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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克创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简称:安克创新           公告编号:2020-006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克创新”)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和公司类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2 号同意注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7-88 号”《验资报告》核验,本次
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65,427,207 元变更为 406,427,207 元,公司的股本
由 365,427,207 股变更为 406,427,207 股。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负责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考《上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2.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           币普通股 4,100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总股数为***万股。                              40,642.7207 万元。总股数为 40,642.7207
                                                    万股。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642.7207 万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642.7207 万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活动。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类似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其他地点。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0.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    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湖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比例不得低于 10%。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10%。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深交所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深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1.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12.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
                                            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13.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
    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担任公司监事。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变更后《公司章程》最终
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结果为准。
    前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