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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元环保: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2023-04-20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

任,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审计基本准

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内

部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公司各级组织

有效履行其职责,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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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

动进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

围。上述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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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

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

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

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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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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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制度建设、业务

经营、财务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

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

部审计部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

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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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业务经营、财务收支、会计报表、

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

调查核实、实地勘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查阅被审计对象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凭证、

账簿、报表等)、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核查资金、财

产,以及现场勘察相关实物;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关联方公司、相

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

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

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

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及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

建议;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

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保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

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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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

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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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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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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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

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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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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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

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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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

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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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

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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