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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9-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楼、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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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编号: GLG/SZ/A5003/FY/2021-506

     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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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下发了《发行注册环节反

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落实函》”),现本所律师就《反馈落实函》

所涉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不

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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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关于《反馈落实函》的回复



     反馈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节能审查。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 亿元,投向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

菌素生产线扩建项目、湖北回盛制剂生产线自动化综合改扩建项目、宠物制剂综

合生产线建设项目、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目前,湖

北回盛制剂生产线自动化综合改扩建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意见,宠物制

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发行人已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说明材料。此外,年

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素生产线扩建项目,目前正在办理节能

审查手续,预计通过审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

素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审查最新进展情况,是否能按期取得节能审查意见;(2)

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素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审查

最新进展情况,是否能按期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截至目前,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已完成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

泰万菌素生产线扩建项目的节能审查,并已向湖北省发改委出具并提交了《关于

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乐菌素、泰万菌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尚待取

得湖北省发改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批复文件。

     在国内“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主管部门对于节能审查的办理周期较

以往有所延长。发行人积极响应能耗“双控”新形势新要求,已制定本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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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评和能耗指标并报送审批。截至目前,项目审批进度有所延期,但根据中介机

构与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的访谈,本募投项目预计通过主管部门的节能

审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湖北回盛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素生产线扩

建项目已完成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节能审查,正处于湖北省发改委审批之中,

可能晚于 9 月下旬取得湖北省发改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正积极与主管

部门沟通审批流程相关事宜,根据中介机构与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的访

谈,本募投项目预计通过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无需单独

进行节能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

通知》(鄂发改规-2017-3 号)第五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

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

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

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

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粉剂/预混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年度综合能

源消费量和年度电力消费量情况具体如下:

                                   需办理节能审查
                    年度综合能源消                年度电力消费 需办理节能审查意
                                   意见能源消费标
       项目               费量                        量       见电力消费量标准
                                           准
                      (吨标准煤)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
                                     (吨标准煤)
宠物制剂综合生产            944.63        1,000.00      305.23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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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建设项目
粉剂/预混剂生产
                          664.27                   423.95
线扩建项目

     根据《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宠物制剂综合生

产线建设项目的能源主要为水、电和蒸汽,年度能耗折算标准煤为 944.63 吨/年,

电的年耗量为 305.23 万千瓦时,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

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

的条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发行人已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无需单独

进行节能审查的说明材料,符合《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

     根据《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粉剂/预混剂生产线

建设项目的能源主要为水、电和天然气,年度能耗折算标准煤为 664.27 吨/年,

电的能耗量为 423.95 万千瓦时,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

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

的条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发行人已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无需单独

进行节能审查的说明材料,符合《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

     综上所述,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不

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及《湖北省发

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

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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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阅了《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素生产线扩建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粉剂

/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能

耗情况。

     (3)就湖北回盛拟实施的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以及是否取

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访谈了湖北回盛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局的工作人员,并

取得了访谈笔录。

     (4)获取了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乐菌素、泰万菌素项目的节能报

告。

     (5)获取了发行人和湖北回盛提交的关于节能说明的报告。

     (6)获取了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泰乐菌素、泰万菌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湖北回盛年产 1,000 吨泰乐菌素和年产 600 吨泰万菌素生产线扩建项

目已完成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节能审查,正处于湖北省发改委审批之中,可能

晚于 9 月下旬取得湖北省发改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正积极与主管部门

沟通审批流程相关事宜,根据中介机构与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的访谈,

本募投项目预计通过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宠物制剂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粉剂/预混剂生产线扩建项目无需单独

进行节能审查,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及《湖北省发改委关

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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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彩章




                                                                  彭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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