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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
 1     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2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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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交易日内;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3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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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


                                                     2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 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
    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 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担相关法律责任。                                       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
    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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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 删去
6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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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公告前1日;                                          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3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8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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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兄弟姐妹;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4
          姐妹;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当及时报
   10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应当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在 送深交所备案并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
          其指定网站上披露。
注:1.除上述条款及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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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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