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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31  

						证券代码: 300867    证券简称: 圣元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2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601 号)同意注册,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6,800 万股,发行价为 19.3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512.00 万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 9,630.89 万元(不含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881.11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了大华验字[2020]00044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
 厦门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账户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开户行名称      账号
户名                                   用途           (元)
        招商银行股
                   5959000057     偿还长期借款项
        份有限公司                               109,610,000.00
                   10501          目
        厦门分行
                               梁山县环保能源
        交通银行股
                   3550008880 发电项目(一期)、
        份有限公司                                  306,193,620.94
                   13000042577 偿 还 长 期 借 款 项
        泉州分行
                               目
圣元
        国家开发银                庆阳市生活垃圾
环保               3520156000
        行厦门市分                焚烧发电项目(一 310,000,000.00
股份               1949370000
        行                        期)
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
                                  鄄城县生活垃圾
        行股份有限   3505016563
                                  焚烧发电项目(一 305,590,000.00
        公司南安支   0709555566
                                  期)
        行
        兴业银行股               汶上县环保科技
        份有限公司 1296801001 发电项目(一期)、
                                                   222,635,813.00
        厦门分行营 01008452      偿还长期借款项
        业部                     目
                                                   1,254,029,433.
                       合计
                                                   94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881.11 万元,与上述表中
 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
 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五缘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595900005710501,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

余额为 109,610,000.00 元(壹亿零玖佰陆拾壹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偿还融资租赁款项、银行贷款等长期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1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5000888013000042577,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

为 306,193,620.94 元(叁亿零陆佰壹拾玖万叁仟陆佰贰拾元玖角肆

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梁山县环保能源发电项目(一期)、偿还融资

租赁款项、银行贷款等长期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201560001949370000,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

为 310,000,000.00 元(叁亿壹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庆阳市生

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 四 ) 公 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050165630709555566,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

为 305,590,000.00 元(叁亿零伍佰伍拾玖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9680100101008452,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22,635,813.00 元(贰亿贰仟贰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壹拾叁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汶上县环保科技发电项目(一期)、偿还融资租赁款

项、银行贷款等长期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4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家银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20]000449 号)
       特此公告。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