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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对外

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现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进行投入以取得一定收益和利益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设立新公司、出资于其他

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委托理财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

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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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 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

营规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六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

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

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

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七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类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 固定资产类投资:包括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改

扩建项目、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置等;

    (二) 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

他境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

兼并,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

换等;

    (三) 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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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八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循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

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

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

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决策信息披

露义务。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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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

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款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由董事长或

授权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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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六条或

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外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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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后总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审议标准

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权以外

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或

转让投资:

    (一) 按照投资项目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公司)经

营期满;或按照投资项目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二) 投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或由于投

资项目(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公司)无法经营;或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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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

化;

    (四)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及权限同实施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照二十二条投资收回和转让的审计和资产评

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组建公司,应根据有关章程或协议派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是:

    (一) 忠实执行公司及其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

大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 按其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决定,在派驻公司表达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

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 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

驻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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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报告;

    (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派驻公司的章程,履行董事、

监事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上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派驻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

计。




                   第七章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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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

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

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

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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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

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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