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安克创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钱 珍律师以及黄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 的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 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 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并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 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 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 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1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刊载了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健兴科技大厦 B 座 4 楼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6,917,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371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5,051,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9917%;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19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65,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800%。经核查,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下述表决结果为现场投票 2 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1. 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15,483,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91%;反 对 2,6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 弃权 1,430,898 股 , 占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0.6597%。 2. 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483,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91%;反 对 2,6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 弃权 1,430,898 股 , 占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0.6597%。 3. 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483,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91%;反 对 2,6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 弃权 1,430,898 股 , 占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0.6597%。 4. 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483,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91%;反 对 2,6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 弃权 1,430,898 股 , 占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0.6597%。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6,914,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 对 3,0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 216,908,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9%;反 对 8,9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483,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91%;反 对 2,6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 弃权 1,430,898 股 , 占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0.6597%。 8.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6,914,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反 对 2,6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6,914,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 对 3,0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6,914,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 对 3,0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274,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209%;反对 3,642,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以记名 4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通过现场或视 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黄珏 202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