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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任公司证券部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


                                 1
     公司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

     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证券部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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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证券部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款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九条   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直接送达、电话、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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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会议须经过半数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设

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

为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

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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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出席董事会会

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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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

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或代表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可以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

可意见。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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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

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不得拥有一票否

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时,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统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后,公司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并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如董事会秘书因故未能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人员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明确的回避表决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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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取

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

回避表决: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

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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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记录人姓名;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可安排公司证券部工作

人员将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并根据统计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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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或代表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上面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采

用非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证券部在会议结束后三日

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

签字,并在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决议表示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其

所表示的异议,并应将其书面意见在三日内送交董事会秘书。若确

属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做出修改,董

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董事应依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不出席会议、又不

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对董事会决议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或代表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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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七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

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长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时,以及总经理提名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

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候选人持有公

司的股份数量;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董事长提出免除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职

务,以及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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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和对外捐赠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

单位进行充分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后,上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

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

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按照《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对外捐赠

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对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另行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本规则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

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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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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