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8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北
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克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
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
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本所
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
的工作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
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
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2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发行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所经核查,未发现发行人提供的材
料有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
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与上市事宜。

1.2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3 次审
议会议审议明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
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1.3   2020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
发行人出具证监许可[2020]1592 号《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1.4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已履行内部批准手续,并已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为一家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由有限
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   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1592 号《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注册申请。

3.1.2 发行人采取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 4,100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66.32 元。

                                     4
3.1.3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天健验[2020]7-88 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719,120,000.00 元,减除不含增
值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44,934,655.95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574,185,344.05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41,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人民币 2,533,185,344.05 元,社会公众股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本次发行前的注册
资本人民币 365,427,207.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06,427,207.00 元,累
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406,427,207.00 元。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3.2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5,427,207 元。根据《验资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06,427,207 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3    发行人本次发行 4,100 万股股份,均为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
股份总数为 40,642.7207 万股,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06,427,207 元。本次发行的股
份数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3.4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向深交所
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特致此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