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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4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授予数量
(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进行调整。



    二、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调整后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定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并
同意以 4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5,183,42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国强、邓海峰、高文进
                                                         202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