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已取消)2022-01-13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She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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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元
环保”)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及对公司估值合理性的判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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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3、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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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
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
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七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30 人,其中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2 人,合计
份额不超过 4,020 万份;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518 人,合计份额不超
过 10,980 万份。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合计认购金额和比例如
下:
出资金额上限 占员工持股计划总
序号 持有人
(万元) 份额的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1 4,020 26.80%
管理人员(不超过 12 人)
其他员工(不超过 518
2 10,980 73.20%
人)
合计 15,000 100.00%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
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
的出资为准,员工实际出资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如未按期、足
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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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
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资金和股票来源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 15,000 万元,以
“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5,000 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万份(即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每名员工可认购份额上限应当符合公司统一安排,由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在公司统一
安排下最后缴纳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
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若本计划持有公司股
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等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
有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含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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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
的股份。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
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
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
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
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
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
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十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融资,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融资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
供融资的主体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以选
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并由其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
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管理方式,该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
限为 15,000 万元。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本员工持
股计划拟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股票:
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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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
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
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及
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
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
长。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买入股票登记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
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
内,根据需要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
第二十条 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员
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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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
公司股票的其他期间;
5、 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事先咨询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
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
后的变更需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
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持股
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
并根据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与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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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如委
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并由其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如未与任何一家管理机构
达成合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
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
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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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
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
东权利(如有);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
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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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
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
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
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以
及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4、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议案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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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
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提议后,应在 20 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
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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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
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4、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清算与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调剂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根据《管理办法》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持有资格;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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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2、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议。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方式。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
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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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如管理委员会委员 2 次以上未出席
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
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 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
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咨询或其他辅助服务。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选任
第四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选任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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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其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管
理方式。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
件。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
类似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
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
股票。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进行
分配。
第四十七条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
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对应份额将被调剂转让或由公司董事长承担保本且按照
实际参与时间按照年化 6%(单利)提供保底收益的责任进行出售,
但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同意,同时
不享有 6%(单利)以上年化收益率的超额分配权利(如有)
1、持有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起始之日起 18 个月内因辞职、
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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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的;
4、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
反公司管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
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6、持有人违反公司与持有人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做约
定的;
7、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应取消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被调剂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
让事宜,转让金额为转让人原始出资额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如果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情形,可由全体持有人按持有份
额的比例受让。
第四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持有人(以下简称“出
让方”)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被取消、份额强制收回转让的,公司
将向出让方发出调剂转让通知。指定的受让方应在调剂转让通知发出
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自受让方向出让方付清转让
价款之日起,出让方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归受让方所有,出
让方不再享有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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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出让方应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
相关文件。出让方不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相关
文件的,不影响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的效力,但因此给
公司、受让方、其他持股人或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公司、受让
方或其他持股人等利益相关方均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
第五十一条 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在公司内,或在
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除外。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
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
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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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分配
第五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五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
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不进行分配。
(3)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运作情况
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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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五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不延长或提前终止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分
配剩余资产。
第五十六条 为强化长期激励效果,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真
正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创共享,公司董事长朱煜煊先生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权益分配承担本金兜底保证及年化 6%(单利)收益保障,
其中年化收益率计算时间起点为锁定期起始日。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阶段,所有股票变现并归还全部对外融
资本息(若有)后,在扣除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根据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分配给员工。
如果最终金额低于员工自有(自筹)出资资金及合理收益(按年化收
益率 6%计算)之和,则由朱煜煊先生对员工自有资金本金兜底补足,
且按照员工自有(自筹)资金提供年化利率 6%(单利)的收益补偿,
涉及应交税金由员工个人承担(若有)。
如根据前述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计算,员工自有(自筹)资
金年化收益率大于或等于 6%(单利),则员工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
算时的资产在扣除税费及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进行分
配。公司董事长朱煜煊保障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
构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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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草
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是否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股东大会前公告;
第六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
会实施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
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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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
以实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
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
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
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税负(若有)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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