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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0-08-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170206-00009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蒙泰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德恒 02F20170206-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大华审
字[2019]0010252 号《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大
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64 号《广东蒙
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大华
核字[2019]00496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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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04963 号《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
称“大华核字[2019]004963 号《内控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65 号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大华核
字[2019]004965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本所经办律师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第二部分就自《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以下简称“相关期间”,其中相关财务数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变化事项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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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
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
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
见不再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前提、假设、
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及 2019 年 1-6 月,“补充报告期”是指 2019 年 1-6 月。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七、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由龙文杰律师、王威律师、洪小龙律师、杨勇律师共同
签署,本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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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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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大华核字[2019]004963 号《内控鉴证报告》;3.查阅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4.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大华会计师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
[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据此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财务状
况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
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无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49,334,330.07元、54,957,084.12元、25,977,829.30元。发行人最
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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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05,010,918.80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大华审字[2019]0010252号《审计报告》和大华
核字[2019]004963号《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大华核字[2019]004963号《内控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
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
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
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
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 司 的 《 营 业 执 照 》 ; 2. 查 验 发 行 人 持 有 的 资 质 证 书 ; 3.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文件;6.查阅发行人相关期间内签署的业务合同;7.对相关期间内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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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大
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282,016,901.32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1,267,731.44 元;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315,353,852.90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652,429.42 元;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340,634,616.08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215,079.32 元;2019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
为 167,473,801.08 元,无其他业务收入。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9%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履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查 验 程 序 : 1.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3.查阅《招股说明书》;4.查阅发行人关联方
的工商登记资料;5.访谈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6.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7.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8.查阅相关
关联担保协议;9.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

     2019 年 6 月 26 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4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冯育升自董事会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也不在广东韶钢松山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因此,发行人独立董事冯育升不再兼任广东韶钢
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
方。

     2019 年 8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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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冯育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的议案》,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冯育升拟任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尚需提交其股东大会审议。如经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广东邦宝益智玩
具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相关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2019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2019 年工字第 06 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1,5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由华海投资提供最
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7 年揭东工抵字第 9 号”;由郭清海、魏淳、
郭鸿江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之 1”、
“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之 2”、“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之 3”;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汇投资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HTC440790000ZGDB201900056”

     上述借款和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HTZ440790000LDZJ201900028”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
款人民币 2,5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 日。由
海汇投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HTC440790000ZGDB2019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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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郭清海、魏淳、郭鸿江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编号分别为“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之 1”、“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之 2”、“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之 3”。

     上述借款和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广东蒙泰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经发行人独立董事审核,上述关联交易
为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便于公司顺利取得银行贷款,有利于公司
日常经营资金周转,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
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取得的商标
注册证;2.查阅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3.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4.查
验发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商标档案、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5.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变化情况如下:

     2019 年 8 月 5 日,纳塔纤维取得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粤(2019)揭阳市不动产权第 0003189 号),纳塔纤维取得位于揭阳大南海石
化工业区产业片区面积为 30,478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
业用地,使用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67 年 4 月 2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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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子公司华海投资取得以下商标的
《商标注册证》:

                                                  核定服务
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取得方式    专用权期限
                                                    项目
                                                                            2019.02.21
 1                        华海投资     28981537    第 25 类    原始取得        至
                                                                            2029.02.20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29,630,068.90 元,
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792,857.01 元,其他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895,607.69 元,该
等设备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限
制的情形,不存在现实及潜在的产权纠纷。

       (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等限制情况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海汇投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揭阳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HTC440790000ZGDB201900056),
该合同约定海汇投资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权(粤(2017)揭东区不动产权第 0000247
号、第 0000248 号、第 0000249 号)作为抵押,为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在 2019 年 5 月 31 日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
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限
额为 4,930.90 万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抵押情
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以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担保的
情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3-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履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查 验 程 序 : 1.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3.对发行人
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4.向发行人部分客户、供应商发函询证;5.取
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如下: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序             合同当事人                                          合同金额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万元)
                                          大南海石化工业区
                       广东玉新建设
 1       纳塔纤维                       DNH2016002 地块场地平         550          2019.7.18
                         有限公司
                                            整、换填工程

       2. 借款合同


序号    贷款银行     借款人      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编号 2017 年揭东工抵字第
                                                                     9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
                                                                       押物:华海投资不动产
                                                                                权);
                                                                      编号为 2019 年工保字第
                            人民币流动借                          06 号之 1、2、3 的《本金
       中国建设银
                                款合同             2019.6.3-2020.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
       行股份有限
 1                   发行人 (HTZ440790 2,500 万元      6.2
       公司揭阳市                                                 版)》(保证人:郭清海、
                            000LDZJ2019
           分行                                                       魏淳、郭鸿江);
                              00028)
                                                                            编号为
                                                                     HTC440790000ZGDB2019
                                                                      00056 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抵押物:海汇投资
                                                                            不动产权)

       3. 抵押合同



                                           3-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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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海汇投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揭阳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HTC440790000ZGDB201900056)。
详见补充法律意见正文“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等限制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
有效,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发行
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
人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
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会议、1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
会会议。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调查表;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3.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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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情况及其简历未发生变化,但独立董事冯育升简历中有关在发行人以
 外的任职发生变化,其不再担任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拟任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

     八、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履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查 验 程 序 : 1.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6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65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2.查
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3.查阅发行人补充报告期
内财政补贴的发放依据;4.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64 号《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16%、1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注: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税率。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适
用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3%。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提供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013 年 11 月 14
日,揭阳市揭东区国家税务局认定蒙泰有限符合办理出口退税政策,其依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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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且出
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65 号《非
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
期内收到如下相关财政补贴:

序号          类型                决定部门              收款日期    金额(万元)       补贴依据
  1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9.1.21       10         揭科字[2018]59 号
  2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9.1.21       40         揭科字[2018]59 号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
  3      企业上市资金扶持                               2019.2.18       100        揭东府[2015]9 号
                                     府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
  4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9.2.18       15         揭东府[2017]6 号
                                     府
                                                                                   揭东委发[2016]2
  5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9.2.18       20
                                                                                         号
        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   揭阳市揭东区经济信                                      揭东经科函
  6                                                     2019.2.28        2
                金               息化和科技局                                        [2018]42 号
        “梁柱”企业奖励资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                                      揭市工信函
  7                                                     2019.3.1        10
                金                     局                                            [2019]40 号
        省级高成长中小企业   揭阳市揭东区经济信                                      揭东经科函
  8                                                     2019.3.1        15
              奖励金             息化和科技局                                        [2018]56 号
                             揭阳市揭东区经济信
                                                                                   揭东经科[2019]21
  9      企业转型升级补助    息化和科技局、揭阳市       2019.4.29    4.210476
                                                                                         号
                                 揭东区财政局
                             揭阳市揭东区经济信                                       揭东经科函
 10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9.6.11       2.5
                                 息化和科技局                                         [2019]13 号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已就其补充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文件、大华审字[2019]0010252 号《审计
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6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
依法纳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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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揭阳市揭东区环境
保护局出具的相关审批意见;2.查验发行人持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纺织)、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书;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4.查阅环境
监测报告;5.现场查验发行人的办公场所;6.查询发行人所属生态环境部门、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19 年 5 月 10 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向纳塔纤维出具了《关于广东纳塔功
能纤维有限公司年产 2.3 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函》
(揭市环(海)建函[2019]01 号),同意纳塔纤维在广东省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
业区南海南路北侧、西区东路西侧进行建设。

     2019 年 8 月 22 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其向发
行人重新出具的《揭东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揭东环审[2019]025 号,原批复文
号为揭东环审[2019]026 号)仅为文号调整,其内容及审批意见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
部门出具的批复,相关建设项目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对《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发表的结论意见构成不利影响,本所经办律师发表
的结论意见仍然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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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龙文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    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洪小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    勇




                                                             年       月     日




                               3-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