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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1-01-26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管理,
防范公司投资理财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经公司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原则:
    (一)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
资需求;
    (二)公司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其
中委托理财应选择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委托理财期限不得超
过 12 个月;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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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融资部、法务部指派人员联合组成投资理
财评审团负责收集理财信息、投资品种调研,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建立合格机构信息库,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以及风险处置方
案,提交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管组成的决策团进行决策,择优选取
最终投资理财方案。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投资理财总额低于本条第(一)款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审
批。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负责投资理财的执行部门,负责投资理财的经办、
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包括:
       (一)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告知董事会。
       (二)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投资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
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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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理财具体实施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
和理财标的市场状况等因素考虑并提出理财需求。
       第十一条 根据财务部提出的理财需求,公司评审团进行投资调研,风险收
益分析、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每笔理财至少选定三家机构作为受托方、提交理
财决策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最终投资方案,公司法务部负责拟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协
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指派人员负责跟踪投资理财投资业务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
并提交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报告。
       第十四条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确认本金及收益的收回并进行相
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
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人员负责跟踪理财业务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不利变化或损失风险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
       (一)投资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
回;
       (二)投资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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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二分之
一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具体投资理财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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