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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11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

财管理,防范公司投资理财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切实保护投资

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圣

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圣元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经公司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

的适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原则:

    (一)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投资

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

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

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融资部、法务部指派人员联合组

成投资理财评审团负责收集理财信息、投资品种调研,选择合格专业

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建立合格机构信息库,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出具

投资可行性报告以及风险处置方案,提交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管组成的决策团进行决策,择优选取最终投资理财方案。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财总额低于本条第(一)款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授

权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负责投资理财的执行部门,负责投资理财

的经办、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包括:

    (一)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

告知董事会。

    (二)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

时足额到账。投资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    投资理财具体实施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

变动情况和理财标的市场状况等因素考虑并提出理财需求。

    第十一条     根据财务部提出的理财需求,公司评审团进行投资

调研,风险收益分析、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每笔理财至少选定三家
机构作为受托方、提交理财决策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最终投资方案,公司法务部负责拟签订的投资

理财合同、协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指派人员负责跟踪投资理财投资业务进展情况

及安全状况,并提交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报告。

    第十四条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确认本金及收益的

收回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人员负责跟踪理财业务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损失风险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投资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投资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必要

时,经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具体

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