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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0-08-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5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事项 ...................................................................................................... 7

    一、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的更新 .................................................................................. 7

    二、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的更新 .................................................................................. 8

    三、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的更新 ................................................................................ 15

    四、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的更新 ................................................................................ 18

    五、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 的更新 ................................................................................ 19

    六、对《反馈意见》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4 的更新 .................................................. 22

第三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 2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5

    二、发行人的业务 ........................................................................................................................ 26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0

    五、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31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3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3

    八、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34

    九、结论意见 ................................................................................................................................ 35




                                                                  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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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2F20170206-00014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蒙泰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德恒 02F20170206-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9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
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出
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2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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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大华审
字[2020]000350 号《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大
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 000235 号《广东蒙泰
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大华核
字[2020]000235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
000234 号《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大
华核字[2020]000234 号《内控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36 号《广东
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大华核字
[2020]000236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本所经办律师对《补充法律
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下简称“相关期间”,其
中相关财务数据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期”)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变化事项以及《反馈意见》所涉法律问题自
《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的更新情况进
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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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已披露但未发生
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补充报告期”是指 2019 年 7-12 月。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七、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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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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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事项

     一、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的更新

     2017 年 4 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请发行人说明:(1)法人股东穿透到个
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公司;(2)说明发行人自
然人股东的简历,外部股东入股的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入股价格及其
公允性,外部股东是否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公司,
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
份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一)法人股东穿透到个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与发
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
务或资金往来的公司”更新如下:

     2.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穿透到个人股东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
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穿透到个人股东与发行
人的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穿透到个人股东持股或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资金往
来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穿透到个人股东持股
或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二)原“(二)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外部股东入股的原因,
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入股价格及其公允性,外部股东是否经营或控制与发行
人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
联关系”更新如下:

     3. 外部股东是否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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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部股东未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外部股东林秀
浩不再持有深圳市黑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发行人外部股东不存在持股或
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二、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的更新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多家公司,部分注销,部分
进行了转让、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上市公司中,部分公司存在租赁厂房、销售
产品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1)列表说明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成立时
间、注册资本、简要财务数据,说明相关企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在资
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
及其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重叠情况;(2)注销企业的经营合法性,资产处
置和人员安置情况;(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原
材料采购等各关联交易的替代方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情
况,以及相关交易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一)列表说明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简要财务数据,说明相关企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在资产、人员、技术、
客户、供应商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客户、
供应商的重叠情况”更新如下: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于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企业以
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于报告期内注
销或转让的企业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控制的关联方,已于2017年12月
 1           粤海化纤
                         11日依法注销
                         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控制的关联方,已于2017年12月
 2           中海化纤
                         14日依法注销


                                  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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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号
                               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控制的关联方,已于2017年12月
 3           三川贸易
                               11日依法注销
                               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清海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关
 4        科里曼聚合物
                               联方,已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注销
      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     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弟郭鸿江持有72%合伙份额并担任执
 5
       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的关联方,已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注销
      汕头市金光投资合伙企     曾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朱少芬持有50%财产份额的关联方,朱
 6
         业(有限合伙)        少芬已于2019年1月2日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     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弟郭鸿江控制的公司,郭鸿江已于
 7
             有限公司          2017年6月5日将股权转让至无关联第三方
                               实际控制人之妹郭丽双持股70%,实际控制人之妹郭丽娜持股
 8          港创混凝土
                               30%,郭丽娜配偶方锡联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的公司

     2. 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序                          报告期内是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号                          否实际经营
                                         生产各式丙纶长丝(PP纱、
1         粤海化纤              否                                    1993.12.30    100万美元
                                                   PP带)
                                                                                    1,500万港
2         中海化纤              否         生产化学纤维及织带         2003.4.10
                                                                                       元
3         三川贸易              否       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       1998.1.21      50万元
                                         生产塑料母粒;制造、加工:
                                         化学纤维;销售化工产品
4       科里曼聚合物            否                                    2005.11.08    100万元
                                         (危险化学品除外)及提供
                                              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
5                               否                 股权投资           2016.12.29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汕头市金光投资合伙
6                               否                 股权投资           2017.8.17         -
      企业(有限合伙)
     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
7                               否        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2011.6.22     1,000万元
         土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及其
8        港创混凝土             是                                     2010.3.9     1,000万元
                                                   预制品。

     3. 上述企业报告期内的简要财务数据

     根据上述关联企业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述关联企
业在报告期内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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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2019.12.31/2019   2018.12.31/2018年    2017.12.31/2017
      关联方名称        类别
号                                      年度                 度                年度
                       总资产             -                   -                  -
       粤海化纤        净资产             -                   -                  -
 1
        (注1)       营业收入            -                   -                51.75
                      利润总额            -                   -               576.49
                       总资产             -                   -                  -
       中海化纤        净资产             -                   -                  -
 2
        (注1)       营业收入            -                   -                39.00
                      利润总额            -                   -               960.47
                       总资产             -                   -               354.14
       三川贸易        净资产             -                   -               354.14
 3
        (注2)       营业收入            -                   -                  -
                      利润总额            -                   -               308.35
                       总资产             -                   -                  -
      科里曼聚合       净资产             -                   -                  -
 4
            物        营业收入            -                   -                  -
                      利润总额            -                   -                  -
      揭阳市纳川       总资产             -                   -                  -
      投资管理合       净资产             -                   -                  -
 5
      伙企业(有限    营业收入            -                   -                  -
         合伙)       利润总额            -                   -                  -
      汕头市金光       总资产             -                   -                  -
      投资合伙企       净资产             -                   -                  -
 6
      业(有限合      营业收入            -                   -                  -
           伙)       利润总额            -                   -                  -
                       总资产             -                   -                  -
      揭阳市中委
                       净资产             -                   -                  -
 7    鸿基混凝土
                      营业收入            -                   -                  -
       有限公司
                      利润总额            -                   -                  -
                       总资产         2,964.62           2,146.32            1,946.11
                       净资产         1,200.61           1,105.34            1,063.66
 8    港创混凝土
                      营业收入        5,131.20           2,979.98            1,647.77
                      利润总额         116.42               53.63              23.54
     注 1:中海化纤、粤海化纤 2017 年 12 月已注销,相关资产和负债已处置,营业收入主要为
租金收入,2017 年净利润较大的原因为当年出售子公司所致;
     注 2:三川贸易主要为对中海化纤、粤海化纤的投资收益;
     注 3:上述序号为 4、5、6、7 的企业报告期内未实际经营,且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无财
务数据。

     4. 上述企业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其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重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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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上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企业与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况。

     (二)原“(二)注销企业的经营合法性,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更
新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注销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经营合法性及资产处置和
人员安置情况如下:

     1. 粤海化纤

     (1)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报告期内,粤海化纤不存在重大诉
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粤海化纤所属工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税务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消防部门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粤海化纤合法合规经营,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2)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

     2017 年 11 月 22 日,粤海化纤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粤海化纤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粤海化纤注销前相关人员已转移至蒙泰有限。

     2017 年 12 月 11 日,揭阳市工商局核发粤揭核注通外字[2017]第 1700126912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粤海化纤注销。

     综上,粤海化纤依法履行了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和剩余资产已全部清算、分
配完毕,人员妥善安置,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粤海化纤的注销程序以及资产
处置、人员安置合法合规。



                                   3-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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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 中海化纤

     (1)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报告期内,中海化纤不存在重大诉
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海化纤所属工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税务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消防部门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中海化纤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情况。

     (2)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

     2017 年 12 月 2 日,中海化纤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中海化纤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中海化纤注销前相关人员已转移至蒙泰有限。

     2017 年 12 月 14 日,揭阳市工商局核发粤揭核注通外字[2017]第 1700128591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中海化纤注销。

     综上,中海化纤依法履行了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和剩余资产已全部清算、分
配完毕,人员妥善安置,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中海化纤的注销程序以及资产
处置、人员安置合法合规。

     3. 三川贸易

     (1)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三川贸易未实际经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报告期内,三川贸易不存在重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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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三川贸易所属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三川贸
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2)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

     2017 年 12 月 1 日,三川贸易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三川贸易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三川贸易注销时共有人员 1 名,其用工关系依法终止。

     2017 年 12 月 11 日,揭阳市工商局核发粤揭核注通内字[2017]第 1700127057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三川贸易注销。

     综上,三川贸易依法履行了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人
员妥善安置,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三川贸易的注销程序以及资产处置、人员
安置合法合规。

     4. 科里曼聚合物

     (1)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科里曼聚合物未实际经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报告期内,科里曼聚合物不存在重
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科里曼聚合物所属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科
里曼聚合物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2)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

     2017 年 4 月 5 日,科里曼聚合物清算组出具了《汕头市科里曼聚合物有限
公司清算报告》,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科里曼聚合物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科里曼聚合物注销时共有人员 1 名,其用工关系依法终止。

                                   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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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17 年 4 月 19 日,揭阳市工商局核发汕核注通内字(2017)第 1700050388
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科里曼聚合物注销。

     综上,科里曼聚合物依法履行了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完毕,人员
妥善安置,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科里曼聚合物的注销程序以及资产处置、人
员安置合法合规。

     5. 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实际经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报告期内,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属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报告期内,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2)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

     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
存在未结清结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
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有人员 1 名,其用工关系依法
终止。

     2017 年 7 月 19 日,揭阳市工商局核发粤揭核企简注通字[2017]第 1700063296
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销。

     综上,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销时不存在未结清结算
费用,人员妥善安置,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揭阳市纳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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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的注销程序以及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合法合规。

     (三)原“(三)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原材
料采购等各关联交易的替代方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情况,
以及相关交易的公允性”更新如下:

     1. 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等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2017 年-2019 年),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2. 关联交易替代方情况及交易公允性

     报告期内(2017 年-2019 年),发行人不存在原材料采购等各关联交易的替
代方。

     三、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的更新

     报告期内,景高纺织曾与发行人发生受托支付。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
否存在其他受托支付情形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的资金
往来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受托支付情形”更新如下:

     根据《招股说明书》、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曾于
2016 年(报告期外)与景高纺织发生受托支付,报告期内(2017-2019 年)不存
在受托支付情形。

     (二)原“(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的资金往
来情况”更新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
关联交易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第二类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第三类为支付职
工薪酬。

     1.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的资金往来情况

     (1)经营性资金往来


                                 3-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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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经常性关联交易资金往来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中海化纤            厂房租赁            -             -              39.00

     粤海化纤            厂房租赁            -             -              21.00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租赁中海化纤、粤海化纤的房屋作为其经营场地。
2016 年 12 月,中海化纤将其租赁给蒙泰有限的厂房增资至其全资子公司海汇投
资,粤海化纤将其租赁给蒙泰有限的厂房增资至其全资子公司华海投资。2017
年 5 月,蒙泰有限收购海汇投资和华海投资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蒙泰有限独
立拥有生产经营厂房,不再租赁中海化纤和粤海化纤的厂房。

     ②偶发性关联交易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关联方股权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粤海化纤            股权收购          -                  -          8,286,700.00

   中海化纤            股权收购          -                  -          13,338,600.00

     合计                 -              -                  -          21,625,300.00


     2017 年 5 月,发行人分别收购了粤海化纤持有的华海投资 100%股权和中海
化纤持有的海汇投资 100%股权。华海投资为粤海化纤全资子公司,拥有宗地面
积 8,083.20 ㎡的土地及建筑面积 9,116.89 ㎡的厂房。海汇投资为中海化纤全资子
公司,拥有宗地面积 7,973.30 ㎡的土地及建筑面积 15,304.73 ㎡的厂房,发行人
租赁其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为了实现经营的独立性和资产的完整性,2017
年 5 月发行人分别收购了华海投资和海汇投资 100%股权。

     同时,发行人在 2017 年 12 月 31 前履行华海投资和海汇投资未实缴货币出
资额 100 万元的出资义务。

     (2)发行人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①资金拆借



                                    3-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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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因资金周转需要,发行人于 2017 年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情况,
2018 年及 2019 年不存在资金拆借行为。具体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关联方名称            期初               本期拆入      本期拆出         期末

                      粤海化纤            207.84                 -              207.84            -

               港创混凝土(注 1)            -                 400.00           400.00            -

                   郭清海(注 2)            -                 450.00           450.00            -

 2017 年               郭丽娜             839.21               11.72            850.93            -

                       郭鸿江             101.70                 -              101.70            -

                       郭清河              20.75               25.00             45.75            -

                        合计              1,169.50             886.72           2,056.22          -
      注 1:公司 2017 年 4 月,发行人因资金周转向港创混凝土取得 4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用
于背书支付供应商货款。
      注 2:2017 年 5 月,发行人收购华海投资、海汇投资为全资子公司,华海投资、海汇投资在
被收购之前向郭清海拆入资金,发行人收购之后归还。

      资金拆借的原因:随着发行人生产规模的扩大,流动资金越来越紧张,发行
人因经营发展资金周转需要,向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郭丽娜、郭鸿江、郭清河
等拆借资金。2017 年向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为 886.72 万元,均已入账。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入资金已通过银行转账或债权债务抵消全
额结清。

       (3)发行人支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职务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        郭清海        董事长、总经理               33.30               31.18             30.59
  2        魏晓兵              外部董事                 -                   -                 -
  3        郭人琦        董事、副总经理               29.05               28.99             28.58
  4        冯育升              独立董事                6                   6                  3
  5        陈汉佳              独立董事                6                   6                  3
  6        万小燕          监事会主席                 13.27               12.31             11.66
  7        江建平                监事                 15.85               13.94             13.15
  8        黄少红                监事                 14.68               13.74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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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号       姓名                   职务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9       陈光明                副总经理                28.86             28.75            28.36
  10      林凯雄                副总经理                27.19             26.42            24.85
  11      郑小毅                财务总监                30.38             28.72            27.02
  12      朱少芬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5.35             23.44              -

       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郭清海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对象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金往来原因
陈敬高    转入          -                -       18.50                       借款收回
港创混
          转入          -                -       159.67                      借款收回
 凝土
郭丽娜    转出          -             4.00         -                       兄妹之间往来
郭丽双    转入          -             2.00         -                       姐弟之间往来
                                                                1.2017 年实际控制人借与永鸿基用于正
                                                                常的生产经营,包括用于偿还银行借
          转入        32.00          113.00     1,090.17
                                                                款、利息、工程款及采购砂石款等;
                                                                2. 2018 年实际控制人收到永鸿基归还
永鸿基
                                                                借款;
                                                                3.2019 年实际控制人收到分红款借与永
          转出       1,430.00            -      1,160.00
                                                                鸿基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采购砂石款
                                                                等。
粤海化
          转入          -                -       700.02                      清算分配
  纤
          转入          -                -       45.00                       收到还款
郑小毅
          转出          -                -       45.00                       私人借款

       综上,发行人 2016 年(报告期外)曾与景高纺织发生受托支付,报告期内
不存在受托支付情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关联方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等
原因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的更新

       产品合格率及退换货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的产品合格率变化情况,
发行人对客户的退换货条款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退货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3-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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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一)原“(一)报告期内产品合格率变化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建立了一整套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机制,并通过了 ISO9001 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执行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关于丙纶工业长丝的标准。发行人根
据协会标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制造中心操作制度》等
作业文件,使每一道工序、每一个岗位都有章可循,按章操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丙纶长丝产品的成品检测合格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合格丙纶长丝重量(A)      26,883.95              24,495.62              22,884.19
  丙纶长丝总产量(B)       26,950.38              24,580.91              22,987.21
    合格率(C=A/B)          99.75%                 99.65%                 99.55%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合格率均保持在 99%以上。对于成品后未合格的产
品,均不予入库并作为废丝进行回收利用或者直接对外销售。

     (二)原“(二)发行人对客户的退换货条款及退换货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对客户的退换货条款为:“若客户方发现有质量异议,客户方先封存
货物以保证产品不受损害,并及时与公司联系协商退换货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零星退货情况,具体如下:

         产品类别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退换货数量(吨)          50.64                  23.70                  5.14
    退换货金额(万元)         78.14                  33.41                  9.21
      销售数量(吨)         27,244.29              24,490.60             22,782.00
     营业收入(万元)        37,875.07              34,084.97             31,600.63
 退换货数量占销售数量比重      0.19%                  0.10%                 0.02%
 退换货金额占销售收入比重      0.21%                  0.10%                 0.03%

     报告期内,发行人退换货金额较小,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不存在大
额退货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五、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 的更新

     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
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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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全额与措施,
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
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原“(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情
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者按照与
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发行人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所在地有关政策制度,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的子公司东皇制品、华海投资、海汇投资、纳塔纤维报告期内无员工,
均未开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账户。

       1.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264                     261                   246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261                     260                   232

           退休返聘员工               -                       -                    2
        新入职员工,尚未办
         妥社会保险缴纳手             -                       -                    9
未缴               续
社会     员工自行在户口地
                                     1                       1                     2
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
人数     员工个人原因自愿
                                      -                       -                    1
                不缴纳
            其他(注)               2                        -                     -

                小计                 3                       1                     14
    注:因员工 2019 年 12 月申请辞职,提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无法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




                                          3-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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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264                     261                     246

        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                 260                     260                     232

              退休返聘员工                   -                       -                     2
           新入职员工,尚未办妥
                                             -                       -                     9
 未缴      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纳住      员工自行在户口地缴
                                            1                       1                      2
 房公         纳住房公积金
 积金      员工个人原因自愿不
                                            1                        -                     1
 人数               缴纳
                 其他(注)                 2                        -                      -

                    小计                    4                       1                      14
     注:因员工 2019 年 12 月申请辞职,提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无法为该等员工缴纳住
 房公积金。

        2.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

        报告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期间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2019 年
          14.00% 8.00% 0.64% 0.20% 6.00% 2.00% 0.20%                -     1.00%    -     5.00% 5.00%
  度
2018 年
          14.00% 8.00% 0.80% 0.20% 6.00% 2.00% 0.50%                -     1.00%    -     5.00% 5.00%
  度
2017 年
          14.00% 8.00% 0.80% 0.20% 6.00% 2.00% 0.50%                -     0.50%    -     5.00% 5.00%
  度

        (二)原“(二)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发行人补缴的金额与措施,以及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更新如下:

        1.补缴测算

        对于前述各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内,未缴纳部
 分所涉及的金额分别为 9.88 万元、0.76 万元和 1.56 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合
 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0.16%、0.01%和 0.02%。报告期内,发行人补缴测算总金额
 占发行人当年利润总额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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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府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向发行人出具的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无违法违规证明如下:

     2019 年 1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1 月 3 日,揭阳市揭东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蒙泰股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期间
没有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1 月 8 日,揭阳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无违法违规证明,蒙泰股份能够按照相关
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
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15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1 月 3 日,揭阳市揭东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蒙泰股份在经营过程中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人事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人
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为符合缴纳条件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情形,如需补缴,经测
算的总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利润总额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
影响。发行人所属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足
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六、对《反馈意见》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4 的更新

     请发行人说明:(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
是否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以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2)请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的
规模与产能产量是否匹配;(3)请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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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会计师说明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测算情况;(4)请说明发行人的生产设备是否
能够适应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是否存在闲置的设备以及闲置的设备是否按准
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
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产量”更新如下:

                                                                                       单位:吨
  产品类别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产能                29,716.00          26,752.00          26,752.00
                        产量                26,950.38          24,580.91          22,987.21
  丙纶长丝              销量                27,244.29          24,490.60          22,782.00
                     产能利用率              90.69%             91.88%             85.93%
                      产销率                101.09%             99.63%             99.11%
       注:丙纶长丝包括常规丙纶长丝和差别化丙纶长丝,两者使用相同的设备,因此产能合并计
算。

       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在 85%以上,产能产量匹配。

       (二)原“(二)发行人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能产量是否匹配”更新如下:

       1. 机器设备与产能总体匹配情况

       发行人固定资产中与产能直接相关的是机器设备,2017 年至 2019 年产能与
机器设备原值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年度                     年度               /2017 年度
       产能(吨)                 29,716.00                26,752.00              26,752.00
   机器设备(万元)                5,336.66                 3,448.18              3,247.69
产能/机器设备(吨/万元)             5.57                     7.76                  8.24

       报告期内,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发行人机器设备金额不断增加,2019 年产
能与机器设备原值比下降主要原因为 2019 年采购的为自动化程度较高、原值价
值较高的设备,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匹配。2018 年机器设备增加但产能没有增
加,主要原因为年底增加新设备,不影响当年产能。

       2. 主要机器设备与产能匹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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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产能主要由生产工序中卷绕头的数量决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工
序中主要机器设备与产能匹配情况如下:

                                        卷绕头日
             设备分部情    卷绕头数                  车间日产    生产天
   期间                                 产能(吨/                           年产能(吨)
                     况    量(台)                  能(吨)    数(天)
                                          台)
               一车间         17           1.1         18.7        320           5,984
               二车间         15           1.1         16.5        320           5,280
               三车间         36           1.1         39.6        320           12,672
             三车间新产
 2019 年                       8           1.1          8.8        291         2,560.8
                     线
              POY 车间         8           1.1          8.8        320           2,816
              BCF 车间         4           0.9          3.6        112           403.2
                 小计         88          1.09          96          -          29,716
               一车间         17           1.1         18.7        320           5,984
               二车间         15           1.1         16.5        320           5,280
 2018 年       三车间         36           1.1         39.6        320         12,672
              POY 车间         8           1.1          8.8        320           2,816
                 小计         76           1.1         83.6         -          26,752
               一车间         17           1.1         18.7        320           5,984
               二车间         15           1.1         16.5        320           5,280
 2017 年       三车间         36           1.1         39.6        320         12,672
              POY 车间         8           1.1          8.8        320           2,816
                 小计         76           1.1         83.6         -          26,752
  注:1.截止 2019 年末固定资产中卷绕头共 97 个,其中生产线上 88 个,9 个备用;
      2.天数:考虑节假日停产、设备检修等因素,全年生产天数按照 320 天测算;
      3.产能计算过程:年产能=卷绕头数量*日产能*天数。丙纶长纤维重量=9000 米=1D=1g;
  卷绕头纺丝速度=2000 米/分钟; 台卷绕头可同时纺纱 4 条 900D;日产能=2000 米/分钟×(900D
  ÷9000 米)÷1000×60 分钟×24 小时×4 条÷1000=1.152 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设备与产能匹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能产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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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大华核字[2020]000234 号《内控鉴证报告》;3.查阅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4.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5.取得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等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大华会计师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
[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2017-2019 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
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财务状况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
补充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无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4,957,084.12元、63,272,557.77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46,307,386.85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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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大华审字[2020]000350号《审计报告》和查阅大
华核字[2020]000234号《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查阅大华核字[2020]000234号《内控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
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
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营业执照》;2.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资质证书;3.查阅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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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主要资质证书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主要资质和证照更新情况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644005177)已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2019 年 12 月 2 日,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发行人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更新后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纺织)

     发行人持有的揭阳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揭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颁发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纺织)》(粤 AQB4452FZIII201600066)已于 2019
年 10 月到期。2019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与揭阳市榕安职业安全事务咨询有限
公司签署《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揭阳市榕安职业安
全事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咨询服务,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咨询评审工作正在进行中。

     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体如
下:

持证人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认证范围              有效期
                             中知(北京)认     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
发行人      165IP195246R0M                                               至 2022.10.21
                              证有限公司        产、销售的支持产权管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主要资质
证书和证照尚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其他需要变更或届期失效的情形。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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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大华
审 字 [2020]000350 号 《 审 计 报 告 》 , 发 行 人 2017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315,353,852.90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652,429.42 元;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340,634,616.08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215,079.32 元;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378,750,701.45 元,无其他业务收入。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均在 99%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履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查 验 程 序 : 1.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3.查阅《招股说明书》;4.查阅发行人关联方的
工商登记资料;5.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6.查阅相关关联交易合
同;7.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等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相关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

     1. 2019 年 9 月 12 日,上市公司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冯育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冯育升任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邦
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 2019 年 11 月 6 日,经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将其持有的永鸿基 30%的股权转让给郭清河。发行人与关联
方永鸿基的关联关系变更为:“实际控制人之弟郭鸿江持股 70%并担任其执行董
事兼经理,实际控制人之弟郭清河持股 30%的公司”。

     3. 2019 年 12 月 2 日,经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发行
人现任独立董事冯育升不再担任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4. 2019 年 12 月 17 日,上市公司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行人现
任独立董事冯育升卸任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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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9 年 12 月 30 日,经广东省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发
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冯育升任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此外,《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中,纳塔聚丙烯、粤河
塑料、景高纺织、广东潮汕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海明织
带厂、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再将其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相关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报
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19 年 11 月 29 日,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HTZ440790000LDZJ201900068”《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1,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由华海投资、海汇投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分别为“2017 年揭东工抵字第 9 号”及“HTC440790000ZGDB201900056”,
由郭清海、魏淳、郭鸿江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为“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 之 1 、 2 、 3 ” , 同 时 由 发 行 人 提 供 专 利 权 质 押 担 保 , 合 同 编 号 为
“HTC440790000YBDB201900017”。

     上述借款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担保事
项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广东蒙泰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经发行人独立董事审核,上述关联交易
为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便于公司顺利取得银行贷款,有利于公司
日常经营资金周转,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
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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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履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查 验 程 序 : 1.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2.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3.查验发行人的不动产登
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4.核查发行人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转款凭
证、银行回单;5.核查发行人新增主要生产设备购买合同、转款凭证和发票;6.
核查发行人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及履行情况;7.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相关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变化情况如下:

     2019 年 10 月,发行人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竞得位于揭东开发区综合产
业 园 车 田 大 道 西 侧 、 龙 山 路 南 侧 面 积 为 40,704.8 ㎡ 的 土 地 ( 宗 地 编 号 :
JDR2019010),并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与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5221-2019-000016)。2020 年 1 月
31 日,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与发行人签署《交地确认书》,上述土地使用
权已交付发行人,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35,251,703.01 元,运
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917,793.47 元,其他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709,068.18 元,该等
设备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限
制的情形,不存在现实及潜在的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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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等限制情况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签订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HTZ440790000LDZJ20190068),贷款
金 额 1,000 万 元 , 同 时 双 方 签 署 《 权 利 质 押 合 同 》 ( 编 号
HTC440790000YBDB201900017),约定发行人以其所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可填
充保暖功能型聚丙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ZL201520298856.6 号)为《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2019 年 12 月 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上述
权利质权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起设立,质押登记号:Y201944000025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和本补
充法律意见披露的不动产抵押和知识产权质押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以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担保的情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五、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履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查 验 程 序 : 1.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3.向发行人
部分客户、供应商发函询证;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签署的采购框架合同、
销售框架合同、借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补充法律意见(一)》披露的纳塔纤
维与广东玉新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项已结算完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采购框架合同

序号      购买方             供应商            产品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1       蒙泰股份                               聚丙烯         -        2020.1.1-2020.12.31
                         公司汕头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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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
  2      蒙泰股份                                   聚丙烯        -        2020.1.1-2020.12.31
                            有限责任公司
  3      蒙泰股份     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          聚丙烯        -        2020.1.1-2020.12.31
  4      蒙泰股份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聚丙烯        -        2020.1.1-2020.12.31

       2. 销售框架合同

序号      销售方               客户            产品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福建省惠安县嘉源
  1      蒙泰股份                              丙纶长丝      MT2020A003      2020.1.1-2020.12.31
                        工贸有限公司
                     祥兴(福建)箱包集
  2      蒙泰股份                              丙纶长丝      MT2020A021      2020.1.1-2020.12.31
                            团有限公司
                      浙江维瑞福工业用
  3      蒙泰股份                              丙纶长丝      MT2020B001      2020.1.1-2020.12.31
                       布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力佳隆门窗
  4      蒙泰股份                              丙纶长丝      MT2020B003      2020.1.1-2020.12.31
                       密封条有限公司
                      天台三友滤料有限
  5      蒙泰股份                              丙纶长丝      MT2020B035      2020.1.1-2020.12.31
                               公司
                     顺良发工业(深圳)
  6      蒙泰股份                              丙纶长丝      MT2020C017      2020.1.1-2020.12.31
                             有限公司
                      东莞协成织带有限
  7      蒙泰股份                              丙纶长丝      MT2020C172      2020.1.1-2020.12.31
                               公司

       3. 借款合同

       贷款 借款             借款金
序号                 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银行 人                 额
                                            1.编号 2017 年揭东工抵字第 9 号《最高额抵押
       中国                                     合同》(抵押物:华海投资不动产权);
       建设
                                            2.编号为 HTC440790000ZGDB201900056 的《最
       银行      HTZ44
       股份                                 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海汇投资不动产权);
                 079000
            发行        1,000 2019.11.29-20
 1     有限      0LDZJ                      3.编号为 2019 年工保字第 06 号之 1、2、3 的《本
              人 201900 万元    20.11.28
       公司                                 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保证人:郭
       揭阳        68
                                                        清海、魏淳、郭鸿江);
       市分
                                            4.编号为 HTC440790000YBDB201900017 的《权
         行
                                              利质押合同》(质押物:发行人的专利权)

       4. 权利质押合同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签订
《权利质押合同》(编号:HTC440790000YBDB201900017)。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第三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之“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等限制情况”。



                                              3-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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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
有效,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发行
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
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会议、3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
会会议。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调查表;2.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
站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3.查阅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相关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未发
 生变化,但董事郭清海以及独立董事冯育升简历中有关在发行人以外的任职发
 生变化,郭清海不再担任永鸿基监事,冯育升不在担任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董事及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广东邦
 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具



                                 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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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三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之“三、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

       八、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履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查 验 程 序 : 1. 查 阅 大 华 审 字
[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35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
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36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2.查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3.查阅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
财政补贴收款凭证、政策依据等资料;4.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0236 号《非
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
期内收到如下相关财政补贴:

序号              类型                  决定部门        收款日期    金额(万元) 补贴依据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                                  揭东府
  1         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2019.9.10       300
                                         政府                                     [2015]9 号
                                                                                   揭东财工
                                                                                    [2019]25
         2018 对外经贸发展专项     揭阳市揭东区财政
  2                                                    2019.10.11      1.8676     号、揭市商
                  资金             局、揭阳市商务局
                                                                                  务[2019]38
                                                                                       号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                                揭市工信
  3                                                    2019.10.14        64
         微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            化局                                     [2019]51 号
                   级)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                                揭市工信
  4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                        2019.10.14        10
                                         化局                                     [2019]51 号
           微企业贷款贴息)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     揭阳市揭东区工业                                揭东工科
         质量发展专项(工业企业    信息化和科技局、                               [2019]4 号、
  5                                                    2019.10.23      66.25
         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技术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                                揭市工信
             改造项目资金                化局                                     [2019]61 号
                                   揭阳市揭东区工业                                揭东工科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
                                   信息化和科技局、                               [2019]9 号、
  6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2019.10.23        30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                                揭市工信
           工业互联网发展)
                                         化局                                     [2019]73 号
  7      2018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    2019.11.27     3.46415      揭阳市市


                                           3-3-5-3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贴               社会保障局                                 直享受失
                                                                               业保险稳
                                                                               岗补贴企
                                                                               业第一批
                                                                               名单公示
                                                                               揭东工科
                                 揭阳市揭东区工业                                [2019]15
         2019 年加大工业企业技   信息化和科技局、                              号、揭市工
  8                                                  2019.12.2      33.13
          术改造力度奖励资金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                                   信
                                       化局                                    [2019]107
                                                                                    号
                                                                               揭东工科
                                 揭阳市揭东区工业
                                                                               函[2019]27
         2019 年上市挂牌融资奖   信息化和科技局、
  9                                                 2019.12.27     120.65      号、揭市工
                  补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
                                                                               信[2019]85
                                       化局
                                                                                    号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已就其补充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文件、大华审字[2020]000350 号《审计报
告》、大华核字[2020]000235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
法纳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有关条件。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变化事项及结论意见,不会对《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本所经办律师
发表的结论意见构成不利影响,该等结论意见仍然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3-5-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龙文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    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洪小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    勇




                                                             年       月     日




                               3-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