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00246-00001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所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 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 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 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查 验 程 序:1.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现场见证股东大会会议召 开情况;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 开 , 决 议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并 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和登记办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新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 9:15-15:00。 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清海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证;2.查验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3.查验本次股东大 会的签到表;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核对股东身份信息;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17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8,915,6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8,8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75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1,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5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3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4,915,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5%。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会 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9、《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99.9980%;反对股数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2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91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1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5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阅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3.本所经办 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 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 杨 勇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 邓 迪 2020 年 9 月 28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