 和说明进行了审慎的核查与验证,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尽职调查和 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到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处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 的有关问题和事实进行现场访谈和实地调查;参加由发行人召集的有各中介机构 参加的协调会和专项讨论会,与各有关方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 讨论;对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部分重要问题,本所律师还与发行人和/或其他中介 机构另行召开会议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此外,对于本所律 师认为对本次发行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和/或有关中 介机构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请发行人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发 行人和/或有关中介机构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 3-3-2-10 在索取确认函的信件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发行人在确认函中所作 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将被本所律师信 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 任,发行人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现已完成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 言的审查判断,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 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 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 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 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适用于本律师工作报 告。 3-3-2-11 第二部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股 票上市地点、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公司章程(草案)》、 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批 准了本次发行。 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 资金使用金额及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 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审计机构进行调整。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及延长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A 股发行上市的一切事宜 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 期延长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并对本次发行方案予以确认。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 议,决议的内容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1.2 外部批准 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1 主体资格 2.1.1 发行人为一家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条)。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11587017150P 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及发起人人数和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2.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3-3-2-12 出现根据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1.3 发行人前身设立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1.4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36,542.7207 万元。 根据天健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9]7-108 号《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条和第七条),发行 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1.5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99.98%及 99.88%,发行人主要经营一 种业务。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 电源设备、智能化技术、通讯产品、影像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积分管理软件、 智能机器的研发;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地理信息软件的开发;电子 产品及配件、智能机器的销售;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 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产(限 分支机构);智能机器生产(限分支机构);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限分支机 构);家用电器零售;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 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 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 互联网金融业务)”。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 2.2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根据中 国法律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条件,本所认为: 3.1 主体资格 3.1.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条“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3-3-2-13 3.2 规范运行 3.2.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和第十六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2.2 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所在地 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意见书及本所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3.2.3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核查,发行 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3.3 业务完整性 3.3.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条“发行人的独立性”和第十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 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 他严重缺陷;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未从事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3.3.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条“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九条“发行人的业 务”及第十六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阳萌先生 与贺丽女士,且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更;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 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 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项之规定。 3-3-2-14 3.3.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第十 二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第二十一条“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财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4 财务与会计 3.4.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41,526.04 万元和 57,588.3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 数且累计超过 1,000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4.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由天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及《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4.3 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 发管理办法》等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 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设立之目的, 湖南海翼有限履行了以下法律程序: 4.1.1 审计与评估 瑞华根据相关委托,为发行人设立之目的,对湖南海翼有限的财务会计状况 进行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48270019 号《审计报告》。 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6 年 2 月 29 日,湖南海翼有限的总资产为 62,685,381.29 元,总负债为 29,791,003.6 元,净资产为 32,894,377.69 元。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委托,为发行人设立之目的,对湖南海翼有限的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 3-3-2-15 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中联羊城评字[2016]第 XHMPC0192 号《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拟实施股份制改造事宜涉及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2 月 29 日,湖南海翼有限经评估的总资产为 15,606.38 万元,总负债为 2,979.10 万元,净 资产为 12,627.28 万元。 4.1.2 发起人协议 2016 年 5 月 12 日,阳萌、赵东平、吴文龙、贺丽和高韬共同签署了《发起 人协议》,对湖南海翼有限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约定。 4.1.3 创立大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 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设立发行人等 相关议案,包括通过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等。 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签署了《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根据该章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注 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4.1.4 验资 根据瑞华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270005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之规定,以其拥有 的湖南海翼有限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 32,894,377.69 元折合股份总额 为 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缴纳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30,000,000 元整,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即人民币 2,894,377.69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 积。 4.1.5 办理工商登记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11587017150P 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名称为“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 司。 于发行人设立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 66.48 2 赵东平 513.00 17.10 3 吴文龙 228.00 7.60 4 贺丽 152.10 5.07 5 高韬 112.50 3.75 合计 3,000.00 100.00 3-3-2-16 4.2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 在纠纷及风险; (2)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 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 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 (4) 发起人在设立发行人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 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5)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目的而召开的创立大会的程序及作出的决议的内 容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阳萌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1 条和第 6.2 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其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独立情况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与阳萌先 生及贺丽女士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独立运作,具体表现为: 5.1 资产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具 备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 5.2 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3 财务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4 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市场部、营销传播部、客户体验中心部、财务部、 3-3-2-17 数据驱动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文化部、工业设计与包装部、公共事务部、 产品规划部、物流与仓储部、在线销售与运营部、供应链开发部、品质部、采购 管理部、区域销售组织部、研发部、开发部、内审部、投资部、项目管理办公室、 智能制造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设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也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形。 5.5 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 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发行人拥有从事上述业务的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依赖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4.2 条。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 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1 发行人的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0 位股东,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870.0000 13.3269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502.7000 4.1122 6 苏州维新 1,365.7118 3.7373 7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8 高韬 1,012.5000 2.7707 9 远景咨询 987.0676 2.7011 10 远见咨询 725.3676 1.9850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3-3-2-18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0000 6.1.1 阳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阳萌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3011119820520****;根据阳萌先生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2 赵东平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赵东平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1010519760921****;根据赵东平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3 吴文龙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吴文龙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32010619830923****;根据吴文龙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4 和谐成长 和谐成长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现持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E600Q)。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和谐成长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和谐成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 L33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林栋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 业务并且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资产管理(不含国有 资产等国家专项规定的资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谐成长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19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 1 普通合伙人 20,200 3.00 (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有限合伙人 240,000 35.65 理事会 义乌市金融控股 3 有限合伙人 150,000 22.28 有限公司 4 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 17.82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引导 5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4.85 (有限合伙) 中国科学院控股 6 有限合伙人 20,000 2.97 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新创业产业引 7 有限合伙人 10,000 1.49 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 8 有限合伙人 10,000 1.49 有限公司 义乌市稠合投资管理合 9 有限合伙人 3,100 0.46 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计 673,300 100.00 经核查,和谐成长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842。和谐成长已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5 贺丽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贺丽女士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11010519841028****;根据贺丽女士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6 苏州维新 苏州维新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 理 局 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94354573543N)。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苏州维新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苏州维 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维新仲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9 号楼 2 层 244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维新力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卫哲)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3-3-2-20 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维新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维新力特创业投资管 1 普通合伙人 2,950 2.6818 理有限公司 珠海歌斐纯赞股权投资基 2 有限合伙人 27,750 25.2273 金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股 3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0,000 9.0909 (有限合伙) 深圳市海富恒盈股权投资 4 有限合伙人 7,000 6.3636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歌斐鹏礼投资中心 5 有限合伙人 6,000 5.4545 (有限合伙) 西藏雷泽资本投资 6 有限合伙人 6,000 5.4545 有限公司 马鞍山盛皖景瑞投资管理 7 有限合伙人 5,000 4.5454 中心(有限合伙) 8 汪建国 有限合伙人 5,000 4.5454 9 胡立霖 有限合伙人 4,000 3.6364 10 虞明东 有限合伙人 4,000 3.6364 江苏梦嘉控股集团有限公 11 有限合伙人 4,000 3.6364 司 12 王慧敏 有限合伙人 2,000 1.8182 13 孔旭芳 有限合伙人 2,000 1.8182 南通泰德创业投资管理 14 有限合伙人 2,000 1.818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张志勇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6 宋英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7 胡宁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8 邵晓锋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19 章征宇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0 洪晓波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江苏华博实业集团 21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有限公司 22 张晓纯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3 张向东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4 高俊顺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5 文景易盛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6 刘道明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7 陈明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8 上海昊晞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29 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太原华瑞世纪文化传媒 30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有限公司 31 舟山市尚雅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3-3-2-21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 许强 有限合伙人 1,000 0.9091 33 余春豪 有限合伙人 600 0.5455 34 洪杰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5 郑俊豪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6 深圳市顺电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7 韩芳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8 钱永强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39 彭笑玫 有限合伙人 500 0.4545 40 郑丽 有限合伙人 400 0.3636 41 张简 有限合伙人 200 0.1818 42 吴刚 有限合伙人 100 0.0909 总计 110,000 100 经核查,苏州维新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365。苏州维新已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7 上海联时 上海联时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现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7029M)。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上海联时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上海联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联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406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联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宗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联时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联新投资咨询 1 普通合伙人 10 0.05 有限公司 上海联新二期股权投资 2 有限合伙人 11,710 58.55 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联一行毅投资合伙 3 有限合伙人 4,005 20.02 企业(有限合伙) 4 上海联新行毅创业投资 有限合伙人 3,900 19.50 3-3-2-22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心(有限合伙) 5 史君 有限合伙人 375 1.88 总计 20,000 100 经核查,上海联时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上海联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已登记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125。上海联时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8 高韬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高韬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11010819780521****;根据高韬先生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9 远景咨询 远景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MA5DAK9L63)。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景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 远景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海翼远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文光村 7-1 号 10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 网上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景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34.268261 7.4216 2 祝芳浩 有限合伙人 128.4170 27.8119 3 贺丽 有限合伙人 44.895125 9.7233 4 张山峰 有限合伙人 41.885701 9.0714 5 高岩 有限合伙人 28.0000 6.0641 6 黄海 有限合伙人 28.0000 6.0641 7 高伟成 有限合伙人 18.0000 3.8983 8 曹良羽 有限合伙人 11.4521 2.4802 9 钦海燕 有限合伙人 9.75172 2.1120 10 范成臣 有限合伙人 9.2000 1.9925 11 丰琳 有限合伙人 6.666667 1.4438 3-3-2-2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2 李剑锋 有限合伙人 6.4000 1.3861 13 齐学良 有限合伙人 6.4000 1.3861 14 沈玉华 有限合伙人 6.4000 1.3861 15 何贤刚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16 欧阳君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17 袁园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18 刘巧丽 有限合伙人 4.8000 1.0396 19 杨同锁 有限合伙人 4.0000 0.8663 20 蔚凯 有限合伙人 4.0000 0.8663 21 欧阳万光 有限合伙人 4.0000 0.8663 22 邱剑 有限合伙人 4.0000 0.8663 23 黄祖斌 有限合伙人 3.6000 0.7797 24 简阳 有限合伙人 3.6000 0.7797 25 何韫晴 有限合伙人 3.2000 0.6930 26 丁兆刚 有限合伙人 3.2000 0.6930 27 邓雯娟 有限合伙人 3.0000 0.6497 28 崔海峰 有限合伙人 2.4000 0.5198 29 方浩 有限合伙人 2.4000 0.5198 30 邓黎黎 有限合伙人 2.4000 0.5197 31 叶嵬 有限合伙人 2.3576 0.5106 32 李莹莹 有限合伙人 2.3576 0.5106 33 黄育盛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34 李建旺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35 郑丹东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36 魏三涛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37 刘灵新 有限合伙人 1.9200 0.4158 38 黄银 有限合伙人 1.8000 0.3898 39 陆盛慧 有限合伙人 1.2000 0.2599 40 刘东 有限合伙人 1.2000 0.2599 41 毛羽嘉 有限合伙人 1.2000 0.2599 42 刘伟生 有限合伙人 0.9600 0.2079 43 高建平 有限合伙人 0.9600 0.2079 44 蒋云涛 有限合伙人 0.6000 0.1299 45 李英鹏 有限合伙人 0.52242 0.1131 46 黄东伟 有限合伙人 0.2400 0.0520 合计 461.734194 100 经核查,远景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其无其他 投资。因此,远景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0 远见咨询 远见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LD7XT)。 3-3-2-24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见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的记载,远见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海翼远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曙光社区文光村 7-1 号 10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主体类型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见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1 2 赵东平 有限合伙人 57.285428 16.8763 3 唐勇 有限合伙人 48.7251 14.3543 4 王时远 有限合伙人 27.0000 7.9541 5 孙刚 有限合伙人 26.9999 7.9540 6 BRETT ALAN BAKKEN 有限合伙人 16.0000 4.7136 7 张希 有限合伙人 14.4000 4.2422 8 周飞 有限合伙人 12.39298 3.6509 9 葛小若 有限合伙人 11.6000 3.4173 10 AYUMU ENDO 有限合伙人 9.6000 2.8281 11 李琳琅 有限合伙人 8.8000 2.5925 12 朱勇 有限合伙人 8.0000 2.3568 ADDINGTON ANDREW 13 有限合伙人 7.2000 2.1211 PHILLIP 14 SANGMIN YU 有限合伙人 6.4000 1.8854 15 谢子敬 有限合伙人 6.0000 1.7676 16 GERMO NADINE 有限合伙人 5.6000 1.6497 VAN DALEN JAN 17 有限合伙人 5.6000 1.6497 WOUTER 18 CARFI LEONARDO 有限合伙人 4.8000 1.4141 19 魏峥 有限合伙人 4.8000 1.4141 20 唐凯平 有限合伙人 4.6400 1.3669 CAMPOS SEMENO 21 有限合伙人 4.28648 1.2628 JESUS EDUARDO 22 王文斌 有限合伙人 4.1414 1.2200 23 姚青山 有限合伙人 4.0000 1.1784 MAXWELL WARREN 24 有限合伙人 4.0000 1.1784 THAYER 25 陈亚蕾 有限合伙人 4.0000 1.1784 26 覃雨 有限合伙人 3.9000 1.1489 27 YOON HYUNGWOO 有限合伙人 3.2000 0.9427 28 尹龙飞 有限合伙人 3.0000 0.8838 29 赵好 有限合伙人 3.0000 0.8838 30 WILLIAM BAXTER 有限合伙人 2.57192 0.7577 31 梁巍 有限合伙人 2.4000 0.7070 32 杨志军 有限合伙人 2.4000 0.7070 33 吴展锋 有限合伙人 2.4000 0.7070 3-3-2-25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4 杨胤 有限合伙人 2.0000 0.5892 VADLAKONDA 35 有限合伙人 1.30313 0.3839 ROSHAN 36 高文晨 有限合伙人 1.2000 0.3535 37 朱江 有限合伙人 1.2000 0.3535 38 周海龙 有限合伙人 1.2000 0.3535 39 黄丽艳 有限合伙人 1.0000 0.2946 40 陈浚铭 有限合伙人 0.8000 0.2357 41 易曙明 有限合伙人 0.8000 0.2357 FISCHER PHILLIP 42 有限合伙人 0.8000 0.2357 STEWART 合计 339.446438 100 经核查,远见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其无其他 投资。因此,远见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1 张山峰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山峰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61050219820318****;根据张山峰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12 远修咨询 远修咨询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1KL4X0)。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修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远修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长沙远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中部大楼 A131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战略策划。(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修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04 2 阳萌 有限合伙人 16.85945 7.41690 3-3-2-26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邱巍 有限合伙人 14.8800 6.54610 4 刘文兵 有限合伙人 14.4000 6.33493 5 毛艳红 有限合伙人 12.2400 5.38469 6 肖小月 有限合伙人 11.0638 4.86725 7 黎梅 有限合伙人 9.60006 4.22332 8 吴灼辉 有限合伙人 9.6000 4.22329 9 朱昱 有限合伙人 9.2160 4.05436 10 胡一杰 有限合伙人 8.9280 3.92766 11 钱晖 有限合伙人 8.0000 3.51941 12 江甫 有限合伙人 8.0000 3.51941 13 宋佳瑶 有限合伙人 7.73044 3.40082 14 阎玮 有限合伙人 6.5711 2.89080 15 李婷 有限合伙人 6.5221 2.86924 16 黄丽娟 有限合伙人 6.4000 2.81553 17 冯亚子 有限合伙人 5.7978 2.55060 18 谭秀青 有限合伙人 5.6000 2.46359 19 王珍 有限合伙人 5.6000 2.46359 20 喻新 有限合伙人 5.6000 2.46359 21 周川雯 有限合伙人 5.286182 2.32553 22 孙雅琳 有限合伙人 5.1226 2.25356 23 陈阳 有限合伙人 4.8000 2.11164 24 陈榄 有限合伙人 3.7800 1.66292 25 许芳 有限合伙人 3.4200 1.50455 26 王文婧 有限合伙人 3.2000 1.40776 27 王姣 有限合伙人 2.8800 1.26699 28 周玉龙 有限合伙人 2.8800 1.26699 29 肖琼 有限合伙人 2.8000 1.23179 30 刘辉 有限合伙人 2.5600 1.12621 31 王韦 有限合伙人 2.2680 0.99775 32 王富一 有限合伙人 1.7200 0.75668 33 陈志炜 有限合伙人 1.6000 0.70388 34 李质洁 有限合伙人 1.4400 0.63349 35 文隽鸽 有限合伙人 1.4400 0.63349 36 熊冰溶 有限合伙人 1.4069 0.61893 37 何美丽 有限合伙人 1.3098 0.57622 38 冯骏 有限合伙人 1.2800 0.56311 39 孙慧文 有限合伙人 1.0800 0.47512 40 曾丝绒 有限合伙人 0.8000 0.35194 41 米阳 有限合伙人 0.5760 0.25340 42 文琳 有限合伙人 0.5538 0.24363 43 阳丹 有限合伙人 0.5538 0.24363 44 冯婕 有限合伙人 0.4831 0.21253 45 杜鉴旻 有限合伙人 0.4260 0.18741 46 周桂珍 有限合伙人 0.252408 0.11104 47 杨伟 有限合伙人 0.2853 0.12551 48 龚平 有限合伙人 0.27876 0.12263 49 龙婕 有限合伙人 0.21948 0.09655 合计 227.31098 100 3-3-2-27 经核查,远修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无其他投 资。因此,远修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3 远帆咨询 远帆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MA5DAPWW64)。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帆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记 载,远帆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海翼远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文光村 7-1 号 10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帆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1 2 白雪峰 有限合伙人 25.6000 13.2685 3 李伟 有限合伙人 23.8000 12.3355 4 贺丽 有限合伙人 20.254517 10.4980 5 施明磊 有限合伙人 13.329237 6.9085 6 李其雁 有限合伙人 11.9999 6.2195 7 肖昂 有限合伙人 8.40336 4.3555 8 刘翊萱 有限合伙人 8.1600 4.2293 9 戴小新 有限合伙人 8.0000 4.1464 10 杨华军 有限合伙人 7.3600 3.8147 11 刁祝 有限合伙人 7.089704 3.6746 12 陈修峰 有限合伙人 4.8000 2.4878 13 房辉 有限合伙人 4.8000 2.4878 14 罗明波 有限合伙人 4.8000 2.4878 15 张翔 有限合伙人 4.3200 2.2390 16 谢永昌 有限合伙人 4.0000 2.0732 17 李瑞红 有限合伙人 3.66205 1.8980 18 董波 有限合伙人 3.2000 1.6586 19 王磊 有限合伙人 2.8000 1.4512 20 李萍 有限合伙人 2.69064 1.3946 21 秦鹏里 有限合伙人 2.57192 1.3330 3-3-2-28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2 房俊恺 有限合伙人 2.4000 1.2439 23 李东 有限合伙人 2.4000 1.2439 24 张雅琛 有限合伙人 2.26328 1.1731 25 龚乐鑫 有限合伙人 2.22896 1.1553 26 徐海亮 有限合伙人 2.22896 1.1553 27 李小龙 有限合伙人 2.12544 1.1016 28 盛松开 有限合伙人 1.9200 0.9951 29 张辰雨 有限合伙人 1.4400 0.7464 30 徐小龙 有限合伙人 1.4400 0.7464 31 吴鹏 有限合伙人 0.8372 0.4339 32 谢坚 有限合伙人 0.7200 0.3732 33 马蕊霞 有限合伙人 0.53582 0.2777 34 周运亿 有限合伙人 0.45972 0.2383 35 樊卫华 有限合伙人 0.297808 0.1544 合计 192.938616 100 经核查,远帆咨询系为实现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 人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且无其他投 资。因此,远帆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4 和谐博时 和谐博时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400MA4UJC5N83)。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和谐博时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和谐 博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84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连萌)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谐博时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0.034 有限公司 2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9,295.386 99.966 总计 29,305.386 100.000 3-3-2-29 经核查,和谐博时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珠海和谐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已登 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1705。和谐博时已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15 欣旺达 欣旺达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9 日,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欣 旺达”,代码为“300207”,根据欣旺达公开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欣旺达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 2 号综合楼 1 楼、2 楼 A-B 区、2 楼 D 区-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 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制造业务。 根据欣旺达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前十大股 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1 王明旺 28.23 境内自然人 2 王威 8.56 境内自然人 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丰基金丰 3 3.42 其他 悦 45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3.13 其他 高毅邻山 1 号远望基金 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1.69 其他 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丰基金- 6 1.58 其他 爱奇新能源资产管理计划 7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51 其他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5 其他 9 王宇 1.29 境内自然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1.24 其他 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 6.1.16 远清咨询 远清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36DJ4T)。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远清咨询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远清 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30 名称 长沙远清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Y3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韬 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远清咨询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韬 普通合伙人 0.0001 0.0003 2 井户义经 有限合伙人 38.2759 97.4536 3 阳萌 有限合伙人 1.0000 2.5461 合计 39.2760 100.0000 经核查,远清咨询系公司员工设立的投资于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其设立的主 要目的是实现公司员工对公司的间接持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情形,且其无其他投资。因此,远清咨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 募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1.17 中信资本 中信资本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622XK)。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中信资本最新的合伙协议记载,中信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资本(深圳)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主要经营场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信资本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 普通合伙人 250 1.00 3-3-2-31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跃波投资咨询 2 有限合伙人 11,750 47.0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 3 有限合伙人 5,000 20.00 有限公司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 4 有限合伙人 5,000 20.00 有限公司 国民技术股份 5 有限合伙人 2,000 8.00 有限公司 6 黄学良 有限合伙人 1,000 4.00 总计 25,000 100 经核查,中信资本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深圳市信科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证明》,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18889。中信资本已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6.1.18 黄涵清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黄涵清女士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31010219830817****;根据黄涵清 女士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19 刘晓宇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刘晓宇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51102619751211****;根据刘晓宇 先生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1.20 于勇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于勇先生为中国居民,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51010619750207****;根据于勇先生 的书面确认,其并无任何境外居留权。 6.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核查,在报告期内,阳萌先生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阳萌先生与贺 丽女士为夫妻关系,其目前合计持有公司 53.5932%的股份,其中:阳萌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 48.9766%的股份,通过远修咨询持有公司 0.0986%的股份,通过远清咨 询持有公司 0.0246%的股份;贺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4.1122%的股份,通过远景咨 询持有公司 0.2626%的股份,通过远帆咨询持有公司 0.1185%的股份。同时,阳萌 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贺丽担任发行人董事,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策过程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3-3-2-32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且在报告期 内没有发生变更。 6.3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1) 发行人的上述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居民,上述企业股东均为依据中国法 律有效存续的企业,其股东资格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2)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人股东,其管理人均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并且,该基金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3)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股本变更情况 自湖南海翼有限设立至今,发行人及其前身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本经历过下述 变更: 7.1.1 湖南海翼有限设立 陈建军(系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先生的母亲)与吴文龙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共同签署了《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湖南海翼有限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根据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湘军验 字[2011]第 B1204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6 日,湖南海翼有限已经收 到陈建军与吴文龙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其中陈建军出资 431 万元,吴 文龙出资 69 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湖南海翼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文龙;经营范围为“网上提供日常百 货的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投资管理咨询。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湖南海翼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建军 431 86.2 2 吴文龙 69 13.8 合计 500 100 注:湖南海翼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具体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19 条。 3-3-2-33 7.1.2 第一次变更—股权转让 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陈建军将其持 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66.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32.4 万元)以 332.4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阳萌,将其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5.0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5.35 万元)以 25.3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贺丽,将其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10.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4.5 万元)以 5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东平,将其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3.75%的股权 (对应出资额 18.75 万元)以 18.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韬;同意股东吴文龙将其 持有的湖南海翼有限 6.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1 万元)以 3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赵东平。 就前述股权转让,陈建军分别与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转让协议;吴文龙与赵东平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 转让协议。 湖南海翼有限及其彼时股东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了 反映上述变更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阳萌 332.40 332.40 66.48 2 赵东平 85.50 85.50 17.10 3 吴文龙 38.00 38.00 7.60 4 贺丽 25.35 25.35 5.07 5 高韬 18.75 18.75 3.75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注: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具体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19 条。 7.1.3 第二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 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将湖南海翼有限的注 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湖南海翼有限股东按原出 资比例认购,其中阳萌以 1,662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662 万元,赵东 平以 427.5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427.5 万元,吴文龙以 190 万元的价格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90 万元,贺丽以 126.75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26.75 万元,高韬以 93.75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93.75 万元。 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章程》。 3-3-2-34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了反映上 述变更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阳萌 1,994.40 1,994.40 66.48 2 赵东平 513.00 513.00 17.10 3 吴文龙 228.00 228.00 7.60 4 贺丽 152.10 152.10 5.07 5 高韬 112.50 112.50 3.75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 7.1.4 第三次变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海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条 “发行人的设立”。 7.1.5 第四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 的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120.399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远清咨询及张 山峰认购,其中,远清咨询以 43.4760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43.4760 万 元,张山峰以 76.9231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6.9231 万元。 发行人彼时的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签署了相应的《公司章程》。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11587017150P)。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63.9149 2 赵东平 513.0000 16.4402 3 吴文龙 228.0000 7.3068 4 贺丽 152.1000 4.8744 5 高韬 112.5000 3.6053 6 张山峰 76.9231 2.4652 7 远清咨询 43.4760 1.3932 合计 3,120.3991 100.0000 7.1.6 第五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 的注册资本由 3,120.3991 万元增加至 3,619.909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远景咨询、 远见咨询、远帆咨询及远修咨询认购,其中,远景咨询以 609.6681 万元的价款认 购新增注册资本 144.7964 万元,其余 464.8717 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远见 咨询以 609.6681 万元的价款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44.7964 万元,其余 464.8717 万 3-3-2-35 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远帆咨询以 609.6681 万元的价款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44.7964 万元,其余 464.8717 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远修咨询以 274.1945 万元的价款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5.1213 万元,其余 209.0732 万元计入发行人资本 公积。 发行人彼时的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55.0953 2 赵东平 513.0000 14.1716 3 吴文龙 228.0000 6.2985 4 贺丽 152.1000 4.2018 5 远景咨询 144.7964 4.0000 6 远见咨询 144.7964 4.0000 7 远帆咨询 144.7964 4.0000 8 高韬 112.5000 3.1078 9 张山峰 76.9231 2.1250 10 远修咨询 65.1213 1.7990 11 远清咨询 43.4760 1.2010 合计 3,619.9096 100 7.1.7 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 年 9 月 3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7286 号),同 意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7.1.8 第六次变更—定向增发股票 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决议定向 向和谐成长、和谐博时、上海联时、中信资本及欣旺达发行 361.9510 万股股票。 其中,和谐成长以 12,049.3324 万元的价款认购 133.3776 万股,和谐博时以 4,299.9943 万元的价款认购 47.5979 万股,上海联时以 10,899.5571 万元的价款认 购 120.6504 万股,中信资本以 2,179.9042 万元的价款认购 24.1300 万股,欣旺达 以 3,269.8653 万元的价款认购 36.1951 万股。 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阳萌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3-2-36 根据瑞华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7000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1 月 9 日止,公司已收到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前述发行对象缴纳的 出资合计 326,986,533.40 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共计 3,619,510.00 元,计入资本 公积 323,367,023.40 元,均以货币出资。 股转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700 号)。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注册资本为 3,981.8606 万元。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50.0871 2 赵东平 513.0000 12.8834 3 吴文龙 228.0000 5.7260 4 贺丽 152.1000 3.8198 5 远景咨询 144.7964 3.6364 6 远见咨询 144.7964 3.6364 7 远帆咨询 144.7964 3.6364 8 和谐成长 133.3776 3.3496 9 上海联时 120.6504 3.0300 10 高韬 112.5000 2.8253 11 张山峰 76.9231 1.9318 12 远修咨询 65.1213 1.6354 13 和谐博时 47.5979 1.1954 14 远清咨询 43.4760 1.0919 15 欣旺达 36.1951 0.9090 16 中信资本 24.1300 0.6060 合计 3,981.8606 100 7.1.9 第七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7 月 4 日,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3,774,540 元 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33,000 股;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 转系统以 5,604,62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49,000 股;远帆咨询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800,66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7,000 股。 2017 年 7 月 14 日,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14,380 元的 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1,000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3-3-2-37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50.0871 2 赵东平 513.0000 12.8834 3 吴文龙 228.0000 5.7260 4 贺丽 152.1000 3.8198 5 远帆咨询 144.0964 3.6189 6 远景咨询 141.4964 3.5536 7 远见咨询 139.7964 3.5108 8 和谐成长 133.3776 3.3496 9 上海联时 120.6504 3.0300 10 高韬 112.5000 2.8253 11 张山峰 76.9231 1.9319 12 远修咨询 65.1213 1.6354 13 和谐博时 47.5979 1.1954 14 远清咨询 43.4760 1.0919 15 欣旺达 36.1951 0.9090 16 中信资本 24.1300 0.6060 17 苏州维新 9.0000 0.2260 合计 3,981.8606 100 7.1.10 第八次变更—定向增发股票 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决议定向向苏 州维新发行 78.4417 万股股票,认购价款为 89,721,616.46 元。 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阳萌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7000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苏州维新缴纳的出资 89,721,616.46 元, 其中计入注册资本共计 784,41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88,937,199.46 元,以货币出 资。 股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5153 号)。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4,060.3023 万元。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994.4000 49.1195 2 赵东平 513.0000 12.6345 3 吴文龙 228.0000 5.6153 4 贺丽 152.1000 3.7460 5 远帆咨询 144.0964 3.5489 3-3-2-38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远景咨询 141.4964 3.4848 7 远见咨询 139.7964 3.4430 8 和谐成长 133.3776 3.2849 9 上海联时 120.6504 2.9715 10 高韬 1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87.4417 2.1536 12 张山峰 76.9231 1.8945 13 远修咨询 65.1213 1.6038 14 和谐博时 47.5979 1.1723 15 远清咨询 43.4760 1.0707 16 欣旺达 36.1951 0.8914 17 中信资本 24.1300 0.5943 合计 4,060.3023 100 7.1.11 第九次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召开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等议案,决议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4,060.3023 万股为基数,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0 股,共计转增 32,482.4184 万股,转股后的总股本为 36,542.7207 万股,注册资本为 36,542.7207 万元。 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阳萌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签署了相应的《湖南海翼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于权益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 人的总股本为 36,542.7207 万元。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股东名 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949.6000 49.1195 2 赵东平 4,617.0000 12.6345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贺丽 1,368.9000 3.7460 5 远帆咨询 1,296.8676 3.5489 6 远景咨询 1,273.4676 3.4849 7 远见咨询 1,258.1676 3.4430 8 和谐成长 1,200.3984 3.2849 9 上海联时 1,085.8536 2.9715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786.9753 2.1536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586.0917 1.6039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3-3-2-39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5 远清咨询 391.2840 1.0708 16 欣旺达 325.7559 0.8914 17 中信资本 217.1700 0.5943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2 第十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10 月 24 日,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0,001,520 元的价格向刘晓宇转让发行人股份 52.2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5 日,贺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2,779,720 元的 价格向欣旺达转让发行人股份 66.7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6 日,远清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7,242,48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37.8 万股;远修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 股转系统以 19,198,32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100.2 万股;远帆咨询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4,445,120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23.2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7 日,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22,014,840 元的价格向和谐成长转让发行人股份 114.9 万股;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 股转系统以 25,099,600 元的价格向和谐成长转让发行人股份 131 万股;赵东平以 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6,822,480 元的价格向和谐成长转让发行人股份 87.8 万股。 2017 年 10 月 27 日,远帆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6,036,920 元的价格向黄涵清转让发行人股份 83.7 万股;远景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 转系统以 13,967,640 元的价格向黄涵清转让发行人股份 72.9 万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949.6000 49.1195 2 赵东平 4,529.2000 12.3943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302.2000 3.5635 6 远帆咨询 1,189.9676 3.2563 7 远见咨询 1,127.1676 3.0845 8 上海联时 1,085.8536 2.971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6 3-3-2-40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17.1700 0.5943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3 第十一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11 月 3 日,远见咨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6,092,880 元 的价格向上海联时转让发行人股份 31.8 万股;贺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 统以 30,924,240 元的价格向上海联时转让发行人股份 161.4 万股;赵东平以协议转 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5,594,720 元的价格向上海联时转让发行人股份 29.2 万股。 2017 年 11 月 3 日,贺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8,526,200 元的价 格向中信资本转让发行人股份 44.5 万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949.6000 49.1195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6 远帆咨询 1,189.9676 3.2563 7 贺丽 1,096.3000 3.0000 8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4 第十二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7 年 11 月 30 日,阳萌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10,001,520 元的 价格向于勇转让发行人股份 52.2 万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12 3-3-2-41 月 1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6 远帆咨询 1,189.9676 3.2563 7 贺丽 1,096.3000 3.0000 8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12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3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5 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8 年 7 月 25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635 号),同 意发行人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7.1.16 第十三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8 年 10 月 15 日,远帆咨询与贺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远帆咨询以 7,775,365 元的价格向贺丽转让发行人股份 7,775,365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贺丽 1,873.8365 5.1278 5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6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7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8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9 高韬 1,012.5000 2.7707 10 苏州维新 948.1753 2.5947 3-3-2-42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7 第十四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8 年 11 月 1 日,贺丽与苏州维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贺丽以 79,999,993.4 元的价格向苏州维新转让发行人股份 4,175,365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500.0000 12.3144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456.3000 3.9852 6 苏州维新 1,365.7118 3.7373 7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8 远见咨询 1,095.3676 2.9975 9 远景咨询 1,033.4676 2.8281 10 高韬 1,012.5000 2.7707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8 第十五次变更—股份转让 2018 年 11 月 15 日,远景咨询与贺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远景咨询以 464,000 元的价格向贺丽转让发行人股份 464,000 股。 2018 年 11 月 15 日,远见咨询与赵东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远见咨询以 3-3-2-43 3,700,000 元的价格向赵东平转让发行人股份 3,700,000 股。 本次变更后,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萌 17,897.4000 48.9766 2 赵东平 4,870.0000 13.3269 3 吴文龙 2,052.0000 5.6153 4 和谐成长 1,534.0984 4.1981 5 贺丽 1,502.7000 4.1122 6 苏州维新 1,365.7118 3.7373 7 上海联时 1,308.2536 3.5801 8 高韬 1,012.5000 2.7707 9 远景咨询 987.0676 2.7011 10 远见咨询 725.3676 1.9850 11 张山峰 692.3079 1.8945 12 远修咨询 485.8917 1.3297 13 远帆咨询 412.4311 1.1286 14 和谐博时 428.3811 1.1723 15 欣旺达 392.4559 1.0740 16 远清咨询 353.4840 0.9673 17 中信资本 261.6700 0.7161 18 黄涵清 156.6000 0.4285 19 刘晓宇 52.2000 0.1428 20 于勇 52.2000 0.1428 合计 36,542.7207 100 7.1.19 股权代持及其解除 根据阳萌、贺丽、赵东平、高韬、陈建军及吴文龙签署的《代持协议》及陈 建军、吴文龙签署的《声明及确认函》,陈建军(系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先生的母 亲)及吴文龙系根据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的委托代其持有湖南海翼有限的 股权,截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止,阳萌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66.48%的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为 332.4 万元;贺丽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5.0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为 25.35 万元;赵东平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17.1%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85.5 万元;高韬实际持有湖南海翼有限 3.7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8.75 万元。 为规范湖南海翼有限股权代持的情况,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 开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除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与陈建军及 吴文龙间的代持关系,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2 条。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湖 南海翼有限的相关股权代持关系已经全部解除。 根据陈建军、吴文龙签署的《声明及确认函》,陈建军及吴文龙系根据阳萌、 贺丽、赵东平及高韬的委托代其持有湖南海翼有限的股权,各方对湖南海翼有限 股权权属不存在权属纠纷。 3-3-2-44 根据阳萌、赵东平、贺丽及高韬签署的《声明及确认函》,其对陈建军及吴文 龙代其持有湖南海翼有限的权益处置无任何异议。 7.1.20 发行人注册资本验证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由其股东足额缴付。该等出资已 由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瑞华及天健分别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验资 复核报告予以验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师事 验资报告 缴纳的注册资 累计实收注册 对应的股本 出具时间 务所 /验资复核报告文号 本额(万元) 资本(万元) 演变情况 湖南湘军会计 湘军验字[2011]第 2011 年 12 师事务所有限 500 500 设立 B12043 号 月6日 责任公司 变更公司形 瑞华验字 2016 年 5 3,000 3,000 式为股份有 [2016]48270005 号 月 12 日 限公司 第一次定向 增发股票(实 瑞华验字 2017 年 1 3,981.8606 3,981.8606 收资本增加 [2017]48270001 号 月 20 日 至 3,981.8606 万元) 瑞华 第二次定向 增发股票(实 瑞华验字 2017 年 8 4,060.3023 4,060.3023 收资本增加 [2017]48270007 号 月1日 至 4,060.3023 万元) 截至 2018 年 瑞华核字 2019 年 4 12 月 31 日止 36,542.7207 36,542.7207 [2019]48270011 号 月2日 注册资本(股 本)实收情况 注:根据发行人说明,考虑到瑞华具体承办本次发行及日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团队转至天健 执业,为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及为保障业务与服务的延续性,发行 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同意改聘天健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天健验 [2019]7-108 号《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对发行人历次增资及公司形 式变更事项予以复核验证。 7.1.21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2) 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 险。 7.2 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3-3-2-45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进行有效质押的情形。 7.3 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远景咨询、远见咨询、远帆咨询及远修咨询系为实现公 司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设立的投资于发行人的合伙企业。根据远景咨询、远 见咨询、远帆咨询及远修咨询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人就其员 工股权激励约定如下: 7.3.1 转让限制期限 各有限合伙人均同意并承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有限合伙人在特定 期限内不得对其所持有的相应比例的合伙份额及其对应的安克创新股份进行转让、 出售、质押或附加任何权利负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 时间 限制比例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00%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75%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5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25%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 时间 限制比例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00%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60%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3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5% 就持有 2016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安克创新完成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本段内简称“挂牌”)之日所在季度(即 2016 年第四季度)为公司第一个考核 期的第一个考核季度,第一个考核期包括一个季度和一个半年,第二至第四个考 核期分别包括两个半年,以此类推。就持有 2017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2017 年 下半年为公司第一个考核期的第一个半年,四个考核期均分别包括两个半年。就 持有 2018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2018 年下半年为公司第一个考核期的第一个半 年,四个考核期均分别包括两个半年。安克创新应于考核期期满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考核。 为避免疑问,就同时持有 2016 年出资额及 2017 年出资额和 2018 年出资额的 有限合伙人,其应就其于相应年度持有的合伙份额根据前述规则分别进行考核。 7.3.2 除名事项及回购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退伙,并 3-3-2-46 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回购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要求该等有 限合伙人给予经济补偿: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安克创新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本段 内简称“安克创新相关实体”)造成损失; (3) 因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的规章制度被辞退; (4)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收受商业贿赂; (5)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安克创新相关实体利益; (7) 泄露合伙企业、安克创新相关实体商业秘密或违反其他保密义务; (8)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而在其他经济体 兼职; (9) 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自营、 与他人共同经营或采取其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经营与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在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任职期间或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成为任何经营与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本 段内简称“竞争者”)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顾问、合伙人,或成为该竞争者的 所有者或股东;或有意进行任何可能赋予竞争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10) 故意损害安克创新相关实体利益或声誉; (11) 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安克创新相关实体遭受严重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即从合伙企业退伙。 如合伙人因前述除名约定的事项而触发除名条件(本段内简称“除名事项”)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该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分红、收益等款项后的金 额回购该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若该等回购违反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 该合伙人可暂时保留其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在满足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 监管要求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 3-3-2-47 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分红、收益 等款项后的金额回购该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 7.3.3 业绩考核与回购 各有限合伙人同意,安克创新定期将对其进行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分为 S、 A+、A、B 和 C 共 5 个等级。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 有权根据各有限合伙人在安克创新各年度的考核情况,根据下述表格回购各有限 合伙人持有的相应比例的合伙份额: 就持有 2016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如其为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6年第四季度考绩及2017年上半 第一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年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7年下半年考绩及2018年上半年 第二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第三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第四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就持有 2016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如其为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6年第四季度考绩及2017年上半 第一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20% 年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7年下半年考绩及2018年上半年 第二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第三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7.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第四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7.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就持有 2017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7年下半年考绩及2018年上半年 第一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3-3-2-48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第二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第三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20年下半年考绩及2021年上半年 第四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就持有 2018 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则: 考核期 考核结果 回购时间 回购份额比例 2018年下半年考绩及2019年上半年 第一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19年下半年考绩及2020年上半年 第二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20年下半年考绩及2021年上半年 第三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2021年下半年考绩及2022年上半年 第四个考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2.5% 考绩均为B或C 核期 30个工作日内 其他考核结果 0% 为避免疑问,前述回购份额比例系指回购份额占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 约定所认缴相应授予年度出资额的比例,回购价格应等同于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 的实缴出资的金额。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 让方(包括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及履行相关程序。若该等转让 违反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则该有限合伙人可暂时保留该等拟回购合伙 份额,但在满足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 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 人自前述回购情况发生之日起就该等拟回购合伙份额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任何分红、 收益等款项(如有)后的金额回购拟回购合伙份额。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 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回购有限合伙人所持部分合伙份额, 则在回购期限届满之前,该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可能被回购的合伙份额 及其对应的安克创新股份进行转让、出售、质押或附加任何权利负担。 7.3.4 其他回购情形 如发生前述除名事项以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安克创新未来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 规或届时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回购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以满足上市要求、作 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从安克创 3-3-2-49 新相关实体离职,与安克创新经友好协商一致从安克创新相关实体离职,或仍在 安克创新相关实体供职但自愿转让合伙份额等情形) 本段内简称“其他回购情形”), 按以下约定处理: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有限合伙人: 回购份额比例(以授予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时间 回购时间 年度出资额为基数)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00%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 75%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5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25% 对于入职安克创新时间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有限合伙人: 回购份额比例(以授予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时间 回购时间 年度出资额为基数) 第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00% 第二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 60% 第三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30% 第四个考核期考核结果公布之日前 15% 为避免疑问,前述回购份额比例系指回购份额占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 约定所认缴相应授予年度出资额的比例,回购价格应等同于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 的实缴出资的金额。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 让方(包括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及履行相关程序。若该等转让 违反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则该有限合伙人可暂时保留该等拟回购合伙 份额,但在满足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 的受让方(包括合伙企业)有权按照拟回购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扣除该合伙 人自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就该等拟回购合伙份额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任何分红、 收益等款项(如有)后的金额回购拟回购合伙份额。自其他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将被回购的合伙份额及其对应的安克创新股份进行 转让、出售、质押或附加任何权利负担。 八、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企业 8.1 发行人的境内分支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共设立有 1 家分支机构,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厦)B701-705 3-3-2-50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投资管理 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 政信用业务);电子产品研发;电子产品检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阳萌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8.2 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 家境内子公司,该等子公司的 基本情况如下: 8.2.1 海翼智新 (1) 基本情况 海翼智新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0930K)以及 海翼智新的公司章程,海翼智新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海翼智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厦) B701-705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电 子产品研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仓储管理,仓储服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海翼智新 70%股权,海翼远扬持有海翼智新 30% 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海翼智新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8716315)以及海翼智新(设立时名称为深圳海翼翱翔商贸有 限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海翼智新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由阳萌、赵东平及吴 3-3-2-51 文龙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阳萌出资为 73.912 万元,持有 海翼智新 73.912%的股权;赵东平出资为 13.044 万元,持有海翼智新 13.044%的 股权;吴文龙出资为 13.044 万元,持有海翼智新 13.044%的股权。 (b) 股权变更情况 i. 第一次股权转让 阳萌、赵东平及吴文龙分别与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合计持有的海翼智新 100%的股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湖南海翼有限。 海翼智新股东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并签署了反映前述变更的章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向海翼智新核发了反映前述变更的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成为海翼智新的唯一股东,湖南海翼有限持有海 翼智新 100%的股权。 ii. 第二次股权转让 发行人与海翼远扬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 的海翼智新 30%的股权以 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控制的海翼远扬。 海翼智新股东会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并签署了反映前述变更的章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向海翼智新出具了反映前述变更 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持有海翼智新 70%的股权,海翼远扬持有海翼智新 30% 的股权。 8.2.2 海翼科技 (1) 基本情况 海翼科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0877P)、海翼 科技的最新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经本所核查深圳市商事主体及许可审批信 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公开信息,海翼科技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厦) B701-705 3-3-2-52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通讯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 术开发与销售;工业设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模具、模具材料、电子产品及配件、 电池、电子元件及组件、智能产品、智能机器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研发、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音响设备、家电零售;电子技术服务; 电子产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仪器、电源设备、智能产品生产;音 响设备、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电子元件、智能消 费设备、智能家居产品、模具、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器件的生产;锂离子电池 材料生产。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海翼科技 100%的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海翼科技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8733905)以及海翼科技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海翼科技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由阳萌、赵东平及吴文龙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 阳萌出资为 73.912 万元,持有海翼科技 73.912%的股权;赵东平出资为 13.044 万 元,持有海翼科技 13.044%的股权;吴文龙出资为 13.044 万元,持有海翼科技 13.044% 的股权。 (b) 股权转让 阳萌、赵东平及吴文龙分别与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合计持有的海翼科技 100%的股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湖南海翼有限。 海翼科技股东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并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反映前述变更的章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向海翼科技核发了反映前述变更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湖南海翼有限成为海翼科技的唯一股东,湖南海翼有限持有海 3-3-2-53 翼科技 100%的股权。 8.2.3 安克电子 (1) 基本情况 安克电子于 2017 年 6 月 5 日成立。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QDRY04)以及 安克电子的公司章程,安克电子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湖南安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中电软件园一期 7 栋 702-1 室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2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智能化技术、影像设备、通讯产品的研发;电子产品 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元件及组件的销售;基础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产(限分支机构);电子产品互联 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 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安克电子 100%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安克电子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6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730100MA4LQDRY04)以及安克电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安克电 子于 2017 年 6 月 5 日由发行人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安克 电子 100%的股权。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核查,安克电子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 生股权变更。 8.2.4 海翼电子 (1) 基本情况 海翼电子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成立。根据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3-2-54 12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9TYL4N)以 及海翼电子的公司章程,海翼电子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 7 栋 703-1 室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2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应用软件、互联 网科技技术的开发;电子产品、智能化技术、物联网技术的研发;供应链管理与 服务;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 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 业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海翼电子 90%股权,安克电子持有海翼电子 10% 股权。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海翼电子的注册资本已缴纳完毕。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9TYL4N)以及海翼电子 的公司章程,海翼电子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由发行人及安克电子出资成立,注册 资本为 200 万元,发行人持有海翼电子 90%股权,安克电子持有海翼电子 10%股 权。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海翼电子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 生股权变更。 8.2.5 安克智瑞 (1) 基本情况 安克智瑞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成立。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QKQNR5G)以及安克智瑞的公司章程,安克智瑞目前的基本情况如 下: 3-3-2-55 名称:湖南安克智瑞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 7 栋 703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仪器、电源设备、智能产品生产;音 响设备、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电子元件、智能消 费设备、智能家居产品、模具、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器件制造;模具、模具材 料、电子产品及配件、电池、电子元件及组件、智能产品、智能机器销售;锂离 子电池材料生产、销售、研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音响设备家电零售服务;电子技术 服务;电子产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未经批准不得从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 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经营期限:2019 年 6 月 28 日至 2069 年 6 月 27 日 股东及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安克智瑞 100%的股权。 (2) 股权变更情况 (a) 设立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颁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KQNR5G)以及安克智瑞 的公司章程,安克智瑞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由发行人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安克智瑞 100%的股权。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核查,安克智瑞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 生股权变更。 8.3 发行人控制的其他境内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海翼科技作为普通合伙人 控制了 1 家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8.3.1 海翼远扬 海翼远扬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成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1TL4F)以及 海翼远扬的合伙协议,海翼远扬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56 名称:深圳海翼远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健兴科技大 厦)B701-705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30 万元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翼远扬的投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名称 (万元) 1 海翼科技 普通合伙人 1.0000 3.3333 2 祝芳浩 有限合伙人 18.14075 60.4690 3 刘文兵 有限合伙人 2.0000 6.6667 4 郑丹东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5 黄育盛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6 刘灵新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7 魏三涛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8 丁兆刚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9 李建旺 有限合伙人 0.5000 1.6667 10 朱勇 有限合伙人 0.4000 1.3333 11 谢永昌 有限合伙人 0.4000 1.3333 12 龚洪波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3 辛建云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4 陶柳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5 蒋颁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6 李琳琅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7 王科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8 张志海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19 姜贵阳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20 Zhang Ning 有限合伙人 0.3000 1.0000 21 邱泽兵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2 杨奎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3 肖念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4 邱鸿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5 陈三 有限合伙人 0.2000 0.6667 26 肖昂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27 易曙明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28 王魁武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29 周俊东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0 陈睿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31 曹明亮 有限合伙人 0.1500 0.5000 Maxwell Warren 32 有限合伙人 0.1000 0.3333 Thayer 33 黄志勇 有限合伙人 0.1000 0.3333 3-3-2-57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名称 (万元) 34 李海平 有限合伙人 0.1000 0.3333 35 谢坚 有限合伙人 0.0600 0.2000 36 张建庭 有限合伙人 0.04525 0.1508 37 张宝安 有限合伙人 0.0270 0.0900 38 杨帆 有限合伙人 0.0270 0.0900 合计 30.0000 100.0000 注:海翼远扬系为实现海翼智新对发行人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设立的投资于海翼智新的合 伙企业。 8.4 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制的前述下属境内子公司、合伙企业或分支机 构均为有效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存在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或其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境内子公司的 股权或该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核查,发行人拥有的 该等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或该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上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 保而设置的有效质押权利。 九、 发行人的业务 9.1 上市集团境内成员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的记载及发行人的说 明,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实际从事的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 件产品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就其目前实际经营的业 务,可以依据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境内成员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9.2 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 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经本所核查,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9.3 境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均通过 Anker Cayman 及 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上市集团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目前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拥有 14 家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别为 Anker Cayman、Anker HK、Anker Japan、Anker UK、Fantasia USA、PML US、Smart 3-3-2-58 Innovation、Anker DMCC、Anker Germany、Anker Vietnam、Anker Malta Ⅰ、Anker Malta Ⅱ、Digimarket 和 Saudi Branch(合称为“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股权结 构如下图所列示: 安克创新 100% Anker Cayman 100% Anker HK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PML Anker Anker Fantasia Anker Smart Anker Anker UK Digimarket US DMCC Japan USA Malta Ⅰ Innovation Vietnam 100% 100% Saudi Anker Anker Branch Malta Ⅱ Germany 9.3.1 境外投资核准及备案程序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的湘 发改备案[2015]166 号《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对湖南海翼有限收购 Anker Cayman 项目予以备案。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向湖南海翼有限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300201500164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湖南海翼有限收购 Anker Cayman; 后因湖南海翼有限股份制改造后公司名称变更,湖南省商务厅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向发行人换发了境外投资证第 N4300201600108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018 年,因发行人公司名称再次变更(由“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 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商务厅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向发行人换发了境 外投资证第 N4300201800099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发行人通过其间接控制的 Anker HK 收购或 新设了 Fantasia USA、Anker Japan、Anker UK、Smart Innovation、PML US、Anker DMCC、Anker Germany、Anker Vietnam、Anker Malta I、Anker Malta II 及 Digimarket, 该等收购或新设均已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 报告表》。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其收购或新设前述境外子公司的行为履行了相关境外 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9.3.2 境外律师就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3-3-2-59 就发行人的境外经营,发行人分别聘请了上市集团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 注册地的律师事务所对其分别注册于开曼群岛、香港、美国、英国、日本、迪拜、 德国、越南、马耳他、沙特阿拉伯王国的 13 家境外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主体和 业务等法律状况依据当地有效适用的法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子公司 Anker HK 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于日本新设全资子公司 Digimarket Co., Ltd,发行股本为 150 万日元(已实缴完 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Digimarket 尚未开展实际经营。 以下内容,除第(2)项(该等境外意见书系以中文出具,以下为原文摘抄)外, 为本所根据相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英文法律意见书及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相 应中文译本摘抄;以下内容受限于相关境外意见书中所列前提、限定或假设。本 所并未就以下内容所涉境外事实进行任何的独立调查或核验。 (1) Anker Cayman 根据公司聘请的汇嘉律师事务所(香港)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开曼法律意见书”),该律所具有开曼群岛法律执业资格,Anker Cayman: (1)是一家依照开曼群岛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信誉良好并于开曼群岛公司 注册处(本段内简称“注册处”)登记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2)基于该律师对法院 登记册的审查,该律师确认,于检索日(即 2020 年 2 月 14 日),不存在向开曼群 岛大法院提起的针对该公司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尚未有已采取或正在采取 的强制解散该公司的措施;(3)基于该律师对股东名册的审查,该公司的唯一登 记股东为发行人,该公司已发行 50,000 股,该公司股东名册中不存在公司股东名 册中的股东对其名下股份创立担保权益的记录;(4)基于该律师对董事名册的审 查,该公司的唯一董事为阳萌;(5)当前适用的开曼法律项下不存在外汇管制或 外汇监管规定;(6)该公司的目标不受限制,且该公司拥有全部权力和授权开展 未受到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第 7(4)节规定禁止的任何活动。在不考虑开曼 群岛公司法第 27(2)节规定的任何与公司利益相关的问题的情况下,该公司拥有并 能够完全行使作为一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体的全部权能;(7)根据董事证明, 该公司的唯一经营业务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并且自该公司成立以来,其从事的 该业务未发生变更;(8)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形:(i) 在开曼群岛 经营任何贸易、商业或专业活动;(ii) 在开曼群岛拥有任何雇员;或(iii) 在开曼群 岛占有任何建筑;(9)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未拥有任何不动产或知识产权;(10) 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未与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士订立任何雇佣协议或协定,或 签订任何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雇佣协议或协定;(11)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未 提起,也没有针对该公司的未决诉讼、仲裁程序、调查或行政处罚;(12)根据董 事证明,该公司未对在开曼群岛或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任何公司、业务或资产 进行兼并或收购;(13)根据董事证明,该公司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或类 3-3-2-60 似安排;(14)该公司开展的唯一业务不会:(i) 违反当前生效的适用于该公司的 开曼群岛法律、公共规章或条例;或(ii) 违反其公司组织大纲章程;(15)该公司 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雇员的事实不会:(i) 违反当前生效的适用于该公司的开曼群 岛法律、公共规章或条例;或(ii) 违反该公司组织大纲章程;(16)依据开曼群岛 法律,该公司在开曼群岛以外从事其唯一业务无须在开曼群岛获得许可。 (2) Anker HK 根据公司聘请的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8 月 28 日及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行为一家可于中国香 港执业的律师行,Anker HK:(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基本资料如下:公司 名称为安克创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注册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注册编号为 1982550、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为 62196063、注 册办事处地址为 Rooms 1318-19, 13/F, Hollywood Plaza, 610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唯一董事为阳萌、唯一股东为 Anker Cayman、已发行股本 为普通股 10,000 股、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该公司为一间根据及按 照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及前公司条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 第 32 章)于香港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3)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 章程细则及公司注册证明书符合香港法律,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4)根据《香 港强制性清盘个案查册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没有清盘呈请纪 录(自动清盘纪录除外);(5)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及《董事确认书》,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已依据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和香港法律适当且有 效地发行,且已全额缴付;(6)在香港法律下,该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即普通 股 10,000 股)均由 Anker Cayman 合法拥有;根据《股东确认书》和《董事确认书》, 该等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7) 该公司的商业登记证为有效,并注明该公司的业务为:产品开发,自营和代理商 品进出品业务;(8)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的业务为产品开发,自营和代理 商品进出品业务,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均符合香港法律关于产品认证相关规定,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法律被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专业机构处罚、起诉的情形。 根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 任何诉讼(包含产品责任方面的诉讼);(9)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的内部 制度和运营没有出现重大问题;(10)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及其人员已取 得香港政府机关所要求的、且对于该公司拥有、出租、使用其财产和资产及经营 其目前业务所必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且该等政府批准拥有全部的效力; 并且 (i)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每一政府批准的所有规定;(ii) 该公司均未 收到关于任何更改、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程序的通知;(iii) 至今未出现任 何情形使得该等政府批准可能被撤销、中止、取消或者撤回或者不能在到期日得 到续展(如适用);(11)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已根据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 3-3-2-61 纲及章程细则和香港法律的要求,就对外投资行为取得了全部政府批准和任何所 需的第三方许可/同意;(12)在香港法律下,香港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对外投资取得 政府批准;(13)根据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查册记录,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公司未有新增、修改或解除登记之押记。该公司早前登记 之押记可以参考该律师行为该公司早前出具之法律意见书(即该公司就 Citibank, N.A.和附属机构向其提供的融通,向 Citibank, N.A.和附属机构提供了其在 Citibank, N.A 在内任何分行和 Citibank (Hong Kong) Limited 开立的所有账户内的所有现金 和金融产品存款的押记);(14)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合法拥有和/或使用其 资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且该等资产在香港法律下,除了已登记的 押记之外,该公司所有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权、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 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产权纠纷;(15)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所签订且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均是合法、有效,而且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且不 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16)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需要向香港税务局 缴交利得税,该公司均根据香港法律按期申报,并依法纳税,且该公司没有重大 税务违法行为,及不存在被香港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根据该公司的《香 港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任何诉讼(包含税 务方面的诉讼);(17)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劳动安全、人身权、信息安全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或被香港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18)根据《董事 确认书》,该公司一直遵守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信息安全相关的香港法律,并 未因外汇管理、海关监管、信息安全等原因被香港政府机关进行重大处罚的情形; (19)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并未在香港聘请任何员工,且该公司在香港以 外聘请员工而可能构成的雇佣关系,均不受香港《雇佣条例》及有关条例约束; 20) 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不存在针对或者影响任何该公司或其任何资产的、在 任何政府机关进行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该等诉讼、控告或程序系指其一旦 形成不利于任何公司的判定或裁决,将会单独或者合计对该公司和/或其资产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亦不存在威胁进行的或拟进行的该等诉讼、控告或程序。根 据该公司的《香港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查册报告》,该公司在过去十年没有涉及任 何诉讼(包含本段上述各方面的诉讼);(21)根据《董事确认书》,该公司未采取 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启动或威胁启动法律或行政程序,以清算、解散或终止 任何公司,或者中止、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其进行不利的修改。 目前没有任何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亦无任何针对该公司威胁提出 的破产宣告或判令;(22)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没有对股东的上市申 请作出限制,而在香港法律下,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无需取得香港政府 任何审批手续或者公告手续。 (3) Anker Japan 3-3-2-62 根据公司聘请的 Kitahama Partners Tokyo Office 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为日本注册律师,Anker Japan:(1)是一家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依照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经东京法务局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公司;(2)该 公司的注册业务是电子设备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及贸易(进出 口),软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管理,市场调查,咨询,及前述业务相关的 其他业务;(3)其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和其他组织性文件(本段内简称“组 织性文件”)有效并符合注册地的适用法律规定;(4)根据 Anker Japan 提供的材 料(本段内简称“已披露材料”)、Anker Japan 及其税务师对问题和意见以口头及 书面形式作出的回复(本段内简称“答复”),该公司的内部制度和运营规范;(5) 根据已披露材料,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依照其公司章程及注册地的适用法律全额 缴付;(6)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均由该公司合法有效发行,并全部由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 Anker HK 合法持有。目前未有任何表明该公司股份存在任何质押权、留置 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文件被披露。根据答复,该公司所有 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负担、权益、主张或其他第三方权利;(7)根 据已披露材料,Anker HK 和 Oceanwing HK 收购或认购 Anker Japan 股份时,Anker HK 及 Oceanwing HK 均未进行必要的申报,由于诉讼时效为 3 年,Anker HK 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认购新股的行为虽可被处罚,但是,该等实际处罚的风险极小 且罚金较少。除此之外,该公司已就其成立、收购和投资获得日本政府机关所要 求的所有必要的、有效的政府批准;(8)该公司及其人员(根据适用)已完成(i) 属 于《电器及材料安全法案》规定的“电器”的产品及(ii) 属于《无线电法案》规定 的“专用无线电设备”的产品所必需的全部备案并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此外, 根据答复,该公司(i)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前述政府批准的所有规定;(ii) 未收 到任何变更、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通知;(iii) 未出现任何使得该等政府批 准可能被撤销、中止、取消、撤回或不能在到期日得到续展的事件(如适用),且 目前未有相反证据被披露;(9)根据已披露材料,该公司已取得注册地要求的产 品认证;根据答复,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注册地产品认证相关法律规定,且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法律规定被日本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专业机构处罚或起 诉的情形;(10)根据已披露材料(特别是该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出具的税务备忘录), 该公司依照注册地法律依法纳税。根据答复,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涉及任何重 大税务违法行为或其他行政处罚;(11)根据答复,该公司最近三年未因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对外贸易(包括《外汇及外贸法》)、海关监管、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隐私/数据保护或其他原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重大侵权责任;(12) 根据已披露材料,该公司已根据注册地法律与员工签订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除 存在未能为其两名兼职员工缴纳员工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用的情形(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纠正了该问题)之外,该公司根据注册地法律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答复,该公司依照注册地法律向员工支付费用,截至目前尚未受到与劳动用 3-3-2-63 工相关的行政处罚;(13)根据已披露材料和访谈,发行人上市将不会违反该公司 的任何组织性文件、任何政府批准或注册地法律,亦不会与之冲突;(14)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针对 Jouz Japan 的烟草加热装置“JOUZ 20”向 Anker Japan 及 其原控股子公司 Jouz Japan 提出基于专利侵权的临时处分请求(编号分别为 22122 及 22123),其中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就编号为 Heisei30-yo-#22122 的临时处 分请求作出决定,限制 Jouz Japan 不得向日本进口、销售、转移 JOUZ 20 和 JOUZ 12 产品;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就编号为 Heisei30-yo-#22123 的临时处分请求作出 决定,限制 Jouz Japan 及 Anker Japan 不得向日本进口、销售、转移 JOUZ 20、JOUZ 12、Jouz 20 PRO 等相关产品。除前述情形以外,目前不存在针对或影响该公司或 其资产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一旦形成不利于该公司的任何判定或裁决,将 会单独或合计对该公司和/或其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5)根据已披露材料, 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者启动或威胁启动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公司,或者中止、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 其进行不利的修改。根据已披露材料,目前没有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 令,且据该律师所知,目前亦无任何针对该公司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 (4) Anker UK 根据公司聘请的 Addleshaw Goddard LLP 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该律所为有资质的英国法律执业律所,Anker UK:(1)是一家在英国合法 设立并依据英国法律有效存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根据其组织大纲和公司 章程,其具有在英国进行交易和经营的能力、权力和权限;(3)其全部已发行股 份均登记在 Anker HK 名下,Anker HK 已缴付前述股份面值款项,且其公司章程 中未对 Anker HK 持有的公司股份附带权利作出任何限制;(4)其公司章程规范, 为在英国注册的私营公司使用的标准格式,并且依据《2006 年公司法》是合法有 效的;(5)其未向公司注册处登记关于其任何资产存在任何抵押的情况;(6)根 据 Anker UK 的答复,其未收到下述任何索赔通知:(i) 声称该公司违反任何环境 保护许可;(ii) 声称其知识产权存在侵权;(iii) 其任何员工提出索赔;(7)根据 Anker UK 的答复,不存在其购买的或者为其利益购买的任何保险;(8)根据 Anker UK 的答复,其聘用了 1 名员工。经该律师审阅 Anker UK 与该员工于 2019 年 9 月 2 日签署的劳动合同,Anker UK 未完全遵守就业权利法案项下的规定,为修正 前述问题,Anker UK 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与其员工签署了修订后的劳动合同;9) 本次发行不会与 Anker UK 任何组织性文件中的规定冲突,亦不会违反 Anker UK 应遵守的英国法律;(10)根据 Anker UK 的答复及经该律师核查,Anker UK 目前 在英国未涉及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亦在英国没有收到任何针对其的法院判 决;(11)经审阅英国公司注册处记录及法院记录,Anker UK 目前不是任何清算、 破产管理、清盘或者勾销诉讼程序的当事人;(12)自设立日起,Anker UK 或其 实际控制人阳萌均未涉及任何现有的、未决的或有威胁的刑事诉讼;(13)根据 3-3-2-64 Anker UK 提供的文件,其遵守了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申报纳税的义务,因此不存 在因未履行申报而受到任何相关罚款的处罚;(14)根据其增值税会计师出具的报 告,Anker UK 已提交所有纳税申报表,并已及时缴纳到期应付增值税。根据前述 报告,Anker UK 向有关税务机关履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未受到增值税相关 处罚,亦不存在任何不合规行为;(15)根据相关文件显示的信息,Anker UK 未 因所得税、增值税受到税务机关的罚金或处罚,亦未有披露文件显示 Anker UK 存 在所得税、增值税相关重大违法行为;(16)Anker UK 没有收到其违反或违背任 何与其业务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和海关监管)相关任何规定的通知,也 没有任何政府机关对其处以罚金或罚款;(17)Anker UK 没有收到其违反或违背 任何与其业务运营相关环境法规的通知,也没有任何环保机构对其处以罚金或罚 款;(18)Anker UK 没有收到其违反或违背任何与其业务运营相关的隐私/数据保 护法规的通知,也没有任何政府机构因此对其处以罚金或罚款;(19)没有任何政 府机关就 Anker UK 销售产品的质量或认证问题对其处以罚款或罚金;(20)Anker UK 不从事任何制造活动,没有任何政府机关就 Anker UK 卫生和安全方面问题对 其处以罚金或罚款;(21)Anker UK 未拥有任何知识产权,其拥有通过亚马逊出 售相关产品范围内使用该等产品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22)Anker UK 没有收到 其侵犯其他任何一方知识产权的通知,亦没有受到与其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相关的罚金或罚款,也没有收到任何索赔主张;(23)除下述以外,Anker UK 及 其人员(根据适用)未持有且无需持有任何许可/资质以开展业务:(i) 英格兰及威 尔斯公司注册处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号码 8766135); (ii) Ecosurety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经注册的合规计划的证书(批准号 为 BCS2010308/E),以履行其在《2013 年废弃电器和电子设备管理条例》(修订) 下的义务;(iii) Ecosurety 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经注册的合规计划的证 书(批准号为 WEE/UP3838PL/SCH),以履行其在《2009 年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管 理条例》(修订)下的义务;(iv) Ecosurety 于 2018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经注册 的合规计划的证书(批准号为 ES20033164),以履行其在《2007 年生产商责任(废 弃物包装)管理条例》下的义务。此外,Anker UK 已取得的前述资质文件是合法 有效的,且不存在实质续期风险。 (5) Fantasia USA 根据公司聘请的 Stanley Law 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所 具有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特拉华州法律、华盛顿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 发表意见的资格,Fantasia USA:(1)是依据《特拉华州经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信誉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2)截至该意见书出具日,其 已经获得在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华盛顿州开展其公司业务的营业执 照和必要的政府批准、申报、证书、登记、授权和资质;(3)该律师已经审阅该 公司的运营协议并能够确认公司以标准方式运营且符合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 3-3-2-65 以及华盛顿州对该等协议的要求,其运营协议条款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者阻 止发行人批准其股票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上市。该律师确认,本次发行将不会 违反与 Fantasia USA 销售或业务有关的任何当地法律或者法规;(4)其作为州外 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注册以经营州内和州际业务,且在加利福尼亚 州信誉良好;(5)其依据《华盛顿州经修订法典》(RCW)第§23.95.510 条有效 注册,并能够在华盛顿州开展业务。在 Fantasia USA 作为州外实体注册登记之前, 其在华盛顿州建立了经济联系,目前 Fantasia USA 已依法缴纳了所有应缴税费;6) 其具备《华盛顿州公司法》、《加利福尼亚州经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和《特拉 华州经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权力和权限,可以签署经营协议,并如目 前正在开展的业务一样,开展任何目的合法的业务;(7)其拥有作为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及履行任何涉及公司业务或其他公司交易的协议的权力和权限,前提是(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及(ii) 相关交易及其各 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8)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Anker HK 为 Fantasia USA 的全部权益和所有权的合法所有人。截至 Fantasia USA 意见书出 具之日,不存在关于该公司权益被质押或者被授予其他任何实体或者个人任何权 益的质押权或任何类型的安排。经该律师调查,目前不存在任何认购权、担保或 其他购买或取得该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的权利,也不存在用于交易该公司证券、 股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权利或义务;(9)该律师确定 Fantasia USA 获得 正式许可,Fantasia USA 自 2016 年起尽职尽责地缴纳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当期税费, 其未以任何方式拖欠任何联邦或州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消费税、销售税或任 何其他税费。Fantasia USA 在加利福尼亚州安大略市及伊利诺伊州雷明顿市设有仓 库和办公场所,安大略市法典第§3-1.208 条要求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并缴纳营业 税。该公司已根据安大略市的待定的年度营业执照获得了有效的临时营业执照。 Fantasia USA 及其雇员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其它执照或证书。Fantasia USA 亦已就其 在伊利诺伊州雷明顿市仓库的运营根据当地规定取得了营业执照。根据 Fantasia USA 的州外注册登记情况,其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设立了下属办公室,并获得了 适当的西雅图市营业执照。Fantasia USA 在履行相关协议中信誉良好,在其作为租 户租赁场所用于经营活动及仓储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违约; 10)该律师认为,Fantasia USA 在美国破产保护法项下不存在违约或者破产的风险;此外,Fantasia USA 未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过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11)该律师已经审核 Fantasia USA 自 有或者租赁物业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备审案件目录表并确认不存在针对该公司或 其任何物业或者资产的未决或威胁启动的法律程序;(12)该公司未拥有或主张拥 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任何商号或商标;该公司为美国专利商标局第 D734,801 号专利所有权人,该专利是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颁发的与摄像机相关的 外观设计专利,系为有效注册,目前不存在针对其提出任何异议、诉讼或其权利 要求无效的主张,亦不存在留置权、担保或负担;(13)该公司有 7 名员工。该等 3-3-2-66 员工有权在美国工作,并持有可以证明其有权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有效的社会保险 号码或者类似移民文件。该等员工依据有效的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符合 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以及安大略市、雷明顿市及西雅图市等特定地区的此类 劳动合同标准。经该律师审阅,Fantasia USA 的劳动合同形式和内容并不会导致向 任何第三方或者员工承担责任;(14)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 Fantasia USA 面临任何 欠付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雇佣关系的指控;(15)该公司业务为基 于其签署的零售电子商务合同销售和交易批发商品。该律师没有发现该公司因违 反外汇管制或者其他外汇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证据;(16)该律师检索了美国联邦和 州法院立案记录,除保险理赔诉讼、Philip & Duncan 诉讼、Enchanted 诉讼、 Cognipower 诉讼、Brookstone 诉讼1等诉讼以外,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没有发现其 他针对 Fantasia USA 或其他上市集团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主张。该律师未发现存在 任何证据表明 Fantasia USA 违反任何与其业务相关或者与其作为美国公司存续相 关的美国联邦法律。该律师确认,Fantasia USA 在过去 3 年不存在与违反任何美国 或者该意见书提及的个别州的环境保护、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产品认证、隐私保护、卫生安全或者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有关的或所导致 的违法、违约、诉因或主张被追责或被判决的情形。该律师确认,Fantasia USA 在 该意见书出具之日前的过去 3 年内,未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就其违反美国或者该意 见书提及的个别州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或法规发出的任何通知,亦未涉及任何刑事 犯罪;(17)该公司已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所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授权等 政府审批,且该公司取得该等政府审批的过程是合法合规的,并在短期内不存在 无法续期的风险,此外,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注册地关于产品认证的规定,未 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规定受到政府机关或行业相关机构处罚、起诉的情形;(18) 经审阅公司的税务会计师为该公司 2015-2019 年度的纳税情况出具的税务备忘录, 该公司在前述期间依法缴纳了联邦及各州税款,前述税务备忘录进一步确认了 Fantasia USA 已依照各州法律纳税。此外,该律师确认,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 Fantasia USA 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或未支付或者涉嫌未支付联邦或者州政府税款导 致的任何未决或者正在进行的不利的税收指定或审计,或者受到任何行政或者监 管处罚的情形;(19)Fantasia USA 充分遵守所有与废物处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县 级和市级规定,目前不存在与 Fantasia USA 或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或者环 境保护方面的传票;(20)Fantasia USA 充分遵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于在美国 销售的电子和其他工业产品设定的质量控制标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或者其他 美国监管机构目前尚未对 Fantasia USA 做出任何重大处罚或者发出其他传票;21) Fantasia USA 充分遵守所有隐私/数据保护相关的联邦及各州规定,目前不存在针 对 Fantasia USA 或其关联公司因其违反联邦及各州关于隐私/数据保护相关规定导 致的罚款或传票;(22)该律师确认,Fantasia USA 信誉良好,且依据美国联邦法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Brookstone 诉讼已于 2020 年 5 月撤诉。 3-3-2-67 律和华盛顿州、特拉华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有效经营;Fantasia USA 财务状况良 好,目前不存在现有的损失风险或冲突以禁止、干扰或恶化任何涉及该公司或其 所有者的公司交易。 (6) PML US 根据公司聘请的 Stanley Law 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所 具有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华盛顿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发表意见的资格, PML US:(1)是依据《华盛顿州经修订的法典》第§25.15.071 条合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信誉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2)截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PML US 已经获得 在美国以及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开展公司业务的营业执照和必要的政府批准、 申报、证书、登记、授权和资质;(3)该律师已经审阅 PML US 的运营协议并能 够确认其以标准方式运营并符合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对该等协议的要求。其 运营协议条款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者阻止发行人本次发行。该律师确认,本 次发行将不会违反与 PML US 销售或开展业务有关的任何当地法律或者法规;4) PML US 作为一家州外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注册,经营州内和州际业 务,且在加利福尼亚州信誉良好;(5)其具备《华盛顿州经修订法典》和《加利 福尼亚州经修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权力和权限,可以签署运营协议,并 如目前正在开展的业务一样,开展任何目的合法的业务;(6)其拥有作为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及履行任何涉及公司业务或其他公司交易的协议的权力和权限,前提 是(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及(ii) 相关交易及 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7)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Anker HK 成为 PML US 的全部权益和所有权的合法所有人,截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不 存在任何将 PML US 权益抵押或者授予其他任何实体或者个人的抵押权或者协议 安排。目前不存在任何针对 PML US 的认购权、担保或其他购买或取得其股份或 股东权益的权利,也不存在用于交易 PML US 证券、股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 益的权利或义务;(8)该律师确定至少最近两个财政年度内,PML US 尽职尽责地 缴纳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当期税费,其未以任何方式拖欠任何联邦或州政府主管部 门要求支付的消费税、销售税或任何其他税费。PML US 的损益表和公司纳税申报 表由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洛斯盖多斯市的 Jerome A. Bellotti and associates 会计师事 务所准备,根据尽职调查,该律师证实 PML US 已经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据此缴 税。PML US 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设有仓库和办公场所,因此被要求持有营业执照 并缴纳营业税。该律师已经审核相关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副本,可以证实并确认, PML US 在西雅图市及此前的圣何塞市信誉良好。PML US 及其人员的经营活动不 需要其他执照或资质。PML US 在履行相关协议中信誉良好,在其作为租户租赁场 所用于经营活动的地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违约;(9)该律师认为,PML US 并未过 度举债,且财务稳健,依据美国破产保护法没有违约或者破产的风险;此外,PML US 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过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10)PML US 在华盛顿州西雅图 3-3-2-68 市持有合理定义为办公室/仓库空间之物业的租赁权益,上述租赁协议符合司法管 辖地和当地标准;(11)其未自主拥有或主张拥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 的任何商号或商标,亦未自主拥有任何专利;(12)PML US 有 58 名员工,均协助 公司管理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经营零售柜台的经营活动。该等员工有权 在美国工作,并持有可以证明其有权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有效的社会保险号码或者 类似的移民文件。员工依据有效的口头或书面劳动合同工作,符合加利福尼亚州 和华盛顿州此类合同的标准。经该律师审阅,该公司基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或者类 型并不会涉及对任何第三方或者员工承担责任;(13)该律师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 明该公司面临任何欠付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违反雇佣关系的指控; (14)其业务为根据其零售电子商务合同销售和交易批发商品。该律师没有发现 PML US 因违反外汇监管或者其他外汇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证据;(15)该律师调查 了过去 12 个月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华盛顿 州金斯县、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以及第九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三联邦地区法院的法 庭诉讼记录,确认没有针对 PML US 的诉讼。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针 对 PML US 及其任一母公司的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该律师没有发现有证据证 明 PML US 违反任何与其业务相关,或者与其作为经营中美国公司存续相关的美 国联邦法律。此外,该律师还确认,PML US 在此前 3 年没有与违反美国或者 PML US 意见书提及的个别州的任何环境保护、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产品认证、隐私保护、卫生安全或者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有关的或所导致 的违法、违约、诉因或主张被追责或被判决。此外,该律师还确认,PML US 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前的 3 年内,其未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就 PML US 违反美国或者 PML US 意见书提及的个别州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或法规发出的任何通知,亦未涉 及任何刑事犯罪;(16)该公司已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所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资质、许 可、授权等政府审批,且该公司取得该等政府审批的过程是合法合规的,并在短 期内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此外,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注册地关于产品认证 的规定,未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规定受到政府机关或行业相关机构处罚、起诉的 情形;(17)经审阅公司的税务会计师为 Fantasia USA、Smart Innovation 及该公司 于 2015-2019 年度的纳税情况出具的税务备忘录,该公司在前述期间依法缴纳了联 邦及各州税款,前述税务备忘录进一步确认了 PML US 已依照各州法律纳税。此 外,该律师确认,截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PML US 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或未支付或 者涉嫌未支付联邦或者州政府税款导致的任何未决或者正在进行的不利的税收指 定或审计,或者受到任何行政或者监管处罚的情形;(18)PML US 充分遵守所有 与废物处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县级和市级规定。目前不存在与 PML US 或其经营 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或者环境保护方面的传票;(19)PML US 充分遵守美国联邦 通信委员会就在美国销售电子和其他工业产品设定的质量控制标准。美国联邦通 信委员会或者其他美国监管机构目前尚未对该公司做出任何重大处罚或者发出其 3-3-2-69 他传票;(20)PML US 充分遵守所有隐私/数据保护相关的联邦及各州规定,目前 不存在针对 PML US 或其关联公司因其违反联邦及各州关于隐私/数据保护相关规 定导致的罚款或传票;(21)该律师确认,PML US 信誉良好,且依据美国联邦法 律和华盛顿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有效经营。其财务状况良好,目前不存在现 有的损失风险或冲突以禁止、干扰或恶化任何涉及该公司或其所有者的公司交易。 (7) Smart Innovation 根据公司聘请的 Stanley Law 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所 具有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华盛顿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发表意见的资格,Smart Innovation:(1)是一家依据《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正案》合法设立且信誉 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2)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Smart Innovation 已获得在美 国及特拉华州和华盛顿州的开展公司业务所必需的营业执照以及政府批准、申报、 证书、登记、授权和资质;(3)该律师已审阅了该公司的运营协议并能够确认该 公司以标准方式运营并符合特拉华州和华盛顿州对该等协议的要求,其运营协议 条款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者阻止发行人本次发行。该律师确认,本次发行将 不会违反与 Smart Innovation 销售或开展业务有关的任何当地法律或者法规;(4) 其已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华盛顿州正式提交州外企业备 案登记,并已根据《华盛顿州法典》(修订版)§23.95.510 有效注册,其具备在华 盛顿州开展业务的资质;(5)其拥有《华盛顿公司法》和《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 司修订法》中列明的权力和权限,可以订立经营协议,并如目前正开展的业务一 样,开展任何目的合法的业务;(6)其拥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及履行任何涉 及公司业务或其他公司交易的协议的权力和权限,前提是(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 部分均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及(ii) 相关交易及其各组成部分均在有限责 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7)自成立之日起,Smart Innovation 的唯一所有者/股东即 为 Anker HK。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该律师的尽职调查结果,不存在任何 将 Smart Innovation 权益抵押或授予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的抵押权或协议安排。 Smart Innovation 的股份/股东权益目前已全部被有效分配,所有股东权益(作为创 始股东)的相应认购对价已足额支付。目前不存在任何针对 Smart Innovation 的认 购权、担保或其他购买或收购其股份或股东权益的权利,也不存在用于交换 Smart Innovation 证券、股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权利或义务;(8)该律师特此确 认 Smart Innovation 尚未在其注册成立地特拉华州、或州外企业司法管辖区华盛顿 州营业或开展业务。由于其设立起未实际开展任何业务,但仍需根据法律规定要 求申报联邦及州税。此外其还需支付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费用。 在支付任何向州政府支付的登记税或费用方面,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违约行 为;(9)该律师认为,Smart Innovation 并未过度举债,且财务稳健,依据美国破 产保护法没有违约或者破产的风险;此外,Smart Innovation 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过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10)其未拥有包括任何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或有形资产 3-3-2-70 在内的任何资产。Smart Innovation 有 1 名员工,该等员工有权在美国工作,并持 有可以证明其有权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有效的社会保险号码或者类似移民文件。该 等员工根据有效的口头或书面劳动合同开展工作,符合华盛顿州此类合同的标准。 经该律师审阅,Smart Innovation 不会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向任何第三方或者 员工承担责任;(11)该律师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该公司面临任何不支付工资、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雇佣关系的指控,上述类型的指控均将由华盛顿就 业保障部处理;(12)其目前未开展批发或零售之类的任何业务,也未签署与任何 货物销售或交易相关的合同。该律师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任何违反外汇监管或其他 外汇规定的证据;(13)该律师调查了华盛顿州金斯县、特拉华州新城堡县以及第 9 联邦地方法院过去 12 个月里的法庭诉讼记录,确认不存在任何针对 Smart Innovation 的诉讼。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 Smart Innovation 或 其母公司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该律师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该公司违反了 美国联邦法律有关作为一家美国公司开展业务或保持存续的任何规定。该律师确 认,Smart Innovation 不存在因违反或侵犯美国或该意见书所述的个别州的环境保 护、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卫生或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所 导致的违法、违规、诉因或索赔而被追责或被判决。同时,该律师确认,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前的 3 年内,该公司未收到任何监管机构出具的,告知其违反了美国 或该意见书所述的个别州环境方面法律和/或法规的通知,亦未涉及任何刑事犯罪; (14)截至目前,Smart Innovation 不是任何货物销售或交易合同中的一方;(15) 该公司遵守纳税申报义务,由于其设立起未实际开展任何业务,因此其不存在应 付税款,仅需在特拉华州及州外企业司法管辖区华盛顿州支付公司年费;(16)该 律师确认 Smart Innovation 信誉良好,且依据美国法律及华盛顿州与特拉华州法律, 正处于有效经营中。Smart Innovation 财务状况良好,目前不存在现有的损失风险 或冲突以禁止、干扰或恶化任何涉及公司或其所有者的公司交易。 (8) Anker DMCC 根据公司聘请的 Yingke & Shayan Legal Consulting FZE 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所具有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法律发表意见 的资格,Anker DMCC:1)根据 Anker DMCC 在迪拜多种商品交易中心(“DMCC”) 自由区管理局的记录,其是一家依照阿联酋法律注册、正式成立并且有效存续、 信誉良好的公司;其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如适用)和该公司的其他组织性文件 均符合适用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并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2)Anker DMCC 的登记股份数为 50 股,注册资本为 50,000 迪拉姆,股份证明(SD-357078)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出具。Anker DMCC 的全部股份已经根据其公司章程和阿联酋适用 法律适当且有效地发行;其全部注册资本已由其股东 Anker HK 依照其公司章程和 阿联酋法律足额缴付,并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权、产权负担、权利、 索赔或其他第三方权利;(3)其及其人员(如适用)已经从阿联酋注册公司的联 3-3-2-71 邦、州、国家或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授权、同意、证书和指 令(本段内简称“政府授权”),并且该公司已经完成了阿联酋法律规定要求的所 有备案和登记,且该公司取得上述政府授权的过程是合法合规的,亦不存在实质 续期风险;(4)其及其人员(如适用)拥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授权和 所有政府授权,并且拥有法定权利和授权按照当时的方式经营其业务;(5)不存 在于阿联酋法院或阿联酋任何其他司法或行政管理法庭提起的相关针对该公司或 其资产的实际或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并且不存在威胁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6)根据 Anker DMCC 在 DMCC 自由区管理局和/或阿 联酋法院的记录,目前不存在清算该公司的指令,不存在就该公司或其任何资产 任命接管人的通知。目前未采取措施,并且未做出或通过指令或决议关于任命该 公司接管人、清算人或类似管理人员,或清算或解散该公司。目前不存在针对该 公司提出的或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7)根据公开检索及 Anker DMCC 的 说明,其在阿联酋境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规定而受到政府机关或行业相 关机构行政处罚、起诉的情形;(8)该公司及其业务运营遵守阿联酋所有适用法 律和政府授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和海关监管规定)。根据该律所尽职调 查的结果,该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形(视情况而定)(i) 违反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组 织性文件,或(ii) 违反迪拜 DMCC 自由区管理局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或适 用于该公司的阿联酋法院的任何裁定、判决或指令。根据该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 该公司已经履行阿联酋法律下的所有相关税务义务,并且未涉及任何重大税务违 法行为或其他行政处罚;(9)其拥有当前使用的与其运营业务相关的商标、服务 标志和商号,或拥有该等商标、服务标识和商号的有效授权;根据该律师尽职调 查的情况,该公司未就前述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收到任何侵犯其他人士所主张 权利或与其他人士所主张权利相冲突的通知,且若该等通知一旦形成不利于公司 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将会单独或合计对该公司和/或其资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10)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未拥有任何重大资产;(11)在过去几年中,其 未根据阿联酋法律订立任何重大合同;(12)根据该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不存在有效的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13)其已经依照阿联酋 法律与其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并且依照阿联酋法律为其雇员支付必要的医疗保险 和其他费用;(14)在过往三年中,其未因环境保护、外贸、产品质量、产品认证、 隐私/数据保护、劳动安全或其他原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重大侵权责任; 15) 其未涉及任何刑事犯罪;(16)发行人的上市将不会违反或违背该公司的任何组织 性文件或任何政府批准或阿联酋法律。 (9) Saudi Branch 根据公司聘请的 Kadasa&Alshowier Attorneys&Legal Advisors 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注册律师,并有资格出具关 于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的法律意见,Saudi Branch:(1)注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 3-3-2-72 构”,其注册和存续符合当时的适用法律,其已于沙特阿拉伯投资总局、商务投资 部、利雅得工商会登记,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2)该分支机构 的投资许可、登记证和其他组织性文件(本段内简称“组织性文件”)有效并且符 合注册地的适用法律;(3)该分支机构的内部制度和运营规范;(4)该分支机构 由 Anker Japan 完全拥有;安克创新或其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该分支机构,该分支 机构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权、产权负担、权利、索赔或其他第三方权利;(5) 该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如适用)已获取了依照注册地法律拥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 所要求的所有必要、有效的政府批准。该分支机构(i)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政府 批准的所有规定;(ii) 未收到任何变更、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通知;和(iii) 未 遇到可能使得该等政府批准被撤销、中止、取消、撤回或不能在到期日得到续展 的事件;前述政府批准的续期从法律角度并不困难;(6)根据商务登记证书和注 册地法律的要求,Anker Japan 已就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获取了所有政府 批准和任何必需的第三方批准/许可;(7)其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租赁了相关物业 以开展业务使用,且完全有权使用前述租赁物业;(8)其不拥有任何资产包括固 定财产、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9)根据注册地法律,其所签署并正在履行的所 有重大合同均为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且不存在重大纠 纷或潜在纠纷;(10)其不开展任何商业活动,因此其未在注册地销售任何产品。 Anker HK 就其在沙特地区的产品销售已根据适用的沙特法律取得所需的资质、许 可、授权等政府审批,且该公司取得该等政府审批的过程是合法合规的,并在短 期内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特别地,相关产品符合沙特地区关于产品认证的规 定,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规定受到政府机关或行业相关机构处罚、起诉的 情形;(11)该分支机构未曾提供过对外担保;(12)截至目前,该分支机构未涉 及任何重大税务违法行为(包括偷税漏税)或其他行政处罚;该分支机构已在其 完成商业登记之前完成所得税主管机关的税务登记;(13)自注册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起,其未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其他原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重大侵权责任;(14)其严格 遵守外汇管理、海关监管和隐私保护相关的注册地法律,并且未因上述原因受到 政府机关的严重处罚;(15)其依照注册地法律与其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并且依照 注册地法律为其雇员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16)其未涉及任何刑事犯罪;(17) 据该律师尽职调查后所知,目前不存在针对或影响 Saudi Branch 或其任何其资产 的未决诉讼、控告或程序。上述诉讼、控告或程序系指一旦形成不利于该分支机 构的任何判决或裁定,将会单独或合计对 Saudi Branch 和/或其资产带来重大不利 影响,目前亦不存在未决或拟进行的该等诉讼、控告或程序;(18)Anker Japan 未 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者启动或威胁启动法律或行政程序,以清算、解散 或终止任何 Saudi Branch,或者中止、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批准或对其进行 修改。目前没有任何针对 Anker Japan 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并且,据该所律师 3-3-2-73 尽职调查后所知,目前亦没有任何针对该分支机构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 (10) Anker Germany 根据公司聘请的 GRNECKER PATENT UND RECHTSANWLTE 于 2020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律所律师有资格根据德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Anker Germany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1)其为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为根据德国法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并具有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 诉的能力;(2)根据尽调文件,其未申请破产,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或步骤,或者 启动或威胁启动相关清算程序;(3)其设立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3 日;(4)其股本 为 25,000.00 欧元,其股东已经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缴纳;(5)其股本全部由 Anker UK 认购,根据 Anker Germany 的章程,Anker UK 为其唯一股东;(6)其经营范 围为电子产品销售及相应服务;(7)根据尽调文件,其未开始实际经营;(8)根 据尽调文件,其目前拥有 2 名雇员,并根据相关联邦法律规定及时全额为该等雇 员支付工资所得税及社会保险;(9)根据尽调文件,除一处物业以外,其未拥有 任何资产,包括固定财产、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10)根据尽调文件,其不存在 任何未决的劳动争议或其他纠纷、诉讼或者仲裁;此外,其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 罚;(11)根据尽调文件,其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亦不 存在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接受任何调查,或者被要求赔偿或补偿损失的情形;(12) 根据尽调文件,其未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外贸、产品安全、 劳动安全、人权、外汇管理、海关监管、隐私保护、或其他原因受到任何行政处 罚;(13)根据尽调文件,其尚未涉及任何重大税务违法行为(包括偷税漏税)或 其他行政处罚;(14)根据尽调文件,其已获取了根据法律和/或政府机关所要求的 所有许可和/或资质;基于该公司董事提供的信息,该公司经营其核心业务符合所 有联邦及州法律;(15)根据尽调文件,其未签署任何重大合同,亦未提供任何对 外担保;(16)发行人的上市将不会违反或违背该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件或任何政 府批准或德国法律。 (11) Anker Vietnam 根据公司聘请的 LuatViet Advocates & Solicitor 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该律所是越南的注册律所,并有资格出具关于越南法律的法律意见, Anker Vietnam:(1)系根据越南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信誉良好,并于越 南北宁省投资与规划部门登记;(2)越南北宁省投资与规划部门向该公司核发的 公司注册证书和投资登记证书及该公司的章程均有效并符合越南法律:(3)根据 该公司确认及公开披露信息,该公司未设立任何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经营 场所;同时,该公司未实施合并、收购,亦未作为一方参与签署任何股权/资本购 买协议、股东/成员协议、业务合作合同或类似合同;(4)其法定注册资本(100,000 美元)已全额缴付,并由 Anker HK 合法享有;根据该公司的确认,其注册资本不 3-3-2-74 存在任何质押,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该所律所未查询到任何关于该公司或 Anker HK 作为质押方的信息;(5)该公司已取得越南法律所要求的、且对于公司的设立及 经营所必需的,所有必要的有效审批、许可、证书(合称为“政府批准”);根据 该公司的确认,该公司 (i)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政府批准的所有规定;(ii) 未收 到任何变更、终止或撤销该等政府批准的通知;和(iii) 未遇到可能使得该等政府 批准被撤销、中止、取消、撤回或不能在到期日得到续展的事件(如适用);(6) 截至该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尽调文件,其不拥有任何对外投资权益;(7)根据尽 调文件及该公司的确认,其不拥有任何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或知识产权;(8)根 据该公司的确认,该公司未签署任何对公司经营有影响的重大合同;此外,根据 Anker HK 的确认,该公司未提供任何对外担保;(9)截至该意见书出具日,根据 该公司的确认,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越南法律关于产品认证的规定,不存在因 违反产品认证相关规定受到政府机关或行业相关机构处罚、起诉的情形;(10)截 至目前,其尚未涉及任何重大税务违法行为(包括偷税漏税)或其他行政处罚;(11) 自设立日起,其未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其他原因受到严重处罚或涉及任何赔偿,并且未因上述原因受 到政府机关的严重处罚;且亦未涉及任何刑事犯罪;(12)自设立日起,其尚未雇 佣任何员工,因此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13)发行人的上市将不会违反或违背该 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件或任何政府批准;(14)根据尽调文件、该公司的确认及公 开披露信息,目前不存在针对或影响 Anker Vietnam 或其任何其资产的未决诉讼、 控告或程序;(15)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任何步骤,或者启动或威胁启动法律或行 政程序,以清算、解散或终止任何公司,或者中止、撤销、撤回、取消任何政府 批准或对其进行修改。目前没有任何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令,并且, 据该律所尽职调查后所知,目前亦没有任何针对该公司威胁提出的破产宣告或判 令。 (12) Anker Malta Ⅰ 根据公司聘请的 Gatt Tufigno Gauci Advocates 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该律所律师为马耳他共和国授权律师,并有资格出具基于马耳他法律 的法律意见,Anker Malta Ⅰ:(1)系根据马耳他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信誉 良好(从公司法角度);(2)其股本由其股东 Anker HK 合法享有,20%股本已缴 付,其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权、负担、索赔或其他第三方权利;(3)其未 拥有任何注册知识产权或其他重大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4)其在马耳他未开 展任何经营活动;(5)其未与第三方签署任何重大合同;(6)其尚未在马耳他收 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增值税登记;(7)其在马耳他法院未涉及任何法律诉讼;(8) 发行人的上市将不会违反或违背该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件或任何政府批准或马耳 他法律。 (13) Anker Malta Ⅱ 3-3-2-75 根据公司聘请的 Gatt Tufigno Gauci Advocates 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该律所律师为马耳他共和国授权律师,并有资格出具基于马耳他法律 的法律意见,Anker Malta Ⅱ:(1)系根据马耳他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信 誉良好(从公司法角度);(2)其股本由其股东 Anker Malta Ⅰ合法享有,20%股本 已缴付,其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权、负担、索赔或其他第三方权利;(3) 其未拥有任何注册知识产权或其他重大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4)其在马耳他 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5)其未与第三方签署任何重大合同;(6)其尚未在马耳 他收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增值税登记;(7)其在马耳他法院未涉及任何法律诉讼; (8)发行人的上市将不会违反或违背该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件或任何政府批准或 马耳他法律。 9.4 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 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经核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 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0.1.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阳萌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1 条和第 6.2 条)。 10.1.2 其他持有或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外,持有或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还包括赵东平、吴文 龙及高韬(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2 条、第 6.1.3 条、第 6.1.8 条)。 10.1.3 发行人的子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发行人的子公司即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8.2 条 所述的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第 8.3 所述的控制的其他境内企业及第 9.3.2 条所述 的境外子公司。 10.1.4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Road Travelled Holding 1 阳萌持股100% 无业务 Limited 2 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阳萌持股100% 股权投资 Eternal Dreamer Holding 3 贺丽持股100% 无业务 Limited 4 筑思(深圳) 阳萌持股71.04% 电子烟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3-3-2-76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筑思轻雾科技(北京) 5 阳萌持股66.04% 无业务 有限公司 阳萌作为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筑思远畅管理咨 6 并持有20%的 持股平台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 股权投资平台,其控制的企业主 7 PML Holding 阳萌持股41.36% 营业务为电子烟产品的研发及 销售 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原为阳萌父亲欧阳文希持股 100%的公司, 2017 年 10 月,欧阳文希将其持有的 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100%股权转让予阳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PML Holding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包括 Jouz HK、Jouz Japan、Jouz Korea (PML Holding 及筑思(深圳)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筑思集团”);根据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阳萌提供的相关资料,阳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 PML Holding 的持股比例 (41.36%)系基于假设 PML Holding 全部预留的或已发行的可转换证券、期权、认股权全部 发生转换或被行使的基础上计算。 10.1.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条。 10.1.6 除阳萌先生及贺丽女士以外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企业,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Springs & Palm Trees 1 赵东平持股100% 无业务 Holding Limited 2 Jouz Technology Limited 赵东平持股100% 无业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网络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计 北京九鼎同正科技 算机技术培训;销售办公用品、 3 赵东平持股51.8% 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 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务;企业管理战略策划。(依法 4 远修咨询 并持有0.00004%的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财产份额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5 远清咨询 并持有0.0003%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财产份额 展经营活动)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网上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 6 远景咨询 并持有7.4216%的 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财产份额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 7 远帆咨询 并持有0.0001%的 (不含限制项目) 财产份额 高韬作为普通合伙人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 8 远见咨询 并持有0.0001%的 (不含限制项目) 财产份额 9 深圳市睿浩源投资 于思源持股70% 投资兴办实业;法律咨询(不得 3-3-2-77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有限公司 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 和辩护业务);财务咨询、经济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咨询、投资咨询;体育活动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从事广告业务; 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服装的销 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 销售。 项目投资与管理及相关咨询 10 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邓海峰持股50% (非金融类)。 投资管理、咨询,实业投资,企 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 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资 产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 值电信、金融业务),自有房屋 租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 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 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 向岳投资管理(上海) 艺术交流与策划,图文制作,设 11 邓海峰持股100% 有限公司 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室内 装饰及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 电子产品、工艺礼品、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针纺织品、日用百货、 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 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 学品)、机电设备的销售,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注:北京九鼎同正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注销。 10.1.7 除阳萌、贺丽、赵东平及高韬以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研发与销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 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深圳市智岩科技 1 吴文龙持股100% 另行申报);经营电子商务;商 有限公司 务信息咨询;网站设计;国内贸 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 Octagonal Pavilion 2 吴文龙持股100% 无业务 Holding Limited 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赵东平及高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3-3-2-78 10.1.6 条。 10.1.8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外)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在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亦主要在下述 企业中任职: 任职的董事、监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1 上海飞智 阳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兼 2 深圳市健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贺丽 总经理的企业 3 北京零零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贺丽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 蒹葭(嘉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赵东平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 蒹葭(香港)有限公司 赵东平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6 深圳波赛冬 赵东平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7 郑州致欧 赵东平、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前海和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8 连萌 (有限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9 和谐博时 连萌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10 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1 广州娱加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2 深圳矽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3 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4 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 15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16 广州吖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7 广州唯彩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8 广州梦龙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9 南京领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绵阳绰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1 杭州绰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 22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23 广州黑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的 24 广东易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连萌 企业 25 珠海市微泉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6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7 南京聚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锦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28 连萌 (有限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上海领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 29 连萌 (有限合伙) 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30 成都柠檬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1 海南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3-2-79 任职的董事、监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32 珠海市卓轩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爱奇创业投资管理 33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有限公司 34 北京华睿智讯科技有限公司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Micro Fountain Holding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Win Way Network Technology 36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China) Co,. Ltd. 37 ITJUZI Tech Co., Lt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38 One Dream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Huaying Sports Technology 39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Cayman) Co., 40 100F1 GROUP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1 QingSongChou Corporation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2 Goopal Group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3 Meila Technology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4 Howpay Technology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5 TogetU Inc.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6 Ringle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7 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Lt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8 Zhuoxuan Technology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49 PhoenixFin Pte. Lt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0 PhoenixFin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1 Elite Depot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2 Panda Earth International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3 Youth Media (Cayman) Limited 连萌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顶播股权投资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财务总 54 于思源 管理有限公司 监的企业 吉林省物权融资农业发展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55 李国强 有限公司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56 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 李国强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57 北京艾秀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邓海峰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投资总 58 中国华新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邓海峰 监的企业 10.1.9 其他主要关联方。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其他关联自然人 与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1.1 条、10.1.2 条、第 10.1.5 条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 其他主要关联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主要经营范围 1 Anker Technology 发行人已注销子公司 / Corporation 3-3-2-80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主要经营范围 2 深圳海翼远启管理咨询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注销) 3 深圳市远达管理咨询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注销) 4 深圳海翼远行管理咨询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注销) 5 发行人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网上经营信息咨询(不 海翼远志 (已退伙) 含限制项目)。 6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Oceanwing HK / 内实际控制的企业(已告解散) 7 OceanPal Technology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按摩类产品销售 (HK) Co., Limited 内曾控制的企业(已转让) 8 深圳市海翼翱翔发展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 限公司 内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长沙远彰安克企业管理 9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 内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伙)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在报告期 10 深圳凯华莱贸易有限公 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司 (已注销)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贺丽在 11 北京神农泰和养老服务 报告期内曾控制的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已注销)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贺丽在 12 深圳市海翼远识管理咨 报告期内曾控制的企业 /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注销)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贺丽在 13 Happy Nut Holding 报告期内曾控制的企业 / Limited (已注销) 14 长沙赫洛商务信息咨询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母亲控制 电子烟销售平台 有限公司 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萌母亲报告 15 Heluo Technology Co., 期内曾控制的企业 / Limited (已告解散) 一类医疗器械、电子产 品、保健品的研发;一 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 发行人董事赵东平、张山峰在 及电子产品、健身器材、 16 海蒙科技 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发 体育用品及器材的零 行人报告期内的参股企业 售;保健用品销售;家 居技术开发;家用美容、 保健电器具制造 (限分支机构)。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吴文 17 北京喜思腾网络科技 龙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 有限公司 (已注销)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吴文 18 深圳市蓝鲸跨境软件 龙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 科技有限公司 (已注销) 3-3-2-81 注: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注销;深圳海翼远启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7 月 6 日注销;深圳市远达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8 月 6 日注销;深圳海翼远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 注销;发行人子公司海翼科技自 2017 年 8 月起不再担任海翼远志的普通合伙人,海翼科技自 2018 年 12 月不再持有海翼远志的合伙份额;Oceanwing HK 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已告解散; 深圳市海翼翱翔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注销;长沙远彰安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9 年 5 月 19 日注销;深圳凯华莱贸易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注销;深圳市海翼远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注销;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 已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注销;Heluo Technology Co., Limited 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已告解散;发行人自 2018 年 11 月起不再持有海蒙科技的股权;北京喜思腾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注销;深圳市蓝鲸跨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注销。 10.1.10 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其他应予以披露的主要关联方。 10.2 上市集团成员与主要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与主要关联方(不包括发行人的子公 司)之间仍在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0.2.1 关联方无偿授予发行人专利许可 根据发行人与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街电科 技 同 意 向 发 行 人 授 予 《 专 利 许 可 协 议 》 约 定 的 申 请 号 为 201530400860X 、 2015107529608、201510752935X、2015107525611、2015107535242、2015107522952、 2015108468758、2015107534752、2015107529222、2015107529044、2015108242060、 2015108250067、2015108239195、2015108279760、2016100250504、201610220477X、 2016201534570 共 17 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永久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为免费。 10.2.2 与关联方之间的商标注册及转让安排 根据发行人、街电科技及相关方于 2017 年 5 月签署的《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 有限公司对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作为该增资交易的配套安排,街 电科技应向发行人无偿转让部分含有“Anker”字样的商标。后基于街电科技不希望 转让部分同时含“Anker”以及“街电”字样的商标且考虑到商标主管部门的注册程序 限制,根据发行人子公司 Anker HK 与街电科技经协商后于 2019 年 6 月签署的《商 标注册及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由街电科技按照发行人指示重新申请注册 类别为 7/35/40/42 的“ANKER”商标(“新注册商标”),并将新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 Anker HK,注销相关同时含“Anker”以及“街电”字样的商标(“联合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注册商 标的转让以及联合商标的注销程序尚在履行过程中。 10.3 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3-2-82 10.3.1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就发行人的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前 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 则,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该项 关联方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0.3.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中凡需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已经获得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或确认,交易决策过程符合 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10.3.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实施的《公 司章程(草案)》、《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关联 董事及关联股东分别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草案)》和现行有效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还规定,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须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和/或 股东大会审议,且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该等规定均有助于保护发行人的中小股东的利益。 10.4 同业竞争 10.4.1 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周边产品、智能硬件产品等消费电 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未从事与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10.4.2 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 及贺丽女士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其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 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2) 截至该承诺函签署之日,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段内简称“竞 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3) 在其作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或其控制的其 3-3-2-83 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4) 在其作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如其或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 和业务范围,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或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 则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其将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该承诺函自其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相关规定其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 人期间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10.5 充分披露义务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做出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内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为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 有关详情如下: 11.1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房屋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11 处房屋,该等房屋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 建筑面积 规划 有无他 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号 权人 (平方米) 用途 项权利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1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1,569.98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10 号 栋 403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2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1,549.08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94 号 栋 703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3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1,548.99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939 号 栋 603 4 发行人 湘(2019)长沙市不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1,002.9 工业 无 3-3-2-84 序 房屋所有 建筑面积 规划 有无他 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号 权人 (平方米) 用途 项权利 动产权第 0066943 号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栋 803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5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897.79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04 号 栋 402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6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804.92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940 号 栋 602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7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98.55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97 号 栋 702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8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75.66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03 号 栋 701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9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75.66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93 号 栋 601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10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71.61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98 号 栋 401 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 湘(2019)长沙市不 11 发行人 中电软件园一期 7 643.28 工业 无 动产权第 0066812 号 栋 802 本所注意到,发行人拥有的前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的用途为工 业,发行人主要将该等房屋用于电子商务、软件行业的研发、办公用途,发行人 对该等房屋的实际使用用途与证载用途不完全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 56 条的规定,“建设单 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 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 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 81 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 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基于下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有房屋存在前述瑕疵的情况应不存在重大法 律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 根据湖南海翼与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签署的购房协议,长沙中电软 件园有限公司将位于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 7 栋 4 层 401、402、403、6 层 601、602、 603、7 层 701、702、703 房、8 层 802、803,建筑面积合计为 10,738.42 平方米的 房屋以 52,954,835.00 元的价格转让予湖南海翼;发行人已支付完毕前述认购价款, 3-3-2-85 并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2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中电软件园 7 号栋物业用途政策说明》,根据长沙市政府工业地产 政策(长政发[2017]32 号)规定,“工业地产是指工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使用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多层及高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 化创新平台等”。中电软件园 7 号栋物业属于独栋标准厂房,入驻(租售)企业将 其物业作为电子商务、软件行业的研发、办公用途,符合政策要求。其将按照现 有的工业地产管理政策对入驻的企业进行监管。根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及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安克创新 为其辖区内企业,报告期内,安克创新在辖区内没有规划违法行为记录。根据长 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及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报告期内,安克创新在该局无违法违规处罚 记录;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并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交还 土地的书面通知; (3) 就上述瑕疵,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出具了承诺函, 承诺如下:如发行人因其拥有的位于岳麓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的房 产实际使用用途与证载用途存在差异之事实,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 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承担任何费用,其愿意连带承担公司因受 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该等费用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 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免受损害。 11.2 上市集团成员租用的境内房屋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内共租赁 8 处、建筑面积合计为 25,030 平方米的房屋,具体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出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方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 深圳市新健 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 发行 2016.06.27- 1. 兴实业有限 (健兴科技大厦) 4,285 办公 人 2021.06.26 公司 B603、604、605-1、 701-705 深圳 深圳市一本投 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 2019.09.01- 2. 分公 资发展有限公 1063 号一本大楼 401 3,288 办公 2021.01.17 司 司 室 发行 深圳市新健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 2019.04.01- 3. 1,470 办公 人 兴实业有限 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 2022.03.31 2 根据长沙高新区官网(http://gxq.changsha.gov.cn//)公示的长沙高新区部门责任清单,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 责包括(1) 组织开展全区产业集群的建设,包括规划编制、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2) 负责孵化器、众创空 间、加速器、工业地产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和协助安监局指导监督孵化器的安全生产工作;(3) 负责工业地产项 目预售审核、企业购买工业地产入驻备案审核等。 3-3-2-86 序 承租 面积 出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方 (㎡) 公司 (健兴科技大厦)B 栋 801、804-2、805-1、 805-2、805-3、805-4、 805-5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 深圳市新健 发行 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 2018.09.01- 4. 兴实业有限 1,426 办公 人 (健兴科技大厦)B 栋 2021.07.04 公司 802-804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 深圳市新健 发行 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 2018.02.20- 5. 兴实业有限 253 办公 人 (健兴科技大厦)B 栋 2021.06.26 公司 601-2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 深圳市新健 发行 路 3151 号新兴产业园 2018.02.01- 6. 兴实业有限 230 办公 人 (健兴科技大厦) 2021.06.26 公司 B601-3 发行 东莞港供应 虎门港通盈仓储项目 2018.06.15- 7. 14,000 仓库 人 链有限公司 的 3 号库 2023.06.14 岳麓区岳麓西大道 发行 员工 2019.12.19- 8. 余景 560 号荣盛花语馨苑 4 78 人 宿舍 2020.12.18 栋 3205 11.2.1 上市集团成员合法使用的境内租赁房屋 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成员合法租用前述序号为 2、7、8 的 3 处房屋。本所 认为,上市集团成员和出租人就该等房屋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上市集 团成员在该等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11.2.2 上市集团成员使用的合法性不能确定的租赁房屋 经本所核查,前述序号为 1、3-6 的 5 处房屋因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房 屋所有权证》,存在出租人权利瑕疵而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故本所不能 确认该等出租方是否为该等租赁合同的适当签约主体,该等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 效,上市集团成员在该等租赁合同项下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该等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总计为 7,664 平方米,占上市集团成员租用境内房屋总面积的 30.62%。但本所注意到,部分房屋所对应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已在相关租赁合 同或书面文件中陈述或保证其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人。故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 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果发生第三方向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以致影响境内企业 在该等租约项下的权益时,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有权就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该 等出租人赔偿。 此外,就前述第 1、3-6 处租赁物业,出租方深圳市新健兴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为该等物业的有权出租方,该等物业未来三年不 存在被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拆迁的范围内,发行人可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等物业, 在发行人承租物业期间,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发行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3-3-2-87 就上述房屋的瑕疵,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 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 的法律责任或承担任何费用,其愿意连带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受 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该等费用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 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 东免受损害。 11.3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知识产权 11.3.1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共拥有 148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上市集团成员拥 有的境内注册商标”。经发行人确认,在该等注册商标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 者权利。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为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所述的注册商标的合法权 利人,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注册商标权。 11.3.2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外共拥有 39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 注册商标”。就前述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本所未作任何独立的调查 或核验。 11.3.3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使用的境内专利 (1) 已取得的中国境内专利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共拥有 344 项中国境内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 境内专利权”。经发行人确认,在该等专利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为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所述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专利权。 (2) 被许可使用的中国境内专利或专利申请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提供的《专利许可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被授予 17 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永久普通许可。 11.3.4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利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外共拥有 3-3-2-88 176 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利”。 就前述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利,本所未作任何独立的调查或核验。 11.3.5 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在中国 境内共拥有 30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发行人确认,在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 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中国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 首次 发证日 取得 权利 法律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人 发表日期 期 方式 范围 状态 软著登 海翼供应 1 字第 2015SR 2015.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商管理系 发行人 2013.12.13 1133670 246584 07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统 V1.0 号 海翼物流 软著登 2 运费试算 字第 2015SR 2015.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发行人 2014.11.18 和管理系 1134339 247253 07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统 V1.0 号 软著登 海翼仓库 3 字第 2015SR 2015.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管理系统 发行人 2013.09.15 1136070 248984 08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海翼基于 软著登 在途单据 4 字第 2015SR 2015.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的产品库 发行人 2014.06.19 1136269 249183 08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存管理系 号 统 V1.0 软著登 海翼客诉 5 字第 2015SR 2015.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收集分析 发行人 2014.09.14 1136271 249185 08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系统 V1.0 号 软著登 6 海翼报价 字第 2015SR 2015.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发行人 2015.05.12 系统 V1.0 1135815 248729 08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号 软著登 海翼包材 7 字第 2015SR 2015.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管理系统 发行人 2015.07.09 1138017 250931 09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海翼电商 软著登 8 平台信息 字第 2017SR 2017.07.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发行人 2017.05.17 监测系统 1976937 391653 24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2.0 号 软著登 海翼售后 9 字第 2017SR 2017.07.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客服系统 发行人 2017.05.30 1977420 392136 24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10 EufyLife 软著登 2018SR 2018.01.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发行人 2017.01.10 (Androi 字第 050539 22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3-3-2-89 序 著作权 首次 发证日 取得 权利 法律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人 发表日期 期 方式 范围 状态 d 版)V1.0 2379634 号 软著登 EufyLife 11 字第 2018SR 2018.01.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iOS 版) 发行人 2017.01.03 2379631 050536 22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软著登 ZoloLife 12 字第 2018SR 2018.01.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Androi 发行人 2017.10.20 2383303 054208 23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d 版)V1.0 号 软著登 ZoloLife 13 字第 2018SR 2018.01.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iOS 版) 发行人 2017.10.17 2383294 054199 23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软著登 EufyHom 14 (iOS 版) 发行人 字第 2018SR 2018.01.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2017.05.29 2383213 054118 23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EufyHom 软著登 15 e 字第 2018SR 2018.0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发行人 2017.05.27 (Androi 2420933 091838 06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d 版)V1.0 号 SoundCor 软著登 16 e 系统 字第 2018SR 2018.05.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发行人 2018.04.04 (Androi 2717675 388580 28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d 版)V1.0 号 软著登 安克创新 17 字第 2018SR 2018.06.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数据驱动 发行人 2018.03.30 2800533 471438 21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系统 V1.0 号 SoundCor 软著登 18 e 系统 字第 2018SR 2018.07.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发行人 2018.04.15 (iOS 版) 2875156 546061 12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软著登 安克创新 19 字第 2018SR 2018.11.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质量管理 发行人 2018.01.02 3243010 913915 15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系统 V1.0 号 Nebula 软著登 Capsule 20 软件 海翼智 字第 2017SR 2017.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2017.12.01 新 2289943 704659 19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Androi 号 d 版)V1.0 Nebula 软著登 21 Capsule 海翼智 字第 2017SR 2017.12.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软件(iOS 2017.12.04 新 2291078 705794 19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版)V1.0 号 Roav 软著登 22 DashCam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04.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2017.04.15 系统(iOS 新 2597044 267949 19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版)V1.0 号 3-3-2-90 序 著作权 首次 发证日 取得 权利 法律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人 发表日期 期 方式 范围 状态 Roav 软著登 VIVA 系 23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05.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统 2018.01.08 新 2712776 383681 25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Android 号 版)V1.0 Roav 软著登 24 VIVA 系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05.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2018.01.03 统(iOS 新 2712765 383670 25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版)V1.0 号 Roav 软著登 DashCam 25 系统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08.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2017.04.13 新 3019060 689965 28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Androi 号 d 版)V1.0 软著登 RoavGeni 26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10.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e 系统 2018.10.16 新 3182751 853656 25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V1.0 号 Roav 软著登 Spectrum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10.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27 系统(安 2018.01.01 新 3197769 858674 26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卓 号 版)V1.0 Roav 软著登 28 Spectrum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11.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2018.01.01 系统(iOS 新 3265658 936563 22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版)V1.0 号 软著登 Roav 29 海翼智 字第 2018SR 2018.08.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DashCam 2018.04.13 新 3017930 688835 28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软件 V1.0 号 Nebula 软著登 Connect( 海翼智 字第 2019SR 2019.10. 原始 全部 尚在保 30 Android 2019.09.29 新 4475062 1054305 17 取得 权利 护期内 版) 系统 号 V1.0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为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有权依据中国 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1.4 对外投资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下 述对外投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11.4.1 深圳波赛冬 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与深圳波赛冬及其彼时股东签署的《股权认购协议》, 发行人以 500 万元的价格认购深圳波赛冬新增注册资本 263,157.9 元,其余计入资 本公积。发行人已向深圳波赛冬支付前述增资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 3-3-2-91 有波赛冬 5%的股权。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3574XB)、深圳波赛冬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 案,深圳波赛冬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 314 号爱立基工业园 B1 栋 401 法定代表人:崔天石 注册资本:526.31579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子产 品、通信设备及配件、户外用品的设计、研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深圳波赛冬 5%的股权。 11.4.2 上海飞智 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与上海飞智及其彼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 发行人以 600 万元的价格认购上海飞智新增注册资本 47,974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 积。发行人已向上海飞智支付前述增资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上海 飞智 4.2857%的股权。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2265240Q)及上海飞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上海飞智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258 号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汪沁 注册资本:111.9403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 3-3-2-92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8 年 12 月 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 日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上海飞智 4.2857%股权。 11.4.3 上海南芯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4 日与上海南芯及其彼时股东及相关方签署的《增 资协议》,发行人以 13,333,333 元的价格认购上海南芯新增注册资本 306,966 元, 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发行人已向上海南芯支付前述增资款项。根据上海南芯全体 股东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海南芯的注册资本由 3,837,071 元增加至 4,384,076 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等投资人认购,发行人等原股东放弃前述增资的购买权;并对于公司住 所进行变更。上海南芯全体股东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及签署公司 章程修订案,同意股东上海浦软晨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肖文彬将其持 有的合计上海南芯 3.6697%的股权转让予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 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等原股东放弃前述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颁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027504X)及上海南芯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上海南芯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晨晖路 1000 号 214 室 法定代表人:阮晨杰 注册资本:4,384,076 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从事半导体科技、计算机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设 计和销售,电子元器件、通讯产品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35 年 8 月 3 日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上海南芯 306,966 元注册资本(占上海南芯全部股权 的 7.0018%)。 11.4.4 郑州致欧 3-3-2-93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2018 年 5 月与郑州致欧及其彼时股东及相关方 签署的《关于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发行人以 65,480,000 元的 价格认购郑州致欧新增注册资本 3,000,000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发行人已向郑 州致欧支付前述增资款项。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99968081C)及郑州致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郑州致欧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 198-19 号东方大厦 6 楼 601 号 法定代表人:宋川 注册资本:30,936,460 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办公用品、电子产品、 日用百货、服装、服饰、橱窗展示道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郑州致欧 9.6973%股权。 11.4.5 Navitas 2018 年 3 月,Anker HK 签署《B 序列优先股购买协议》,作为参与后续交割 的投资方成为 Navitas 及相关方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的《B 序列优先股购买协议》 的一方,Anker HK 按照每股 1.9353 美元的价格认购 Navitas 新发行的 1,550,147 股 B 序列优先股。根据 Navitas 于 2020 年 3 月提供的持股证明,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Anker HK 持有 Navitas1,550,147 股 B 序列优先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Navitas 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研发。 11.4.6 方便电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与方便电及其彼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 发行人以 700 万元的价格认购方便电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发行人已向方便电支付前述增资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方便电 33.33% 的股权。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H0YQJXQ)及方便电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方便 电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94 名称:杭州方便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121 号 8290 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 注册资本:15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设计、制作、发 布国内广告,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会展服务,市场营销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专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长期 持股比例:发行人持有方便电 33.33%股权。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1 重大合同 本所审查了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下的有 关重大合同(“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2.1.1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 条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12.1.2 线上平台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集团成员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线上平台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 销售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方 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区域 亚马逊服务 Amazon Services 自注册日起生 1 美国 商业解决方 LLC 效,长期有效 案协议 亚马逊服务 加拿 Amazon Services 自注册日起生 2 商业解决方 大 International, Inc. 提供 Amazon 网站销售服务、 效,长期有效 案协议 网店管理、应用程序、仓储及 亚马逊服务 Amazon Services 物流服务和工具等一系列商 自注册日起生 3 欧洲 商业解决方 Europe S.A.R.L 户服务 效,长期有效 案协议 亚马逊服务 自注册日(2013 4 商业解决方 Amazon Japan G.K 年 1 月 30 日)起, 日本 案协议 长期有效 5 亚马逊项目 Amazon Services 自注册日(2013 3-3-2-95 序 销售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方 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区域 合作协议 International, Inc. 年 9 月 13 日)起, 长期有效 12.1.3 线下渠道销售合同 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报告 期内交易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线下渠道销售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 销售方 购买方 销售产品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号 以采购订单中约 Fantasia WalMart 1 定的非充电类产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USA Stores, Inc. 品为准 以采购订单中约 Fantasia WalMart 2 定的充电类产品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USA Stores, Inc. 为准 自 2016 年 4 月 2 日起生 Fantasia Best Buy 以采购单中约定 3 效,长期有效直至一方 正在履行 USA Purchasing LLC 的商品为准 终止 以采购订单中约 Fantasia Target 4 定的各类产品为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USA Corporation 准 与计算机、手机相 关的配件产品及 家用电器(品牌包 Rukn Al-Shareef 5 Anker HK 括:Anker、Eufy、 2018.09.22-2023.09.22 正在履行 Trading EST Nebula、Roav、 SoundCore 及 Zolo) Assr Aljawal 与计算机及手机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6 Anker HK 正在履行 Trading Est 相关的配件产品 长期有效直至一方终止 Seventh Dimension 与计算机及手机 7 Anker HK 2018.10.22-2020.10.22 正在履行 General Trading 相关的配件产品 Co. 2016.03.18-2017.03.17, Anker Canon Marketing 与计算机及手机 8 如双方无异议,到期自 正在履行 Japan Japan Inc. 相关的配件产品 动续期一年 与计算机、手机相 关的配件产品及 家用电器(品牌包 Anker Rukn Al-Shareef 9 括:Anker、Eufy、 2019.02.21-2024.02.21 正在履行 DMCC Trading EST Nebula、Roav、 SoundCore 及 Zolo) 与计算机及手机 2019.01.01-2019.12.31; Anker Assr Aljawal 相关的配件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合 10 正在履行 DMCC Trading Est (限于充电类产 同的有效期延长 1 年至 品)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1 Anker Seventh 与计算机及手机 2019.04.21-2024.04.20 正在履行 3-3-2-96 序 销售方 购买方 销售产品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号 DMCC Dimension 相关的配件产品 General Trading Co. Seventh Dimension 与计算机及手机 12 Anker HK 2017.01.01-2018.12.31 履行完毕 General Trading 相关的配件产品 Co. 12.1.4 供应商合同 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报告 期内交易额为 10,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采购产品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湖南炬神电子 Anker 中约定的移动 2019.02.01- 1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HK 电源、充电器 2021.01.31 购订单》为准 等产品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湖南炬神电子 中约定的移动 2019.02.01- 2 安克电子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电源、充电器 2021.01.31 购订单》为准 等产品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湖南炬神电子 Anker 2018.03.01- 3 中约定的充电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HK 2020.02.28 器等产品 购订单》为准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深圳市乔威电 2019.02.26- 4 安克电子 中约定的移动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源有限公司 2021.02.26 电源等产品 购订单》为准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深圳瑞晶实业 中约定的移动 2019.02.01- 5 安克电子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电源、充电器 2021.01.31 购订单》为准 等产品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佳禾聲學(香 Anker 2018.11.17- 6 中约定的耳机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港)有限公司 HK 2020.11.17 等产品 购订单》为准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佳禾智能科技 2019.01.20- 7 安克电子 中约定的耳机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1.01.20 等产品 购订单》为准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漳州万利达科 Anker 中约定的投影 2018.07.20- 8 同,具体以《采 正在履行 技有限公司 HK 仪(Nebula) 2020.07.19 购订单》为准 产品 本合同为框架合 《采购订单》 赣州得辉达科 2018.12.20- 9 安克电子 同,具体以《采 中约定的音响 正在履行 技有限公司 2020.12.20 等产品 购订单》为准 本合同为框架合 2017.11.16 起 乐金化学(南 同,双方将通过 一年,如双方 圆柱形锂离子 10 京)信息电子 安克电子 订单等书面方式 无异议,到期 正在履行 电芯 材料有限公司 约定价格、数量 将自动延长 等 一年 3-3-2-97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采购产品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深圳市乔威电 Anker 2018.09.01- 11 中约定的移动 同,具体以《采 履行完毕 源有限公司 HK 2019.08.31 电源产品 购订单》为准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深圳市瑞晶实 Anker 2017.11.28- 12 中约定的充电 同,具体以《采 履行完毕 业有限公司 HK 2019.11.27 器产品 购订单》为准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赣州得辉达科 Anker 2017.11.25- 13 中约定的扬声 同,具体以《采 履行完毕 技有限公司 HK 2019.11.25 器产品 购订单》为准 英属开曼群岛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商鸿腾精密科 Anker 2017.11.01- 14 中约定的数据 同,具体以《采 履行完毕 技股份有限公 HK 2019.11.01 线产品 购订单》为准 司台湾分公司 《采购订单》 本合同为框架合 东莞市杰帅电 Anker 2017.11.09- 15 中约定的数据 同,具体以《采 履行完毕 子有限公司 HK 2019.11.10 线等产品 购订单》为准 12.1.5 承运商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内交易额为 1 亿元以上的 承运商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号 承运方 托运方 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优比速包裹运输(广东)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生效, 1 Anker HK 国际货代服务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长期有效直至一方终止 12.1.6 银行授信及担保合同 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金融机构授信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3-3-2-98 序 被授信人/ 授信人/ 授信类型/额度 利率/手续费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履行情况 号 被担保人 债权人 不超过 2,200 万美元的债务,其中: Citibank, N.A., (1) 限额为 2,100 万美元的无承诺循环短期授信, 不同类型的授信 Hong Kong Branch 2019.10.20- 发行人提供 1. Anker HK (花旗银行香港分 分项限额如下:(a)2,000 万美元的供应商融 按照按合同具体 正在履行 2020.10.19 保证担保 资贷款;(b)100 万美元公司信用卡授信 规定执行 行) (2) 结算前风险厘定为 1,000 万美元 任意一笔贷款的 利率在提款申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19.10.22- 发行人提供 2. 安克电子 人民币 8,000 万元 书中明确并经授 正在履行 公司长沙分行 2020.10.21 保证担保 信人审同意后确 定 发行人以其所拥有 花旗银行(中国)有 最高融资额为等值 1,000 万美元,具体为不超过 的现金款项以保证 3. 发行人 不适用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限公司深圳分行 等值 1,000 万美元的结算前风险 金的形式提供最高 额质押担保 不超过 2,200 万美元的债务,其中: Citibank, N.A., 不同类型的授信 Hong Kong Branch (1) 限额为 2,100 万美元的无承诺循环短期授信, 2018.10.10- 发行人提供保证担 4. Anker HK 分项限额如下:(a)2,000 万美元的供应商融 按照按合同具体 履行完毕 (花旗银行香港分 2019.10.09 保 行) 资贷款;(b)100 万美元公司信用卡授信 规定执行 (2) 结算前风险厘定为 1,000 万美元 不超过 940 万美元的授信,其中: (1) 总金额不超过 900 万美元的综合授信,其中 Anker HK 提供银行 The Hongkong and 包括 900 万美元的采购供应链融资额度及 分类按合同具体 5. Anker HK Shanghai Banking 至 2019.09.01 存款质押担保,发 履行完毕 500 万美元的客户供应链融资额度,两种供 规定执行 Corporation Limited 行人提供保证担保 应链融资总额度不超过 900 万美元 (2) 信用卡额度 40 万美元 授信额度内的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18.11.01- 6. 发行人 人民币 20,000 万元 资利率按各具体 无 履行完毕 公司长沙分行 2019.10.31 合同的规定执行 3-3-2-99 序 被授信人/ 授信人/ 授信类型/额度 利率/手续费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履行情况 号 被担保人 债权人 承兑手续费为承 发行人提供保证担 兑的每一商业汇 保,对应的最高债 (1)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 票的票面金额的 务金额分别为人民 汇丰银行(中国)有 票承兑授信 0.05%; 4,000 万元及 1,100 履行完毕(账 7. 安克电子 限公司长沙分行 (2)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供应链解决方案 就供应链融资而 长期有效 万美元(系该部分 户已于 2019 年 已核准发票授信 授信金额的 110%); 12 月注销) 言,其融资利率将 根据具体文件确 安克电子提供保证 定 金质押担保 3-3-2-100 12.2 侵权之债 经本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12.3 担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除发行人子公司以外) 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和相互担保关系。 12.4 重大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中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负债表,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约 22,871,043.65 元,其他应付款约 122,132,104.24 元。根据《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12.5 结论 (1)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 条所述的适用中国法的重 大合同合法、有效;上市集团成员为该等合同的合法主体,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 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对中国法律的理解,上述适用中国法的合 同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 (2) 根据境外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2.1 条所述的适 用中国境外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上市集团成员为该等合同的合法主体, 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适用中国境外法律的合 同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纠纷。 (3) 经本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 权之债。 (4)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除发行人子公司以 外)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和相互担保关系。 十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发行人的其他重大资产变化、 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3.1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变更 发行人及其前身湖南海翼有限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六次增资扩股和一次公司 3-3-2-101 形式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3 条、第 7.1.4 条、第 7.1.5 条、第 7.1.6 条、第 7.1.8 条、第 7.1.10 条、第 7.1.11 条。 13.2 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其他重大资产变化 13.2.1 湖南海翼有限收购 Anker Cayman 根据 Octagonal Pavilion Holding Limited、Springs & Palm Trees Holding Limited、Road Travelled Holding Limited、Eternal Dreamer Holding Limited、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与湖南海翼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Octagonal Pavilion Holding Limited、Springs & Palm Trees Holding Limited、Road Travelled Holding Limited、Eternal Dreamer Holding Limited、Happy Nut Holding Limited、Fast Sun Holding Limited 将其合计持有的 Anker Cayman 的 100%股份以 6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南海翼有限。 Anker Cayman 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 转让。 湖南海翼有限已就前述收购事项履行了相关中国政府审批程序,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 9.3.1 条。 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进行前述收购事项不需要任何开曼群岛政府、司法 当局、机构同意或批准,也无需向任何开曼群岛政府、司法当局或机构进行通知 或登记,也不需要开曼群岛政府、司法当局或机构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13.2.2 Anker HK 收购 Fantasia USA 根据阳萌与 Anker HK 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阳萌 将其持有的 Fantasia USA 的 100%的股份以 6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 Anker HK。 根据 Fantasia USA 意见书,上述收购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完成,自该日 起,Anker HK 成为 Fantasia USA 的全部权益和所有权的合法所有人,根据 Fantasia USA 在特拉华州及其州外司法管辖区(即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提交的运 营协议和组织章程,上述收购事项涉及的交易合法有效。 13.2.3 Anker HK 收购 Jouz HK 根据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Anker Technology Co., Limited 拟购买股权涉及的 Power Mobile Life Limited 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林评字[2016]179 号),于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Jouz HK 的资产账面价值 431.26 万元,评估值 431.26 万元,无 评估增减值;负债账面价值 552.61 万元,评估值 552.61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净资产账面价值-121.35 万元,评估值-121.35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3-3-2-102 根据 Power Mobile Life Holding Limited 与 Anker HK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Power Mobile Life Holding Limited 将其持有的 Jouz HK 的 100%的股份以 10,000 港币的价格转让给 Anker HK。 根据境外律师就 Jouz HK 出具的意见书,前述股份转让合法有效。 13.2.4 湖南海翼有限收购海翼科技、海翼智新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8.2.1 条和第 8.2.2 条。 13.2.5 Jouz HK 收购 Jouz Japan 根据自然人 Yoshitsune IDO 与 PML US 于 2018 年 4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Yoshitsune IDO 将其持有的 Jouz Japan 的 100%的股份以 9,310 美元(约 1,000,000 日元)的价格转让给 PML US。 根据 PML US 与 Jouz HK 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PML US 将其持有的 Jouz Japan 的 100%的股份以 9,310 美元(约 1,000,000 日元)的 价格转让给 Jouz HK。 根据境外律师就 Jouz Japan 出具的意见书,就前述股份转让,境外律师未 发现存在任何问题。 13.2.6 出售街电科技股权 (1) 收购街电科技 2016 年 12 月 5 日,Anker HK 完成收购 Jouz HK 后(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 13.2.3 条),街电科技作为 Jouz HK 的全资子公司,成为 Anker HK 的间接全 资子公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营业执照》 及《公司章程》,在 Anker HK 完成前述收购后,街电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萌 注册资本:2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出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 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3-3-2-103 持股比例:Jouz HK 持有街电科技 100%股权。 (2) 第一次增资 街电科技股东 Jouz HK 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街电科技的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2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850 万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向街电科技出具了反映前述变 更的变更(备案)通知书。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完成了外商投资企业变 更备案。 (3)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3 月 20 日,Jouz HK 与发行人、海翼远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Jouz HK 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80%股权以人民币 6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20%股权以人民币 1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翼远志。 街电科技股东 Jouz HK 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作出股东决定,决议同意前述 股权转让。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取得了反映前述变更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 企业。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680 80 2 海翼远志 170 20 合计 850 100 注:海翼科技彼时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海翼远志 50%的财产份额。 (4)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与杨锦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街 电科技 2%的股权以人民币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锦方。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 限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取得了变更(备案)通知书。本次变更完成后, 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10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663 78 2 海翼远志 170 20 3 杨锦方 17 2 合计 850 100 (5) 第二次增资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街电科技的注册资本由 8,500,000 元变更为 11,333,333.33 元,其中深圳市前海弘盛技术有限公司(“前海 弘盛”)以 25,00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416,666.67 元;杨锦方以 3,00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70,000 元;和谐成长以 22,00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246,666.66 元。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5 月 5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 限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取得了变更(备案)通知书。本次变更完成后, 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6,630,000.00 58.50 2 海翼远志 1,700,000.00 15.00 3 前海弘盛 1,416,666.67 12.50 4 和谐成长 1,246,666.66 11.00 5 杨锦方 340,000.00 3.00 合计 11,333,333.33 100 (6)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螺旋通盈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螺旋”)、上海联新行恒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新行恒”)、杨 俊、史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2.5%股权以人民币 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螺旋,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4.5%股权以人民币 90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联新行恒,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5%股权以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杨俊,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5%股权以人民币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史君。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 街电科技彼时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取得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105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5,213,333.33 46.00 2 海翼远志 1,700,000.00 15.00 3 前海弘盛 1,416,666.67 12.50 4 和谐成长 1,246,666.66 11.00 5 杨俊 566,666.67 5.00 6 联新行恒 510,000.00 4.50 7 杨锦方 340,000.00 3.00 8 深圳螺旋 283,333.33 2.50 9 史君 56,666.67 0.50 合计 1,133.3333.33 100 (7) 第三次增资 根据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西瑞尔”)于 2017 年 5 月与街电 科技及其彼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天津西瑞尔以 30,000 万 元的价格认购街电科技新增注册资本 1,700 万元,并可指定其关联方登记为街电 科技新增注册资本股东。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5 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注 册资本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天津西瑞尔已向街电科技支付前述增资款项。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7 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天津西瑞尔关联方天津顺事 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顺事通达”)登记为街电科技股东,签署了相应的《深 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17,000,000.00 60.00 2 发行人 5,213,333.33 18.40 3 海翼远志 1,700,000.00 6.00 4 前海弘盛 1,416,666.67 5.00 5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6 杨俊 566,666.67 2.00 7 联新行恒 510,000.00 1.80 8 杨锦方 340,000.00 1.20 9 深圳螺旋 283,333.33 1.00 10 史君 56,666.67 0.20 合计 2,833.3333.33 100 (8)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26 日,联新行恒、史君与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天 津西瑞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联新行恒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1.8%股权 以 1,1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西瑞尔,史君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2%股权以 130 万元的价格转让天津西瑞尔。 3-3-2-106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街电科技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17,000,000.00 60.00 2 发行人 5,213,333.33 18.40 3 海翼远志 1,700,000.00 6.00 4 前海弘盛 1,416,666.67 5.00 5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6 杨俊 566,666.67 2.00 7 天津西瑞尔 566,666.67 2.00 8 杨锦方 340,000.00 1.20 9 深圳螺旋 283,333.33 1.00 合计 2,833.3333.33 100 注:海翼科技彼时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海翼远志 10%的财产份额。 (9)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26 日,天津西瑞尔、前海弘盛、深圳螺旋、发行人与天津顺 事通达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天津西瑞尔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2%股权以 1,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前海弘盛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3.334%股 权以人民币 2,167.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深圳螺旋将其持有的街电 科技 1%股权以人民币 6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发行人将其持有的 街电科技 15.236%股权以 4,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同日,杨俊与 天津顺事通达及赣州舟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舟济”)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书》,杨俊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5%股权以人民币 3,439,220 元的价 格转让给天津顺事通达,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1.5%股权以人民币 75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赣州舟济。 街电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其余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街电科技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23,253,166.67 82.07 2 海翼远志 1,700,000.00 6.00 3-3-2-107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3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4 发行人 896,499.99 3.164 5 前海弘盛 471,999.99 1.666 6 赣州舟济 424,999.99 1.50 7 杨锦方 340,000.00 1.20 合计 2,833.3333.33 100 (10) 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2 月,海翼远志与发行人、海翼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海翼 远志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2%股权以人民币 1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将 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0.1%股权以人民币 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翼科技。 街电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其余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街电科技签署了相应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 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完成了关于本次变更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街电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天津顺事通达 23,253,166.67 82.07 2 海翼远志 1,615,000.00 5.70 3 和谐成长 1,246,666.66 4.40 4 发行人 953,166.66 3.364 5 前海弘盛 471,999.99 1.666 6 赣州舟济 424,999.99 1.50 7 杨锦方 340,000.00 1.20 8 海翼科技 28,333.30 0.10 合计 2,833.3333.33 100 (1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退出街电科技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海翼科技与天津顺事通达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发行人及海翼科技将其合计持有的街电科技 3.464%的股权以 27,713,000 元的价格转让予天津顺事通达。同日,和谐成长与天 津顺事通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街电科技 4.4%的股权以人民币 3,52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天津顺事通达。 街电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并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完成了相应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再持有街电科技的任何股权。 13.2.7 海翼科技出售筑思(深圳) 根据海翼科技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与阳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海翼科技 3-3-2-108 将其持有的筑思(深圳)1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阳萌(“筑 思出售交易”)。 就筑思出售交易及 Jouz 出售交易(定义见下文),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 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 行资产转让事宜所涉及的筑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 JOUZ LIMITED 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联信评报字[2019]第 A0363 号),于评估基准日(2019 年 4 月 30 日),筑思(深圳)及 Jouz HK 的净资产账面值为-412.35 万元,股东 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574.63 万元。 筑思(深圳)于 2019 年 6 月 5 日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前述转让并通过了反 映前述转让的章程修正案。 根据海翼科技及阳萌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签署的交割确认书,筑思出售交易 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完成交割。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海翼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收到了股权转让价款。筑思(深圳)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完成了反 映前述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 13.2.8 Anker HK 出售 Jouz HK 根据 Anker HK 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与 PML Holding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Anker HK 将其持有的 Jouz HK100%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 PML Holding(“Jouz 出售交易”)。 根据 Anker HK 及 PML Holding 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签署的交割确认书,Jouz 出售交易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完成交割。 根据关于 Jouz HK 的境外意见书,Jouz 出售交易为合法及有效,且交易代 价已经完全付清或解决。 13.3 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正在进行的重大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安排或计划。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4.1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14.1.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股份制改造之目的,发 行人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应地制 定了《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经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3-3-2-109 14.1.2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120.3991 万元(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 7.1.5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3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120.3991 万元增加至 3,619.9096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1.6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4 因发行人住所由“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总部大楼 A805 房”变更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一期七栋 7 楼 701 室”,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5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由“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 发;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 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电子产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 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电子产品研发;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电子产品生产;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 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 人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6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619.9096 万元增加至 3,981.8606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1.8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7 因发行人董事会组成由 5 名董事变更为 6 名董事,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作出 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7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8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981.8606 万元增加至 4,060.3023 万元(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 7.1.10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7 3-3-2-110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9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4,060.3023 万元增加至 36,542.7207 万元(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 7.1.11 条),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修正案经 2017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10 因发行人名称由“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克创新科 技股份有公司”、董事会组成由 6 名董事变更为 9 名董事、经营范围由“电子产品 互联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电子产品研 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生产;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 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变更为“电子产品、影像设备、通讯产品、智能化技术研发;软件开发;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产;电子产 品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 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对于 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经 2018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11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由“电子产品、影像设备、通讯产品、智能化技术研发;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生 产;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资管理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 用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 为“电子产品、电源设备、智能化技术、通讯产品、影像设备、人脸识别系统、 积分管理软件、智能机器的研发;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地理信息软 件的开发;电子产品及配件、智能机器的销售;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 务;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电 子产品生产(限分支机构);智能机器生产(限分支机构);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 制造(限分支机构);家用电器零售;投资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 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3-3-2-111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 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 牌,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作出修订,该等章程经 2018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4.1.12 因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4 月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发行 人对已经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及更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经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2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形成《公司章 程(草案)》,并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中 国法律的规定,将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1 组织机构 15.1.1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并且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的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 为发行人的决策机构,现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代表和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 现有 3 名监事(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负责监督检查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进行监督;经营管理职 能部门包括市场部、营销传播部、客户体验中心部、财务部、数据驱动部、人力 资源部、法务部、文化部、工业设计与包装部、公共事务部、产品规划部、物流 与仓储部、在线销售与运营部、供应链开发部、品质部、采购管理部、区域销售 组织部、研发部、开发部、内审部、投资部、项目管理办公室、智能制造部等。 3-3-2-112 15.1.2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符合中国法律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规定的健全的组织机构。 15.2 议事规则 15.2.1 经核查,作为现行《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制订并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此外,发行人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发布的其 他相关规定修订了作为《公司章程(草案)》组成部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经修订的议事规则将与《公司 章程(草案)》一并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及适用。 15.2.2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15.3 三会的召集、召开及授权或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决定和/ 或记录,本所认为,该等会议召开、决议/决定作出、决议/决定内容及签署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1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6.1.1 发行人现任董事 9 名,分别为阳萌、赵东平、高韬、张山峰、贺丽、连萌、 于思源、李国强及邓海峰,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及以上独立 董事的要求。 16.1.2 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分别为黄思敏、毛艳红及胡一杰,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黄思敏、毛艳红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胡一杰由发行人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6.1.3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分别为总经理赵东平,副总经理高韬、张 山峰,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孙刚,均由董事会决议聘任。 16.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16.2.1 董事变更 (1) 2017 年 1 月董事: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的董事为阳萌、赵东平、高韬、张山峰及贺丽。 3-3-2-113 (2) 2017 年 4 月董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选连萌为公司董事。 (3) 2018 年 1 月董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建国、于思源及李国强为独立董事。 (4) 2019 年 5 月董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阳萌、赵东平、高韬、张山峰、贺丽、连萌、 于思源、李国强及邓海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于思源、李国强及邓海 峰为独立董事。 16.2.2 监事变动 (1) 2017 年 1 月监事: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期间的监事为施明磊、吴文龙及严景。 (2) 2017 年 1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毛艳红为监事,吴文龙不再担任公司 监事。 (3) 2017 年 5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钦海燕为职工代表监事,严景不再 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4) 2017 年 12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胡一杰为职工代表监事,钦海燕不 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5) 2018 年 11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伟为监事,施明磊不再担任公司 监事。 (6) 2019 年 5 月监事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黄思敏、毛艳红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胡一杰担任职工代表 监事。 16.2.3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1) 2017 年 1 月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期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赵东平、高韬、张山峰及孙刚,其 中,赵东平担任公司的总经理,高韬、张山峰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孙刚担任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3-3-2-114 (2) 2019 年 5 月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赵东平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高韬、张山峰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孙刚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16.3 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 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符合当时适 用的中国法律和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发行人及其前身湖南海翼有限最近三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 (4) 发行人共有 3 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其职权 范围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17.1 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审计报告》及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成员执 行的主要税种及中国境内适用的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按 17%、16%、13%、6%的税 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 2 增值税 应税收入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计 缴 增值 税 ;出 口货 物享 受 “免、退”税收政策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计流转税 7% 4 教育费附加 应计流转税 3%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计流转税 2% 注:2018 年 5 月 1 日之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 日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执行的前述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17.2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如下: 17.2.1 税收优惠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3-3-2-115 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a) 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643000369),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取得湖南 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3000654),有效期为三年。 (b) 海翼智新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201232),有效期为三年。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联合颁布,并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联合颁布,并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 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a) 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发 行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及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 [长国税通[2016]2808 号]),发行人就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b)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出 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国税南通[2017]20171130174405204865 号),海翼智 新就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发行人 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海翼电子、安克智瑞于 2019 年度享受上述小微企业税收优 惠。 3-3-2-116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17.2.2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成员报告期内享受的单项金额 超过 20 万元的财政补贴如下: (1)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印发的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8 年长沙高新区产业发展计 划(第三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8]77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84.64 万元。 (2)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印发的《长 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长沙高新区产业发展计划 (第五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7]128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633.82 万元。 (3) 根据长沙高新区外经外贸和商务中心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电子商务项目补助资金 1,016.62 万元。 (4)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发布 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8 年企业研发后补助财政奖补 资金的通知》(湘财教指[2018]91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财政奖补资金 566.23 万元。 (5) 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 联合发布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 2017 年移动 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 500 万元。 (6)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与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湖 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17 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 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外经贸 发展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通知)》(湘财外指[2016]105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电子商务资金 400 万元。 (7)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印发的《湖 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第一批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的 通知》湘财教指[2019]54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财政奖补资金 298.26 万元。 (8)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7 年度跨 境电商发展资金的通知》(长财外指[2018]39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 2017 年 3-3-2-117 度跨境电商发展资金 268.6 万元。 (9)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深圳市科技 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海翼 智新于 2019 年获得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227.8 万元。 (10)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印发 的《关于下达 2019 年长沙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企指 [2019]81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专项资金 200 万元。 (11)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 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财政支持资金 160 万元。 (12)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联合 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9 年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企指 [2019]63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专项资金 150 万元。 (13)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 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2016 年《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 资金”149.79 万元。 (14)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印发的《关于下达省“100 个重大产品创新”项目(2018 年第四批制造强省专项) 资金的通知》(长财企指[2018]81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130 万元。 (15) 根据长沙高新区外经外贸和商务中心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长 沙高新区 2018 年跨境电商业绩奖励公示》,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跨境电商业绩 奖励 122.9088 万元。 (16)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关于清算 2019 年服 务贸易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服务贸易发展资金 89 万元。 (17)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拨付 2018 年度资 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金指[2019]7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专项 资金 70 万元。 (18) 根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年度长沙市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公示》,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专项补助 50 万元。 3-3-2-118 (19)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发布的《2019 年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长沙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公示》,发行 人于 2019 年获得专项资金 50 万元。 (20)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湖 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2016 年湖南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中 央资金支持项目的公示》及湖南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湖南省 2016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 项资金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业务支持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50 万元。 (21)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7 年促进 中小微企业融资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金指[2017]9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 融资补助资金 50 万元。 (22)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联合发布的《2017 年度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公示》,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专项资金 50 万元。 (23) 根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2016 年度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通知》(长发改高技[2017]207 号)、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6 年度长沙市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投资计 划的通知》(长发改高技[2017]378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专项补助资金 50 万元。 (24)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7 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7 年获得专项资金 50 万元。 (25) 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 联合发布的《关于 2018 年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第一批拟支持项目的公 示》,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50 万元。 (26)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年长沙市开 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易部分 第一批)扶持方案的公示》及长沙市商 务局对外贸易处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2018 年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转型资金(对外贸易部分第一批)”扶持资金 50 万元。 (27)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8 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 年度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47 万元。 3-3-2-119 (28)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8 年度省级电子商务资金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电子商 务资金 45 万元。 (29)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 2019 年省预算内“创新引领”示范建设专项拟支持项目名单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9 年 获得专项资金 45 万元。 (30)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湖南省开放 型经济发展专项切块资金(服务贸易部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及长沙市 商务局服务贸易处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2018 年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切块资金(服务贸易部分)”扶持资金 43 万元。 (31)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电 子商务资金的通知》(长财外指[2019]49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电子商务资 金 40 万元。 (32)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 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8 年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 财企指[2018]131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专项资金 40 万元。 (33)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于 2017 年获得“2016 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展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 33 万元。 (34)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印发的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7 年度长沙市科技计划中电 软件园建设专项项目资金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7]187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 获得专项项目资金 30 万元。 (35)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印发的《关 于下达长沙市 2017 年第六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通知》长财企指[2017]125 号), 发行人于 2018 年获得项目经费 25 万元。 (36) 根据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长沙市 2017 年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发行 人于 2018 年获得专项资金 25 万元。 (37)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 2018 年度长沙高新区政策兑现资金共计 26.8 万元。 3-3-2-120 (38)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9 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9 年获得专项资金 25 万元。 (39)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联合发布的《关 于 2019 年度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公示》,发行人于 2019 年 获得专项资金 23.93 万元。 本所认为,上市集团成员享受的前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不违反中国法律 的规定。 17.3 遵守税收法规的情况 根据《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为主要上市集团 境内成员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核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在最近三年没有重大税务 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8.1 遵守环境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核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在业务活动中未发生重 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 大处罚的情况。 十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19.1 募集资金投向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 过 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 目、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长沙总部运营管理建设和升级项目和补 充营运资金。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于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会已对调整后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 3-3-2-121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发 行人主营业务。 19.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获得的核准 经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核准情况如下: 19.2.1 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编号为深南山发改 备案[2019]0625 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深圳市南山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性备案回执》,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完成 告知性备案,备案号为:BANSBGB-201950094。 19.2.2 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编号为长 高新管发计[2019]423 号《关于安克创新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备案 证明》,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出具 了编号为长高新环评函[2019]7 号《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克创 新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变更的函》,同意该项目总建筑面积及拟投 资金额的变更,其他未变更事项按原环境评价文件及编号为长高新环评[2019]14 号《关于安克创新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执 行。 19.2.3 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编号为长 高新管发计[2019]422 号《关于安克创新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 备案证明》,同意对该项目予以备案。 发行人已就该项目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 完成备案,取得了备案回执,备案号:20194301000200000493。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根据相应的进度获 得了核准或备案。 19.3 募集资金出现不足或余额的处理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出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主 3-3-2-122 营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如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 需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19.4 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项目由发行人自行投入,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 19.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 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 致。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中国法律的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涉及如下尚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1.1 Philip & Duncan 诉讼 2018 年 12 月 6 日,美国居民 Philip Brady 和 Duncan Smith(作为原告,并 意愿代表其他适格原告)于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通过亚 马逊购买了被告(包括 Anker HK、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已注销)、 Fantasia USA 和 PML US)生产销售的充电宝产品(Power Banks),诉称其认为 该等充电宝所标识的容量(分别为 5200mAh、20100mAh)高于其实际测出来的 容量 3285mAh、12088mAh,因此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及对于产 品保证条款的违反,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及利息等(“Philip& Duncan 诉讼”)。 根据 Philip & Duncan 诉讼的相关诉讼文件及发行人说明,移动电源的容量 分为电芯容量(额定容量)和输出容量,电芯容量(额定容量)为电芯制造商宣 称的容量,输出容量为充电设备应该或者最小应该提供的电量,同时,因损耗等 原因,电芯容量均大于输出容量。发行人以产品电芯制作商的电芯容量作为标记 产品容量标识,前述原告误将输出容量认定为电芯容量,从而引发 Philip & Duncan 诉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 2020 年 1 3-3-2-123 月 13 日作出支持公司部分驳回起诉请求的决定。此后,原告于近期主动向发行 人提出协商和解方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Philip & Duncan 诉讼目前 仍在初级审理阶段(原告尚未向法院申请批准其作为集体诉讼),发行人亦在与 原告洽谈和解事宜。 根据发行人就 Philip & Duncan 诉讼聘请的诉讼律师出具的说明,其认为, 在原告申请将 Philip & Duncan 诉讼确认为集体诉讼且获得法院认可前,Philip & Duncan 诉讼仍将以一个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非集体诉讼模式)的方式进行,且 其认为法院认定该诉讼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其认为,发行人有较强 的抗辩事由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且无法确认为集体诉讼,该诉讼对于发行 人的经营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1.2 确认不正当竞争诉讼 2018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对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超人科技公司”)、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盾品牌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顺电”)提起诉讼, 主张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恶意抢注商标、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并要求判令:(1)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立即停止恶意投诉、 恶意警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在《中国工商报》 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3)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 牌公司赔偿发行人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00 万元;(4) 深圳顺 电恢复对发行人产品的销售;(5) 超人科技公司及商盾品牌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 讼费用(“确认不正当竞争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 作出(2018)粤 0304 民初 3261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发行人撤回对被 告之一深圳顺电的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18) 粤 0304 民初 32610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1) 超人科技公司应立 即停止投诉发行人销售 Anker 品牌数据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 超人科技公司 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为发行人 消除影响;(3) 超人科技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发行人 经济损失 50 万元;(4) 驳回发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超人科技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 审判决。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确认不正当竞争诉讼尚处于二审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就确认不正当竞争诉讼聘请的代理律师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 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其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超人科技公司投诉发行人销售的 ANKER 品牌数据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有较大可能将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 3-3-2-124 21.3 保险理赔诉讼 2018 年 10 月 3 日,State Farm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一家保险公司) 向 4 名被告(包括 Anker HK 及发行人已注销子公司 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提起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原告在诉讼文件中声称其投保人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因购买的 USB 数据线及转换口问题导致其住宅着火,原告因此向其支付了保险 理赔款。基于该等 USB 数据线带有 Anker 标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 付的保险理赔款 287,420.92 美元及利息/费用(“保险理赔诉讼”)。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诉讼诉称的 USB 数据线及转换口(本段内简称“被 诉产品”)满足注册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证及质量要求,发行人已就被诉产 品向 Great American E&S Insurance Company 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且属于前述 保险的承保范围内,如该等诉讼产生任何经济赔偿,将由前述保险公司在约定的 限额内(即 200 万美元)承担保险理赔诉讼所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及其他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保险理赔诉讼尚在履行撤销诉讼的程序中。 21.4 Enchanted 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文件,Enchanted IP LLC 于 2019 年 8 月以相关 产品(Anker’s PowerCore+ product)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6,194,871 的专利为 由向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Anker HK、Fantasia USA 及发行人注销子公司 Ank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要求判令(1) 确认前述公司侵犯其专利权;(2) 永 久禁止前述公司及相关方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或其他法院认为公平及合理 的救济;(3) 赔偿其相关损失、律师费等费用及利息;(4) 其他救济等(“Enchanted 诉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已签署和解协 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Enchanted 诉讼尚在履行撤销诉讼的程序中。 21.5 Cognipower 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文件,Cognipower LLC 于 2019 年 12 月以相关 产品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RE47,031 及 RE47,713 的专利(本段内简称“涉诉专 利”)为由向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Fantasia USA 及 Anker HK,要求判令(1) 确认前述公司侵犯其涉诉专利;(2) 赔偿其相关损失,包括利息、费用等;(3) 针 对未来的许可费支付或产品禁令;(4) 其他救济等(“Cognipower 诉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Cognipower 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由供应商全权代 3-3-2-125 理发行人参与 Cognipower 诉讼,涉及所有诉讼费用及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因 此,即使发行人后续在 Cognipower 诉讼中败诉,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重大风险。 21.6 LedComm 专利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文件,LedComm LLC 于 2020 年 3 月以相关灯 泡类产品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6803606、7012277 及 7301176 的专利为由向美 国联邦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中心区法院起诉 Anker HK 及 Fantasia USA,要求 判令(i) 被告至少侵犯其一项专利权;(ii) 赔偿其相关损失;和 (iii) 支付其合理 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等(“LedComm 专利诉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LedComm 专利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LedComm 专利诉讼的涉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 占比较小。因此,即使发行人后续在 LedComm 专利诉讼中败诉,基于赔偿金额 较小,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重大风险。 21.7 Kamino 专利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文件,Kamino LLC 于 2019 年 12 月以相关产品 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6,435,686 的专利为由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西 部地区 WACO 分部起诉 Anker HK,请求判令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并赔偿侵权损 失和律师费等(“Kamino 专利诉讼”)。Anker HK 于 2020 年 4 月放弃国际送达异 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Kamino 专利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诉讼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且 Kamino 专利诉讼的涉 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小。因此,即使发行人在 Kamino 专利诉讼 中败诉,基于赔偿金额较小,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导致重大风险。 21.8 PMI 诉讼 就电子烟产品纠纷,日本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就案件编号为 Heisei30-yo-#22123 的临时处分请求作出决定:Jouz Japan 及 Anker Japan 不得向 日本进口、销售、转移相关电子烟产品。PMI 随后以 Jouz Japan 及 Anker Japan 侵犯其编号为 JP6125008B2 的专利权为由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同时 提起禁令诉讼(案件编号为:4332)及侵权赔偿诉讼(编号:4331),要求对涉 诉电子烟产品颁布禁令并要求 Jouz Japan 及 Anker Japan 赔偿 36,928,152 日元及 承担诉讼费用(“PMI 诉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PMI 诉讼尚在审 3-3-2-126 理过程中。 基于下述,本所律师认为,PMI 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或导致重大风险: (a)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Anker Japan 不存在 PMI 诉讼项下进口、销售、转 移相关电子烟产品的情形; (b) 根据境外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Jouz Japan 在收到前述临时处分请求 后,及时停止了相关电子烟产品的销售; (c) Jouz Japan 已不属于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亦不存在从事筑思集团相关 业务的情形;根据发行人与筑思集团等相关方签署的《框架协议》,自交割日后, 发行人不再就筑思集团股权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因此,即便 Jouz Japan 在 PMI 诉讼中败诉,发行人亦不需要承担 Jouz Japan 所需承担的责任; (d) PMI 诉讼的诉请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利润总额的比例低于 0.14%。 21.9 结论 (1) 除前述第 21.1 条至第 21.8 条所披露案件外,不存在针对上市集团成员 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 如第 21.1 条至第 21.8 条所述,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3) 不存在针对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 不存在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 部分(“本所报告内容”),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报告内容与《法律 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报告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所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十三、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3.1 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2016 年 9 月 30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7286 号),同 3-3-2-127 意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股票代码为 839473。挂牌期 间,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 运作,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受到股转系统的任 何处罚。 挂牌期间,发行人三次增资发行股份,发行人的股份发生了 4 次转让,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8 条、第 7.1.9 条、第 7.1.10 条、第 7.1.11 条、第 7.1.12 条、第 7.1.13 条和第 7.1.14 条。 2018 年 7 月 25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635 号),同 意发行人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公司运 作规范,未受到股转系统的任何处罚,发行人终止挂牌的情形合法合规。 23.2 发行人劳动保障相关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 团境内成员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 公积金的情况。 基于下述理由,本所认为,上市集团境内成员存在的上述情况应不存在重 大法律风险,不会对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根据公司说明及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所在地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市集团境内成员未因上述原因而受到政 府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2) 就上述情况,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阳萌先生和贺丽女士出具了承诺 函,承诺如下:若公司(包括其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自设立之日 起至存续期间存在任何漏缴、未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瑕疵缴纳行 为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其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 责任,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 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保证不因上述社保费用和住房 公积金的瑕疵缴纳行为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 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23.3 CEC 事件相关情况 23.3.1 事实情况 2019 年 12 月 20 日,Anker HK 与美国加州能源局(California Energy 3-3-2-128 Commission)(“CEC”)就其于 CEC 电器能效法(“《电器能效法》”)项下的相 关 CEC 行为(具体见下文)达成和解及豁免协议(“和解协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缴纳了和解金总计 35.85 万美元(本事项简称为“CEC 事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和解协议,CEC 认为 Anker HK 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前在 加利福尼亚州直接或通过零售商销售或提供的 Eufy 品牌机器人吸尘器产品存在 下述情况:(1)相关扫地机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效标准;(2)未按照要求标 记产品;(3)产品未按照要求在 CEC 的最新电器效率数据库系统(MAEDbS, “MAEDb 系统”)中备案。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3 日期间,Anker HK 在加利福尼亚州直接或通过零售商销售或提供销售的智能 LED 灯产品未根据要 求在 CEC 的 MAEDb 系统中备案(前述行为合称“CEC 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和解协议,就前述行为,Anker HK 积极配合 CEC 的 调查,已及时对相关电器产品进行了调整重测、认证备案和标记,并通过向 CEC 提供相关销售数据和整改方案加速了 CEC 调查速度,减轻相关行为造成的影响。 经双方协商并考虑多种因素,Anker HK 与 CEC 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对 CEC 行 为的处理结果,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Anker HK 应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之前通过电汇方式向 CEC 支付合计 358,500.00 美元,并对其将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或提供的所有涉及的产品根据《电 器能效法》完成测试、标记、认证备案等; (2) CEC 同意豁免 Anker HK、发行人及主要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代理、雇员、股东、下属公司等相关方因 CEC 行为涉及的任何责任; (3) Anker HK 同意对其将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或提供的任何及所有涉及的 产品(“涉及产品”)采取以下措施:(a) 使用适用的测试方法测试涉及产品的所 有基本型号,以确保符合《电器能效法》的规定;(b) 在 MAEDb 系统中认证备 案涉及产品的所有基本型号;(c) 如果将来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或提供出售型号 T2104(机器人吸尘器),其将使用新的型号编号;(d) 在设备、说明书的封面或 外部产品包装上添加所需的 SBCS 标记; (4) 和解协议构成 Anker HK 及 CEC 之间就 CEC 事件达成的全部理解。 23.3.2 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 Stanley Law 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就 CEC 事件出具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CEC 专项意见”),基于下述,其认为 CEC 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规行为: (1) CEC 未对于 Anker HK 提出正式司法程序,包括停止销售或召回 CEC 行为涉及的相关产品,仅要求 Anker HK 对相关产品根据法规要求进行标记、重 3-3-2-129 新测试等;CEC 行为不涉及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项下的影响到公共安全的风险或 危害; (2) 和解协议的和解金额属于《电器能效法》项下规定的较为轻微的金额, 该等和解金额更多地代表了一种名义和解金额,是此类事件的最低金额,主要目 的是鼓励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到加利福尼亚州能源效率项目; (3) 和解协议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所允许,和解协议本身不会被认定为关于 CEC 事件的行政决定; (4) Anker HK 及其律师就 CEC 行为与 CEC 进行了抗辩,但作为避免耗时 长久的司法诉讼和行政申诉程序的妥协,Anker HK 选择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 议为该事项的终结;不会影响 Anker HK 产品未来的销售。 此外,境外律师进一步认为和解协议及和解金的支付不会对 Anker HK 的业 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增加 Anker HK 的财务或监管风险。 基于下述,本所认为,CEC 事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1) 根据和解协议,作为 Anker HK 向其支付和解金的对价,CEC 豁免 Anker HK 及其母公司(发行人)等相关方因 CEC 行为涉及的任何责任。根据 CEC 专 项意见,CEC 行为未构成重大违规行为,和解协议本身不会被认定为一项行政 决定,不会对 Anker HK 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增加 Anker HK 的财 务或监管风险;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其已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向 CEC 支付了和解金并 就 CEC 行为完成了整改,其目前不存在违反《电器能效法》规定的情形; (3) 和解金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 0.34%。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 3-3-2-130 3-3-2-131 附件一: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序 类 法律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期限 号 别 状态 1. Anker HK 10096254 9 2013.01.07-2023.01.06 有效 2. Anker HK 16735788 9 2016.06.21-2026.06.20 有效 3. Anker HK 16735789 9 2016.06.21-2026.06.20 有效 4. Anker HK 16735791 9 2016.06.21-2026.06.20 有效 5. Anker HK 17201870 9 2016.08.28-2026.08.27 有效 6. Anker HK 17201872 9 2016.08.28-2026.08.27 有效 7. Anker HK 19077763 9 2017.03.14-2027.03.13 有效 8. Anker HK 19652662 9 2017.05.28-2027.05.27 有效 9. Anker HK 19652924 42 2017.05.28-2027.05.27 有效 10. Anker HK 19077762 9 2017.06.07-2027.06.06 有效 11. Anker HK 19652530 35 2017.06.07-2027.06.06 有效 12. Anker HK 19658094 40 2017.06.07-2027.06.06 有效 13. Anker HK 19652674 7 2017.06.07-2027.06.06 有效 14. Anker HK 19658093 40 2017.06.07-2027.06.06 有效 15. Anker HK 19870721 9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6. Anker HK 19870714 11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7. Anker HK 19870360 21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8. Anker HK 19870400 21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9. Anker HK 19870431 21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20. Anker HK 19870225 7 2017.06.28-2027.06.27 有效 21. Anker HK 20178962 9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22. Anker HK 20179104 21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23. Anker HK 20178675 11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3-3-2-132 序 类 法律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期限 号 别 状态 24. Anker HK 20178226 7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25. Anker HK 20178033 7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26. Anker HK 20178271 11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27. Anker HK 20177988 7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28. Anker HK 20178599 11 2017.07.21-2027.07.20 有效 29. Anker HK 19652391 35 2017.08.21-2027.08.20 有效 30. Anker HK 20178663 9 2017.10.07-2027.10.06 有效 31. Anker HK 20179143 21 2017.10.07-2027.10.06 有效 32. Anker HK 20179101 21 2017.10.07-2027.10.06 有效 33. Anker HK 21058775 9 2017.10.14-2027.10.13 有效 34. Anker HK 21058732 9 2017.10.21-2027.10.20 有效 35. Anker HK 21058623 9 2017.10.21-2027.10.20 有效 36. Anker HK 21535046 21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37. Anker HK 21534507 42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38. Anker HK 21534925 21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39. Anker HK 21534463 42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40. Anker HK 21531856 9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41. Anker HK 21534476 42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42. Anker HK 21531850 9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3-3-2-133 序 类 法律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期限 号 别 状态 43. Anker HK 21534363 42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44. Anker HK 21531673 9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45. Anker HK 21534430 42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46. Anker HK 20389968A 9 2017.12.21-2027.12.20 有效 47. Anker HK 22930931A 9 2018.03.21-2028.03.20 有效 48. Anker HK 25174958 9 2018.07.07-2028.07.06 有效 49. Anker HK 25171823 18 2018.07.07-2028.07.06 有效 50. Anker HK 25980517 38 2018.08.14-2028.08.13 有效 51. Anker HK 26085377 9 2018.09.21-2028.09.20 有效 52. Anker HK 26097172 12 2018.09.21-2028.09.20 有效 53. Anker HK 26100799 9 2018.09.21-2028.09.20 有效 54. Anker HK 26102956 12 2018.09.21-2028.09.20 有效 55. Anker HK 26819398 9 2018.09.21-2028.09.20 有效 56. Anker HK 27881148A 8 2018.12.07-2028.12.06 有效 57. Anker HK 27881143 14 2018.12.07-2028.12.06 有效 58. Anker HK 27881146 10 2018.12.14-2028.12.13 有效 59. Anker HK 27881133 36 2018.12.14-2028.12.13 有效 60. Anker HK 27881132 37 2018.12.14-2028.12.13 有效 61. Anker HK 27881125 45 2018.12.14-2028.12.13 有效 62. Anker HK 28240651 10 2018.12.14-2028.12.13 有效 63. Anker HK 28235195 45 2018.12.14-2028.12.13 有效 64. Anker HK 29049019 9 2018.12.21-2028.12.20 有效 3-3-2-134 序 类 法律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期限 号 别 状态 65. Anker HK 28851068 10 2018.12.28-2028.12.27 有效 66. Anker HK 28984339 9 2018.12.28-2028.12.27 有效 67. Anker HK 29132115 7 2019.01.14-2029.01.13 有效 68. Anker HK 27881150 6 2019.01.21-2029.01.20 有效 69. Anker HK 28232227A 8 2019.01.21-2029.01.20 有效 70. Anker HK 28244483A 22 2019.01.21-2029.01.20 有效 71. Anker HK 29035060 9 2019.01.21-2029.01.20 有效 72. Anker HK 28861829 38 2019.01.21-2029.01.20 有效 73. Anker HK 28856164 21 2019.01.28-2029.01.27 有效 74. Anker HK 28858394 45 2019.01.28-2029.01.27 有效 75. Anker HK 29544208 9 2019.01.28-2029.01.27 有效 76. Anker HK 28872167 22 2019.02.07-2029.02.06 有效 77. Anker HK 28867825 28 2019.02.07-2029.02.06 有效 78. Anker HK 28875116 40 2019.02.07-2029.02.06 有效 79. Anker HK 27881144 12 2019.02.14-2029.02.13 有效 80. Anker HK 27881142 16 2019.02.14-2029.02.13 有效 81. Anker HK 27881138 24 2019.02.14-2029.02.13 有效 82. Anker HK 27881137 25 2019.02.14-2029.02.13 有效 83. Anker HK 28248347 18 2019.02.21-2029.02.20 有效 84. Anker HK 28231030 28 2019.02.21-2029.02.20 有效 85. Anker HK 28235169 40 2019.02.21-2029.02.20 有效 3-3-2-135 序 类 法律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期限 号 别 状态 86. Anker HK 27881141 18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87. Anker HK 27881135 28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88. Anker HK 27881134 35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89. Anker HK 27881130 39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90. Anker HK 27881129 40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91. Anker HK 27881128 41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92. Anker HK 27881127 42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93. Anker HK 31271198 42 2019.03.07-2029.03.06 有效 94. Anker HK 28875071 18 2019.03.21-2029.03.20 有效 95. Anker HK 28873575 11 2019.03.28-2029.03.27 有效 96. Anker HK 28876149 35 2019.03.28-2029.03.27 有效 97. Anker HK 28874989 7 2019.04.07-2029.04.06 有效 98. Anker HK 28868060 8 2019.04.07-2029.04.06 有效 99. Anker HK 28845461 9 2019.04.07-2029.04.06 有效 100. Anker HK 27881140 20 2019.04.07-2029.04.06 有效 101. Anker HK 27881139 21 2019.04.07-2029.04.06 有效 102. Anker HK 27881126 43 2019.04.07-2029.04.06 有效 103. Anker HK 31028250 9 2019.04.21-2029.04.20 有效 104. Anker HK 31278104 9 2019.05.21-2029.05.20 有效 注册 105. Anker HK 28244483 22 2019.08.28-2029.08.27 公告 106. Anker HK 33064904 9 2019.09.28-2029.09.27 有效 107. Anker HK 27881147A 9 2019.12.21-2029.12.20 有效 108. 发行人 10824237 35 2013.08.07-2023.08.06 有效 3-3-2-136 序 类 法律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期限 号 别 状态 109. 发行人 19652710 7 2017.06.07-2027.06.06 有效 110. 发行人 19870191 7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11. 发行人 19870636 9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12. 发行人 19870507 11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13. 发行人 19870220 7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14. 发行人 19870675 9 2017.06.21-2027.06.20 有效 115. 发行人 19870448 11 2017.06.28-2027.06.27 有效 116. 发行人 21534751 7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117. 发行人 21532087 9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118. 发行人 21534849 11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119. 发行人 21534791 11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120. 发行人 21534662 7 2017.11.28-2027.11.27 有效 121. 发行人 20389643 7 2017.12.28-2027.11.27 有效 122. 发行人 21531945 9 2018.01.14-2028.01.13 有效 123. 发行人 22747368 12 2018.02.21-2028.02.20 有效 124. 发行人 25674968 9 2018.07.28-2028.07.27 有效 125. 发行人 25671573 9 2018.07.28-2028.07.27 有效 126. 发行人 25671540 9 2018.07.28-2028.07.27 有效 127. 发行人 25762304 7 2018.08.07-2028.08.06 有效 128. 发行人 25859353 9 2018.08.07-2028.08.06 有效 129. 发行人 25685716 42 2018.08.14-2028.08.13 有效 130. 发行人 26431718 9 2018.09.07-2028.09.06 有效 131. 发行人 25681331 9 2018.11.07-2028.11.06 有效 132. 发行人 28764405 9 2018.12.14-2028.12.13 有效 133. 发行人 27881145A 11 2019.01.07-2029.01.06 有效 3-3-2-137 序 类 法律 商标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期限 号 别 状态 134. 发行人 27881149 7 2019.02.07-2029.02.06 有效 135. 发行人 28226756 7 2019.02.14-2029.02.13 有效 136. 发行人 28237400 11 2019.02.21-2029.02.20 有效 137. 发行人 31493778 9 2019.03.14-2029.03.13 有效 138. 发行人 22747369 11 2019.05.07-2029.05.06 有效 139. 发行人 22747370 9 2019.05.14-2029.05.13 有效 140. 发行人 33145306 11 2019.05.14-2029.05.13 有效 141. 发行人 33130279 7 2019.05.14-2029.05.13 有效 142. 发行人 33139926 9 2019.05.14-2029.05.13 有效 143. 发行人 33147825 8 2019.05.14-2029.05.13 有效 144. 发行人 32932766A 9 2019.07.07-2029.07.06 有效 145. 发行人 32924281A 9 2019.07.07-2029.07.06 有效 146. 发行人 32941476 9 2019.07.21-2029.07.20 有效 147. 发行人 32942635 9 2019.08.14-2029.08.13 有效 148. 发行人 36538894 8 2019.12.07-2029.12.06 有效 3-3-2-138 附件二: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NKER3.0(ANKER 阿尔巴 Anker 2017.05.03- 1. & Lightning Bolt 9 18351 有效 HK 尼亚 2027.05.03 Logo) Anker 2016.12.02- 2. ANKER 阿根廷 9 2854509 有效 HK 2026.12.02 Anker 2018.11.06- 3. eufy (stylized) 阿根廷 9 2963889 有效 HK 2028.11.06 Anker 2018.11.06- 4. eufy (stylized) 阿根廷 7 2963888 有效 HK 2028.11.06 Anker 注册日: 5. eufy (stylized) 阿根廷 10 2964097 有效 HK 2019.11.06 Anker 注册日: 6. eufy (stylized) 阿根廷 11 2964098 有效 HK 2019.11.06 ANKER3.0(ANKE Anker 注册日: 7. R & Lightning Bolt 阿根廷 9 2966085 有效 HK 2018.11.20 Logo) Anker 注册日: 8. SOUNDCORE 阿根廷 9 3003689 有效 HK 2019.09.04 Anker 注册日: 9. ZOLO 阿根廷 9 2991498 有效 HK 2019.06.25 阿拉伯 Anker 2016.01.27- 10. ANKER 联合酋 9 247644 有效 HK 2026.01.27 长国 ANKER3.0(ANKE 阿拉伯 Anker 2017.05.03- 11. R & Lightning Bolt 联合酋 9 272658 有效 HK 2027.05.03 Logo)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7.06.07- 12. eufy (stylized) 联合酋 7 274642 有效 HK 2027.06.07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7.06.07- 13. eufy (stylized) 联合酋 9 274643 有效 HK 2027.06.07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7.06.07- 14. eufy (stylized) 联合酋 10 274644 有效 HK 2027.06.07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7.06.07- 15. eufy (stylized) 联合酋 11 274645 有效 HK 2027.06.07 长国 阿拉伯 Anker ZOLO & Curved 2017.12.23- 16. 联合酋 9 284982 有效 HK Lines Design 2027.12.23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7.12.23- 17. SOUNDCORE 联合酋 9 284981 有效 HK 2027.12.23 长国 阿拉伯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2.27- 18. 联合酋 7 288070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2.27 长国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阿拉伯 2018.03.04- 19. 8 288286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联合酋 2028.03.04 3-3-2-139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8.03.07- 20. EUFY SECURITY 联合酋 9 288601 有效 HK 2028.03.07 长国 阿拉伯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3.04- 21. 联合酋 10 288287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3.04 长国 阿拉伯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3.04- 22. 联合酋 11 288288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3.04 长国 阿拉伯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3.04- 23. 联合酋 12 288289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3.04 长国 阿拉伯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3.08- 24. 联合酋 9 288680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3.08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8.06.14- 25. EUFYCAM 联合酋 9 293837 有效 HK 2028.06.14 长国 阿拉伯 Anker 2019.02.20- 26. JOUZ 联合酋 34 297863 有效 HK 2029.02.20 长国 Anker 2016.10.18- 27. ANKER 阿曼 7 105235 有效 HK 2026.10.18 Anker 2016.10.18- 28. ANKER 阿曼 8 105237 有效 HK 2026.10.18 Anker 2016.10.18- 29. ANKER 阿曼 11 105236 有效 HK 2026.10.18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3- 30. R & Lightning Bolt 阿曼 9 109865 有效 HK 2027.05.03 Logo) Anker 2017.03.23- 31. ANKER 阿曼 9 108790 有效 HK 2027.03.23 Anker 注册日: 32. ANKER 埃及 9 326553 有效 HK 2018.12.12 Anker 澳大利 2015.12.17- 33. ANKER 9 1742215 有效 HK 亚 2025.12.17 ANKER3.0(ANKE Anker 澳大利 2017.05.03- 34. R & Lightning Bolt 9 1841928 有效 HK 亚 2027.05.03 Logo) 澳大利 7,9, Anker 2017.06.02- 35. eufy (stylized) 10, 1849253 有效 HK 亚 2027.06.02 11 Anker 澳大利 2017.11.03- 36. EUFY 9 1884943 有效 HK 亚 2027.11.03 Anker 澳大利 2018.01.22- 37. SOUNDCORE 9 1901689 有效 HK 亚 2028.01.22 Anker 巴基斯 2018.02.28- 38. eufy 11 487218 有效 HK 坦 2028.02.28 Anker 巴基斯 2018.02.15- 39. eufy 7 485867 有效 HK 坦 2028.02.15 3-3-2-140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nker 巴基斯 2018.02.28- 40. eufy 9 487219 有效 HK 坦 2028.02.28 Anker 注册日: 41. ANKER 巴拉圭 9 480494 有效 HK 2019.03.29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17- 42. R & Lightning Bolt 巴林岛 9 119501 有效 HK 2027.05.17 Logo) 2019.05.20- 43. 发行人 SOUNDCORE 巴林岛 9 126235 有效 2029.05.20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10- 44. R & Lightning Bolt 巴拿马 9 258215-01 有效 HK 2027.05.10 Logo) Anker 2018.02.07- 45. NEBULA 巴拿马 9 263966-01 有效 HK 2028.02.07 Anker 2017.07.11- 46. ANKER 巴西 9 840851316 有效 HK 2027.07.11 ANKER3.0(ANKE Anker 2017.07.11- 47. R & Lightning Bolt 巴西 9 840851308 有效 HK 2027.07.11 Logo) ANKER3.0(ANKE Anker 2018.10.16- 48. R & Lightning Bolt 巴西 9 912758414 有效 HK 2028.10.16 Logo) Anker 2019.02.12- 49. NEBULA 巴西 9 914144472 有效 HK 2029.02.12 Anker 2019.02.19- 50. ZOLO 巴西 9 913358142 有效 HK 2029.02.19 Anker ROAV & circle 2019.02.26- 51. 巴西 9 914160834 有效 HK (Stylized) 2029.02.26 Anker ROAV & circle 2019.02.26- 52. 巴西 12 914160915 有效 HK (Stylized) 2029.02.26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9.03.12- 53. 巴西 11 914161059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9.03.12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9.03.12- 54. 巴西 9 914161130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9.03.12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9.03.12- 55. 巴西 7 914160974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9.03.12 ANKER3.0 Anker (ANKER & 白俄罗 2017.05.05- 56. 9 63403 有效 HK Lightning Bolt 斯 2027.05.05 Logo) ANKER3.0(ANKE Anker 2017.06.30- 57. R & Lightning Bolt 冰岛 9 V0104614 有效 HK 2027.06.30 Logo)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4- 58. R & Lightning Bolt 波黑 9 BAZ1720179 有效 HK 2027.05.04 Logo) ANKER3.0(ANKE 玻利维 Anker 2018.01.09- 59. R & Lightning Bolt 9 177349-C 有效 HK 亚 2028.01.09 Logo) Anker 玻利维 2018.08.30- 60. NEBULA 9 181579-C 有效 HK 亚 2028.08.30 Anker 玻利维 2018.08.31- 61. SOUNDCORE 9 181689-C 有效 HK 亚 2028.08.31 62. Anker ANKER3.0(ANKE 多明尼 9 242995 2017.09.15- 有效 3-3-2-141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HK R & Lightning Bolt 加共和 2027.09.15 Logo) 国 Anker 俄罗斯 2015.12.17- 63. ANKER 9 604284 有效 HK 联邦 2025.12.17 ANKER3.0(ANKE 俄罗斯 Anker 2017.05.03- 64. R & Lightning Bolt 9 645531 有效 HK 联邦 2027.05.03 Logo)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俄罗斯 7,9, 2018.03.26- 65. 716154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联邦 11 2028.03.26 Anker 俄罗斯 2017.12.05- 66. ANKER 9 715909 有效 HK 联邦 2027.12.05 Anker 厄瓜多 SENADI-201 注册日: 67. SOUNDCORE 9 有效 HK 尔 8-RS-8380 2018.06.28 Anker 厄瓜多 SENADI-201 注册日: 68. eufy (stylized) 9 有效 HK 尔 8-RS-8414 2018.06.28 Anker 厄瓜多 SENADI-201 注册日: 69. eufy (stylized) 7 有效 HK 尔 8-RS-8987 2018.07.03 Anker 厄瓜多 SENADI-201 注册日: 70. eufy (stylized) 10 有效 HK 尔 8-RS-8985 2018.07.03 Anker 厄瓜多 SENADI-201 注册日: 71. NEBULA 9 有效 HK 尔 8-RS-9126 2018.07.04 Anker 厄瓜多 SENADI-201 注册日: 72. eufy (stylized) 8 有效 HK 尔 8-RS-10490 2019.08.07 ANKER3.0(ANKE 厄瓜多 Anker SENADI-201 注册日: 73. R & Lightning Bolt 9 有效 HK 尔 9-RS-11321 2019.06.18 Logo) 7,8, Anker 4/2016/00505 2017.01.19- 74. ANKER 菲律宾 9,1 有效 HK 193 2027.01.19 1 7, Anker 9, 4/2017/00868 2017.11.02- 75. eufy(stylized) 菲律宾 有效 HK 10, 2 2027.11.02 11 ANKER3.0(ANKE Anker R & Lightning Bolt 4/2017/00683 2017.09.07- 76. 菲律宾 9 有效 HK 4 2027.09.07 Logo) SOUNDCORE(styli 4/2019/00695 2019.08.01- 77. 发行人 菲律宾 9 有效 zed) 5 2029.08.01 哥伦比 7,9, Anker 2018.02.01- 78. eufy (stylized) 10, 584356 有效 HK 亚 2028.02.01 11 Anker 哥伦比 2018.05.29- 79. ZOLO 9 594638 有效 HK 亚 2028.05.29 ANKER3.0(ANKE Anker 格鲁吉 2017.11.22- 80. R & Lightning Bolt 9 M29104 有效 HK 亚 2027.11.22 Logo) ANKER3.0(ANKE 哈萨克 Anker 2017.05.02- 81. R & Lightning Bolt 9 58111 有效 HK 斯坦 2027.05.02 Logo) Anker 2017.10.17- 82. ANKER 韩国 9 40-1293903 有效 HK 2027.10.17 83. Anker ANKER3.0(ANKE 韩国 9 40-1370697 2018.06.22- 有效 3-3-2-142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HK R & Lightning Bolt 2028.06.22 Logo) Anker 2018.10.08- 84. WAVEBOOST 韩国 9 40-1404149 有效 HK 2028.10.08 ANKER2.0(ANKE Anker 2016.08.25- 85. R logo with blue in 加拿大 9 TMA947374 有效 HK 2031.08.25 letter A) Anker 2017.11.07- 86. ANKER 加拿大 9 TMA984408 有效 HK 2032.11.07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31- 87. R & Lightning Bolt 柬埔寨 9 KH/67012/18 有效 HK 2027.05.31 Logo)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7- 88. R & Lightning Bolt 卡塔尔 9 114314 有效 HK 2027.05.07 Logo) Anker 2016.10.17- 89. ANKER 卡塔尔 7 109398 有效 HK 2026.10.17 Anker 2016.10.17- 90. ANKER 卡塔尔 8 109399 有效 HK 2026.10.17 Anker 2016.10.17- 91. ANKER 卡塔尔 9 109400 有效 HK 2026.10.17 Anker 2016.10.17- 92. ANKER 卡塔尔 11 109401 有效 HK 2026.10.17 Anker 2015.11.26- 93. ANKER 科威特 9 146360 有效 HK 2025.11.26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3- 94. R & Lightning Bolt 科威特 9 154731 有效 HK 2027.05.03 Logo) Anker 2017.06.11- 95.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10 159444 有效 HK 2027.06.11 Anker 2017.06.11- 96.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11 159445 有效 HK 2027.06.11 Anker 2017.06.11- 97.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9 159443 有效 HK 2027.06.11 Anker 2017.06.11- 98. eufy (stylized) 科威特 7 159442 有效 HK 2027.06.11 Anker 2017.12.14- 99. SOUNDCORE 科威特 9 167224 有效 HK 2027.12.14 Anker ZOLO & Curved 2017.12.14- 100. 科威特 9 167225 有效 HK Lines Design 2027.12.14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1.28- 101. 科威特 7 192297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1.28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1.28- 102. 科威特 8 192298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1.28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1.28- 103. 科威特 9 192299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1.28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1.28- 104. 科威特 10 192300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1.28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1.28- 105. 科威特 11 192301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1.28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2018.01.28- 106. 科威特 12 192302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2028.01.28 ANKER3.0(ANKE Anker 2018.02.16- 107. R & Lightning Bolt 老挝 9 40519 有效 HK 2028.02.16 Logo) 3-3-2-143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7,8, Anker 2016.11.11- 108. ANKER 黎巴嫩 9,1 176651 有效 HK 2031.11.11 1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11- 109. R & Lightning Bolt 黎巴嫩 9 179606 有效 HK 2032.05.11 Logo) SOUNDCORE 2019.05.28- 110. 发行人 黎巴嫩 9 192544 有效 (stylized) 2034.05.28 7,9, 2019.05.30- 111. 发行人 EUFY (stylized) 黎巴嫩 192601 有效 11 2034.05.30 2019.08.09- 112. 发行人 ANKER 黎巴嫩 7 193632 有效 2034.08.09 Anker 马来西 2017.10.30- 113. ROAV VIVA 38 2017071339 有效 HK 亚 2027.10.30 Anker ROAV & circle 马来西 2017.10.30- 114. 38 2017071347 有效 HK (Stylized) 亚 2027.10.30 Anker 马来西 2017.10.30- 115. ROAV 38 2017071359 有效 HK 亚 2027.10.30 Anker 马来西 2018.03.05- 116. WAVEBOOST 9 2018054589 有效 HK 亚 2028.03.05 7,9, Anker 2017.08.22- 117. eufy (stylized) 秘鲁 10, 17572 有效 HK 2027.08.22 11 ANKER3.0(ANKE Anker 2017.11.30- 118. R & Lightning Bolt 秘鲁 9 258363 有效 HK 2027.11.30 Logo) Anker 2018.04.06- 119. SOUNDCORE 秘鲁 9 263217 有效 HK 2028.04.06 Anker 2018.05.24- 120. eufy (stylized) 秘鲁 8,9 20440 有效 HK 2028.05.24 2019.05.02- 121. 发行人 ANKER 秘鲁 7 281442 有效 2029.05.02 ANKER3.0(ANKE Anker 申请日: 122. R & Lightning Bolt 缅甸 9 4/9590/2017 有效 HK 2017.08.18 Logo) Anker ROAV & circle 申请日: 123. 缅甸 12 4/14543/2017 有效 HK (Stylized) 2017.12.17 Anker 申请日: 124. ROAV 缅甸 38 4/14538/2017 有效 HK 2017.12.17 Anker 申请日: 125. ROAV 缅甸 12 4/14537/2017 有效 HK 2017.12.17 Anker 申请日: 126. ROAV VIVA 缅甸 38 4/14541/2017 有效 HK 2017.12.17 Anker 申请日: 127. ROAV VIVA 缅甸 12 4/14540/2017 有效 HK 2017.12.17 Anker 申请日: 128. ROAV VIVA 缅甸 9 4/14539/2017 有效 HK 2017.12.18 Anker ROAV & circle 申请日: 129. 缅甸 9 4/14542/2017 有效 HK (Stylized) 2017.12.17 Anker ROAV & circle 申请日: 130. 缅甸 38 4/14544/2017 有效 HK (Stylized) 2017.12.27 Anker 申请日: 131. ROAV 缅甸 9 4/14536/2017 有效 HK 2017.12.17 3-3-2-144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NKER2.0(ANKE 7,8, Anker 2017.01.30- 132. R logo with blue in 摩洛哥 9,1 181777 有效 HK 2027.02.01 letter A) 1 7,8, Anker 2017.01.30- 133. ANKER 摩洛哥 9,1 181775 有效 HK 2027.02.01 1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2- 134. R & Lightning Bolt 摩洛哥 9 184457 有效 HK 2027.05.03 Logo) Anker 2017.06.04- 135.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10 1807788 有效 HK 2027.06.04 Anker 2017.06.09- 136.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7 1809190 有效 HK 2027.06.09 Anker 2017.06.09- 137.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9 1809994 有效 HK 2027.06.09 Anker 2017.06.09- 138. eufy (stylized) 墨西哥 11 1809191 有效 HK 2027.06.09 Anker 2018.01.26- 139. SOUNDCORE 墨西哥 9 1871111 有效 HK 2028.01.26 Anker 注册日: 140. ANKER 尼泊尔 7 046832 有效 HK 2018.11.28 Anker 注册日: 141. ANKER 尼泊尔 8 046833 有效 HK 2018.11.28 Anker 注册日: 142. ANKER 尼泊尔 9 046834 有效 HK 2018.11.28 Anker 注册日: 143. ANKER 尼泊尔 11 046835 有效 HK 2018.11.28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2- 144. R & Lightning Bolt 挪威 9 294282 有效 HK 2027.05.02 Logo) SOUNDCORE(styli 2019.04.29- 145. 发行人 挪威 9 306121 有效 zed) 2029.04.29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9- 146. R & Lightning Bolt 瑞士 9 706022 有效 HK 2027.05.09 Logo) 2019.04.29- 147. 发行人 瑞士 9 737218 有效 2029.04.29 Anker ANKER & 塞尔维 2017.05.04- 148. 9 73976 有效 HK Lightning Bolt Logo 亚 2027.05.04 Anker 沙特阿 2017.06.11- 149. eufy (stylized) 7 1438021252 有效 HK 拉伯 2027.02.20 Anker 沙特阿 2017.06.11- 150. eufy (stylized) 9 1438021253 有效 HK 拉伯 2027.02.20 Anker 沙特阿 2017.06.13- 151. eufy (stylized) 10 1438021377 有效 HK 拉伯 2027.02.22 Anker 沙特阿 2017.06.13- 152. eufy (stylized) 11 1438021378 有效 HK 拉伯 2027.02.22 Anker 沙特阿 2017.12.24- 153. SOUNDCORE 9 1439008201 有效 HK 拉伯 2027.09.04 Anker ZOLO & Curved 沙特阿 2018.01.08- 154. 9 1439009259 有效 HK Lines Design 拉伯 2027.09.19 Anker Anker Innovations 沙特阿 2018.02.22- 155. 7 1439012475 有效 HK & Circles Design 拉伯 2027.11.03 3-3-2-145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nker 沙特阿 2018.09.03- 156. EUFYCAM 9 1439027952 有效 HK 拉伯 2028.05.14 Anker 沙特阿 2018.09.03- 157. EUFY SECURITY 9 1439027950 有效 HK 拉伯 2028.05.14 沙特阿 2017.07.11- 158. 发行人 ANKER3.0 9 1438017562 有效 拉伯 2027.01.06 沙特阿 2017.05.30- 159. 发行人 ANKER2.0 9 1438014573 有效 拉伯 2026.12.02 沙特阿 2017.05.23- 160. 发行人 ANKER2.0 38 1438014569 有效 拉伯 2026.12.02 沙特阿 2015.10.13- 161. 发行人 ANKER2.0 9 1436018864 有效 拉伯 2025.03.04 Anker 2017.05.03- 162. 南非 9 2017/11966 有效 HK 2027.05.03 ANKER3.0 Anker (ANKER & 塔吉克 2017.05.05- 163. 9 TJ 13085 有效 HK Lightning Bolt 斯坦 2027.05.05 Logo)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19- 164. R & Lightning Bolt 泰国 9 191116613 有效 HK 2027.05.18 Logo)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2- 165. R & Lightning Bolt 土耳其 9 201740053 有效 HK 2027.05.02 Logo) Anker 2017.07.21- 166. ANKER 土耳其 9 201765760 有效 HK 2027.07.21 Anker 2017.12.12- 167. SOUNDCORE 土耳其 9 2017113151 有效 HK 2027.12.12 Anker 2019.07.16- 168. iPath 土耳其 7 201967226 有效 HK 2029.07.16 Anker 2019.07.16- 169. TriVision 土耳其 7 201967249 有效 HK 2029.07.16 7,8, Anker 2016.10.06- 170. ANKER 乌克兰 9,1 249560 有效 HK 2026.10.06 1 ANKER3.0(ANKE Anker 2017.04.05- 171. R & Lightning Bolt 乌克兰 9 254520 有效 HK 2027.04.05 Logo) Anker 40201521121 2015.12.01- 172. ANKER 新加坡 9 有效 HK R 2025.12.01 ANKER3.0(ANKE Anker 40201709070 2017.05.18- 173. R & Lightning Bolt 新加坡 9 有效 HK R 2027.05.18 Logo) Anker 40201802928 2018.02.15- 174. POWERWAVE 新加坡 9 有效 HK R 2028.02.15 Anker 40201802926 2018.02.15- 175. WAVEBOOST 新加坡 9 有效 HK S 2028.02.15 7,8, Anker 2016.09.08- 176. ANKER 新西兰 9,1 1050453 有效 HK 2026.09.08 1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3- 177. R & Lightning Bolt 新西兰 9 1065772 有效 HK 2027.05.03 Logo) 3-3-2-146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nker 2017.11.03- 178. EUFY 新西兰 9 1079987 有效 HK 2027.11.03 Anker 2018.01.23- 179. SOUNDCORE 新西兰 9 1085207 有效 HK 2028.01.23 7,9, Anker 2019.01.16- 180. EUFY 新西兰 10, 1111646 有效 HK 2029.01.16 11 ANKER3.0(ANKE 叙利亚 Anker 注册日: 181. R & Lightning Bolt 阿拉伯 9 139506 有效 HK 2018.06.11 Logo) 共和国 叙利亚 Anker 注册日: 182. ANKER 阿拉伯 7 138198 有效 HK 2018.04.05 共和国 叙利亚 Anker 注册日: 183. ANKER 阿拉伯 8 138161 有效 HK 2018.04.05 共和国 叙利亚 Anker 注册日: 184. ANKER 阿拉伯 9 138197 有效 HK 2018.04.05 共和国 叙利亚 Anker 注册日: 185. ANKER 阿拉伯 11 138196 有效 HK 2018.04.05 共和国 Anker 2016.09.20- 186. ANKER 也门 7 76309 有效 HK 2026.09.20 Anker 2016.09.20- 187. ANKER 也门 9 76619 有效 HK 2026.09.20 Anker 2016.09.20- 188. ANKER 也门 11 76307 有效 HK 2026.09.20 Anker 2016.07.11- 189. ANKER 伊朗 9 270959 有效 HK 2026.07.11 7,8, Anker 2016.09.14- 190. ANKER 以色列 9,1 287867 有效 HK 2026.09.14 1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3- 191. R & Lightning Bolt 以色列 9 294002 有效 HK 2027.05.03 Logo) 7,9, Anker 2017.06.03- 192. eufy (stylized) 印度 10, 3563067 有效 HK 2027.06.03 11 2018.04.19- 193. 印度 9 3811425 有效 2028.04.19 ANKER3.0(ANKE 印度尼 Anker IDM0006195 2017.05.16- 194. R & Lightning Bolt 9 有效 HK 西亚 21 2027.05.16 Logo) Anker POWER YOUR 2014.10.17- 195. 英国 9 3077436 有效 HK MOBILE LIFE 2024.10.17 Anker 2015.12.23 196. ANKER 约旦 9 144674 有效 HK -2025.12.23 ANKER3.0(ANKE Anker 2017.05.04- 197. R & Lightning Bolt 约旦 9 153574 有效 HK 2027.05.04 Logo0 Anker ANKER2.0(ANKE 注册日: 198. 智利 9 1243258 有效 HK R logo with blue in 2017.04.07 3-3-2-147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letter A) ANKER3.0(ANKE Anker 注册日: 199. R & Lightning Bolt 智利 9 1265259 有效 HK 2017.12.11 Logo) 7,9, Anker 注册日: 200. eufy (stylized) 智利 10, 1267279 有效 HK 2018.01.10 11 Anker 注册日: 201. SOUNDCORE 智利 9 1279085 有效 HK 2018.07.30 Anker ROAV & circle 注册日: 202. 智利 9 1299597 有效 HK (Stylized) 2019.04.03 注册日: 203. 发行人 ANKER 智利 7 1307208 有效 2019.05.09 注册日: 204. 发行人 ANKER 智利 7 1322595 有效 2019.10.08 ANKER3.0(ANKE 中国台 Anker 2017.12.01- 205. R & Lightning Bolt 9 1883228 有效 HK 湾 2027.11.30 Logo) 中国台 2019.10.16- 206. 发行人 7 02016048 有效 湾 2029.10.15 中国台 2019.10.16- 207. 发行人 9 02016256 有效 湾 2029.10.15 中国台 2019.10.16- 208. 发行人 11 02016360 有效 湾 2029.10.15 中国台 2019.10.16- 209. 发行人 ANKER 7 02016047 有效 湾 2029.10.15 Anker 中国香 2018.02.08- 210. SweatGuard 9 304427299 有效 HK 港 2028.02.08 ANKER3.0(ANKE Anker 中国香 2017.05.08- 211. R & Lightning Bolt 9 304132638 有效 HK 港 2027.05.08 Logo) 中国香 2019.05.01- 212. 发行人 ANKER 7 304911589 有效 港 2029.05.01 7, 中国香 2019.05.01- 213. 发行人 9, 304911606 有效 港 2029.05.01 11 中国香 2019.05.01- 214. 发行人 9 304911598 有效 港 2029.05.01 Anker 2012.01.17- 215. ANKER 1.0 美国 9 4086553 有效 HK 2022.01.17 Anker 2013.05.07- 216. ANKER 美国 9 4330247 有效 HK 2023.05.07 Anker IQ & Lightning Bolt 2015.04.07- 217. 美国 9 4717692 有效 HK Design 2025.04.07 POWER IQ & Anker 2015.04.07- 218. Lightning Bolt 美国 9 4717693 有效 HK 2025.04.07 design Anker 2015.04.07- 219. POWERIQ 美国 9 4717694 有效 HK 2025.04.07 ANKER2.0 Anker 2015.12.08- 220. (ANKER logo 美国 9 4867993 有效 HK 2025.12.08 with blue in letter 3-3-2-148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 Anker POWER YOUR 2015.12.08- 221. 美国 9 4867990 有效 HK MOBILE LIFE 2025.12.08 Anker 2016.04.26- 222. ZOLO 美国 9 4946849 有效 HK 2026.04.26 Anker 2016.06.07- 223. MultiProtect 美国 9 4974427 有效 HK 2026.06.07 Anker 2016.06.14- 224. PowerPort 美国 9 4979429 有效 HK 2026.06.14 VoltageBoost & Anker 2016.06.21- 225. Arrow & Lightning 美国 9 4984867 有效 HK 2026.06.21 Bolt in Circle Anker MultiProtect & 2016.11.08- 226. 美国 9 5078821 有效 HK Shield Device 2026.11.08 Anker 2016.11.01- 227. PowerCore 美国 9 5074143 有效 HK 2026.11.01 Anker 2016.11.01- 228. PowerHouse 美国 9 5074142 有效 HK 2026.11.01 Anker CHARGE FAST, 2017.10.10- 229. 美国 9 5307743 有效 HK LIVE MORE 2027.10.10 Anker 2017.10.10- 230. PowerDrive 美国 9 5306965 有效 HK 2027.10.10 Anker 7,1 2017.12.09- 231. eufy (stylized) 美国 5361562 有效 HK 1 2027.12.09 Anker 2018.02.27- 232. ROAV 美国 9 5413713 有效 HK 2028.02.27 Anker 2018.02.27- 233. NEBULA 美国 9 5413664 有效 HK 2028.02.27 Anker 2018.03.06- 234. ROAV & circle 美国 9 5419195 有效 HK 2028.03.06 Anker 2018.03.27- 235. EUFYLIFE 美国 9 5433570 有效 HK 2028.03.27 Anker 2018.03.27- 236. EUFYHOME 美国 9 5433569 有效 HK 2028.03.27 Anker 2018.04.27- 237. EUFY ROBOVAC 美国 7 5448539 有效 HK 2028.04.27 Anker 2018.05.15- 238. ZOLO 美国 9 5471555 有效 HK 2028.05.15 9,3 Anker 2018.05.22- 239. ANKER BOX 美国 7,4 5477308 有效 HK 2028. 05.22 0 Anker DOUBLEDEFENC 2018.05.22- 240. 美国 9 5476570 有效 HK E 2028.05.22 Anker DOUBLE 2018.05.27- 241. 美国 9 5433535 有效 HK DEFENSE 2028. 05.27 Anker 2018.05.27- 242. K logo in hexagon 美国 9 5433522 有效 HK 2028. 05.27 Anker 2018.05.27- 243. GRIPFIT 美国 9 5433513 有效 HK 2028. 05.27 Anker ROAV & circle 2018.06.26- 244. 美国 9 5504803 有效 HK (Stylized) 2028.06.26 Anker 2018.06.26- 245. ROAV 美国 9 5504802 有效 HK 2028.06.26 Anker 2018.07.31- 246. PowerLine 美国 9 5530555 有效 HK 2028.07.31 3-3-2-149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nker 2018.09.25- 247. KARAPAX 美国 9 5571582 有效 HK 2028.09.25 Anker 7,1 2018.09.25- 248. EUFY 美国 5570593 有效 HK 1 2028.09.25 Anker 9,3 2018.10.02- 249. EUFY GENIE 美国 5576649 有效 HK 8 2028.10.02 Anker ROAV & circle 9,1 2018.10.09- 250. 美国 5578535 有效 HK (Stylized) 2 2028.10.09 Anker 9,1 2018.10.09- 251. ROAV 美国 5578534 有效 HK 2 2028.10.09 Anker 2018.10.30- 252. BoostIQ 美国 7 5597472 有效 HK 2028.10.30 Anker 2018.11.27- 253. SWEATGUARD 美国 9 5619091 有效 HK 2028.11.27 Anker 2018.12.18- 254. ANKER3.0 美国 9 5633669 有效 HK 2028.12.18 Anker 9,1 2019.04.02- 255. POWERWAVE 美国 5717296 有效 HK 1 2029.04.02 Anker 2019.04.02- 256. EUFY SECURITY 美国 9 5717123 有效 HK 2029.04.02 Anker ZOLO & Curved 2019.02.19- 257. 美国 9 5681394 有效 HK Lines Design 2029.02.19 Anker 2019.02.26- 258. ANKER 美国 9 5687212 有效 HK 2029.02.26 Anker 8,1 2019.05.14- 259. DOMIE 美国 5753196 有效 HK 1 2029.05.14 Anker 2019.05.21- 260. EUFY 美国 9 5758526 有效 HK 2029.05.21 Anker 2019.06.04- 261. eufy (stylized) 美国 9 5770280 有效 HK 2029.06.04 Anker 2019.06.11- 262. EUFY(Stylized) 美国 9 5777329 有效 HK 2029.06.11 Anker 2019.08.13- 有效 263. EUFY(Stylized) 美国 9 5835112 HK 2029.08.13 Anker 2019.09.03- 有效 264. EUFYCAM 美国 9 5852808 HK 2029.09.03 Anker 7,9, 2019.09.10- 有效 265. ANKER 美国 5854934 HK 11 2029.09.10 9,3 Anker 5,3 商標登録第 2015.02.06- 266. Anker 日本 有效 HK 7,4 5645579 号 2025.02.06 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5.10.02- 267. ANKER2.0 日本 9 有效 HK 5814202 号 2025.10.0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5.10.23- 268. VoltageBoost+logo 日本 9 有效 HK 5797237 号 2025.10.23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5.12.11- 269. PowerCore 日本 9 有效 HK 5812961 号 2025.12.1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5.12.11- 270. ZOLO 日本 9 有效 HK 5739555 号 2025.12.1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5.12.18- 271. PowerDrive 日本 9 有效 HK 5817951 号 2025.12.18 Anker 2016.01.08- 272. PowerPort 日本 9 商標登録第 有效 HK 2026.01.08 3-3-2-150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5812962 号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6.08.05- 273. slimshell 日本 9 有效 HK 5875317 号 2026.08.05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6.08.19- 274. MultiProtect+logo 日本 9 有效 HK 5801691 号 2026.08.19 7,8, 商標登録第 Anker 2016.09.16- 275. Eufy 日本 9,1 有效 HK 5882826 号 2026.09.16 1 9,3 Anker 7,3 商標登録第 2016.09.16- 276. ankerbox 日本 有效 HK 8,4 5906065 号 2026.09.16 2 7,8, 商標登録第 Anker 2016.10.07- 277. Domie 日本 9,1 有效 HK 5882825 号 2026.10.07 1 7,8, 商標登録第 Anker 2016.10.14- 278. eufy (stylized) 日本 9,1 有效 HK 5898321 号 2026.10.14 1 7,8,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6.11.18- 279. zolo 日本 9,1 有效 HK 5887499 号 2026.11.18 1 7,8, 商標登録第 Anker 2016.11.25- 280. e-logo 日本 9,1 有效 HK 5900300 号 2026.11.25 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6.11.25- 281. Bass Up 日本 9 有效 HK 5900284 号 2026.11.25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6.11.25- 282. zolo 日本 9 有效 HK 5888693 号 2026.11.25 9,3 Anker 7,3 商標登録第 2016.12.16- 283. powershare 日本 有效 HK 8,4 5906064 号 2026.12.16 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6.12.16- 284. soundcore 日本 9 有效 HK 5872216 号 2026.12.16 7,8, 商標登録第 Anker 2017.02.17- 285. e-logo 日本 9,1 有效 HK 5900299 号 2027.02.17 1 7,8, Anker 9,1 商標登録第 2017.04.28- 286. EufyHome 日本 有效 HK 1,4 5944188 号 2027.04.28 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7.04.28- 287. ROAV & circle 日本 9 有效 HK 6013745 号 2027.04.28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7.05.12- 288. ROAV 日本 9 有效 HK 6013744 号 2027.05.1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7.08.10- 289. ROAV CAM 日本 9 有效 HK 5944190 号 2027.08.10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7.10.27- 290. ANTRA 日本 9 有效 HK 5996855 号 2027.10.27 9,1 商標登録第 Anker 2017.11.17- 291. Bolder 日本 1,1 有效 HK 6000467 号 2027.11.17 2 292. Anker e-logo 日本 7,8, 商標登録第 2017.12.01- 有效 3-3-2-151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HK 9,1 5972036 号 2027.12.01 1 7,8, Anker 9,1 商標登録第 2018.01.26- 293. EufyLife 日本 有效 HK 1,4 5945347 号 2028.01.26 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1.26- 294. PLEI 日本 9 有效 HK 5923854 号 2028.01.26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3.02- 295. ANKER 日本 9 有效 HK 6027848 号 2028.03.0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3.16- 296. ACTIX 日本 9 有效 HK 5991884 号 2028.03.16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3.30- 297. ZOLO 日本 9 有效 HK 6024584 号 2028.03.30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5.18- 298. Eufy RoboVac 日本 7 有效 HK 6048169 号 2028.05.18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6.01- 299. Karapax 日本 9 有效 HK 6031642 号 2028.06.0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6.08- 300. K 日本 9 有效 HK 6054703 号 2028.06.08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6.22- 301. Gripfit 日本 9 有效 HK 6043894 号 2028.06.2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7.06- 302. ROAV VIVA 日本 9 有效 HK 6059357 号 2028.07.06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7.06- 303. ROAV CAM 日本 9 有效 HK 6059358 号 2028.07.06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7.06- 304. ROAV GUARD 日本 9 有效 HK 6059359 号 2028.07.06 Anker ROAV & circle 商標登録第 2018.07.06- 305. 日本 9 有效 HK (Stylized) 6083202 号 2028.07.06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09.07- 306. ANKER3.0 日本 9 有效 HK 6077503 号 2028.09.07 Anker 9,3 商標登録第 2018.09.21- 307. Eufy Genie 日本 有效 HK 8 6050327 号 2028.09.2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11.09- 308. BoostIQ 日本 7 有效 HK 6096112 号 2028.11.09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11.09- 309. SonicA 日本 9 有效 HK 6109268 号 2028.11.09 Anker 7,9, 商標登録第 2018.11.30- 310. Anker Innovations 日本 有效 HK 11 6107175 号 2028.11.30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12.14- 311. Eufy Security 日本 9 有效 HK 6096113 号 2028.12.14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12.21- 312. Liberty 日本 9 有效 HK 6109267 号 2028.12.2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12.21- 313. SonicG 日本 9 有效 HK 6109269 号 2028.12.2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8.12.21- 314. TotalTouch 日本 9 有效 HK 6059406 号 2028.12.21 Anker 7,9, 商標登録第 2019.01.11- 315. Anker Innovations 日本 有效 HK 11 6113897 号 2029.01.11 3-3-2-152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9.02.22- 316. EUFYCAM 日本 9 有效 HK 6124472 号 2029.02.22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9.05.31- 317. ROAV 日本 9 有效 HK 6147555 号 2029.05.31 Anker POWERIQ(Stylize 商標登録第 2019.08.01- 318. 日本 9 有效 HK d) 5690927 号 2029.08.0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4.08.01- 319. POWERIQ 日本 9 有效 HK 5690925 号 2024.08.0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4.08.01- 320. IQ 日本 9 有效 HK 5690926 号 2014.08.01 Anker 商標登録第 2019.07.12- 321. NEBULA 日本 9 有效 HK 6161694 号 2029.07.12 Anker 7,9, 2011.10.21- 322. ANKER 欧盟 EM10358406 有效 HK 35 2021.10.21 Anker 2014.05.30- 323. ZOLO 欧盟 9 EM12925764 有效 HK 2024.05.30 Anker 2014.06.16- 324. 欧盟 9 EM13000617 有效 HK 2024.06.16 Anker 2014.06.16- 325. POWERIQ 欧盟 9 EM13000526 有效 HK 2024.06.16 Anker 2014.06.16- 326. 欧盟 9 EM13000559 有效 HK 2024.06.16 Anker 2014.09.12- 327. 欧盟 9 EM13254164 有效 HK 2024.09.12 Anker 2015.02.24- 328. 欧盟 9 EM13767041 有效 HK 2025.02.24 Anker 2015.04.08- 329. PowerHouse 欧盟 9 EM13922042 有效 HK 2025.04.08 Anker 2015.04.08- 330. PowerPort 欧盟 9 EM13922026 有效 HK 2025.04.08 Anker 2015.04.09- 331. PowerCore 欧盟 9 EM13924295 有效 HK 2025.04.09 Anker 2015.06.24- 332. 欧盟 9 EM14296677 有效 HK 2025.06.24 Anker 2015.11.30- 333. 欧盟 9 EM14863039 有效 HK 2025.11.30 Anker 2016.02.24- 334. SOUNDCORE 欧盟 9 EM15145196 有效 HK 2026.02.24 Anker ANKER 2016.02.25- 335. 欧盟 9 EM15147564 有效 HK POWERDRIVE 2026.02.25 Anker 2016.03.16- 336. SOUNDCORE 欧盟 9 EM15223712 有效 HK 2026.03.16 7,8, Anker 2016.04.22- 337. EUFY 欧盟 9,1 EM15370141 有效 HK 2026.04.22 1 7,8, Anker 2016.04.22- 338. DOMIE 欧盟 9,1 EM15370133 有效 HK 2026.04.22 1 9,3 5,3 Anker 2016.04.26- 339. ANKER BOX 欧盟 6,3 EM15377997 有效 HK 2026.04.26 7,4 0,4 3-3-2-153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1,4 2 7,8, Anker 2016.04.28- 340. ZOLO 欧盟 9,1 EM15386832 有效 HK 2026.04.28 1 7,8, Anker 2016.05.10- 341. 欧盟 9,1 EM15419161 有效 HK 2026.05.10 1 Anker CHARGE FAST, 2016.07.08- 342. 欧盟 9 EM15626815 有效 HK LIVE MORE 2026.07.08 Anker 2016.07.08- 343. PLEI 欧盟 9 EM15631062 有效 HK 2026.07.08 Anker 2016.07.08- 344. NEBULA 欧盟 9 EM15631071 有效 HK 2026.07.08 Anker 2016.07.08- 345. NEXSTA 欧盟 9 EM15628969 有效 HK 2026.07.08 Anker 2016.07.29- 346. ROAV 欧盟 9 EM15709454 有效 HK 2026.07.29 Anker 2016.08.24- 347. ROAV CAM 欧盟 9 EM15774599 有效 HK 2026.08.24 Anker 2016.08.24- 348. ROAV DASHTOP 欧盟 9 EM15774581 有效 HK 2026.08.24 7,8, Anker 2016.09.06- 349. ANKER 欧盟 9,1 EM15812101 有效 HK 2026.09.06 1 Anker ANKER 2016.09.09- 350. 欧盟 9 EM15820665 有效 HK POWERLINE 2026.09.09 Anker 2016.09.15- 351. 欧盟 9 EM15827058 有效 HK 2026.09.15 Anker 2016.12.01- 352. NUMOS 欧盟 9 EM16122467 有效 HK 2026.12.01 Anker 2016.12.01- 353. NEBULA 欧盟 9 EM16128861 有效 HK 2026.12.01 ROAV SMART Anker 2016.12.07- 354. DRIVING 欧盟 9 EM16142713 有效 HK 2026.12.07 SYSTEM Anker 2016.12.07- 355. ROAV GUARD 欧盟 9 EM16144701 有效 HK 2026.12.07 7,1 Anker 2017.01.10- 356. PowerCore 欧盟 1,1 EM16240749 有效 HK 2027.01.10 2 Anker 2017.02.17- 357. ANKER BASS UP 欧盟 9 EM16380347 有效 HK 2027.02.17 Anker DOUBLEDEFENC 2017.02.21- 358. 欧盟 9 EM16397119 有效 HK E 2027.02.21 9,1 1,1 2,1 Anker 2017.02.22- 359. BOLDER 欧盟 4,1 EM16395881 有效 HK 2027.02.22 8,2 1,2 2 Anker 2017.03.13- 360. ACTIX 欧盟 9 EM16457483 有效 HK 2027.03.13 361. Anker ANTRA 欧盟 9 EM16457525 2017.03.13- 有效 3-3-2-154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HK 2027.03.13 Anker 9,3 2017.03.20- 362. EUFY GENIE 欧盟 EM16490971 有效 HK 8 2027.03.20 Anker 2017.04.28- 363. 欧盟 9 EM16664112 有效 HK 2027.04.28 Anker 2017.04.28- 364. 欧盟 9 EM16662355 有效 HK 2027.04.28 Anker 9,1 2017.05.31- 365. 欧盟 EM16786394 有效 HK 0 2027.05.31 Anker 2017.06.01- 366. KARAPAX 欧盟 9 EM16788771 有效 HK 2027.06.01 Anker 2017.07.12- 367. 欧盟 9 EM16973711 有效 HK 2027.07.12 Anker 2017.07.26- 368. EURUS 欧盟 9 EM17035791 有效 HK 2027.07.26 Anker 2017.08.25- 369. ROAV 欧盟 9 EM17147778 有效 HK 2027.08.25 Anker 2017.08.25- 370. 欧盟 9 EM17147786 有效 HK 2027.08.25 Anker 2017.09.14- 371. GRIPFIT 欧盟 9 EM17209991 有效 HK 2027.09.14 Anker 2017.09.19- 372. 欧盟 9 EM17221169 有效 HK 2027.09.19 Anker 2017.09.19- 373. EUFY ROBOVAC 欧盟 7 EM17228255 有效 HK 2027.09.19 Anker 7,9, 2017.10.20- 374. EUFYLIFE 欧盟 EM17376096 有效 HK 11 2027.10.20 Anker 7,9, 2017.10.20- 375. EUFYHOME 欧盟 EM17376013 有效 HK 11 2027.10.20 Anker 9,3 2017.10.24- 376. 欧盟 EM17381732 有效 HK 8 2027.10.24 Anker 9,3 2017.10.24- 377. ROAV 欧盟 EM17383993 有效 HK 8 2027.10.24 Anker 2017.10.24- 378. ROAV VIVA 欧盟 9 EM17388026 有效 HK 2027.10.24 Anker 9,3 2017.10.27- 379. TOTALTOUCH 欧盟 EM17403312 有效 HK 8 2027.10.27 Anker 2017.11.01- 380. EUFY 欧盟 9 EM17421397 有效 HK 2027.11.01 Anker 2018.01.11- 381. BOOSTIQ 欧盟 7 EM17677311 有效 HK 2028.01.11 Anker 2018.01.15- 382. EUFY SECURITY 欧盟 9 EM17687823 有效 HK 2028.01.15 7,9, 10, Anker 2018.01.22- 383. 欧盟 11, EM17715211 有效 HK 2028.01.22 35, 37 Anker 2018.01.24- 384. WAVEBOOST 欧盟 9 EM17730219 有效 HK 2028.01.24 Anker 2018.01.24- 385. POWERWAVE 欧盟 9 EM17730227 有效 HK 2028.01.24 Anker 2018.02.01- 386. SWEATGUARD 欧盟 9 EM17762451 有效 HK 2028.02.01 387. Anker EUFYCAM 欧盟 9 EM17913581 2018.06.07- 有效 3-3-2-155 商标注 国家/地 类 法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 册人 区 别 状态 HK 2028.06.07 Anker 2019.07.18- 388. ASTRIA 欧盟 9 EM18096972 有效 HK 2029.07.18 Anker 2019.05.13- 389. POWEREXPAND 欧盟 9 EM18063732 有效 HK 2029.05.13 Anker 2019.05.27- 390. PURENOTE 欧盟 9 EM18071681 有效 HK 2029.05.27 Anker 2019.06.11- 391. TriVision 欧盟 7 EM18079921 有效 HK 2029.06.11 Anker 2019.06.11- 392. AI.Map 欧盟 7 EM18079922 有效 HK 2029.06.11 Anker 2019.06.11- 393. iPath 欧盟 7 EM18079924 有效 HK 2029.06.11 Anker 2019.09.23- 394. BASSTURBO 欧盟 9 EM18127314 有效 HK 2029.09.23 注 1: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及发行人说明,前述序号为第 26 项境外商标正在转让给筑 思集团。 3-3-2-156 附件三: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内专利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1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610853908.6 2016.09.27 发明专利 维持 抬头显示装置及 2 发行人 ZL201611024596.4 2016.11.16 发明专利 维持 其显示方法 导电线材、数据线 3 发行人 及该导电线材的 ZL201611024744.2 2016.11.17 发明专利 维持 制作方法 智能音箱、音响系 4 发行人 统及其自动设置 ZL201710294906.2 2017.04.28 发明专利 维持 声道的方法 5 发行人 入耳式耳机 ZL201710405061.X 2017.06.01 发明专利 维持 车辆内语音识别 6 发行人 控制方法、系统及 ZL201710418665.8 2017.06.06 发明专利 维持 装置 湖南海翼 7 多功能移动电源 ZL201320328920.7 2013.06.08 实用新型 维持 有限 等年 湖南海翼 8 一种车载支架 ZL201420314619.5 2014.06.13 实用新型 费滞 有限 纳金 湖南海翼 9 一种移动电源 ZL201420319261.5 2014.06.16 实用新型 维持 有限 充电器及其交流- 湖南海翼 直流转换模组和 10 ZL201520230436.X 2015.04.16 实用新型 维持 有限 直流-直流转换模 组 一种 USB 充电保 11 发行人 护电路及 USB 充 ZL201520588207.5 2015.08.06 实用新型 维持 电器 一种指示灯结构、 12 发行人 电子产品及车载 ZL201520594403.3 2015.08.07 实用新型 维持 充电器 13 发行人 一种贴膜定位器 ZL201520939942.6 2015.11.23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移动电源及 14 发行人 ZL201520966932.1 2015.11.27 实用新型 维持 其本体 一种倒相管及倒 15 发行人 ZL201520978401.4 2015.12.01 实用新型 维持 相式音箱 一种充电器线性 16 发行人 ZL201520979503.8 2015.12.01 实用新型 维持 线损补偿电路 一种插头及其充 17 发行人 ZL201620036890.6 2016.01.15 实用新型 维持 电器 18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620051579.9 2016.01.19 实用新型 维持 19 发行人 一种线材 ZL201620096950.3 2016.02.02 实用新型 维持 20 发行人 一种充电器 ZL201620143917.1 2016.02.25 实用新型 维持 未缴 年费 21 发行人 一种自动扫地机 ZL201620188271.9 2016.03.11 实用新型 专利 权终 止, 3-3-2-157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等恢 复 22 发行人 一种充电器 ZL201620243505.5 2016.03.28 实用新型 维持 23 发行人 一种自动扫地机 ZL201620299629.5 2016.04.11 实用新型 维持 24 发行人 一种音箱 ZL201620295307.3 2016.04.11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电子装置支 25 发行人 ZL201620301071.X 2016.04.12 实用新型 维持 架 一种智能电子设 26 发行人 ZL201620473021.X 2016.05.23 实用新型 维持 备支架 27 发行人 一种扩音装置 ZL201620825182.0 2016.07.29 实用新型 维持 28 发行人 一种移动电源 ZL201620857544.4 2016.08.09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用于支撑装 29 发行人 ZL201620887457.3 2016.08.16 实用新型 维持 置的底座 一种数据线头固 30 发行人 ZL201620903137.2 2016.08.18 实用新型 维持 定装置 一种液晶显示装 31 发行人 ZL201621053675.3 2016.09.13 实用新型 维持 置 32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621083759.1 2016.09.27 实用新型 维持 耳机套及具有该 33 发行人 ZL201621083592.9 2016.09.27 实用新型 维持 耳机套的耳机 34 发行人 一种防打火电路 ZL201621164832.8 2016.11.01 实用新型 维持 导电线材及其数 35 发行人 ZL201621246175.1 2016.11.17 实用新型 维持 据线 一种用于车载设 36 发行人 备的电源管理系 ZL201621254675.X 2016.11.18 实用新型 维持 统 37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621382170.1 2016.12.15 实用新型 维持 电子设备支撑装 38 发行人 ZL201621420342.X 2016.12.22 实用新型 维持 置 39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720012665.3 2017.01.05 实用新型 维持 折叠式插头及其 40 发行人 ZL201720079196.7 2017.01.20 实用新型 维持 充电装置 支撑组件、支撑壳 41 发行人 ZL201720174266.7 2017.02.24 实用新型 维持 及电子装置 42 发行人 便携式电源 ZL201720229013.5 2017.03.09 实用新型 维持 43 发行人 电子装置保护壳 ZL201720292103.9 2017.03.23 实用新型 维持 数据线以及车载 44 发行人 ZL201720396773.5 2017.04.14 实用新型 维持 充电器 一种智能称及其 45 发行人 ZL201720517472.3 2017.05.10 实用新型 维持 电路 46 发行人 一种平视显示器 ZL201720679328.X 2017.06.06 实用新型 维持 电源插座安全门 47 发行人 ZL201720709128.4 2017.06.16 实用新型 维持 装置及其插座 48 发行人 自动扫地装置 ZL201720714986.8 2017.06.19 实用新型 维持 49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20753098.7 2017.06.26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充电电路及 50 发行人 其可穿戴电子产 ZL201720789538.4 2017.07.01 实用新型 维持 品 51 发行人 一种可穿戴电子 ZL201720789255.X 2017.07.01 实用新型 维持 3-3-2-158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设备 一种可穿戴电子 52 发行人 ZL201720789519.1 2017.07.01 实用新型 维持 设备 53 发行人 一种无线耳机 ZL201720844154.8 2017.07.12 实用新型 维持 54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720844568.0 2017.07.12 实用新型 维持 55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720861322.4 2017.07.14 实用新型 维持 56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20939017.2 2017.07.28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液晶显示装 57 发行人 ZL201720939018.7 2017.07.28 实用新型 维持 置 一种半桥拓扑结 58 发行人 ZL201721239684.6 2017.09.25 实用新型 维持 构电源电路 59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721362579.1 2017.10.20 实用新型 维持 60 发行人 发光电路 ZL201721536684.2 2017.11.16 实用新型 维持 61 发行人 旋转式遥控器 ZL201721603348.5 2017.11.24 实用新型 维持 摄像装置及电池 62 发行人 ZL201721764680.X 2017.12.15 实用新型 维持 供电摄像机 63 发行人 颈环耳机 ZL201721853219.1 2017.12.26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颈环蓝牙耳 64 发行人 ZL201721892323.1 2017.12.28 实用新型 维持 机 一种手机扩音装 65 发行人 ZL201721920060.0 2017.12.29 实用新型 维持 置 66 发行人 一种充电装置 ZL201721923267.3 2017.12.29 实用新型 维持 67 发行人 一种耳塞 ZL201820071095.X 2018.01.16 实用新型 维持 68 发行人 语音装置 ZL201820097719.5 2018.1.19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交流直流转 69 发行人 ZL201820150035.7 2018.01.29 实用新型 维持 换装置 充电电路及其电 70 发行人 ZL201820150766.1 2018.01.29 实用新型 维持 子装置 71 发行人 一种按键开关 ZL201820161146.8 2018.01.30 实用新型 维持 72 发行人 背夹电池 ZL201820181011.8 2018.02.01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无线车载充 73 发行人 ZL201820440446.X 2018.03.29 实用新型 维持 电器 74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820440754.2 2018.03.29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线控组件及 75 发行人 ZL201820465696.9 2018.03.30 实用新型 维持 线控式蓝牙耳机 76 发行人 扫地机及其滚刷 ZL201820456018.6 2018.04.02 实用新型 维持 77 发行人 按键及其耳机 ZL201820497331.4 2018.04.09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电路板组件 78 发行人 ZL201820738363.9 2018.05.17 实用新型 维持 以及电子设备 电源的电流检测 79 发行人 ZL201820776681.4 2018.05.23 实用新型 维持 电路及电源 扫地机及其滚刷 80 发行人 ZL201820920845.6 2018.06.13 实用新型 维持 割毛装置 耳机的颈挂组件 81 发行人 ZL201820948313.3 2018.06.15 实用新型 维持 及无线耳机 一种车载电子装 82 发行人 ZL201821140927.5 2018.07.18 实用新型 维持 置 充电电路及其电 83 发行人 ZL201821211448.8 2018.07.27 实用新型 维持 子装置 3-3-2-159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84 发行人 一种夹持装置 ZL201821232733.8 2018.08.01 实用新型 维持 85 发行人 夹持装置 ZL201821252357.9 2018.08.03 实用新型 维持 86 发行人 一种智能手表 ZL201821262901.8 2018.08.06 实用新型 维持 87 发行人 一种适配器 ZL201821325709.9 2018.08.16 实用新型 维持 驱动轮组件及智 88 发行人 ZL201821476560.4 2018.09.10 实用新型 维持 能自移动设备 一种驱动轮结构 89 发行人 以及智能自移动 ZL201821476591.X 2018.09.10 实用新型 维持 装置 麦克风组件及耳 90 发行人 ZL201821491953.2 2018.09.12 实用新型 维持 机 一种车载设备的 91 发行人 ZL201821500311.4 2018.09.13 实用新型 维持 供电装置 92 发行人 一种耳帽 ZL201821580567.0 2018.09.27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尘盒以及智 93 发行人 ZL201821584162.4 2018.09.27 实用新型 维持 能自移动设备 智能自移动设备 94 发行人 ZL201821605852.3 2018.09.29 实用新型 维持 及其壳体 电子设备固定装 95 发行人 ZL201821704489.0 2018.10.19 实用新型 维持 置 一种 USB 线缆和 96 发行人 ZL201821711081.6 2018.10.22 实用新型 维持 USB 转接头 97 发行人 一种耳机 ZL201821712093.0 2018.10.22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耳机按键结 98 发行人 ZL201821770142.6 2018.10.30 实用新型 维持 构和耳机 一种智能自移动 99 发行人 ZL201821819953.0 2018.11.06 实用新型 维持 设备 一种智能自移动 100 发行人 ZL201821838752.5 2018.11.08 实用新型 维持 装置 一种 USB 转换接 101 发行人 ZL201821874215.6 2018.11.14 实用新型 维持 头 水箱、清洁组件及 102 发行人 ZL201821990657.7 2018.11.29 实用新型 维持 智能自移动设备 103 发行人 一种充电器 ZL201822058210.2 2018.12.07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磁性感应开 104 发行人 关及智能自移动 ZL201822110177.3 2018.12.14 实用新型 维持 装置 一种按键结构、耳 105 发行人 ZL201822146570.8 2018.12.20 实用新型 维持 机和手机 一种电量显示装 106 发行人 ZL201822157832.0 2018.12.21 实用新型 维持 置 107 发行人 一种蓝牙耳机 ZL201822164946.8 2018.12.21 实用新型 维持 108 发行人 电子设备 ZL201822197148.5 2018.12.25 实用新型 维持 充电装置和包括 109 发行人 ZL201920192328.6 2019.02.12 实用新型 维持 其的电子产品 耳机组件、耳机和 110 发行人 ZL201920281519.X 2019.03.05 实用新型 维持 耳机座 耳机组件、耳机和 111 发行人 ZL201920281531.0 2019.03.05 实用新型 维持 耳机座 3-3-2-160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112 发行人 一种颈环式耳机 ZL201920285287.5 2019.03.06 实用新型 维持 113 发行人 一种颈环耳机 ZL201920306100.5 2019.03.11 实用新型 维持 114 发行人 一种蓝牙耳机 ZL201920385206.9 2019.03.25 实用新型 维持 电压转换电路以 115 发行人 ZL201920397251.6 2019.03.26 实用新型 维持 及电子装置 116 发行人 头戴耳机 ZL201920409196.8 2019.03.28 实用新型 维持 117 发行人 头戴耳机 ZL201920410214.4 2019.03.28 实用新型 维持 118 发行人 一种灯具 ZL201920458812.9 2019.04.04 实用新型 维持 119 发行人 一种无线耳机 ZL201920479139.7 2019.04.10 实用新型 维持 一种抗通信干扰 120 发行人 的麦克风电路及 ZL201920489745.7 2019.04.11 实用新型 维持 耳机 一种用于耳机的 121 发行人 通信电路以及耳 ZL201920545006.5 2019.04.19 实用新型 维持 机 122 发行人 投影仪 ZL201920550116.0 2019.04.22 实用新型 维持 无线耳机及其耳 123 发行人 ZL201920703310.8 2019.05.15 实用新型 维持 挂组件 无线耳机组件及 124 发行人 ZL201920703385.6 2019.05.15 实用新型 维持 其耳机 海翼 125 车载电子设备 ZL201721133858.0 2017.09.04 实用新型 维持 智新 海翼 安防摄像机及安 126 ZL201721286896.X 2017.09.30 实用新型 维持 智新 防系统 海翼 127 车载充电器 ZL201820466405.8 2018.04.03 实用新型 维持 智新 海翼 支架及具有该支 128 ZL201820466403.9 2018.04.03 实用新型 维持 智新 架的电子设备 海翼 一种底座及摄像 129 ZL201821397241.4 2018.08.28 实用新型 维持 智新 机装置 海翼 一种按键组件和 130 ZL201821419009.6 2018.08.28 实用新型 维持 智新 电子设备 充电器(四口 131 发行人 ZL201430012887.7 2014.01.17 外观设计 维持 7103) 集线器(七口 3.0 132 发行人 ZL201430041627.2 2014.03.05 外观设计 维持 HUB) 等年 133 发行人 车载支架 ZL201430179270.4 2014.06.12 外观设计 费滞 纳金 等年 134 发行人 支架 ZL201430184574.X 2014.06.16 外观设计 费滞 纳金 135 发行人 音响(A7910-2) ZL201430393018.3 2014.10.17 外观设计 维持 136 发行人 音响(A7910-3) ZL201430393086.X 2014.10.17 外观设计 维持 137 发行人 音响 ZL201430414741.5 2014.10.28 外观设计 维持 138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430413805.X 2014.10.28 外观设计 维持 139 发行人 蓝牙音箱(9902) ZL201430529539.7 2014.12.16 外观设计 维持 移动电源 140 发行人 ZL201530003871.4 2015.01.07 外观设计 维持 (A7913+) 3-3-2-161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141 发行人 充电器(A2124) ZL201530063855.4 2015.03.17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充电器 142 发行人 ZL201530063717.6 2015.03.17 外观设计 维持 (A2310) 未缴 年费 专利 车载充电器 143 发行人 ZL201530070480.4 2015.03.23 外观设计 权终 (A2308) 止, 等恢 复 144 发行人 充电器(A2133) ZL201530116105.9 2015.04.27 外观设计 维持 145 发行人 电源(A1701) ZL201530234376.4 2015.06.30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充电器 146 发行人 ZL201530230452.4 2015.07.02 外观设计 维持 (A2231) 147 发行人 充电器(A2311) ZL201530243058.4 2015.07.09 外观设计 维持 148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315) ZL201530263167.2 2015.07.21 外观设计 维持 149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107) ZL201530263422.3 2015.07.21 外观设计 维持 150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371) ZL201530263359.3 2015.07.21 外观设计 维持 车用蓝牙接收器 151 发行人 ZL201530311935.7 2015.08.19 外观设计 维持 (A3351) 立体声蓝牙音箱 152 发行人 ZL201530313624.4 2015.08.20 外观设计 维持 (A3102) 153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530396342.5 2015.10.14 外观设计 维持 154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530396543.5 2015.10.14 外观设计 维持 155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530489571.1 2015.11.30 外观设计 维持 156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530510314.1 2015.12.08 外观设计 维持 157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530535037.X 2015.12.16 外观设计 维持 158 发行人 音箱 ZL201530535041.6 2015.12.16 外观设计 维持 159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530565227.6 2015.12.30 外观设计 维持 160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630038825.2 2016.02.02 外观设计 维持 161 发行人 自拍杆 ZL201630039769.4 2016.02.03 外观设计 维持 162 发行人 USB 母座 ZL201630043072.4 2016.02.05 外观设计 维持 163 发行人 充电器(A2054) ZL201630043073.9 2016.02.05 外观设计 维持 164 发行人 充电器(A2025) ZL201630043074.3 2016.02.05 外观设计 维持 165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266) ZL201630042960.4 2016.02.05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充电器 166 发行人 ZL201630043075.8 2016.02.05 外观设计 维持 (A2227) 167 发行人 音箱(A3101) ZL201630052121.0 2016.02.25 外观设计 维持 168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621) ZL201630068348.4 2016.03.11 外观设计 维持 169 发行人 线材收纳套 ZL201630073138.4 2016.03.15 外观设计 维持 170 发行人 音箱(A3142) ZL201630074833.2 2016.03.16 外观设计 维持 未缴 年费 专利 171 发行人 加湿器(T3140) ZL201630117427.X 2016.04.11 外观设计 权终 止, 等恢 复 172 发行人 数据线头部 ZL201630171629.2 2016.05.10 外观设计 维持 3-3-2-162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A8183) 173 发行人 移动电源(A1277) ZL201630184150.2 2016.05.17 外观设计 维持 174 发行人 耳机(A3011) ZL201630197784.1 2016.05.24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充电器 175 发行人 ZL201630226187.7 2016.06.07 外观设计 维持 (A2228) 176 发行人 集线器(A8361) ZL201630228359.4 2016.06.08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支架固定部 177 发行人 ZL201630275846.6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3) 178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2) ZL201630275857.4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支架固定部 179 发行人 ZL201630275849.X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1) 车载支架固定部 180 发行人 ZL201630275847.0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2) 181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3) ZL201630275845.1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182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1) ZL201630275876.7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183 发行人 车载支架(A7142) ZL201630275888.X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184 发行人 车载支架底座(4) ZL201630275843.2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185 发行人 车载支架(A7143) ZL201630275883.7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186 发行人 车载支架(A7144) ZL201630275869.7 2016.06.24 外观设计 维持 187 发行人 耳机(A3240) ZL201630308772.1 2016.07.07 外观设计 维持 188 发行人 音箱(A3145) ZL201630309059.9 2016.07.07 外观设计 维持 189 发行人 加湿器(T3131) ZL201630320006.7 2016.07.13 外观设计 维持 抬头显示仪 190 发行人 ZL201630357030.8 2016.07.29 外观设计 维持 (H1111) 无线充电座 191 发行人 ZL201630357057.7 2016.07.29 外观设计 维持 (A2512) 移动电源 192 发行人 ZL201630417597.X 2016.08.24 外观设计 维持 (A1260) 移动电源 193 发行人 ZL201630417586.1 2016.08.24 外观设计 维持 (A1273) 无线充电支架 194 发行人 ZL201630463035.9 2016.09.06 外观设计 维持 (A2517) 便携式充电器 195 发行人 ZL201630463359.2 2016.09.06 外观设计 维持 (A1380) 196 发行人 音箱(A3145) ZL201630471800.1 2016.09.14 外观设计 维持 197 发行人 耳机固定装置 ZL201630490624.6 2016.09.30 外观设计 维持 198 发行人 耳机(A3233) ZL201630490625.0 2016.09.30 外观设计 维持 199 发行人 智能称(T9140) ZL201630498444.2 2016.10.11 外观设计 维持 200 发行人 智能称(T9141) ZL201630498443.8 2016.10.11 外观设计 维持 201 发行人 激光电视 ZL201630510242.5 2016.10.19 外观设计 维持 202 发行人 激光电视 ZL201630510237.4 2016.10.19 外观设计 维持 203 发行人 激光电视 ZL201630510241.0 2016.10.19 外观设计 维持 204 发行人 音箱(A3105) ZL201630535657.8 2016.10.28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应急电源 205 发行人 ZL201630523604.4 2016.11.01 外观设计 维持 (A1542) 206 发行人 背夹电池(A1408) ZL201630527140.4 2016.11.02 外观设计 维持 207 发行人 行车记录仪 ZL201630535391.7 2016.11.04 外观设计 维持 208 发行人 行车记录仪 ZL201630535392.1 2016.11.04 外观设计 维持 209 发行人 数据线(A8431) ZL201630556765.3 2016.11.16 外观设计 维持 210 发行人 激光投影仪 ZL201630581262.1 2016.11.29 外观设计 维持 3-3-2-163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211 发行人 夜灯 ZL201730033870.3 2017.02.07 外观设计 维持 212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033877.5 2017.02.07 外观设计 维持 213 发行人 夜灯 ZL201730033876.0 2017.02.07 外观设计 维持 未缴 年费 专利 214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055466.6 2017.03.01 外观设计 权终 止, 等恢 复 未缴 年费 专利 215 发行人 灯泡 ZL201730055488.2 2017.03.01 外观设计 权终 止, 等恢 复 未缴 年费 专利 216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055489.7 2017.03.01 外观设计 权终 止, 等恢 复 未缴 年费 专利 217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059514.9 2017.03.03 外观设计 权终 止, 等恢 复 218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059513.4 2017.03.03 外观设计 维持 219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089367.X 2017.03.23 外观设计 维持 220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091578.7 2017.03.24 外观设计 维持 未缴 年费 专利 221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091567.9 2017.03.24 外观设计 权终 止, 等恢 复 未缴 年费 专利 222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091569.8 2017.03.24 外观设计 权终 止, 等恢 复 223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117887.7 2017.04.11 外观设计 维持 3-3-2-164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224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117888.1 2017.04.11 外观设计 维持 225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143528.9 2017.04.25 外观设计 维持 226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730143114.6 2017.04.25 外观设计 维持 227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180016.X 2017.05.16 外观设计 维持 228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730180017.4 2017.05.16 外观设计 维持 229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188944.0 2017.05.19 外观设计 维持 230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193048.3 2017.05.22 外观设计 维持 231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193051.5 2017.05.22 外观设计 维持 232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202721.5 2017.05.25 外观设计 维持 233 发行人 投影仪 ZL201730209102.9 2017.05.27 外观设计 维持 234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209961.8 2017.05.27 外观设计 维持 235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217107.6 2017.06.01 外观设计 维持 车载应急启动电 236 发行人 ZL201730217105.7 2017.06.01 外观设计 维持 源 237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033.7 2017.06.09 外观设计 维持 238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839.6 2017.06.09 外观设计 维持 239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416.4 2017.06.09 外观设计 维持 240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234840.9 2017.06.09 外观设计 维持 241 发行人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259463.4 2017.06.21 外观设计 维持 242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259093.4 2017.06.21 外观设计 维持 243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730259458.3 2017.06.21 外观设计 维持 244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730259095.3 2017.06.21 外观设计 维持 245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730259094.9 2017.06.21 外观设计 维持 246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730259460.0 2017.06.21 外观设计 维持 247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259138.8 2017.06.21 外观设计 维持 248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08373.X 2017.07.13 外观设计 维持 249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08375.9 2017.07.13 外观设计 维持 250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31232.X 2017.07.25 外观设计 维持 251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31221.1 2017.07.25 外观设计 维持 252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40410.5 2017.07.28 外观设计 维持 253 发行人 手机壳 ZL201730340423.2 2017.07.28 外观设计 维持 254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357332.X 2017.08.07 外观设计 维持 255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372309.8 2017.08.14 外观设计 维持 256 发行人 插座 ZL201730415361.7 2017.09.04 外观设计 维持 257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730415362.1 2017.09.04 外观设计 维持 258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730446601.X 2017.09.15 外观设计 维持 259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730446895.6 2017.09.15 外观设计 维持 260 发行人 耳机 ZL201730448256.3 2017.09.20 外观设计 维持 261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730483630.3 2017.10.11 外观设计 维持 262 发行人 音箱 ZL201730483109.X 2017.10.11 外观设计 维持 263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730483396.4 2017.10.11 外观设计 维持 264 发行人 智能音箱 ZL201730502553.1 2017.10.20 外观设计 维持 265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730509723.9 2017.10.24 外观设计 维持 266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730566929.5 2017.11.16 外观设计 维持 267 发行人 充电设备 ZL201730569212.6 2017.11.17 外观设计 维持 268 发行人 无线路由器 ZL201730598749.5 2017.11.29 外观设计 维持 无线网络信号扩 269 发行人 ZL201730610058.2 2017.12.04 外观设计 维持 展器 3-3-2-165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270 发行人 无线路由器 ZL201730634495.8 2017.12.13 外观设计 维持 271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730635560.9 2017.12.13 外观设计 维持 272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009438.5 2018.01.09 外观设计 维持 273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011397.3 2018.01.10 外观设计 维持 274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830022124.9 2018.01.17 外观设计 维持 275 发行人 蓝牙音箱 ZL201830025962.1 2018.01.19 外观设计 维持 276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046648.1 2018.01.31 外观设计 维持 277 发行人 车载充电器 ZL201830057057.4 2018.02.06 外观设计 维持 278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172034.8 2018.04.24 外观设计 维持 279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171970.7 2018.04.24 外观设计 维持 280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830184994.6 2018.04.27 外观设计 维持 281 发行人 无线充电器 ZL201830259800.4 2018.05.29 外观设计 维持 282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259811.2 2018.05.29 外观设计 维持 283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259267.1 2018.05.29 外观设计 维持 284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830351489.6 2018.07.03 外观设计 维持 285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351944.2 2018.07.03 外观设计 维持 286 发行人 插头 ZL201830360021.3 2018.07.05 外观设计 维持 287 发行人 摄像设备 ZL201830390225.1 2018.07.19 外观设计 维持 288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830391006.5 2018.07.19 外观设计 维持 289 发行人 扫地机器人 ZL201830394170.1 2018.07.20 外观设计 维持 290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419735.7 2018.08.01 外观设计 维持 291 发行人 移动电源 ZL201830426197.4 2018.08.03 外观设计 维持 292 发行人 插座 ZL201830454798.6 2018.08.16 外观设计 维持 293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510463.1 2018.09.11 外观设计 维持 294 发行人 电子秤 ZL201830518951.7 2018.09.14 外观设计 维持 295 发行人 扫地机 ZL201830525054.9 2018.09.18 外观设计 维持 296 发行人 充电盒 ZL201830564612.2 2018.10.10 外观设计 维持 297 发行人 小夜灯 ZL201830568128.7 2018.10.11 外观设计 维持 298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830571150.7 2018.10.12 外观设计 维持 299 发行人 数据线 ZL201830589494.0 2018.10.22 外观设计 维持 300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606356.9 2018.10.29 外观设计 维持 301 发行人 电子秤 ZL201830606845.4 2018.10.29 外观设计 维持 302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641775.6 2018.11.13 外观设计 维持 303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642167.7 2018.11.13 外观设计 维持 304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653128.7 2018.11.16 外观设计 维持 305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678099.X 2018.11.27 外观设计 维持 306 发行人 水箱 ZL201830685702.7 2018.11.29 外观设计 维持 307 发行人 内托 ZL201830690063.3 2018.11.30 外观设计 维持 308 发行人 音箱 ZL201830687155.6 2018.11.30 外观设计 维持 309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701035.7 2018.12.05 外观设计 维持 310 发行人 耳机支架 ZL201830700520.2 2018.12.05 外观设计 维持 311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721618.6 2018.12.12 外观设计 维持 312 发行人 充电器 ZL201830746621.3 2018.12.21 外观设计 维持 313 发行人 耳机 ZL201830747184.7 2018.12.21 外观设计 维持 314 发行人 耳机 ZL201930002615.1 2019.01.03 外观设计 维持 315 发行人 投影仪 ZL201930011826.1 2019.01.09 外观设计 维持 316 发行人 耳机 ZL201930013551.5 2019.01.10 外观设计 维持 317 发行人 摄像头 ZL201930035016.X 2019.01.22 外观设计 维持 3-3-2-166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状态 318 发行人 手电筒 ZL201930060444.8 2019.02.02 外观设计 维持 319 发行人 音箱 ZL201930066952.7 2019.02.18 外观设计 维持 320 发行人 耳机 ZL201930068481.3 2019.02.19 外观设计 维持 321 发行人 可视智能门铃 ZL201930073324.1 2019.02.22 外观设计 维持 322 发行人 音箱 ZL201930075437.5 2019.02.25 外观设计 维持 自移动扫地机器 323 发行人 ZL201930079703.1 2019.02.27 外观设计 维持 人 324 发行人 耳机 ZL201930097960.8 2019.03.11 外观设计 维持 325 发行人 防水垫 ZL201930101306.X 2019.03.13 外观设计 维持 326 发行人 边刷 ZL201930123028.8 2019.03.22 外观设计 维持 327 发行人 头戴耳机 ZL201930146769.8 2019.04.03 外观设计 维持 328 发行人 头戴耳机 ZL201930154869.5 2019.04.08 外观设计 维持 329 发行人 耳机 ZL201930175714.X 2019.04.17 外观设计 维持 330 发行人 耳机充电盒 ZL201930175715.4 2019.04.17 外观设计 维持 331 发行人 头戴耳机 ZL201930185605.6 2019.04.22 外观设计 维持 332 发行人 投影机展台 ZL201930214491.3 2019.05.06 外观设计 维持 333 发行人 清洁机器人面板 ZL201930247474.X 2019.05.20 外观设计 维持 海翼 334 车载充电器 ZL201730491707.1 2017.10.16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35 摄像头 ZL201730502993.7 2017.10.20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36 行车记录仪 ZL201730566403.7 2017.11.16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37 语音控制器 ZL201730661598.3 2017.12.22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38 车载充电器 ZL201830267830.X 2018.05.31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39 车载充电器 ZL201830267829.7 2018.05.31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40 门铃支架 ZL201830289426.2 2018.06.08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41 门铃 ZL201830288967.3 2018.06.08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车载智能语音充 海翼 342 电器(Roav VIVA ZL201830378587.9 2018.07.13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Go) 海翼 343 门磁传感器 ZL201830438320.4 2018.08.09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海翼 344 摄像头保护壳 ZL201730503299.7 2017.10.20 外观设计 维持 智新 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序号为第 8 项、 第 21 项、第 133-134 项、第 143 项、第 171 项、第 214-217 项、第 221-222 项专利状态显示为“未 缴年费终止失效”状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已放弃上述专利权。 3-3-2-167 附件四:上市集团成员拥有的境外专利 地区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国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家 Fantasia 1. 美国 CAMERA D734,801 2013.10.21 维持 Trading 2. Anker HK 美国 Tablet Case D716,817 2014.01.28 维持 3. Anker HK 美国 Wall charger D756,915 2014.05.05 维持 4. Anker HK 美国 Wall charger D756,916 2014.05.05 维持 Bracket apparatus applicable to keyboard 5. Anker HK 美国 9,326,400 2014.05.19 维持 and keyboard comprising the bracket apparatus 6. Anker HK 美国 Sound box D763,818 2014.10.30 维持 7. Anker HK 美国 Charger D780,116 2016.01.06 维持 8. 发行人 美国 Charger D843,316 2017.02.17 维持 9. 发行人 美国 耳机充电盒 D873,217 2018.12.27 维持 10. 发行人 美国 智能音箱 D873,796 2018.01.05 维持 11. Anker HK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4-024036 2014.10.28 维持 12. Anker HK 日本 電源供給器 2015-029106 2015.12.28 维持 13. Anker HK 日本 車載用充電器 2015-029107 2015.12.28 维持 14. Anker HK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6-000880 2016.01.19 维持 15. Anker HK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6-000881 2016.01.19 维持 16. Anker HK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6-000882 2016.01.19 维持 17. Anker HK 日本 超音波加湿器 2016-004604 2016.03.02 维持 18. Anker HK 日本 スピーカー 2016-012840 2016.06.16 维持 19. Anker HK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6-012841 2016.06.16 维持 20. Anker HK 日本 カメラ支持具 2016-016581 2016.08.03 维持 21. Anker HK 日本 ケーブルカバー 2016-019074 2016.09.05 维持 22. Anker HK 日本 スピーカー 2016-019639 2016.09.12 维持 23. Anker HK 日本 スピーカー 2016-019646 2016.09.12 维持 24. Anker HK 日本 車載用充電器 2016-025299 2016.11.21 维持 25. Anker HK 日本 イヤホン 2016-025300 2016.11.21 维持 26. Anker HK 日本 充電器 2016-025301 2016.11.21 维持 27. Anker HK 日本 充電器 2016-025302 2016.11.21 维持 モバイルデバイス用バ 28. Anker HK 日本 2017-000710 2017.01.18 维持 ッテリーケース 29. Anker HK 日本 充電器 2017-002652 2017.02.13 维持 30. 发行人 日本 電子はかり 2017-002646 2017.02.13 维持 31. 发行人 日本 電子はかり 2017-002648 2017.02.13 维持 32. 发行人 日本 スピーカー 2017-002649 2017.02.13 维持 33. 发行人 日本 イヤホン 2017-007330 2017.04.06 维持 34. 发行人 日本 電源供給器 2017-007331 2017.04.06 维持 35. 发行人 日本 車載用充電器 2017-007332 2017.04.06 维持 36. 发行人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7-010209 2017.05.12 维持 37. 发行人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7-011918 2017.06.01 维持 38. 发行人 日本 超音波加湿器 2017-019005 2017.09.01 维持 39. 发行人 日本 ヘッドホン 2017-019006 2017.09.01 维持 40. 发行人 日本 携帯電源供給器 2017-019016 2017.09.01 维持 3-3-2-168 地区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国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家 41. 发行人 日本 スピーカー 2017-020251 2017.09.15 维持 42. 发行人 日本 スピーカー 2017-020252 2017.09.15 维持 ユニバーサルシリアル 43. 发行人 日本 2018-023820 2018.10.30 维持 バス用ハブ 44. 发行人 日本 イヤホン 2018-023821 2018.10.30 维持 45. 发行人 日本 扫地机器人 2018-027264 2018.12.14 维持 未缴 年费 Computer keyboards, 002451195-00 专利 46. Anker HK 欧盟 2014.04.23 Keyboard protectors 01 权终 止,等 恢复 未缴 年费 Computer keyboards, 002451195-00 专利 47. Anker HK 欧盟 2014.04.23 Keyboard protectors 02 权终 止,等 恢复 未缴 年费 Computer keyboards, 002451195-00 专利 48. Anker HK 欧盟 2014.04.23 Keyboard protectors 03 权终 止,等 恢复 002455642-00 49. Anker HK 欧盟 Accumulators 2014.04.30 维持 01 002455642-00 50. Anker HK 欧盟 Accumulators 2014.04.30 维持 02 未缴 年费 Speaker boxes, Travel 专利 002455683-00 51. Anker HK 欧盟 speakers, Portable 2014.04.30 01 权终 loudspeakers 止,等 恢复 未缴 年费 Speaker boxes, Travel 专利 002455683-00 52. Anker HK 欧盟 speakers, Portable 2014.04.30 02 权终 loudspeakers 止,等 恢复 002774158-00 53.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5.09.17 维持 01 002774166-00 54.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5.09.17 维持 01 002833020-00 55.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5.10.22 维持 01 002926550-00 56. Anker HK 欧盟 Batteries 2015.12.28 维持 01 3-3-2-169 地区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国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家 002926568-00 57.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5.12.28 维持 01 002926576-00 58.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5.12.28 维持 01 002945246-00 59.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1.14 维持 01 002945253-00 60. Anker HK 欧盟 Adapters 2016.01.14 维持 01 Power banks, Battery 002945279-00 61. Anker HK 欧盟 adapters, Battery 2016.01.14 维持 01 chargers, Battery plates Power banks, Battery 002945287-00 62. Anker HK 欧盟 adapters, Battery 2016.01.14 维持 01 chargers, Battery plates Power banks, Battery 002945303-00 63. Anker HK 欧盟 adapters, Battery 2016.01.14 维持 01 chargers, Battery plates Power banks, Battery 002945311-00 64. Anker HK 欧盟 adapters, Battery 2016.01.14 维持 01 chargers, Battery plates 003022953-00 65. Anker HK 欧盟 Ultrasonic humidifiers 2016.03.10 维持 01 003023092-00 66. Anker HK 欧盟 Ultrasonic humidifiers 2016.03.10 维持 01 003030469-00 67. Anker HK 欧盟 Data transmission cables 2016.03.16 维持 01 003030477-00 68. Anker HK 欧盟 Lamps 2016.03.16 维持 01 003034396-00 69. Anker HK 欧盟 Desk lamps 2016.03.18 维持 01 003050186-00 70.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3.31 维持 01 Accessories for mobile 003050798-00 71. Anker HK 欧盟 2016.03.31 维持 phones 01 Accessories for mobile 003050798-00 72. Anker HK 欧盟 2016.03.31 维持 phones 02 Accessories for mobile 003050798-00 73. Anker HK 欧盟 2016.03.31 维持 phones 03 Accessories for mobile 003050798-00 74. Anker HK 欧盟 2016.03.31 维持 phones 04 Speakers for mobile telephone, Speakers for 003051838-00 75. Anker HK 欧盟 small audio, Travel 2016.04.01 维持 01 speakers, Multimedia speakers 003051853-00 76.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4.01 维持 01 003051853-00 77.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4.01 维持 02 003051853-00 78.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4.01 维持 03 003051879-00 79. Anker HK 欧盟 Socket strips, Adapters 2016.04.01 维持 01 3-3-2-170 地区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国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家 003051887-00 80.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4.01 维持 01 003052190-00 81.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4.01 维持 01 003062710-00 82.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4.11 维持 01 Earphones, Cordless 003063429-00 83. Anker HK 欧盟 2016.04.11 维持 earphones 01 Earphones, Cordless 003063429-00 84. Anker HK 欧盟 2016.04.11 维持 earphones 02 Earphones, Cordless 003063429-00 85. Anker HK 欧盟 2016.04.11 维持 earphones 03 003124395-00 86. Anker HK 欧盟 Desk lamps 2016.05.12 维持 01 003124395-00 87. Anker HK 欧盟 Desk lamps (part of -) 2016.05.12 维持 02 Speakers for mobile telephone, Speakers for 003147438-00 88. Anker HK 欧盟 2016.05.23 维持 small audio, Travel 01 speakers Speakers for small audio, 003174390-00 89. Anker HK 欧盟 Travel speakers, Speakers 2016.06.06 维持 01 for mobile telephone 003174655-00 90.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6.06 维持 01 003174655-00 91.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6.06 维持 02 003332691-00 92. Anker HK 欧盟 USB adapters (part of -) 2016.08.05 维持 01 003332725-00 93.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Adapters 2016.08.05 维持 01 003332733-00 94.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8.05 维持 01 003332741-00 95.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Adapters 2016.08.05 维持 01 003338094-00 96.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08.11 维持 01 003342591-00 97.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Adapters 2016.08.16 维持 01 Speakers for mobile telephone, Speakers for 003356831-00 98. Anker HK 欧盟 2016.08.30 维持 small audio, Travel 01 speakers 003361435-00 99. Anker HK 欧盟 Cameras 2016.09.02 维持 01 003372846-00 100. Anker HK 欧盟 Air humidifiers 2016.09.09 维持 01 003376102-00 101. Anker HK 欧盟 Desk lamps 2016.09.12 维持 01 003379817-00 102. Anker HK 欧盟 Desk lamps 2016.09.15 维持 01 003417252-00 103. Anker HK 欧盟 Charger 2016.10.13 维持 01 3-3-2-171 地区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国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家 003418540-00 104. Anker HK 欧盟 Data transmission cables 2016.10.14 维持 01 003418631-00 105. Anker HK 欧盟 Chargers 2016.10.14 维持 01 003419126-00 106. Anker HK 欧盟 USB Hubs 2016.10.14 维持 01 003447697-00 107. Anker HK 欧盟 Earphones 2016.11.04 维持 01 Holders for electronic 003461920-00 108. Anker HK 欧盟 2016.11.14 维持 devices 01 Holders for electronic 003461995-00 109. Anker HK 欧盟 2016.11.14 维持 devices 01 Holders for electronic 003462019-00 110. Anker HK 欧盟 2016.11.14 维持 devices 01 Holders for electronic 003462027-00 111. Anker HK 欧盟 2016.11.14 维持 devices 01 Holders for electronic 003462050-00 112. Anker HK 欧盟 2016.11.14 维持 devices 01 Holders for electronic 003462076-00 113. Anker HK 欧盟 2016.11.14 维持 devices 01 003502681-00 114. Anker HK 欧盟 Headphones 2016.12.06 维持 01 003502699-00 115. Anker HK 欧盟 Speaker apparatus 2016.12.06 维持 01 003502715-00 116. Anker HK 欧盟 Air humidifiers 2016.12.06 维持 01 002195677-00 117. 发行人 欧盟 USB adapters 2013.03.04 维持 01 002195677-00 118. 发行人 欧盟 USB adapters 2013.03.04 维持 02 002195677-00 119. 发行人 欧盟 USB adapters 2013.03.04 维持 03 002195677-00 120. 发行人 欧盟 USB adapters 2013.03.04 维持 04 002195677-00 121. 发行人 欧盟 USB adapters 2013.03.04 维持 05 002195677-00 122. 发行人 欧盟 USB adapters 2013.03.04 维持 06 Cradles for handheld 002195677-00 123. 发行人 欧盟 2013.03.04 维持 electronic devices 07 Cradles for handheld 002270009-00 124. 发行人 欧盟 2013.07.08 维持 electronic devices 01 Cradles for handheld 002270009-00 125. 发行人 欧盟 2013.07.08 维持 electronic devices 02 Cradles for handheld 002270009-00 126. 发行人 欧盟 2013.07.08 维持 electronic devices 03 Cradles for handheld 002270009-00 127. 发行人 欧盟 2013.07.08 维持 electronic devices 04 002270009-00 128. 发行人 欧盟 Optical mouse 2013.07.08 维持 06 002270009-00 129. 发行人 欧盟 PC cameras 2013.07.08 维持 07 130. 发行人 欧盟 Computer keyboards 002270009-00 2013.07.08 维持 3-3-2-172 地区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国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家 08 002270009-00 131. 发行人 欧盟 Computer stands 2013.07.08 维持 09 未缴 年费 002442657-00 专利 132. 发行人 欧盟 Chargers 2014.04.08 01 权终 止,等 恢复 003516970-00 133. 发行人 欧盟 Chargers 2016.12.14 维持 01 Audio/video appliances 003534312-00 134. 发行人 欧盟 for reproducing sounds or 2016.12.22 维持 01 images 003661206-00 135. 发行人 欧盟 Chargers 2017.01.19 维持 01 003661214-00 136. 发行人 欧盟 Chargers 2017.01.19 维持 01 003667039-00 137. 发行人 欧盟 Travel speakers 2017.01.20 维持 01 003667567-00 138. 发行人 欧盟 Earsets (part of -) 2017.01.20 维持 01 003702190-00 139. 发行人 欧盟 Earphones 2017.01.24 维持 01 003709013-00 140. 发行人 欧盟 Chargers 2017.01.25 维持 01 Accumulator charging 003709294-00 141. 发行人 欧盟 2017.01.25 维持 apparatus 01 003782192-00 142. 发行人 欧盟 Chargers 2017.03.03 维持 01 003844216-00 143. 发行人 欧盟 Scales 2017.04.06 维持 01 003844505-00 144. 发行人 欧盟 Scales 2017.04.06 维持 01 003862721-00 145. 发行人 欧盟 Battery cases 2017.04.19 维持 01 003864347-00 146. 发行人 欧盟 Jump starters 2017.04.10 维持 01 003866151-00 147. 发行人 欧盟 Multimedia speakers 2017.04.21 维持 01 Power transformers, 003872522-00 148. 发行人 欧盟 rectifiers, batteries and 2017.04.25 维持 01 accumulators 003999143-00 149. 发行人 欧盟 Data transmission cables 2017.05.12 维持 01 004045094-00 150. 发行人 欧盟 Projectors 2017.06.13 维持 01 004111722-000 151. 发行人 欧盟 Speaker apparatus 2017.07.20 维持 1 004133460-00 152. 发行人 欧盟 Lamps 2017.08.04 维持 01 153. 发行人 欧盟 Lamps 004183523-00 2017.09.01 维持 3-3-2-173 地区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国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状态 家 01 004185007-00 154. 发行人 欧盟 Audio components 2017.09.01 维持 01 004185502-00 155. 发行人 欧盟 Cordless speakers 2017.09.01 维持 01 004349652-00 156. 发行人 欧盟 Chargers 2017.09.13 维持 01 004367787-00 157. 发行人 欧盟 Portable loudspeaker 2017.09.22 维持 01 005814449-00 158. 发行人 欧盟 Headphones 2018.11.01 维持 01 005814449-00 159. 发行人 欧盟 Headphones 2018.11.01 维持 02 005814480-00 160. 发行人 欧盟 Battery charger housings 2018.11.01 维持 01 005830429-00 161. 发行人 欧盟 Electric plugs 2018.11.20 维持 01 005913001-00 162. 发行人 欧盟 Robotic vacuum cleaners 2018.12.17 维持 01 005913001-00 163. 发行人 欧盟 Robotic vacuum cleaners 2018.12.17 维持 02 005913001-00 164. 发行人 欧盟 Robotic vacuum cleaners 2018.12.17 维持 03 005913001-00 165. 发行人 欧盟 Robotic vacuum cleaners 2018.12.17 维持 04 005913001-00 166. 发行人 欧盟 Robotic vacuum cleaners 2018.12.17 维持 05 005913001-00 167. 发行人 欧盟 Robotic vacuum cleaners 2018.12.17 维持 06 005913001-00 168. 发行人 欧盟 Ornamentation 2018.12.17 维持 07 005913001-00 169. 发行人 欧盟 Ornamentation 2018.12.17 维持 08 005913001-00 170. 发行人 欧盟 Ornamentation 2018.12.17 维持 09 006316592-00 171. 发行人 欧盟 Scales (part of -) 2019.03.19 维持 01 006316592-00 172. 发行人 欧盟 Scales 2019.03.19 维持 02 Light emitting diode 006368908-00 173. 发行人 欧盟 2019.04.05 维持 lamps 01 006428736-00 174. 发行人 欧盟 Electronic cigarettes 2019.05.06 维持 01 006428736-00 175. 发行人 欧盟 Electronic cigarettes 2019.05.06 维持 02 006763751-00 176. 发行人 欧盟 Cover of robotic cleaner 2019.08.26 维持 01 注 1: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前述序号为第 46-48 项、第 51-52 项、第 132 项专利状 态显示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状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已放弃上述专利权。 注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将前述序号为第 174-175 项专利转让给筑思集团的转让程序已完成。 3-3-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