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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2023-04-1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00246-00009 号


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14 点 45 分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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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见证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 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
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5.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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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 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登录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3.现场见证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
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
记办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14 点 45 分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新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
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清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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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3.
查阅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7,70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05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7,703,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080%。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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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且进行了现场计票、监票,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2.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3. 《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556%。

     4.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5.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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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6. 《关于<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556%。

       7. 《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556%。

       8.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7,702,100 股,反对 1,6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72%。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
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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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2.查阅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3.现场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
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见证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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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

                                                                   邓   迪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

                                                                   单莹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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