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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已取消)2022-01-13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She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二年一月




                             1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元

环保”)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及对公司估值合理性的判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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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3、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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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

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

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七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30 人,其中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2 人,合计

份额不超过 4,020 万份;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518 人,合计份额不超

过 10,980 万份。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合计认购金额和比例如

下:
                                    出资金额上限       占员工持股计划总
序号             持有人
                                      (万元)             份额的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1                                     4,020               26.80%
         管理人员(不超过 12 人)
         其他员工(不超过 518
  2                                     10,980              73.20%
                   人)
             合计                       15,000             100.00%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

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

的出资为准,员工实际出资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如未按期、足

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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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

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资金和股票来源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 15,000 万元,以

“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5,000 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万份(即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每名员工可认购份额上限应当符合公司统一安排,由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在公司统一

安排下最后缴纳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

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若本计划持有公司股

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等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

有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含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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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

的股份。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

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

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

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

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

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

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十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融资,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融资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

供融资的主体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以选

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并由其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

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管理方式,该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

限为 15,000 万元。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本员工持

股计划拟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股票:

    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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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

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

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及

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

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

长。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买入股票登记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

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

内,根据需要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

    第二十条 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员

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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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

公司股票的其他期间;

    5、 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事先咨询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

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

后的变更需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

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持股

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

并根据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与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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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如委

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并由其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如未与任何一家管理机构

达成合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

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

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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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

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

东权利(如有);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

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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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

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

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

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以

及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4、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议案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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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

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提议后,应在 20 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

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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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

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4、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清算与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调剂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根据《管理办法》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持有资格;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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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2、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议。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方式。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

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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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如管理委员会委员 2 次以上未出席

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

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 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

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咨询或其他辅助服务。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选任

    第四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选任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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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其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管

理方式。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

件。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

类似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

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

股票。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进行

分配。

    第四十七条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

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对应份额将被调剂转让或由公司董事长承担保本且按照

实际参与时间按照年化 6%(单利)提供保底收益的责任进行出售,

但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同意,同时

不享有 6%(单利)以上年化收益率的超额分配权利(如有)

    1、持有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起始之日起 18 个月内因辞职、

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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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的;

    4、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

反公司管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

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6、持有人违反公司与持有人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做约

定的;

    7、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应取消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被调剂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

让事宜,转让金额为转让人原始出资额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如果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情形,可由全体持有人按持有份

额的比例受让。

    第四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持有人(以下简称“出

让方”)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被取消、份额强制收回转让的,公司

将向出让方发出调剂转让通知。指定的受让方应在调剂转让通知发出

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自受让方向出让方付清转让

价款之日起,出让方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归受让方所有,出

让方不再享有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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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出让方应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

相关文件。出让方不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相关

文件的,不影响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的效力,但因此给

公司、受让方、其他持股人或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公司、受让

方或其他持股人等利益相关方均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

    第五十一条 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在公司内,或在

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除外。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

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

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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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分配

    第五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五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

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不进行分配。

    (3)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运作情况

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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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五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不延长或提前终止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分

配剩余资产。

    第五十六条 为强化长期激励效果,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真

正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创共享,公司董事长朱煜煊先生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权益分配承担本金兜底保证及年化 6%(单利)收益保障,

其中年化收益率计算时间起点为锁定期起始日。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阶段,所有股票变现并归还全部对外融

资本息(若有)后,在扣除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根据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分配给员工。

如果最终金额低于员工自有(自筹)出资资金及合理收益(按年化收

益率 6%计算)之和,则由朱煜煊先生对员工自有资金本金兜底补足,

且按照员工自有(自筹)资金提供年化利率 6%(单利)的收益补偿,

涉及应交税金由员工个人承担(若有)。

    如根据前述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计算,员工自有(自筹)资

金年化收益率大于或等于 6%(单利),则员工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

算时的资产在扣除税费及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进行分

配。公司董事长朱煜煊保障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

构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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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草

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是否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股东大会前公告;

    第六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

会实施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

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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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

以实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

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

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

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税负(若有)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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