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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07  

						证券代码: 300867    证券简称: 圣元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4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601 号)同意注册,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6,800 万股,发行价为 19.3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512.00 万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 9,630.89 万元(不含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881.11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了大华验字[2020]00044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国家开发
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02)。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募投项
 目实施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        专户余
 账户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用途          额(元)
梁山县圣元   交通银行股份
                            35500088801   梁山县环保能源
环保电力有   有限公司泉州                                       0
                            3000042729    发电项目(一期)
限公司       分行
鄄城圣元环   中国建设银行                 鄄城县生活垃圾
                            35050165630
保电力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焚烧发电项目          0
                            700002641
公司         南安支行                     (一期)
汶上县圣元   兴业银行股份
                            37654010010   汶上县环保科技
环保电力有   有限公司济宁                                       0
                            0105724       发电项目(一期)
限公司       高新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梁山县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

 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5000888013000042729,截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

为 0(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梁山县环保能源发电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

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

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鄄城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050165630700002641,截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

为 0(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鄄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

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

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

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汶上县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76540100100105724,截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投项目汶上县环保科技发电项目(一

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

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

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郭威、冉洲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4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各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20]000449 号)
    特此公告。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