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对外
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现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进行投入以取得一定收益和利益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设立新公司、出资于其他
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委托理财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
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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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 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
营规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六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
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
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
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七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类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 固定资产类投资:包括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改
扩建项目、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置等;
(二) 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
他境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
兼并,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
换等;
(三) 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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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八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循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
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
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
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决策信息披
露义务。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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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
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款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由董事长或
授权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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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六条或
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外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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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后总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审议标准
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权以外
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或
转让投资:
(一) 按照投资项目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公司)经
营期满;或按照投资项目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二) 投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或由于投
资项目(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公司)无法经营;或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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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
化;
(四)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及权限同实施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照二十二条投资收回和转让的审计和资产评
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组建公司,应根据有关章程或协议派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是:
(一) 忠实执行公司及其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
大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 按其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决定,在派驻公司表达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
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 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
驻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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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报告;
(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派驻公司的章程,履行董事、
监事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上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派驻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
计。
第七章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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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
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
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
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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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
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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