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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08-0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2020 年 7 月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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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4
 一、项目审核流程................................................................................................. 4
 二、本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6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6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35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本项目的过程................................................................... 35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37
 一、本项目的立项审议情况............................................................................... 37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37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39
 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42
 五、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况...............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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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蒙泰股份、公司       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纳塔纤维                     指   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华海投资                     指   揭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汇投资                     指   揭阳市海汇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
自在投资                     指
                                  东之一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保荐分公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申报会计师、大华会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
广东联信                     指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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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审核、申报材
料制作、项目内核等阶段,其中,项目立项审核和项目内核为项目的审核环节,
其具体流程及规则分别如下:

    (一)项目立项审核

    项目立项是一个项目筛选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立项办法》”),对项目的
立项审核程序进行规范,具体审核程序为:首先由经办业务部门对拟承接的项目
进行前期尽职调查,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搜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然后由经
办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会议审慎判断项目质量。经业务部门判断认为可行的
项目,在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包括项目尽调报告、
相关协议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立项申请由立项评估小组进行审核,一般
项目立项,原则上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书面表决,立项委员应当在办公自动
化系统中明确表明自己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及相关意见。经质量控
制部认定、立项评估小组无法做出判断或者经其讨论认为需要提交现场会议讨论
的项目,应当召开现场会议进行审议。对于申请立项的项目,若符合《立项办法》
规定的立项标准且无重大障碍,原则上均予以立项。

    (二)项目内核

    项目内核是一个项目质量控制过程,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类项目内
核管理办法》、《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等制度,对项目的内核程序进行
规范,审核程序分为项目质量验收申请、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项目组预审回
复、内核部审核、问核、召开内核会议、同意申报等环节,具体如下:

    1、项目质量验收申请

    在完成申报材料制作后,项目组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招
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项目工作底稿(包括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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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目录、项目工作底稿索引表)、问核表等文件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2、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在接受质量验收申请后,派出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
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
重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
行探讨;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认真审阅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
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
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
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3、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应出具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修改,若有不同意见及时反馈至质量控制部门陈述、解释原
因。

       4、内核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
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若发现项目存在其他存疑或需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应
提交内核会议讨论。

       5、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
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6、召开内核会议

    内核会议由内核委员会成员参加,内核部、质量控制部的项目相关审核人员
应列席会议,审计稽核部等可委派代表列席会议,项目组人员列席内核会议,会
议由内核会议召集人主持。内核会议包括下列程序:主持人宣布参加内核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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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人数及名单;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组概况;内核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负
责人或现场核查人员对项目评价;内核委员针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自由
提问,项目组人员回答;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内核部工作人员计票;主持人总结
审核意见,宣布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为四种:“同意”票数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的,视为“内核通
过”;“同意”和“有条件同意”(至少一票)票数合计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
的,视为“有条件通过”;“建议放弃该项目”票数占参与决议委员 2/3 以上的,
视为“建议放弃该项目”;其他情况,审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7、同意申报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对相关意见进行逐项落实,内核部对相
关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相关意见落实后,经本保荐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
后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二、本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2017 年 5 月,项目组开始对蒙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前期尽职
调查,初步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确认项目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并向本保
荐机构递交立项申请,经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小组审议,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同
意立项申请,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和进场工作的时间

    1、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                      徐学文、幸思春
 项目协办人                      李光柱
 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宸劭、朱忠正

    2、进场工作时间

    项目组从 2017 年 6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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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经审核立项后,项目组即开始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及申报材料制作工
作。此间,项目组根据监管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调查范围涵盖了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
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多个方面。

    项目组采用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

    1、向发行人提交调查文件清单,向发行人收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
料、权利证书并进行核查、确认,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

    2、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查询发行人守
法状况等;

    3、与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进
行交谈,制作尽职调查笔录,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其了解情况;

    4、取得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声明、
承诺和/或证言,并进行审慎核查和确认;

    5、参加发行人组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协调会,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人
员就专项问题沟通;

    6、现场核查发行人有关资产的状况;

    7、计算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复核;

    8、项目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行人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发行
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向发行人提出意见或建议。

    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归类成册,以便作
为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事实依据。

    在前述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组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项目组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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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发行人确定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起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报告,参与发行人申请文件的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徐学文、幸思春于分别于 2018 年 2 月、2017 年 6 月开始
 组织并参与了本次发行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认真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辅导和
 尽职推荐阶段的尽职调查,通过深入企业进行全方面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
 相应的整改意见,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将辅导和尽职调查过程中
 的有关资料和重要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及时将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载入工
 作日志。此外,保荐代表人还认真检查了“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同时对
 出具保荐意见的相关基础性材料进行了核查,确保发行保荐书和本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组织项目人员对发行人展开全面尽职调查,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以下
                         问题采取了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资料、咨询发行人会
                         计师和律师意见和召开中介协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了重点核查:
                            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核查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
                            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2017 年 6 月-2019 年 3
                            调查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保障情况
月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收账款质量是否有恶化的趋势
                            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是否合理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组织项目组成员及其他中介机构通过集中授课的形式组织发行人
2017 年 8 月-2019 年 5
                            被辅导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规、制度
月
                            上报辅导报告
                            申请辅导验收,报送辅导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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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公司在辅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2018 年 1 月-2019 年 4         组织项目人员对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总结
月                             与发行人讨论确定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项目人员协助发行人起草发行人申请文件,收集其他申报材
2018 年 10 月-2019 年 4        料;

月                             督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申报文件;
                               召开中介协调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初稿进行讨论

2019 年 4 月                   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将《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包括《审计报告》、《法律意
2019 年 4 月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提交质量控制部
                               组织项目人员配合质量控制部门考察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现场考察
2019 年 4 月-5 月
                          和预审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依照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对《招股说明书(申
2019 年 5 月
                               报稿)》等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对预审意见进行反馈

2019 年 5 月                   参加问核会及内核会

2019 年 5 月-2019 年 6         组织项目人员修改、完善申报材料,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月                             对申报材料审阅确认定稿,完成申报工作
                               组织项目人员更新 2019 年半年度申报材料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半年度申报材料
8月
                               对新增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
                               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半年度申报材料审阅校对,完成申
2019 年 9 月
                               报工作
2019 年 9 月-2019 年 11        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查,完成反馈意见
月                             回复工作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组织项目人员更新 2019 年年度申报材料
2月                            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年度申报材料

2020 年 3 月                   向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补充回复及报上会稿等申报资料

2020 年 6 月                   向深交所重新申报全套申请材料

2020 年 7 月                   提交注册


       (四)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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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进行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三会资料等相关文件,了解发行人公
司治理情况,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及销售、
采购、资金循环内控体系,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及实地走访,对
发行人大额资金流水进行核查等。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订并实施
了较为有效的企业内控制度,发行人各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能够合理保
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2、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及附注、会计科目明细表等
财务资料,就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财
务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了核查,并对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变
化进行分析,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能够相互印证,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报告期内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情况

    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相关财务资料,对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毛利及净利润的增长及波动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对营业收
入进行了分业务类型、区域的分析,并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访谈及函
证,对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构成和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对现金流量及净利润
的差异原因进行了分析。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及净利
润变化情况与实际业务情况相匹配,发行人盈利变动情况真实、合理,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异常交易的情形。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工商资料,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
行实地走访,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人员等进行访谈,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相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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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料,取得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等资料。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
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5、公司的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变动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取得发行人执行的会计政策、主营
业务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毛利率统计分析表等财务资料,结合发
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进行详细的定性与定量分
析,同时与其他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及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毛利率波动合理,与其
市场地位、业务结构及行业发展趋势相符合。

    6、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工商资料,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交易合同等资料,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及实地走访等方式,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关联关系等方面进
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交易真实、
合理。

    7、公司存货情况

    通过取得存货明细,核查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
存货余额构成变动情况,对存货进行实地监盘、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结
构合理,与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8、公司的现金收付交易

    通过查阅发行人现金收付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
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日记账的对应科目、摘要进行分析,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总
体合理性分析和凭证抽查测试,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现金收支管理制度设计合理、执行有效,不存在不具有真实背景的大额现金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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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9、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通过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
粉饰业绩的情况,不存在财务异常信息和利润操纵的情形。

    (五)《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根据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对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进行逐项
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
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
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通过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往来款项情况、报告期内主要客户
及供应商的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
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
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
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发行人的销售业务模式、收款模式、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核查客户及
供应商有关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报告期内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
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通过访谈关联方,检查关联交易涉及的合同、业务单证并比对发行人与非关
联方的交易价格以核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对发行人成本和费用进行多维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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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等,本保荐机构认为,除郭丽娜代垫费用已入账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
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
过核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对
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工商资料
等,本保荐机构认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
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
长的情形。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通过核查发行人采购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检查主要供
应商的采购合同及业务单证,实地走访供应商及函证,以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成
本的分析复核,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
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客户进行走访,核查销售台账等程序,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属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不存在采用技术手
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
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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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通过对发行人存货进行实地监盘,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相关大
额合同、验收单等资料并进行实地查看,核查发行人各项业务的成本费用构成、
会计记录及相关凭证,核查报告期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等,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成本、费用分类正确,所有应计入当期的成本及费用均
已完整、及时、准确的计入当期报表,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
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
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通过核查发行人各类别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员工薪酬的核算方法及发行人执
行情况,对比员工薪酬和当地平均工资,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职工薪酬核算
符合相关规定,薪酬水平符合企业经营情况,不存在压低薪酬水平以操纵利润的
行为。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通过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期间费用及其占营业
收入比例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取得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
对期间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对各项期间费用进行与生产经营特点匹配的分析以
及同行业对比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等期间费用的核算完整,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
费用发生期间以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通过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款项、存货等科目的坏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政策并复核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足度,对主要客户进行现场走访了
解其经营情况、实地查看发行人存货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期末对欠款坏
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计提充分,不存在估计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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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通过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在建工程明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点,在建工
程转入固定资产后折旧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固定资产的情况,核查发行人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相关大额合同、验收单等资料并进行实地查看,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经核查,通过对发行人全面的财务信息核查、分析、访谈,并对比同行业上
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差异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六)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
况及结论

    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
营情况,查阅了大华会计师出具的 2020 年 1-6 月《审阅报告》(大华核字
[2020]006283 号)。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销售、采购订单,查阅了发行人纳税的
相关凭证等资料,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经营模式、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
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
面均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
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的尽
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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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入方面

    核查主要手段包括:

    (1)获取并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发行人的收入构成
及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变动进行分析;

    (2)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分析,判断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属于强
周期性行业,取得发行人上半年、下半年销售收入的数据,分析季节性波动情况;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送货单及报关单等资料,
核查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付款约定等条款;

    (4)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了解发行人收
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5)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包括新增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
就发行人与客户交易背景、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确定、交易合同执行、结算方式、
关联关系等进行了核实;

    (6)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交易额及应收
款项余额;

    (7)取得发行人月度销售数据,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各月是否存在销售收入
异常变化情况;

    (8)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流程及内控制度,对主要销售合同进行销售循环测
试,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合同金额及应收账款与主要客户销售收入
的匹配情况;

    (9)抽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人员等报告期内的大额资金流水;

    (10)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工商档案,对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进行访谈,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其
他应收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其他应付款明细表等,核查与关联方往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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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结论:

    (1)发行人收入、销量变化情况与行业同期水平相符,发行人产品价格不
存在显著异常的情形,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符合强周期性特点,发行人产品本身不
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波动;

    (2)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时点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发行人的
实际情况相匹配;

    (3)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真实,与新增主要客户的交易合理,各会计期
末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形,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
售合同金额、销售金额与应收账款相匹配。大额应收款项能够按期收回,不存在
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4)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增长的情形、不存在隐匿
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产化的情形。

    2、成本方面

    核查主要手段包括:

    (1)通过公开渠道取得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期货品种的价格指数,取得发
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分析两者的价格走势并对比分析;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电力的耗用情况,取得发行人产
能、产量、销量数量,取得发行人成本构成表;

    (3)了解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

    (4)取得发行人应付账款明细表,了解发行人与部分主要供应商交易金额
波动较大的原因,对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进行采购循环测试,取得发行人委托加
工合同,分析委托加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函证报告期内主要供应
商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以及应付款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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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主要供应商的交易背景、生产状况、
供货能力、交易金额、定价方式、关联关系等情况;

    (7)对发行人原材料仓库实地走访,对发行人存货进行监盘,通过分析原
材料耗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等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以及毛利
率波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存货、成本、费用三者之间的异常。

    结论:

    (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不存在显著异常的
情形,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相互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合理;

    (2)发行人成本核算方面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成
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变动合理,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4)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正常,发行人主要采用自主生产与部分
原材料委外加工生产模式,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与委外加工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委外加工供应商不存在
依赖,委外加工供应商生产方式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小;

    (5)通过分析原材料耗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等与营业收入
的匹配情况,以及毛利率波动情况,发行人存货、成本、费用三者之间不存在显
著异常。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
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实际执行情
况良好。

    3、期间费用方面

    核查主要手段包括:

    (1)获取期间费用明细表,对期间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分析期间费用的
波动情况,对异常波动的项目进行充分关注;

    (2)分析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并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和销售模式核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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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费用明细,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3)分析报告期发行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支出明细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
重,以及异常波动情况;

    (4)核查发行人管理费用中的薪酬情况,分析薪酬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
趋势;

    (5)核查发行人的研发费用明细,分析研发费用与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的
匹配情况;

    (6)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借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明细;测算各项利息支出
是否足额计提,复核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检查关联资金往来;

    (7)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
人所在地区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比较分析。

    结论:

    (1)发行人的期间费用不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具有
合理性;

    (2)发行人销售费用支出真实、完整、合理,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
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与相关销售行为相匹配,不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
关方支付的情况,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3)发行人的管理人员薪酬合理;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列支与公司情况相符;

    (4)发行人已足额计提了利息支出,会计处理恰当;

    (5)发行人的员工工资水平及其变动趋势合理。

    4、净利润方面

    核查主要手段包括:

    (1)分析利润表的主要项目对净利润的影响及原因;

    (2)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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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产品的毛利率相比分析,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
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等,分析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3)了解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会计估计,并与
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2 号——财务报表
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的相关要求对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完整
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

    (5)核查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记录和凭证,确认其满足确认标准并
保持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恰当,相关递延收益
分配期限合理;

    (6)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的所得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等是否符合税收政
策。

    结论:

    (1)发行人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毛利,净利润的变化合理;

    (2)发行人的毛利率及其变动原因合理,与发行人面临的实际情况相符,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3)发行人会计估计合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4)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披露完整、合理,发行人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国家
政策,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

    (5)发行人适用的所得税率及出口退税等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发行人符合
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
的风险因素作了充分提示。

    (八)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
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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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稳定股价、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及相关失信补救措施的承
诺。

    项目组对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签署
的承诺事项进行了现场见证,且需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承诺已经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
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相关承诺
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
诺人已履行了出具承诺的相应决策程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已签署、盖
章,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要求。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取得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

    (十一)对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事项的核查

       为促进发行人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发行人的业
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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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
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
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
公司的经营业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公司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指定的专
项账户,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
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满足了公司扩大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的需求,
提高了公司研发能力,并不断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公司整体业绩的提
升将发挥积极作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各募投项目工程
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各
项目早日竣工并达到预期效益。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建立了健全有效的
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在符合利
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
报。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对发行人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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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发行人将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
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项
目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
人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与股利分配政策、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相关
的三会资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的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充分披露。发行人的股利
分配政策考虑了给予股东稳定回报及发行人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发行人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创业板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说明

                 审核关注要点                                       核查情况
1-1 设立程序
1-1-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存在
                                                                        否
累计未弥补亏损
1-1-2 发行人是否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
                                                                        否
业改制而来,或者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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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1-3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是
                                                                        否
否曾经存在瑕疵
1-2 设立出资
1-2-1 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
                                                                        否
资
1-2-2 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
                                                                        否
集体财产出资
2-1 历次股权变动
2-1-1 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
                                                                      不适用
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2-1-2 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
                                                                      不适用
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
2-1-3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
                                                                      不适用
对赌协议
2-1-4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
                                                                        否
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3-1 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3-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业务重组                                    否
4-1 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不适用
5-1 境外控制架构                                                      不适用
6-1 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
                                                  是。由于东皇制品自成立以来未达到预期的
                                                  经营目标,并因发行人调整发展战略,专注
                                                  丙纶长丝生产和销售,以及减少与下游客户
                                                  的竞争,停止生产织带产品。2018 年 6 月
                                                  25 日,子公司东皇塑料股东会决议注销东
6-1-1 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的
                                                  皇塑料。2018 年 7 月 9 日,揭阳市工商行
情形
                                                  政 管 理 局 出 具 粤 揭 核 注 通 内 字 [2018] 第
                                                  1800077303 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东皇塑料注销完毕。东皇塑料存续期间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
                                                  置合法合规。
7-1 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
7-1-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1)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
到 30%,但不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
(2)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
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                            否
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3)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
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4)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排除第
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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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
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8-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8-1-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
高所持股份是否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                           否
等情形
8-2 诉讼或仲裁事项
8-2-1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否
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
或仲裁事项
8-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不利变化
8-3-1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是否
                                                                       否
发生变动
9-1 特殊类型股东
9-1-1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否
9-1-2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
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                           否
股东”
9-2 200 人问题                                                       不适用
10-1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合规性
10-1-1 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 1 年新增股东的情形                         否
11-1 员工持股计划                                                      否
11-2 股权激励计划                                                    不适用
11-3 期权激励计划                                                    不适用
12-1 社保
                                                  是。因新员工入职尚未办妥社保缴纳手续、
                                                  员工申请辞职提前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转移手续等原因,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部
                                                  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经测算,未缴纳部分所涉及的总金额占
12-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       公司当年利润总额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所属的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出具无违
                                                  法违规证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
                                                  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发行人上述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性障碍。
13-1 污染物情况及处理能力
13-1-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
                                                                       否
经营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13-2 环保事故
13-2-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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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14-1 五大安全
14-1-1 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涉及国
                                                                         否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15-1 经营资质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
                                                    定》(国发[2018]33 号)之附件 2《调整后
                                                    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目录》(共 24 类),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
15-1-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无需办理生产
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
                                                    许可证。发行人已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
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书,不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
                                                    情形。发行人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
                                                    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
                                                    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证书或备案登记不涉及续期事项。
15-2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
                                                    是。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与发行人生产经
                                                    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为
15-2-1 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和《纺织行业产融结合三年行动计划》等,
                                                    上述政策内容均大力支持发行人业务发展,
                                                    并已在招股书披露。
16-1 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16-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引用付费或定制报
                                                                         否
告的数据
17-1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是。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客
17-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         观,已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
司及数据                                            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18-1 客户基本情况
                                                    是。主要客户为协成集团、顺良发工业(深
                                                    圳)有限公司、力佳隆、祥兴集团、天台三
                                                    友滤料有限公司、浙江维瑞福工业用布股份
                                                    有限公司等公司,均依法注册和正常经营。
18-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情况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
                                                    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
                                                    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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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具有稳定的客
                                                    户基础,发行人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的情
                                                    形。
18-2 新增客户
                                                    是。报告期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为协成集团、
                                                    浙江维瑞福工业用布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台
                                                    三友滤料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为发行人老
18-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
                                                    客户,随着客户业务量增长而加大对发行人
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的采购,导致客户业务排名进入发行人前五
                                                    名,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交易均是连续和持续
                                                    的。
18-3 客户集中度高
18-3-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来自单一大客户
                                                                         否
的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
18-4 客户与供应商、竞争对手重叠
18-4-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
                                                                         否
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19-1 供应商基本情况
                                                    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9-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
                                                    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
本情况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
                                                    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具有
                                                    稳定的供应商基础,发行人不存在依赖某一
                                                    供应商等情形。
19-2 新增供应商
                                                    是。报告期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为卫星能
                                                    源、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柏亚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宏业化工有
                                                    限公司和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
19-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         公司。发行人从上述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均为
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                        聚丙烯,聚丙烯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公开
                                                    透明。采购部门在合格供应商名单内选定聚
                                                    丙烯生产或贸易商,通过质量对比和询价以
                                                    及配送比较后最终确定供应商。与上述供应
                                                    商的交易是持续的。
19-3 供应商的特殊情形
                                                    是。发行人原材料主要为聚丙烯,聚丙烯为
                                                    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公开透明。为了保证聚
19-3-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
                                                    丙烯供应稳定,发行人选择了浙江卫星能源
高的情形
                                                    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汕头
                                                    经营部、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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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方宏业化工有限公司等作为主要供应商,其
                                                  他供应商为辅助供应商,因此供应商集中度
                                                  较高。发行人与供应商具有比较稳定和持续
                                                  的业务。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不会对发行人持
                                                  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 主要资产构成
                                                  是。发行人拥有 10 项注册商标、9 项发明
                                                  专利和 1 项软件著作权,无特许经营权,2
                                                  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与建设银行揭阳市
                                                  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编号:HTC4
                                                  40790000YBDB201900017),该合同约定
                                                  公司以其专利“一种可填充保暖功能型聚丙
20-1-1 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作质押,为公司与建
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      设银行揭阳市分行签订的编号为“HTZ440
形资产                                            790000LDZJ201900068”《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发行人合法取得
                                                  并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资
                                                  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上述专利质押
                                                  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
                                                  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
                                                  情形。
20-1-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                           否
产等情形
20-1-3 是否存在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                           否
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20-1-4 发行人是否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否
的情形
21-1 发行人违法违规
21-1-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
                                                                       否
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
21-2-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
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否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
22-1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否
23-1 关联方资金占用


23-1-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                           否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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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关联交易占比高或价格偏差大                                        否
24-2 关联方非关联化后继续交易                                        不适用
24-3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不适用
25-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是。2017 年发行人收购了揭阳市华海投资
                                                  和海汇投资,发行人及两家被收购方均受郭
                                                  清海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属于同一控制
25-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       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合并                                              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
                                                  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
                                                  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参与合并的企业
                                                  在合并前控制权的归属认定中,不存在委托
                                                  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等特殊情形。
25-2 协议控制架构                                                    不适用
26-1 收入确认政策
                                                  是。发行人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如实披露了收
                                                  入确认标准及原则,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
26-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
                                                  政策准确、有针对性,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
否准确、有针对性
                                                  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
                                                  是一致的。
26-2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6-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方法是否与
                                                                       否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27-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是。报告期发行人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
                                                  则进行调整和列报,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27-1-1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序,调整变更事项合理、合规,会计政策变
                                                  更不对发行人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
                                                  净利润产生影响。
27-1-2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更正                                 否
28-1 财务内控不规范
                                                  是。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转贷情形,2017
                                                  年存在资金拆借、票据融资情况,2017 年
                                                  结清之后不再发生。并且通过《财务管理制
                                                  度》等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
28-1-1 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     已经得到整改规范。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财
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
                                                  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了内控制
                                                  度的执行力度。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
                                                  水不存在异常情形。
29-1 经销                                                            不适用
29-2 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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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 发行人最近一年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
                                                                         否
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速增长趋势
29-3 线上销售                                                          不适用
29-4 工程项目收入                                                      不适用
29-5 收入季节性
29-5-1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是否较为明显                              否
29-6 退换货
29-6-1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大额异常退
                                                                         否
换货情形
29-7 第三方回款
                                                    是。报告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
                                                    入比重分别为 2.46%、2.40%和 0.26%,占
                                                    比较小。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原因为收货方委
                                                    托进口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款项由收货方支
                                                    付,同一集团内部付款、下游客户付款等,
                                                    考虑到资金便利性,第三方代付具有商业合
                                                    理性。第三方回款均基于真实的业务背景,
29-7-1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         第三方回款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及
回款                                                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
                                                    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安排;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回款,其
                                                    代付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合法合规;发行
                                                    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
                                                    款归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签订合同时已明
                                                    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况;
                                                    资金流、实物流与商业实质一致。
29-8 现金交易
                                                    是。报告期内,销售现金收款占销售金额比
                                                    例均低于 0.1%,采购现金付款占采购总额
                                                    的比例均小于 0.05%,现金交易金额比例较
                                                    低。公司存在小部分现金回款的主要原因
                                                    为:个别小客户长期欠款,销售经理亲自到
                                                    客户现场催收,要求客户银行转账,但客户
29-8-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               刚好有充足现金,考虑到资金便利性,客户
                                                    归还了现金,销售经理收取客户现金并带回
                                                    公司及时交给出纳;公司存在现金付款主要
                                                    原因为公司采购五金配件等低值易耗品及
                                                    其他零星采购时用现金进行交易。发行人少
                                                    量现金交易是真实的,具有必要性与合理
                                                    性,与发行人业务情况相符。
29-9 业绩下滑、持续经营能力
29-9-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
                                                                         否
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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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 委托加工
                                                     否。但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加工废丝
29-10-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由客户提供或         及母粒的情形,发行人向加工方提供原材
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或者向         料,加工方加工后由发行人收回,发行人支
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             付加工费,因此,按照委托加工业务进行处
                                                     理。
30-1 单位成本
30-1-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同
                                                                          否
比变动是否较大
30-2 劳务外包                                                           不适用
31-1 可比公司毛利率
                                                     是。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在产品、原材料
                                                     和应用领域等方面均有所差异,因此毛利率
                                                     无法直接进行比较。由于发行人行业地位突
31-1-1 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          出,产品议价能力较强,且发行人许多产品
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                         为定制化的差别化产品,该部分产品每批次
                                                     量小、产品工艺难度大,且需要添加特殊功
                                                     能等,因此产品单价较高,导致总体毛利率
                                                     相对较高。
31-2 主要产品毛利率
                                                     是。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差别化丙纶长丝、常
                                                     规丙纶长丝,主要产品规格型号众多。报告
31-2-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
                                                     期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存在一定的波
动是否较大
                                                     动,主要受产品结构、产品价格及主要原材
                                                     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波动是合理的。
32-1 股份支付                                                           不适用
33-1 资产减值损失
33-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
                                                                          否
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34-1 税收优惠
34-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
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                              否
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35-1 尚未盈利企业                                                     不适用
36-1 应收账款
                                                     是。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在
                                                     一年以内的比例分别为 96.48%、98.09%和
                                                     97.50%,应收账款账龄主要由 1 年以内的
36-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          应收账款构成,应收账款质量较好。报告期
上的应收账款                                         各期应收账款余额 1 年以上的占比低,部分
                                                     客户拖欠货款,逾期客户未出现信用恶化,
                                                     欠款基本上能够在 1 年内收回,回款风险
                                                     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充足。
36-1-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单项计提坏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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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准备冲回的情形
36-1-3 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或财务状
                                                                         否
况是否出现大幅恶化
                                                    是。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7.66、6.69、7.41。2018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
36-1-4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
                                                    较 2017 年小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应收账款
下降的情形
                                                    增加所致,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未
                                                    发生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况。
36-2 应收票据
36-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
                                                                       不适用
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是。报告期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金额分别为 362.18 万元、
                                                    1,900.57 万元、1,778.94 万元。发行人已背
36-2-2 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
                                                    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但尚未到期的
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发行人已将其
                                                    所有权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符
                                                    合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条件。
36-3 应收款项
36-3-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
                                                                         否
题解答(二)》问题 3 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情形
37-1 存货
                                                    是。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
                                                    库存商品和周转材料构成,该三类存货占存
                                                    货比例分别为 96.32%、93.60%和 89.41%。
                                                    公司存货报告期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原因
                                                    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变动所致。存货主要
                                                    项目的变动分析如下:1、公司原材料包含
                                                    聚丙烯、母粒和油剂,聚丙烯为主要原材料。
                                                    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逐年减少,2018 年
                                                    末公司原材料虽小幅下降,但为保障正常生
                                                    产采购原材料已预付了供应商款项,并于
37-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         2019 年 1 月份到货。2019 年末公司原材料
类别变动较大的情形                                  较上年末下降 44.89%,主要原因为聚丙烯
                                                    价格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在维持正常生产的
                                                    情况下陆续减少了原材料的采购量,但为保
                                                    障正常生产的安全库存采购原材料,已预付
                                                    了供应商款项,并于 2020 年 1 月份到货。2、
                                                    公司库存商品为丙纶长丝。2019 年末库存
                                                    商品账面价值较 2018 年减少 408.36 万元,
                                                    主要原因为 2020 年 1 月份存在春节假期,
                                                    已生产的客户订单产品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
                                                    大部分已发货。公司发出商品主要为公司按
                                                    照客户订单组织生产但尚未交付客户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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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余额除
                                                    受产能规模影响外,还受客户订单需求及交
                                                    货进度变化影响。3、公司周转材料主要为
                                                    纸箱纸管、五金配件等。报告期各期末,周
                                                    转材料呈现一定的波动,主要原因为周转材
                                                    料价格的变化所致。
                                                    4、公司的自制半成品主要为 FDY 倍捻丝、
                                                    POY 丝和 FDY 空气变形丝,倍捻丝即生产
                                                    出来的 FDY 丝经过倍捻环节;POY 丝属于
                                                    DTY 丝前段工序;FDY 空气变形丝属于
                                                    ATY 丝的前段工序。报告期各期末,自制
                                                    半成品波动主要因为 FDY 倍捻丝、POY 丝
                                                    和 FDY 空气变形丝的产量所致。2018 年自
                                                    制半成品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客户订单量
                                                    增加、倍捻丝产能提升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按照销售订单来组织生
                                                    产,各类存货周转速度快,2017 年可变现
                                                    净值未低于存货成本,也没有明显的证据显
                                                    示存货存在减值迹象,因此公司未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2018 年及 2019 年末存货存在减
                                                    值迹象,通过计算 2018 年末存货中库存商
                                                    品及自制半成品跌价损失为 37.89 万元,
                                                    2019 年末存货中库存商品跌价损失为 2.76
                                                    万元,其中本期计提 2.61 万元,本期销售
                                                    期初跌价的存货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37.74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是。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库龄超过一
                                                    年的占比分别为 0、2.07%、1.67%,发行人
                                                    库龄超过 1 年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周转
37-1-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库龄超过 1 年
                                                    材料,不存在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的情况,
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原材料和周转材料保存良好,并逐渐使用,
                                                    不存在减值迹象,因此,对库龄超过 1 年的
                                                    存货无需计提跌价准备。
37-1-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占
                                                                         否
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
37-1-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量已竣工
                                                                         否
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余额
38-1 固定资产
                                                    是。发行人固定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
38-1-1 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
                                                    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发行人机器设
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
                                                    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相配。
38-2 在建工程
38-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长
                                                                         否
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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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投资性房地产                                                      不适用
40-1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40-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
                                                                         否
本化形成的开发支出、无形资产
40-1-2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合并中识别并确
认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的情                             否
形
41-1 商誉                                                              不适用
42-1 货币资金
42-1-1 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
                                                                         否
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43-1 预付款项
43-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占
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较                               否
大的情形
44-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4-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波动较
                                                                         否
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45-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是。发行人已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募投项目
                                                    为年产 2.3 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发行人的
                                                    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
                                                    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发行人现有业务的扩
                                                    展和延伸,项目的实施对扩大公司生产规
                                                    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盈利水平,
45-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的投         实现发行人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
向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之间产
                                                    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向相
                                                    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已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
                                                    影响评价批复。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草案)》,发行人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
46-1 重大合同
                                                    是。发行人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合规,
46-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         已履行了相关程序,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
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不能履约、违约等
                                                    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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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项目组提出质量验收申请,之后提交了有关材料。质量控制部刘强、王添进
进驻本项目现场,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及 2019 年 5 月 8 日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
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
要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
行了探讨;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
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
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
务部门项目组。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
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2019 年 5 月 27 日,本保荐机构对蒙泰股份 IPO 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
况逐项进行了问核。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本项目的过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应到内核委
员会成员 9 人,实到 9 人,实到内核委员会成员包括:

    廖卫平先生,本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内核召集人;

    姜文国先生,本保荐机构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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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浩先生,本保荐机构首席风险官;

    罗洪峰先生,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负责人;

    虞志海先生,本保荐机构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杨海蛟先生,本保荐机构外聘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
册税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孟荣芳女士,本保荐机构外聘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董事、高级合伙人;

    杨健先生,本保荐机构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

    纪路先生,本保荐机构副总经理,咨询分公司总经理;

    质量控制部人员、内核部人员、公司合规管理部人员、稽核审计部人员和项
目组人员列席内核会议,会议由内核会议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宣布参加内核会议
的委员人数及名单;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组概况;内核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
负责人或现场核查人员对项目评价;内核委员针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自
由提问,项目组人员回答;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内核部工作人员计票;主持人总
结审核意见,宣布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 9 人,经投票表决同意保荐广东蒙泰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内核委员会认为本保荐
机构已经对蒙泰股份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
时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通过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调整产业结构、深
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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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本项目的立项审议情况

    在项目组提交项目尽调报告、相关协议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后,经立
项评估小组审核评议,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准予项目立项。立项评估小组成员包
括公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人员、公司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承销保荐分公
司负责人、承销保荐分公司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承销保荐分公司资本市场部负责
人、承销保荐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承销保荐分公司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等。

    立项评估决策审议意见为:蒙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符合立项基本条
件,同意蒙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在本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如
下:

    (一)发行人股东自在投资合伙人中万小燕、郭人琦、陈光明、郑小毅、林
凯雄为发行人员工,核查发行人是否需要进行股份支付。

    【回复】

    1、由于发行人尚未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价格不存在市场价格。

    2、经核算,自在投资入股发行人价格为 12.80 元/股,与同期入股的外部投
资者林秀浩、黄树忠和龚萍价格一致。

    3、自在投资于 2017 年 5 月入股发行人,入股价格为 12.80 元/股,入股价格
远高于每股净资产 6.62 元/股。

    综上所述,自在投资合伙人郭人琦、陈光明、林凯雄、万小燕、郑小毅为发
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入股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相同,且远高
于每股净资产,因此无须进行股份支付。

    (二)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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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为三个,其中“年产 2.3 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已取
得建设项目备案(项目备案代码 2019-445200-28-03-016416)及环评批复(文号
为揭市环(海)建函[2019]01 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项
目备案代码 2018-445203-28-03-006480)及环评批复(文号为揭东环审[2019]025
号);“补充流动资金”无须取得备案及环评批复。

    (三)请说明发行人针对其股权结构特点是否已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侵占发行人利益并保障发行主体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

       【回复】

    1、引进管理层持股和外部股东,提名外部董事和高管董事

    2017 年 4 月 27 日,蒙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引进自在投资、林秀浩、黄
树忠和龚萍作为股东。2017 年 6 月,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外
部股东推荐魏晓兵为外部董事;管理层持股平台推荐郭人琦为高管董事,上述提
议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管理层持股和外部股东的引进,优化了股权结构,健
全了公司治理。

    2、实际控制人的家族成员全部退出企业日常经营,均未进入股改之后的董
事会和监事会。除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外,其家族成员不再进入董事会
和监事会。在董事会剩余 4 个席位中,管理层担任 1 个席位,外部股东推荐 1
个席位,独立董事占有 2 个席位。董事会结构得到优化。

    3、建立了现代化企业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

    2017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发行人三会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未出现违法违规现
象。

    同日,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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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制度,

    综上所述,发行人针对其股权结构特点已建立起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侵占发行人利益并保障发行主体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反馈的相关意见后,对意见提及的问题逐条
进行了落实,详细情况如下:

    (一)请说明发行人申报期内是否存在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
回款情形。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5,962,547.57 元、7,779,746.83 元
和 8,178,298.42 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2.10%、2.46%和 2.40%。第三方回款
的原因为:收货方委托进口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款项由收货方支付;同一集团内
部付款等。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占比较小,第三方回款所对应的营业
收入是真实的。

    (二)请说明发行人申报期内是否存在银行借款受托支付、转贷情况。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景高纺织存在银行受托支付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发行
人与景高纺织因受托支付发生的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受托支付金额
     银行名称                     性质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建设银行揭阳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                    -                -     2,500.00

    发行人与景高纺织发生受托支付金额 2,500 万元,一部分直接采购原材料,
其中支付 2015 年采购原材料款 374.20 万元,支付 2016 年采购原材料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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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0 万元,2016 年转贷业务回款金额 1,504.60 万元。

    2016 年发行人因经营周转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分别为 2016 年 1 月
借款 1500 万元,2016 年 3 月借款 1000 万元,银行要求采用受托支付形式。2016
年底发行人结清与景高纺织的交易,2017 年后发行人不再存在受托支付形式。

    发行人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金额,并支付相关的利息费用,并
未损害银行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出具证明:自 2016
年 1 月至今,蒙泰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我行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其他事由而受
到我行处罚的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揭东支行于 2019 年 2 月 29 日出具证明:“暂未发现蒙泰股份
及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受到我支
行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恶意违规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
形,该受托支付及转贷业务已结清,相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已结清,不存在申报基
准日前 6 个月内仍在持续的情况,建设银行揭东支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揭东支行已
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已经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
了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因此上述转贷业务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
碍。

    (三)请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回复】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属于“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下的“C2825 丙纶纤维
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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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28。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
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
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代码 C28)不属于上述 16 类重
污染行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经核查发行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文件,发行人的建设项目均执
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均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2017 年 2 月 16 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向蒙泰有限核发了《广
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 4452212017000005),有效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广东省环境保
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粤环发[2018]7 号)及揭阳市
揭东区环保部门访谈确认,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纤维制造业,该行业新排污许
可证办理实施时间为 2020 年,在此之前环保部门尚未开展化学纤维制造业的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3)发行人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公司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根据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监测站、广州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
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行人废气、废水、噪声的排放,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
排放标准。

    (4)经核查发行人与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
处置服务合同》、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机油、沾染润滑油的废弃抹布和手套以及
处理有机废气产生的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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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实地走访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访谈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不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未因环保原因被行政处罚。

    (6)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保问题受
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环保问题受
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后,对审核意见提及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落
实,详细情况如下:


    (一)根据发行人经营实际情况,补充说明是否需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一)》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将郭鸿江(持股 24%)列为共同实际控
制人;假设郭鸿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请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回复】

    1、无需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1)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相关回复确认,直系亲属为配偶、
父母、子女。郭鸿江作为实际控制人郭清海的弟弟,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不
适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对直系亲属的要求。

    (2)目前,郭清海直接持有公司 51%的股权比例,有绝对控股权。

    (3)郭鸿江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公司第二大股东,一直经营混疑土、
石材等产业。曾作为发行人监事,但主要为发行人协调外部资源对接,未直接参
与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

    综上所述,发行人无需将郭鸿江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2、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经访谈郭鸿江,查阅工商信息等,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郭鸿江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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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序
            关联企业名称                   股权关系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号
       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   郭鸿江为普通合伙人,所占                           股权投资,创业
1                                                               1,152 万元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比例为 63.00%                            投资,实业投资
        揭阳市永鸿基混凝土       郭鸿江持股 70%、郭清海持                      混凝土的生产、
2                                                               1,000 万元
            有限公司                     股 30%                                销售
                                                                               建筑用花岗石露
        揭阳市揭东区建城石       郭鸿江持股 51%、揭阳市英
3                                                               1,080 万元     天开采、销售,
            料有限公司             锋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49%
                                                                               建筑材料销售
        揭阳市新鸿基房地产       郭鸿江持股 50%、江静波持
4                                                               1,000 万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
            开发有限公司                 股 50%
        揭阳市博盈投资管理       郭鸿江出资 50%、陈楚荣出
5                                                                 800 万元     股权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资 50%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即使假定郭鸿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企业与
发行人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发行人 2018 年管理费用降低是否合理。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职工薪酬            262.58       40.47%        249.74       33.63%           193.07        53.79%
折旧摊销            200.10       30.84%        117.76       15.86%            12.35         3.44%
办公费               48.14         7.42%        48.94         6.59%           66.91        18.64%
水电费               44.18         6.81%        43.78         5.90%           39.28        10.94%
差旅费               23.52         3.62%        20.20         2.72%            4.90         1.37%
招待费                 9.40        1.45%        19.80         2.67%            4.69         1.31%
税金                       -           -               -           -          12.19         3.40%
中介费用             21.79         3.36%       182.65       24.60%             9.13         2.54%
其他费用             39.14         6.03%        59.63         8.03%           16.41         4.57%
     合计           648.85     100.00%         742.51      100.00%           358.92      100.00%

       经核查,2018 年管理费用较 2017 年下降了 12.61%,主要原因为中介(律师、
会计师和券商等)服务费减少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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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注发行人非关联化过程是否真实。

    【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中广东潮汕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揭
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通过
将股权/财产份额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完成非关联化。

    2、转让过程及原因

    (1)2016 年 11 月,郭鸿江决定改变投资战略,放弃互联网技术开发业务,
故将所持有的广东潮汕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即 50%股权(认缴出资
人民币 500 万元,实缴 0 元)以 1 元转让给另一名股东洪东阳,彻底退出广东潮
汕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2)2017 年 5 月,郭鸿江决定改变投资战略,故将所持有的揭阳市中委鸿
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即 60%股权以 600 万元转让给另一名股东林小力,
彻底退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3)2018 年 12 月,由于朱少芬个人工作变更,辞去广东金光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职务,故将作为其持股平台的汕头市金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转让,即 50%份额(未实际出资)无偿转让给金光高科员工章仰娜,彻底退出汕
头市金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报告期内,广东潮汕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
限公司、汕头市金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未与发行人发生过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广东潮汕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
土有限公司和汕头市金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交易。
郭鸿江、朱少芬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行为,不存在将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情形。

    (四)核查关联方资金拆借发生情况,说明资金拆借和代垫费用的原因及合
理性;说明发行人整改措施、防范及相关独立性制度的建立、后续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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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1、报告期内,因资金周转需要,发行人 2016 和 2017 年与关联方存在资金
拆借情况,2018 年不存在资金拆借行为。关联方资金拆借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
生产规模扩大,公司流动资金越来越紧张,公司因经营发展资金周转需要,向实
际控制人及家族成员中郭丽娜、郭鸿江、郭清河等拆借资金。另外,2016 年发
行人为了方便支付部分零星开支,通过郭丽娜代付费用,已入账,郭丽娜的代付
费用均来自其自有资金,2017 年不再发生。

    2、公司整改措施,相关制度建立及后续执行情况

    (1)关联方资金拆借履行了内部资金审批程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对公司 2016-2018 年度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和确认。

    (2)2017 年 6 月,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的议案》等。发行人不断规范公司运作及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且通过《财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已经得到整改规范。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股东、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
在以任何形式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资金拆借、代垫成本或费用的
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它企业亦将不
会以任何方式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资金拆借、代垫成本或费用的
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及代付费用均以结清,并且通过《财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股东、持
股 5%以上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承诺,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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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已经得到整改规范。

     五、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

况

     本保荐机构对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核
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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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                                               年        月       日
                                 李光柱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徐学文

                                                                年        月       日
                                 幸思春

 其他项目组人员:                                                年      月        日
                                 刘宸劭

                                                                年        月       日
                                 朱忠正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任   鹏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廖卫平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总经理:                                               年        月       日
                                 金   鹏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   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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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徐学文           幸思春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核查情况
                                 核查过程:1、核查发行人现有业务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发行人生产经营        其备案情况;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化纤
           和本次募集资金        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纺织工业发展规划
   1
           项目符合国家产        (2016-2020 年)》等产业政策文件。
           业政策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围绕现有聚丙烯纤维研发、
                                 生产、销售业务,增加产能,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3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计算机软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著作权
   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集成电路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图设计专有权
   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拥有的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拥有的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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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如生产许可证、
                          证书或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
  8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一致行动关系的
 10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不适用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发行人资产完整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性
                               情形
 11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披露的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1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报告期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13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核查情况
         发行人是否存在        核查过程:1、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2、获取发行人股东、
         关联交易非关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调查表;3、获取发
 14                            行人及关联方工商内档;4、网络查询关联方名单;5、核查
         化、关联方转让或
         注销的情形            关联交易数据。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存在关联方转
                               让和注销的情形,转让和注销程序合法合规。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15      应商、经销商
         核查情况              是                            否 □

                                           3-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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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是否存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在新增客户
16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17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会计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18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是否走访重
                                                             客户及其他
                           要客户、主要
                                                             主要客户与
                           新增客户、销         是否核查主
                                                             发行人及其   是否核查报
     发行人的销售收        售金额变化           要产品销售
                                                             股东、实际控 告期内综合
     入                    较大客户,核         价格与市场
                                                             制人、董事、 毛利率波动
                           查发行人对           价格对比情
19                                                           监事、高管和    的原因
                           客户所销售               况
                                                             其他核心人
                           的金额、数量
                                                             员之间是否
                             的真实性
                                                             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核查情况
                                   □                 □             □          □
     备注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方与发行人及其
                           应商或外协方,核
     发行人的销售成                                材料采购价格与    股东、实际控制
                           查公司当期采购
     本                                            市场价格对比情    人、董事、监事、
                           金额和采购量的
20                                                 况                高级管理人员和
                           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21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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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22                            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发行人应收账款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23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发行人的存货
                               盘大额存货
 2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25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26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27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发行人的环保情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况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28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法违规事项
 29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30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3-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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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处罚、交易所公开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谴责、被立案侦查
 31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发行人披露的行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业或市场信息
                               际相符
 33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3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高管、其他核心人
                          机构
         员涉及诉讼、仲裁
 35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36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董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37      事、监事、高管、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3-1-4-52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38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见
  39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核查情况
         发行人从事境外        核查过程:1、核查发行人股权结构以及对外投资情况;2、
  40     经营或拥有境外        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未发现来自境外经营所得或境外资
         资产情况              产;3、查阅律师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
                               资产的专业意见。
                               核查结论:发行人未开展境外经营,也未拥有境外资产。
                               核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核查过程: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
  41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境 明文件;2、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无境外居留权
         外企业或居民         的说明。
                              核查结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公民。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无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三     其他事项
         无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
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
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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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
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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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
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
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
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殊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
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
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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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荐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徐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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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荐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幸思春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姜文国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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