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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至圣、创新为元”的经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至圣、创新为元”的
理念和“以人为本、开拓创新、至诚地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经营理念和“以人为本、开拓创新、至诚地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
的企业文化,坚持以人才、技术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为根本,致力于 业的发展”的企业文化,坚持以人才、技术为基础,以安全生产
成为国内一流的环保服务提供商,为公司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为根本,致力于成为国内一流的环保服务提供商,为公司股东获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水 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污染治理;技术推广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固
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技术推广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学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电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专用化学
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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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润滑油销售;保温材料销 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五
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 金产品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阀门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和旋塞销售;润滑油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 售;风机、风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销
圾经营性服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化学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化学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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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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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执行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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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限制的证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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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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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按照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按照网络投票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股份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股份身份认证。股东通
的,视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7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的任意时间。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8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 股份总数。
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10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删除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
    ……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上述规定
                                                                 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 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或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个月内完成补选。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捐赠等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12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指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等)、对外捐赠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3
料、燃料和从里(不含资产置换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品、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此类资产)以及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出售产品、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
                                                                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
                                                                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14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
                                                              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
                                                              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
                                                              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
                                                              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 内向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半年 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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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
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并披露季度报告。
行编制。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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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首次公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
注:
       1.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除上述条款及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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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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