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回盛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4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1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核心人才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不
涉及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公司 3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获宝 曾振灵
                                                              2021 年 8 月 2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