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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内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1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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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求。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同意。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同意。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
                                                                 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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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
    ……                                                         公司股份。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回复的优先股股东),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使提案权等股东权利。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临时提案的内容。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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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
                                                                 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
                                                                 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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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
                                                                 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
                                                                 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
                                                                 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
                                                                 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通知各股东。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应以通知当日为起算日,不应当包括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应以通知当日为起算日,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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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股东;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六)股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7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合任职条件,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
                                                                 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与现场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日,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书面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方式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
                                                                 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8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服务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服务
                                                                 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9
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列内容:                                                       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一)代理人的姓名;                                       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 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定;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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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的股份总数。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构,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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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
                                                              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
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
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
                                                              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
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
                                                              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
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
                                                              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
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2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同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得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告中进行特别提示,披露未获通过的提案名称。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拟将未获通过的提案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召集人应当



                                                              13
                                                         单独披露公告,在公告中说明该提案被前次股东大会否决的情况,
                                                         提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再
                                                         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需就该提案
                                                         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者对提案进行调整及其理由。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需分多个提案进行表决而其中部分提案未
                                                         获通过或者提案需进行逐项表决而子议案中有部分未获通过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该事项整体上是否认定
                                                         为表决通过及其理由,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
                                                         应当包括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明确意见。
                                                             新增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的提案,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授
                                                         权期限内实施。因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不实施相关
                                                         提案的具体原因,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及
                                                         应对措施。股东大会授权到期前相关提案仍未实施的,应当及时披
                                                         露公告,说明是延期实施还是终止实施,并披露具体原因、后续安
                                                         排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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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载以下内容: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起正式生效。
注:
       1.除上述条款及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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