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2020-08-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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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德恒 02F20170206-00020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蒙泰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德恒 02F20170206-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9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
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出
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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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三)》”),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的补
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
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
律意见(四)》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更新或更正的内容仍然有效,将不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重复披露。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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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适当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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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委外方悦华化纤。
报告期,发行人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丝委托悦华化纤加工回收,而悦
华化纤受托加工的所有废丝均来源于发行人,且除为发行人外,悦华化纤不存
在为其他方受托加工废丝的情形,也不存在生产和销售废丝的情形。此外,2018
年以后,发行人将原本自行开展的色母粒加工委托悦华化纤进行。悦华化纤成
立于 2016 年 9 月,股权结构为吴满忠 50%、薛城文 50%。请发行人说明:(1)
悦华化纤成立时的主要 24 台设备的类型、购买时点,是否存在集中于 2016 年
采购的情况,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发行人判断揭阳周边无丙纶废丝加工商的依
据,废塑料加工厂是否具有废丝加工的能力;(2)吴满忠经营的个体小作坊在
2016 年以前的经营规模情况,发行人选取刚成立的悦华化纤作为唯一的废丝和
母粒加工方的原因及合理性;薛城文的履职背景,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输送等情况,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持股以规避废丝和
母粒加工的环保监管要求等情况;(3)发行人目前提供的废丝加工服务报价的
其他三家主体,其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具备废丝加工的资产、业务、人员,其
提供的报价是否具备可参考性;(4)发行人与悦华化纤之间委托加工废丝的定
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悦华化纤仅为发行人委托加工回收废丝的原因及合理性;
(5)在自行加工成本低于委外加工成本的情况下,发行人委托悦华化纤加工母
粒的原因及合理性;悦华化纤向发行人提供的母粒加工服务费为 3095-3212 之
间,基本接近发行人询价 3000-5000 的下限,母粒加工服务费定价的公允性;(6)
除为发行人委托加工废丝、母粒等外其他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
重大依赖;(7)报告期内悦华化纤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业绩,是否存在替发
行人承担成本及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8)悦华化纤股东是否间接持有
发行人的股权或权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
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悦华化纤进行实地走
访;2.查阅悦华化纤的厂房租赁合同;3.查阅悦华化纤的设备清单;4.获取并核
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流水;5.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悦华化纤的基本情况;6.对悦华化纤股东进行访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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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发行人与悦华化纤的交易情况;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悦华化纤成立时的主要 24 台设备的类型、购买时点,是否存在集中
于 2016 年采购的情况,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发行人判断揭阳周边无丙纶废丝加
工商的依据,废塑料加工厂是否具有废丝加工的能力
1. 悦华化纤成立时的主要 24 台设备的类型、购买时点,是否存在集中于
2016 年采购的情况,采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悦华化纤提供的资料,悦华化纤成立时的主要 24 台设备的类型、购买
时点具体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购置日期 数量(台) 设备类型 付款单位
1 切粒机 2009/8/31 1 废塑料加工设备 吴满忠
2 160 单螺杆 2009/8/31 1 废塑料加工设备 吴满忠
3 40 双螺杆 2010/8/31 1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4 中捏合机 2010/8/31 1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5 黑色粉碎机 2010/8/31 2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6 50 双螺杆 2011/5/31 1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7 大捏合机 2011/5/31 1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8 颜色粉碎机 2011/5/31 2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9 切粒机 2011/5/31 2 废塑料加工设备 吴满忠
10 75 双螺杆 2013/8/31 1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11 颜色捏合机 2013/8/31 1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12 高速混合机 2013/8/31 2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13 冷料粉碎机 2013/8/31 1 废塑料加工设备 吴满忠
14 冷料子母机 2013/8/31 1 废塑料加工设备 吴满忠
15 混料机 2014/11/30 2 废塑料加工设备 吴满忠
16 切粒机 2014/11/30 3 废塑料加工设备 吴满忠
17 空压机 2015/8/31 1 母粒加工设备 吴满忠
合计 - 24 - -
综上,悦华化纤成立时主要 24 台设备的购买时间为 2009 年至 2015 年,不
存在集中于 2016 年采购的情况,采购资金均来源于悦华化纤前身个体户负责人
吴满忠的自有资金。
2. 发行人判断揭阳周边无丙纶废丝加工商的依据
为了将生产中产生的废丝综合再利用,同时由于场地限制和发行人专注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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纶长丝的研发和生产,发行人 2016 年开始寻找周边的合格废丝加工商,未发现
揭阳周边存在专业的丙纶废丝加工商,其判断依据如下:
(1)通过网络查询及市场咨询等方式进行调查,揭阳周边存在较多塑料制
品生产厂商和废塑料加工个体户,但未发现揭阳周边存在专业丙纶废丝加工商。
(2)上述废塑料加工商加工的产品主要用于普通塑料制品的生产,如用于
塑料托盘、塑料凳子、风扇底座等。
(3)除发行人外,揭阳周边不存在其他丙纶长丝生产商。
综上,发行人判断揭阳周边无专业的丙纶废丝加工商。
3. 废塑料加工厂是否具有废丝加工的能力
废丝加工设备主要包括螺杆、粉碎机、混料机、切粒机等等,发行人周边的
废塑料加工商均具有上述设备,因此具有废丝加工的能力。
综上,悦华化纤成立时主要 24 台设备不存在集中于 2016 年采购的情况,采
购资金来源于悦华化纤前身个体户负责人吴满忠的自有资金;发行人判断揭阳周
边无专业丙纶废丝加工商的依据合理;废丝加工设备主要包括螺杆、破碎机、切
粒机等,发行人周边的废塑料加工商均具有上述设备,因此具有废丝加工能力。
(二)吴满忠经营的个体小作坊在 2016 年以前的经营规模情况,发行人选
取刚成立的悦华化纤作为唯一的废丝和母粒加工方的原因及合理性;薛城文的
履职背景,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输送等情况,
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持股以规避废丝和母粒加工的环保监管要求等情况
1. 吴满忠经营的个体小作坊在 2016 年以前的经营规模情况
吴满忠经营的个体小作坊在 2016 年以前主营业务为自产母粒的销售及废塑
料加工等,2014 年至 2016 年的经营规模为 500-700 万元左右。
2. 悦华化纤作为唯一的废丝和母粒加工方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为了将产生的废丝综合再利用,同时由于场地限制和发行人专注于丙
纶长丝的研发和生产,发行人 2016 年开始寻找周边的合格废丝加工商。揭阳周
边没有专业的丙纶废丝加工商,但存在较多的废塑料加工商。该等加工商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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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丝加工的能力,但经过多次前期试样和产品质量检测,只有包括悦华化纤在内
的小部分加工商加工后的产品压力值、含油率等质量指标能够达到发行人丙纶长
丝纺丝要求,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生产规模、规范性、地理位置等因素,同时
考虑到发行人当时的废丝加工需求量较小,发行人最终只选择了悦华化纤作为其
唯一的废丝加工商。
(2)悦华化纤在该行业经验丰富,加工工艺比较成熟。悦华化纤实际控制
人为吴满忠,其 1999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揭阳海天塑胶有限公司注塑车间;2006
年至 2009 年上半年担任揭阳市东森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车间组长、主任。
吴满忠在塑料厂工作期间积累了相关生产加工经验,于 2009 年下半年开始,购
入废塑料加工设备并租赁位于揭阳市揭东县月城镇松林村工业区的两层厂房(共
约 1,334 平方米)进行废塑料加工的个体经营业务(悦华化纤的前身),2010
年购入色母加工设备进行色母粒生产、加工业务。由于业务扩大,悦华化纤于
2014 年 3 月重新租赁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沟美村的厂房(共约 3,000 平方
米)进行经营。
(3)2016 年,发行人与悦华化纤开始接洽,并与其达成业务合作意向。2016
年 9 月,悦华化纤从个体经营模式改变为公司经营模式,原有的设备、人员等全
部转入新成立的悦华化纤,并成为发行人的废丝加工方。
(4)报告期初,发行人自行将色粉加工成母粒(母粒初加工),后来由于
发行人生产规模扩大,生产场地受到限制,同时考虑到母粒用量较少,母粒初加
工也不属于丙纶长丝生产的核心技术环节,因此发行人 2018 年开始将母粒初加
工环节委托加工。悦华化纤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母粒的公司,其生产设备及工
艺能够满足发行人对母粒初加工的品质要求,因此发行人决定将母粒初加工这一
环节交由悦华化纤代工。
3. 薛城文的履职背景,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
利益输送等情况,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持股以规避废丝和母粒加工的环保监管要
求等情况
(1)薛城文履历
薛城文,男,1981 年出生,1999 年毕业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轻纺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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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于广东省惠州市电池厂、上海及周边地区机械厂等;2009 年至今任职于
揭东建荣发石料有限公司,曾担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目前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
2016 年 9 月至今担任悦华化纤监事。
(2)根据薛城文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薛城文在悦华化纤的持股
为其本人真实持股,不存在代发行人持股的情形,其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资金往来、利益输送等情况,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3)废丝委外加工的原因为:发行人生产场地限制和发行人专注于丙纶长
丝的研发和生产,将废丝加工环节委托悦华化纤处理;色母粒委外加工的原因为:
发行人生产场地限制且母粒用量较少,母粒初加工也不属于丙纶长丝生产的核心
技术环节,因此发行人决定将色母粒初加工环节交由悦华化纤代工。废丝和母粒
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部分噪音和粉尘,但不属于重大污染,可以通过加隔音墙和粉
尘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发行人和悦华化纤均具有相关的环保资质,自发行人委托
悦华化纤加工以来,发行人及悦华化纤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也未受到过环保相关
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选取刚成立的悦华化纤作为唯一的废丝和母粒加工方是合理
的;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与悦华
化纤股东薛城文不存在资金往来、利益输送等情况,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悦华化
纤股东薛城文不存在代发行人持股以规避废丝和母粒加工的环保监管要求等情
况。
(三)发行人目前提供的废丝加工服务报价的其他三家主体,其业务开展
情况,是否具备废丝加工的资产、业务、人员,其提供的报价是否具备可参考
性
发行人向其他三家废塑料加工厂商进行了询价,提供报价的其他三家主体的
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报价主体 废塑料加工的资产 业务开展情况 生产人员 报价
沈邵初(个 螺杆、粉碎机、混料机、切粒机
长期从事废塑料加工 10 人 630 元/吨
体户) 等
沈茂生(个 螺杆、粉碎机、混料机、切粒机
长期从事废塑料加工 5人 680 元/吨
体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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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茂
螺杆、粉碎机、混料机、切粒机 橡胶和塑料制品生 150 人左
庆塑料有 720 元/吨
等 产、销售 右
限公司
沈邵初、沈茂生长期从事废塑料加工,同在潮州市潮安区。揭阳市茂庆塑料
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销售。虽然上述三家主体并非专门从
事丙纶废丝加工业务,但由于废塑料加工工艺较为成熟,废塑料加工工艺及设备
与废丝加工接近,其提供的报价具备可参考性。
综上,发行人向其他三家废塑料加工厂商进行了询价,其具备废丝加工的资
产、业务和人员,提供的报价具备可参考性。
(四)发行人与悦华化纤之间委托加工废丝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悦华
化纤仅为发行人委托加工回收废丝的原因及合理性
1. 定价依据
参考市场废塑料加工费情况,根据发行人的加工要求协商确定。
2. 废丝加工定价的公允性
(1)由于废丝加工不存在公开披露的加工价格数据,且悦华化纤仅对发行
人存在废丝加工业务,因此无法查找直接的可比对象。但废塑料加工属于悦华化
纤的另一项业务,其加工工艺及设备与废丝加工接近,可与其进行对比,以说明
废丝委外加工价格的公允性。
(2)发行人 2017 年开始废丝委外加工,与悦华化纤其他三个客户的废塑料
加工单价对比结果具体如下:
悦华化纤客户 加工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揭阳市东森五金塑 废塑料加工单价
- 650 元/吨 650 元/吨
料制品有限公司 (含税)
废塑料加工单价
渔湖老三(个体户) - 700 元/吨 700 元/吨
(含税)
揭阳市恒塑塑胶有 废塑料加工单价
700 元/吨 - -
限公司 (含税)
废丝加工单价
发行人 700 元/吨 700 元/吨 714.87 元/吨
(含税)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发行人的废丝加工单价与工艺接近的废塑料加工单价
差异很小。因此发行人废丝委外加工价格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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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悦华化纤仅为发行人委托加工回收废丝的原因及合理性
(1)悦华化纤主要业务包括母粒的加工和销售、废塑料的加工和废丝的加
工等。根据悦华化纤提供的资料,2017-2019 年悦华化纤收入来源主要为母粒的
自产销售、母粒受托加工及废塑料加工,占比分别为 90.88%、83.05%和 86.40%。
悦华化纤废丝加工业务是废塑料加工业务的延伸。
(2)发行人通过网络查询及市场咨询等方式进行调查,揭阳周边除发行人
外无其他丙纶长丝生产厂商,因此,悦华化纤仅受发行人委托加工废丝。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悦华化纤之间委托加工废丝的定价公允,悦华化纤仅受
发行人委托加工回收废丝合理。
(五)在自行加工成本低于委外加工成本的情况下,发行人委托悦华化纤
加工母粒的原因及合理性;悦华化纤向发行人提供的母粒加工服务费为
3095-3212 之间,基本接近发行人询价 3000-5000 的下限,母粒加工服务费定价
的公允性
1.发行人委托悦华化纤加工母粒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初,发行人自行将色粉加工成母粒(母粒初加工),后来由于发行人
生产规模扩大,生产场地受到限制,未来规划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丙纶长丝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同时考虑到母粒用量较少,母粒初加工也不属于丙纶长丝生产的核
心技术环节,发行人将原自加工母粒场地改造成丙纶长丝生产场地后,会产生更
大的经济价值,因此 2018 年开始发行人将母粒初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由于悦华
化纤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母粒的公司,其生产设备及工艺能够满足发行人对母粒
初加工的品质要求,因此发行人决定将母粒初加工这一环节交由悦华化纤代工。
2. 悦华化纤向发行人提供母粒加工服务费定价的公允性
悦华化纤向发行人提供的母粒加工服务费为 3,095 元/吨-3,212 元/吨之间,
基本接近发行人询价区间 3,000 元/吨-5,000 元/吨的下限,主要是母粒型号不同
所致,母粒加工服务费 3,095 元/吨及 3,212 元/吨为不同型号母粒的加权平均值。
不同型号的母粒加工成本存在差异,发行人母粒加工单价按颜色型号与询价结果
进行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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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粒类型 悦华化纤加工单价(元/吨) 询价区间(元/吨)
黑色母粒 3,000 3,000-3,800
颜色母粒 4,000 3,800-5,000
2018-2019 年悦华化纤为发行人加工黑色母粒的单价为 3,000 元/吨,处于黑
色母粒询价区间,接近询价区间下限的原因为:黑色母粒为 2018-2019 年悦华化
纤为发行人加工的主要母粒类型,经双方协商确定加工单价,定价公允。
2018-2019 年悦华化纤为发行人加工颜色母粒的单价为 4,000 元/吨,处于颜
色母粒询价区间,定价公允。
综上,发行人委托悦华化纤加工母粒的原因是基于发行人扩大丙纶长丝生产
的需要,具有合理性;悦华化纤向发行人提供的母粒加工服务费基本接近发行人
询价区间 3,000 元/吨-5,000 元/吨的下限主要是母粒型号不同所致,母粒加工服
务费定价公允。
(六)除为发行人委托加工废丝、母粒等外其他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发行
人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根据悦华化纤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悦华化纤除为发行人委托加工废丝、母
粒外,还存在母粒的自产和销售、注塑废塑料的加工等业务。
根据悦华化纤提供的资料,悦华化纤 2017 年销售收入 954.90 万元;2018
年销售收入 724.86 万元;2019 年销售收入 778.59 万元。
报告期内,悦华化纤来源于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悦华化纤来源于发行人的收入 333.01 264.50 87.04
悦华化纤销售收入 778.59 724.86 954.90
占比 42.77% 36.49% 9.12%
报告期内,悦华化纤来源于发行人的收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2%、36.49%和 42.77%,2018 年较 2017 年占比上升的原因为发行人 2018 年
增加母粒委托加工业务;2019 年较 2018 年占比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主要的
是发行人业务量增加所致。
2020 年 1-3 月,悦华化纤来源于发行人的收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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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较 2019 年占比下降。
报告期内,悦华化纤来源于发行人的收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
50%,因此,悦华化纤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依赖。
(七)报告期内悦华化纤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业绩,是否存在替发行人
承担成本及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悦华化纤的主要业务为母粒及废塑料的加工和销售等。报告期内,悦华化纤
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778.59 724.86 954.90
营业成本 667,96 625.97 827.13
净利润 56.09 42.23 70.64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悦华化纤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悦华化纤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悦华
化纤及其股东不存在资金往来,悦华化纤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及费用或其他
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悦华化纤收入来源于母粒及废塑料的加工和销售等,经营
业绩良好。悦华化纤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及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八)悦华化纤股东是否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或权益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悦华化纤股东吴满忠和薛城文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
的股权或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共同控制。
发行人前身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和其弟弟郭鸿
江于 2013 年共同设立,现郭鸿江持有发行人 24%的股份,且其控制的揭阳市自
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郭人琦、陈光明、林凯雄、万小
燕、郑小毅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股东郭清海、郭鸿江、
郭丽萍、郭丽双、郭丽如、郭清河、郭丽娜为兄弟姐妹;发行人股东郭贤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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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七名股东的父亲,报告期内曾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发生情况。请发行人:
(1)结合郭鸿江在发行人的履职经历,说明未将其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
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等情况。(2)说明郭丽萍、郭丽双、郭丽如、郭清河、
郭贤锐、郭丽娜、郭贤锐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发行人是否建立防止侵占发行
人利益并保障发行主体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相关内控制度能否有效执行。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
资料;2.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3.取得发行人股东调查表;4.取得郭鸿江出具
的股份锁定承诺;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郭鸿江控制企业的基本
信息;6.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7.查阅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制度文件;8.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9.查阅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结合郭鸿江在发行人的履职经历,说明未将其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
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等情况
1. 未将郭鸿江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
(1)郭鸿江自发行人成立至 2017 年 6 月曾担任发行人监事,自 2017 年 7
月至今未在发行人任职。在任职发行人监事期间,郭鸿江一直在经营自己的混凝
土、石材等产业,未直接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郭清海直接持有发行人 51%的股权,
拥有绝对控股权;
(3)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10:“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
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15,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郭鸿江作为实际控制人郭清海的弟弟,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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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的范围,不适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关于共同实际控制
人认定的要求;
(4)郭清海与郭鸿江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未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5)郭鸿江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 未将郭鸿江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将郭鸿江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规避同
业竞争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郭鸿江控制的企业为 5 家,具体
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股权关系 主营业务
出资总额
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 郭鸿江为普通合伙人,所占财 股权投资,创业投
1 1,152 万元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产份额比例为 63.00% 资,实业投资
揭阳市永鸿基混凝土 郭鸿江持股 70%、郭清河持 混凝土的生产、销
2 2,000 万元
有限公司 股 30% 售
建筑用花岗石露
揭阳市揭东区建城石 郭鸿江持股 51%、揭阳市英
3 1,080 万元 天开采、销售,建
料有限公司 锋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49%
筑材料销售
揭阳市新鸿基房地产 郭鸿江持股 50%、江静波持
4 1,000 万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
开发有限公司 股 50%
揭阳市博盈投资管理 郭鸿江出资 50%、陈楚荣出
5 800 万元 股权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资 50%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郭鸿江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同,不存在规
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由于郭鸿江一直在经营混凝土、石材等产业,未直接参与发行人
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未与郭清海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且郭清海直接持有发行人
51%的股权,拥有绝对控股权,因此发行人未将郭鸿江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不存
在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说明郭丽萍、郭丽双、郭丽如、郭清河、郭丽娜、郭贤锐在发行人
的任职情况,发行人是否建立防止侵占发行人利益并保障发行主体规范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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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机制,相关内控制度能否有效执行
1. 郭丽萍、郭丽双、郭丽如、郭清河、郭丽娜、郭贤锐在发行人的任职情
况
郭丽萍、郭丽如、郭清河、郭贤锐一直未在发行人任职;自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1 月,郭丽双担任蒙泰有限行政人员,2017 年 2 月至今无任职;自 2013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郭丽娜担任蒙泰有限行政人员,2017 年 5 月至今无任
职。
2. 发行人已建立防止侵占发行人利益并保障发行主体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
(1)引进管理层持股和外部股东,健全了公司治理
2017 年 4 月 27 日,蒙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引进管理层持股平台自在投
资和外部股东林秀浩、黄树忠和龚萍。管理层持股平台和外部股东的引进,优化
了发行人股权结构,健全了公司治理。
(2)除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外,其他亲属股东未进入董事会和监
事会,也未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
2017 年 6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
和监事会,除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外,其他亲属股东未进入董事会和监
事会,也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在董事会 5 个席位中,管理层占 2 个席位,外部
股东推荐董事占 1 个席位,独立董事占有 2 个席位。监事会成员中有 2 个股东代
表监事和 1 个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结构得到优化。
(3)建立了现代化企业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
自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合称“三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持续规范运行。
同时,发行人建立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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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
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内控制度。
(4)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亲属股东、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自承诺出具日起,上述主体及其控制的
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建立起防止侵占发行人利益并保障发行人规范运行的长
效机制。
3.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
(1)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累计召开了 9 次股东大会、
16 次董事会会议和 7 次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均能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
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规范运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于 2019 年、2020 年分别出具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
三、关于外部股东。
2017 年 5 月,因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外部股东林秀浩、黄树忠、龚萍
以自有资金按 12. 80 元/股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前述外部
股东投资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具体过程;(2)外部股东入股的定价依据,定价
是否公允;(3)前述外部股东自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
监高、中介机构主要项目人员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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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
资料;2.取得外部股东的书面说明;3.登录天眼查网站查询外部股东对外投资情
况;4.查阅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代为持股的说明》;5.查阅联信(证)
评报字[2017]第 A0382 号《评估报告》;6.查阅《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增
资协议》;7.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流水;等
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前述外部股东投资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具体过程
1.外部股东投资入股发行人的背景
2015 年 12 月份,发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引入外部股东。2016 年 1 月开始,
发行人与外部股东进行首次接触并洽谈入股事宜。2016 年 2 月起,发行人与外
部股东进行了多次洽谈,且外部股东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2016 年底,发
行人与外部股东林秀浩、黄树忠、龚萍达成了入股意向,并确定入股价格。
林秀浩、黄树忠、龚萍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基于个人的投资决策,以
自有资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资金来源合法。外部股东林秀浩、黄树忠、龚萍具
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曾投资多家公司,如林秀浩曾投资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
已更名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黄
树忠和龚萍曾投资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2.外部股东投资入股发行人的具体过程
外部股东入股发行人前,蒙泰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郭清海 918 918 货币 57.30%
2 郭鸿江 432 432 货币 26.97%
3 郭丽萍 46.8 46.8 货币 2.92%
4 郭丽双 46.8 46.8 货币 2.92%
5 郭丽如 46.8 46.8 货币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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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清河 46.8 46.8 货币 2.92%
7 郭贤锐 36 36 货币 2.25%
8 郭丽娜 28.8 28.8 货币 1.80%
合计 1,602 1,602 - 100%
2017 年 4 月 27 日,蒙泰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①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由 1,602 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其中自在投资认缴出资 90 万元,林秀浩认缴出
资 54 万元,龚萍认缴出资 23.4 万元,黄树忠认缴出资 30.6 万元,前述出资均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同日,蒙泰有限与
新增股东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本次增资中,自在投资以 1,152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90 万元;林秀浩以
691.2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54 万元;龚萍以 299.52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3.4
万元;黄树忠以 391.68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30.6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2.80
元/注册资本。
2017 年 5 月 2 日,揭阳市工商局核发粤揭核变通内字[2017]第 1700033931
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公司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完成后,蒙泰有限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郭清海 918 918 货币 51%
2 郭鸿江 432 432 货币 24%
3 自在投资 90 90 货币 5%
4 林秀浩 54 54 货币 3%
5 郭丽萍 46.8 46.8 货币 2.6%
6 郭丽双 46.8 46.8 货币 2.6%
7 郭丽如 46.8 46.8 货币 2.6%
8 郭清河 46.8 46.8 货币 2.6%
9 郭贤锐 36 36 货币 2%
10 黄树忠 30.6 30.6 货币 1.7%
11 郭丽娜 28.8 28.8 货币 1.6%
12 龚萍 23.4 23.4 货币 1.3%
合计 1,800 1,800 - 100%
综上,外部股东林秀浩、黄树忠、龚萍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基于个人
的投资决策,以自有资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资金来源合法。外部股东入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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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时各方共同签署了增资协议,且发行人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并经工商部门依法
核准。
(二)外部股东入股的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
2017 年 5 月,外部股东入股时蒙泰有限尚未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其
股权价格不存在市场价格。
外部股东入股定价依据:2016 年底,各方参考蒙泰有限 2015 年净利润和 2016
年预测净利润平均值的 8 倍市盈率,最终协商确定 12.80 元/股的入股价格。
根据联信(证)评报字[2017]第 A0382 号《评估报告》,以蒙泰有限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股净资产为 6.62 元。林秀浩、黄树忠、
龚萍入股价格为 12.80 元/股,高于每股净资产 6.62 元/股。
综上所述,外部股东林秀浩、黄树忠和龚萍入股价格由发行人新老股东参考
蒙泰有限 2015 年净利润和 2016 年预测净利润的平均值的 8 倍市盈率协商确定,
各股东入股价格相同且高于每股净资产价格,入股价格公允。
(三)前述外部股东自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
中介机构主要项目人员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外部股东出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中介机构主要项目人员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股份代
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关于不存在代为持股的说明》,发行人全体股东承
诺:“本人/本企业合法持有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委托任何
人或单位以直接或者间接之方式持有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同
时,也未接受任何人或单位之委托直接或间接持有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未达成任何
形式的股份代持约定或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四、关于环保与安全。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是否取得了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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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的批文、许可、备案及认证,相关资质的具体许可范围与发行人产品种
类、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或超规模生产的
情况;(2)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及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
在安全隐患;(3)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报告期内环保及安监部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检查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营业执
照;2.查验发行人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3.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
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查验发行人取得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
执》;5.查阅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和验收意见;6.取得发行人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
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查阅发行人制定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管理预案、人员培训记录、应急物资检查记录,
并对发行人生产车间进行实地查看;8.对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揭阳市揭东
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进行访谈;9.对发行人的环保设施进行实地查看;
10.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1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网
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是否取得了安监等部门的批文、
许可、备案及认证,相关资质的具体许可范围与发行人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
程、生产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或超规模生产的情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无需安监等部门核发的批文、许可、备
案等相关文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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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
许可证,亦不存在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规模与许可范围不符或者超范
围经营或超规模生产的情况。
2016 年 10 月 8 日,揭阳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揭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
心向发行人核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2020 年 3 月 2 日,揭阳市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中心向发行人换发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发行人现为安全生产
标准化三级企业(纺织)。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无需安监等部门核发的批文、许
可、备案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
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亦不存在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规模与许可
范围不符或者超范围经营或超规模生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及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
在安全隐患
发行人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发行人已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
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对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
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及考核与奖惩等方面作出规定,现行
有效并实际执行。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发行人建立了制造中心操作制度,按照各车间和岗位的
具体工作内容,分别制定了“岗位职责表”“工艺流程”“工作流程”“操作流
程”“管理条例”“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应急管理方面,发行人建立了应急管理制度并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对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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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泄露、中毒、触电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应急事件建立了应急救援综合
预案,并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发行人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训练、演练,
对各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查。
综上所述,发行人就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并予以
实际执行。发行人根据预案内容对相关人员和物资进行培训和检查,能够有效减
少和避免安全隐患。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
内环保及安监部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检查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是否曾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和验收
报告期初,蒙泰有限已取得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揭东区环境保
护局关于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揭东环审[2016]048 号),同意蒙泰有限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该项目位于揭阳
市揭东城西工业区(德兴食府后),占地面积为 17,649.3 平方米,建筑面积
25,575.22 平方米。
2017 年 1 月 25 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向蒙泰有限核发了环验
[2017]001 号验收意见。
因此,发行人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
收。
(2)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情况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属于“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下的“C2825 丙纶纤
维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发行人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28。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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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
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
发行人所属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代码 C28)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重污染
行业。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发布的《揭阳市 2019 年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发行人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2017 年 2 月 16 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向蒙泰有限核发了《广东省污
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 4452212017000005),有效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
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布)第三条的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和《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2019 年 12 月公布)第二条的
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
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聚丙烯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
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的“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丙纶纤维制
造”,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因此,发行人排污许可证 2019 年 2 月 15 日到期后无
需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2020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完成排污登记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登记编号:91445200077874291G001X)。
2. 发行人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2019 年 4 月 24 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出具了《揭东区环境
保护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揭东环审[2019]025 号),同意发行人按照《广东蒙泰高新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2019 年 5 月 10 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向纳塔纤维出具了《关于广东纳塔功
3-3-7-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能纤维有限公司年产 2.3 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函》
(揭市环(海)建函[2019]01 号),同意纳塔纤维在广东省揭阳市大南海石化工
业区南海南路北侧、西区东路西侧进行建设。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复,相关
建设项目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3. 报告期内环保及安监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检查的具体情况,公司及
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属环境保护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进行检查,未对发行人出具相关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发行人及子公司
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亦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通过访谈发行人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及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报告期内,
环保及安监部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未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
理或者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
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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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龙文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 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洪小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 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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