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31
证券代码: 300867 证券简称: 圣元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2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601 号)同意注册,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6,800 万股,发行价为 19.3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512.00 万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 9,630.89 万元(不含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881.11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了大华验字[2020]00044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
厦门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账户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开户行名称 账号
户名 用途 (元)
招商银行股
5959000057 偿还长期借款项
份有限公司 109,610,000.00
10501 目
厦门分行
梁山县环保能源
交通银行股
3550008880 发电项目(一期)、
份有限公司 306,193,620.94
13000042577 偿 还 长 期 借 款 项
泉州分行
目
圣元
国家开发银 庆阳市生活垃圾
环保 3520156000
行厦门市分 焚烧发电项目(一 310,000,000.00
股份 1949370000
行 期)
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
鄄城县生活垃圾
行股份有限 3505016563
焚烧发电项目(一 305,590,000.00
公司南安支 0709555566
期)
行
兴业银行股 汶上县环保科技
份有限公司 1296801001 发电项目(一期)、
222,635,813.00
厦门分行营 01008452 偿还长期借款项
业部 目
1,254,029,433.
合计
94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881.11 万元,与上述表中
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
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五缘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595900005710501,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
余额为 109,610,000.00 元(壹亿零玖佰陆拾壹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偿还融资租赁款项、银行贷款等长期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1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5000888013000042577,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
为 306,193,620.94 元(叁亿零陆佰壹拾玖万叁仟陆佰贰拾元玖角肆
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梁山县环保能源发电项目(一期)、偿还融资
租赁款项、银行贷款等长期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201560001949370000,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
为 310,000,000.00 元(叁亿壹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庆阳市生
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 四 ) 公 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050165630709555566,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
为 305,590,000.00 元(叁亿零伍佰伍拾玖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9680100101008452,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22,635,813.00 元(贰亿贰仟贰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壹拾叁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汶上县环保科技发电项目(一期)、偿还融资租赁款
项、银行贷款等长期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4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家银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20]000449 号)
特此公告。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