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2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
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我们
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上述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归属日、等待期、禁售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板块/部门
层面绩效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
果的反映,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能够真实且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市场拓展和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有利于
有效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
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了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亿元、2023 年-2024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1.50 亿元、2023 年-2025 年
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20.00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板块/部门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所属板块/部门及其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一致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
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
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调整闲置募集资金
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佳 宋小保
202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