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2020-08-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 02F20170206-00017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蒙泰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德恒 02F20170206-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09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
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出
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2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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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70206-00014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
意见(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未被
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更新或更正的内容仍然有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重
复披露。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适当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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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发行人说明:母粒采购中关联交易主要替代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历
史,是否存在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2.对发行人相关关联交易替代方进行实地走访;3.查阅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供应商清单及采购明细表;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发行人母粒采购中关联交易主要替代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之 2017 年 定 业
序 供应商名 成立 注册 注册 主营业 后是否 (替代当 价 合作 务
号 称 时间 资本 地 务 更改主 年)采购情 方 时间 规
营业务 况(万元) 式 模
化工原 市
上海顺尔 上海 1亿
2004. 1,000 料的进 场 2015
1 化工有限 市嘉 否 662.06 元左
7.30 万元 出口业 定 年
公司 定区 右
务 价
江苏
市
南通艾德 1,800 省启 化工产 8亿
2004. 场 2016
2 旺化工有 万美 东经 品的生 否 176.07 元左
6.17 定 年
限公司 元 济开 产、销售 右
价
发区
高邮市华 市
江苏 各类颜 8000
宝颜料有 2005. 100 场 2015
3 省高 料的生 否 87.92 万元
限公司 9.28 万元 定 年
邮市 产、销售 左右
(注) 价
从事化
上海亦兰 市
上海 工原料 1700
进出口有 2014. 200 场 2017
4 市普 的进出 否 80.14 万元
限公司 4.9 万元 定 年
陀区 口业务, 左右
(注) 价
销售
注:高邮市华宝颜料有限公司、上海亦兰进出口有限公司均为华宝集团体系内企业,华宝集团体系内
企业有三家,其中,高邮市华宝颜料有限公司和山东华宝颜料有限公司为颜料生产企业,上海亦兰进出口
有限公司为销售公司,华宝集团目前年销售额达到 4 亿元左右。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母粒替代供应商合作良好,相关母粒替代供应商不
存在为发行人更改主营业务的情形,公司采购金额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请发行人说明:(1)废丝产生的过程;(2)公司与揭阳市悦华化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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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厂有限公司合作背景;(3)详细说明悦华化纤的设备情况、人员情况、厂
房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废丝产生
的生产流程图;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悦华化纤的基本信息;3.
现场查看发行人生产场地;4.对悦华化纤进行实地走访;5.查阅悦华化纤的厂房
租赁合同;6.通过地图网站查询悦华化纤厂房与发行人距离;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废丝产生的过程
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喷丝、卷绕、加弹、倍捻、检验、研发等环节中会产生
废丝,企业产生的废料是生产和研发过程中出现的正常损耗。
废丝产生的生产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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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
螺杆挤压
过滤杂质
喷丝
废丝
侧吹风冷却
集束上油
热膨化 热辊牵伸 是否加弹 卷绕
N Y
废丝
冷却
废丝
网络喷嘴 是否网络 卷绕 加弹
N
Y
废丝 废丝
卷绕 加捻 卷绕
废丝 废丝 废丝
检验
废丝
分级包装
入库
(二)发行人与揭阳市悦华化纤材料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华化纤”)
的合作背景
为了将生产中产生的废丝综合再利用,同时由于发行人场地限制以及专注于
丙纶长丝的研发和生产,自 2016 年开始发行人寻找周边的合格废丝加工商,由
于揭阳周边没有专业的丙纶废丝加工商,且悦华化纤行业经验丰富,积累了先进
的加工生产工艺,其废塑料加工工艺及设备符合发行人废丝加工的要求。因此,
发行人于 2016 年确定悦华化纤作为废丝加工的合格供应商。
悦华化纤成立于 2016 年 9 月,自成立起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原因为: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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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化纤实际控制人吴满忠,于 1999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揭阳海天塑胶有限公司注
塑车间;2006 年至 2009 年上半年担任揭阳市东森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车
间组长、主任。吴满忠在塑料厂工作期间积累了相关生产加工经验,于 2009 年
下半年开始,购入废塑料加工设备并租赁位于揭阳市揭东县月城镇松林村工业区
的两层厂房(共约 1,334 平方米)进行废塑料加工的个体经营业务(小作坊形式,
为悦华化纤的前身),2010 年购入色母加工设备进行色母粒生产、加工业务。
由于业务扩大,2014 年 3 月重新租赁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沟美村的厂房
(共约 3,000 平方米)进行经营。2016 年,发行人与悦华化纤开始接洽,并与其
达成业务合作意向,2016 年 9 月,悦华化纤从个体经营模式改为公司经营模式,
原有的设备、人员等全部转入新成立的悦华化纤,成为发行人的废丝合格加工方。
悦华化纤主要关键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1)2016 年悦华化纤成立时,其主要设备 24 台,全部由其前身个体户转
入,其中废塑料及废丝生产设备 11 台,母粒加工设备 13 台,该等设备款项均由
悦华化纤前身个体户负责人吴满忠支付。
(2)2016 年以后悦华化纤新购买主要设备共 11 台,其中废塑料及废丝生
产设备 7 台,母粒加工设备 3 台,包装设备 1 台,该等设备款项均由悦华化纤支
付。
(三)悦华化纤的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揭阳市悦华化纤材料厂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9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吴满忠
公司地址 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沟美村踏头仔前北向临 16 米路处
主营业务 母粒及废塑料的加工和销售
主要设备情况 破碎机、单螺杆、双螺杆、捏合机、单双螺杆挤出机
产能情况 废丝及废塑料每年加工产能为 6,000 吨左右,色母每年加工产能约 2,500 吨
承租的土地和厂房,土地面积为 3,750 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及其他设备设施
厂房情况
建筑面积约为 3,000 平方米
人员情况 20 人
与公司距离 悦华化纤厂房位置距离发行人约 14 公里
综上,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1)发行人生产工序中喷丝、卷绕、加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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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捻、检验等环节中会产生废丝,其为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正常损耗;(2)悦华
化纤实际控制人吴满忠 2009 年之前长期在注塑厂工作(超过 10 年),2009 年
下半年开始,自行购置废塑料加工设备进行个体化经营业务(小作坊形式,为悦
华化纤的前身);2010 年吴满忠购入色母加工设备进行色母粒的生产、加工业
务。由于悦华化纤的废塑料加工工艺及设备符合发行人废丝加工要求,2016 年
其成为发行人废丝加工的合格供应商。(2)2016 年悦华化纤成立时,悦华化纤
的主要生产设备由其前身个体户转入,设备款项均由悦华化纤前身个体户负责人
吴满忠支付;2016 年成立以后悦华化纤新购买设备,款项均由悦华化纤支付。
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悦华化纤股东是否存在资金流水往来情况。请保荐机构
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对账单;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悦华化纤的基本信息;3.对悦华化纤股东进行访谈;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报告期内与悦华化纤股东吴满忠和薛城文不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
四、对《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法律意见的更新
1.《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之“2.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质证书”中的第(6)
项删除,第(4)(5)项更新为: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备案登记表编号 有效期
发行人 揭阳市揭东城西片工业区(一照多址) 03649983 长期
(5)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检验检疫备案号 备案机关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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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4424962264 4432601075 揭阳海关 长期
《补充法律意见(二)》“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中的上述相关
内容同步更新。
2.《补充法律意见(三)》“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事项”之“二、
对《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的更新”之“(一)3. 上述企业报告期内的简要
财务数据”中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更新为:
序 2019.12.31/2019 2018.12.31/2018年 2017.12.31/2017
关联方名称 类别
号 年度 度 年度
总资产 3,419.40 1,765.98 1,761.51
揭阳市中委
净资产 1,574.13 1,279.13 1,307.36
7 鸿基混凝土
营业收入 7,463.54 190.68 3,247.59
有限公司
利润总额 368.75 -7.77 85.06
上述信息更新后,不会对本所经办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造成
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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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龙文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 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洪小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 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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