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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2020-08-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德恒 02F20170206-00021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蒙泰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及“德恒 02F20170206-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9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2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
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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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充法律意见(四)》”),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2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本所经办律师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24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德
恒 02F20170206-0002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的问询问题清单》的相关要求,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
充法律意见(五)》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
(四)》《补充法律意见(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内
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更新或更正的内容仍然有效,
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重复披露。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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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适当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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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6.披露准确性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 号)之附件 2《调整后继续实
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 24 类),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请发行人确认招股书披露的
发行人产品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依据是否准确。请签字律师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招股说明书》;3.查阅国家关于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4.取得揭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生产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同时,根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变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质
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
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对于生产、销售纳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范围内的
产品的,应当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包括
以下几类: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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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
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
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其他产品。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

     2012 年 11 月 20 日,质检总局发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20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1 号),对人造板等
62 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具体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1                                 人造板
            2                              建筑用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4                                耐火材料
            5                                 钢丝绳
            6                                轴承钢材
            7                                   泵
            8                              空气压缩机
            9                                 蓄电池
           10                              机动脱粒机
           11                                防爆电气
           12                                  砂轮
           13                                 内燃机
           14                                电线电缆
           15                              电力整流器
           16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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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18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19                        化肥
           20                        农药
           21                      橡胶制品
           22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23                    钻井悬吊工具
           24                       电热毯
           25                       助力车
           26                   工厂制造型眼镜
           27                   预应力混凝土枕
           28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29                    港口装卸机械
           30                    公路桥梁支座
           31                     汽车制动液
           3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3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4                     建筑卷扬机
           35                   摩托车乘员头盔
           36                        水泥
           37                       输水管
           38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39                    建筑防水卷材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43                      电力金具
           44                    输电线路铁塔
           45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6                    水工金属结构
           47                      水文仪器
           48                    岩土工程仪器
           49                      制冷设备
           50                      救生设备
           51                      抽油设备
           52                      燃气器具
           53                    饲料粉碎机械
           54                    人民币鉴别仪
           55                     危险化学品
           5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3-3-8-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57                                棉花加工机械
            58                                防伪技术产品
            59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60                                 税控收款机
            61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62                                   化妆品

     2017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 号),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此次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产品共计 38 类,具体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1                                建筑用钢筋
       2                                    轴承钢材
       3                                      水泥
       4                               人民币鉴别仪
       5                               防伪技术产品
       6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9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10                                    防爆电气
      11                                    燃气器具
      12                                空气压缩机
      13                               港口装卸机械
      14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15                               公路桥梁支座
      16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17                               水工金属结构
      18                                    制冷设备
      19                                     内燃机
      20                                      砂轮
      21                               饲料粉碎机械
      22                                建筑卷扬机
      23                                     钢丝绳
      2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2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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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26                              预应力混凝土枕
      27                                    救生设备
      28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9                                    电线电缆
      30                                    耐火材料
      3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2                               建筑防水卷材
      33                                危险化学品
      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35                                汽车制动液
      36                                    人造板
      37                                      化肥
      38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2018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 号),此次调整后继续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 24 类,具体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1                                   建筑用钢筋
        2                                    轴承钢材
        3                                      水泥
        4                               人民币鉴别仪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6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7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8                               防伪技术产品
        9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10                              公路桥梁支座
        11                                    内燃机
        12                                     砂轮
        13                                    钢丝绳
        1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15                             预应力混凝土枕
        1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7                                   电线电缆
        18                                   耐火材料
        19                              建筑防水卷材
        20                                  危险化学品


                                  3-3-8-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2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22                               汽车制动液
        23                                  化肥
        24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2019 年 9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此次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 10 类,
具体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1                                   建筑用钢筋
          2                                       水泥
          3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4                                 人民币鉴别仪
          5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6                                     电线电缆
          7                                   危险化学品
          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9                                       化肥
        10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为丙纶长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丙纶长丝,不属于《管理条例》和
《产品目录》所规定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工业产品。

     根据发行人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
产品不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所规定的产品,无需办理生
产许可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3-8-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龙文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    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洪小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    勇




                                                             年       月     日




                               3-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