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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01-26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应由公司审慎判断。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
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
理和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将申请
及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对拟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整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并披露相关
事项筹划的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做暂缓、豁免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
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