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3月31 日(星期四)上午9: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3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 公司股东发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30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新沟街道办事处油纱路52号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 时间为: 2022年3月3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 31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卫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15,643,27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5605%;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367,21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13.45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93,276,0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6.106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22,367,21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454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29,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54,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2%;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29,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29,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53,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87%;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54,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2%;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9,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63,1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7%;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修订<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关于修订<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关于修订<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关于修订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4.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29,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4.02《关于修订<防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4.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29,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30,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彭 瑶 李德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