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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7-19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
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
的新闻媒体等进行。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
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
助力乡村振兴、处理突发事件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
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
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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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
进社会福利。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
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守信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十条 对于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
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
产、募集资金、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
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
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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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事项提供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及子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
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
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
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的捐赠意愿,必
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受赠人不得将捐
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
    (一)负责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二)负责开展对外捐赠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提出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证券投资部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公司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职责。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
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不含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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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不含 1,500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总经办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程序如下:
    (一)捐赠需求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并提出申请,由捐赠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审
核并签署意见。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
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
协议内容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二)财务中心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进行分析后提交证券投资部确认。
    (三)证券投资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捐赠条件的捐赠申
请予以退回并作出解释,将核实确认的符合捐赠条件的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第十
八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财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履行相应的财务支出审批及支付程序。
    (五)证券投资部根据对外捐赠情况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向受赠方取
得合法、有效的凭据、捐赠证明、文件批复、图文资料等,报公司财务中心、内
审部、证券投资部备案,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益机构或组织实施的对外捐赠事项,应与该受赠机构或
组织订立捐赠协议,对资金去向、用途和管理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适时组织对外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严格按照公司
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如发现在对外捐
赠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违规捐赠人员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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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
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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