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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盛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2020-09-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盛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回盛生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情况如下:

    回盛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
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 1.5 亿
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在保障公司日
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公司收益最大化。

    2、投资额度: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进行委托理财,在
上述投资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对象: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可控
的委托理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资产
管理计划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4、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其他类(如国债、国债逆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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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6、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7、授权实施对象: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
关文件。

    8、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9、决策程序: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存在的风险与内部控制措施

    1、投资存在的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市场波动可能会对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
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
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
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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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
营业务的发展,并且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升闲置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
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
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
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
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投资额度在人民币 1.5 亿元额度内滚动使用,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监事会意见

    在保障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最大限度地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委托理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回盛生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盛生物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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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若思       金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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