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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度》修订对照表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制度内容                                                    修订后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
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与关联交易》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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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
                                                    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新增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
                                                    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
                                                    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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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
    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上市公
    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
    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
    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
    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
    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
    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
    回购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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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
                                                                 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指总额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
                                                                 依据。此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赠现金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值的 5%以上的;
    ……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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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
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
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 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 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采用参考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等方
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式确定的,公司应当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并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
                                                                息:参考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采用成本加
                                                                成的,应披露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合理性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实行。

注:1.除上述条款及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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