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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

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

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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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尽量避免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

采访等。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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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行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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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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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

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应在规定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

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

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

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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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

询;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

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

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

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

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回答范围,

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在两

个交易日内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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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

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

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

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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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

披露意识。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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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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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

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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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

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

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

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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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等(如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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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

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

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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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

券部负责具体承办落实。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

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

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

公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和了解各种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14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

作责任心;

 (六)具备较强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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